台灣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是次修正案內容針對防止房屋炒賣提出五項修正,目的使房市交易秩序更健全。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認為長期而言,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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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基於民生主義
《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前身是1954年訂定的《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藉由規定地價、照價徵收、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四大綱領的實施,遏止土地投機或壟斷。1977年為貫徹實施平均地權基本政策, 實現民生主義「均富」目標,修正公布為《平均地權條例》,不分地區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修正案主要內容
而是次修法包括5大重點:
- 限制換約轉售
- 重罰炒作行動(炒房 最重罰5000萬)
-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 建立私人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 解約申報登錄
新例下,限制換約轉售,即預售屋(樓花)或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不得轉讓或轉售給第三方,買家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政府認可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讓或轉售第三方;開發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相關行為,違規者均可被罰款50萬至300萬新台幣。
如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合謀營造虛偽交易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等等,均視為炒作行為,將按案情罰款100萬至5000萬新台幣。
為防止私人公司炒賣,將建立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度,未來私人法人買樓前應具使用計畫,並限制5年內不得出售、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避免投資炒賣。
公司買家交易量料縮減
現例下,以公司名義購買房產可享多重稅務優惠,從而達至節稅效果。當中包括5大好處:
- 個人名義出租享20%營所稅
- 房屋成本費用可全額抵營所稅
- 法人贈與可免贈與稅
- 以股權分配出售,無高額土地增值稅問題
- 若為公司自用,可抵未分配盈餘稅
以現行稅制,公司須按每年營業額繳交營業稅,營業所得淨利潤須繳交營利業事所得稅(公司所得稅)
營業稅計法:稅額 = ( 銷售 – 購買 ) * 稅率(5%)
營利業事所得稅又以應課稅所得額(淨利潤)累進計算,如低於12萬新台幣稅率為0%
所以私人公司以法人名義買樓金額,可視作公司支出,在計算營業稅及營利業事所得稅時均可使稅金減輕,達至節稅效果。如公司原需繳交100萬稅金,在購入樓價為100萬的房屋後,稅金可扣減近半(5%營業稅+20%營所稅+40%個人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變相近半樓價由政府負擔。
豪宅市場交易量最受影響
由於預售屋換約和轉手的諸多限制,降低購屋族購買意願,自住買家將會轉向成屋市場,所以預售屋降溫,對應成屋搶手,將會拉近彼此的價格差距。豪宅市場交易量預料將縮減,據統計2019/20年自然人購屋宅數51.8萬宗,法人購置約2.3萬宗,法人購置佔比約4%,不過法人購屋數量有38%是購置4房以上。
新聞來源:
鏡周刊:【平均地權條例過關1】立法院三讀通過 避免踩雷修法五重點一次看
內政部: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 限制預售屋換約、重罰不動產炒作、私法人購屋許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