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三大重點
– 持有杜拜自貿區公司的貿易牌照,本身不會自動讓創辦人符合黃金簽證資格,實際可行的是投資者類別(公司股權)與企業家類別(項目價值或孵化器背書)兩條路徑。
– 這篇指南會解決兩個核心問題:這兩條路徑各自的門檻與佐證文件是什麼、聯邦官方與自貿區官方頁面在數字上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
– 最值得先注意的風險,是把公司登記資本、自行估算的營收,或某一篇文章看到的數字,直接當成官方確認的門檻。
誰需要關注這個主題?
已在杜拜自貿區設立公司、正在研究能否憑公司資格申請黃金簽證的外籍創辦人,是這篇文章最直接的讀者。這類申請人的情境通常是:公司已經營運一段時間,手上有貿易牌照與一定的公司資產或收入,但沒有另外投資阿聯酋房地產,於是想知道「公司這條路」到底走不走得通。另一類讀者是正在考慮設立自貿區公司、但還沒動手的外籍人士,他們想先確認未來公司達到什麼規模或條件,才有機會用來申請黃金簽證,避免把「先開公司」和「自動拿到長期居留」畫上等號。
對這兩類讀者來說,真正的實際問題不是「阿聯酋有沒有黃金簽證」,而是「我現在手上的公司,是不是已經符合、還差什麼」。
核心比較:投資者類別與企業家類別
阿聯酋黃金簽證由聯邦《內閣第 56 號決議(2018 年)》建立,屬於 5 年或 10 年可續期的長期居留簽證,持有人不需要本地擔保人。制度上區分投資者、企業家、特殊人才與研究人員、優秀學生、人道主義先驅與前線英雄等類別;聯邦層級的規則與整體服務由聯邦身分、公民、海關與口岸安全局(ICP)主管,杜拜境內的實際受理則由杜拜居留與外僑事務總局(GDRFA Dubai)負責。單純持有一間自貿區公司的貿易牌照,本身並不落在上述任一類別的官方門檻之內——公司必須達到特定的股權規模或項目條件,才會被認定符合資格。
投資者類別(公司股權)
投資者類別底下有多個子路徑,其中與公司持有人直接相關的是「公司股權」子路徑:申請人在阿聯酋公司(包含自貿區公司)持有的股權或出資額,須不低於 AED 200 萬,並且需要提出審計財務報表證明這項股權價值,而非申請人自行估算的公司帳面數字。除了公司股權之外,投資者類別底下還有房地產路徑(物業投資不低於 AED 200 萬)與納稅路徑(申請人有貢獻的機構年繳稅款不低於 AED 25 萬,且須經聯邦稅務局文件確認),三者互為獨立的佐證方式,不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說法。官方彙整頁面明確標示公共投資路徑對應 10 年居留、房地產路徑對應 5 年居留,但沒有單獨列出公司股權子路徑的確切年期,實務上須以受理機關最終核定的簽證年期為準。
企業家類別(項目價值或孵化器背書)
企業家類別的官方描述,是申請人需要提出證明項目具創新性或技術性的文件、證明項目價值的文件,以及來自認可企業孵化器或酋長國相關主管機關的信函。以哈伊馬角經濟區(RAKEZ)這類自貿區官方公開的資訊為例,對外公布的項目價值門檻為不低於 AED 50 萬,並可透過三種文件其中一種佐證:由阿聯酋當地審計師出具的項目價值信、由酋長國主管機關出具的技術或未來性項目信,或由認可企業孵化器出具的背書信。需要留意的是,聯邦層級的官方頁面本身並未公布這個確切金額,只描述了文件結構;因此「AED 50 萬」這個數字目前是以自貿區公開資訊為依據,不同自貿區公布的細節可能不完全一致。
企業家類別的居留年期,不同受理管道公布的數字並不一致:聯邦層級的 u.ae/ICP 頁面標示為 5 年,而 RAKEZ 的自貿區官方頁面標示為 10 年。由於 u.ae 頁面屬於聯邦層級且更新日期較新,一般可優先參考其標示的 5 年,但實際核發的年期仍須以受理機關最終確認為準,不宜只採信單一來源的數字而忽略這項差異。
坊間也流傳「既有公司只要年營收達到一定金額即可申請」的說法,但這個門檻目前在聯邦官方(ICP/u.ae)與兩個自貿區官方(DMCC、RAKEZ)頁面中都沒有查到對應的公開條文,僅見於媒體報導與少數企業設立顧問網站。讀者若打算以既有公司營收作為申請依據,應直接向受理機關或合格顧問查證現行是否適用這條路徑,而不是把未經官方證實的說法當成確定門檻。
下表整理投資者類別與企業家類別中,與公司持有人相關的門檻對照:
| 路徑 | 適用情境 | 門檻/條件 | 資料依據 |
|---|---|---|---|
| 投資者類別-公司股權 | 已持有一定規模股權的公司股東或合夥人 | 股權或出資額不低於 AED 200 萬,須經審計財報驗證 | u.ae(引 ICP)/DMCC |
| 投資者類別-納稅 | 對阿聯酋機構有貢獻的股東 | 該機構年繳稅款不低於 AED 25 萬,經聯邦稅務局文件確認 | u.ae(引 ICP)/DMCC |
| 企業家類別-項目價值 | 具創新或技術性項目的創辦人 | 項目價值不低於 AED 50 萬(以 RAKEZ 公開資訊為例),審計師信/酋長國當局信/孵化器背書信三選一 | RAKEZ |
| 企業家類別-營收(坊間說法) | 既有自貿區公司的創辦人 | 坊間提及特定年營收門檻可自行擔保申請,官方未證實 | 媒體與顧問網站(官方未證實) |
常見誤解與風險
杜拜自貿區公司持有人在研究黃金簽證時,常見的誤解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 誤解一:只要有自貿區公司的貿易牌照,就自動符合黃金簽證資格。 這個理解不完整——官方制度看的是公司股權的規模與驗證方式,或項目本身是否達到特定價值門檻,而不是「有沒有牌照」這件事本身。實務提醒: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落在投資者類別還是企業家類別,再看是否達到對應門檻。
– 誤解二:公司帳面價值等於審計驗證後的股權價值。 申請人自行估算或公司登記資本,不等於審計財報上確認的股權出資額。實務提醒:需要委託合格審計師出具財報,才能作為投資者類別的佐證文件。
– 誤解三:企業家類別的門檻金額全國統一、隨處可查。 目前聯邦官方頁面並未公布具體金額,公開的 AED 50 萬項目價值門檻來自個別自貿區(如 RAKEZ)的官方資訊。實務提醒:不同自貿區或顧問機構列出的數字可能有出入,應以受理申請時該機關的最新要求為準。
– 誤解四:黃金簽證年期是固定不變的單一數字。 同一類別在不同來源之間可能出現年期差異(例如企業家類別 5 年與 10 年的說法並存),加上投資者類別下不同子路徑的年期也不完全相同。實務提醒:申請前應向受理機關確認最終核定的年期,而非套用某一篇文章看到的數字。
– 誤解五:黃金簽證等同於阿聯酋公民權或永久居留保證。 黃金簽證是長期居留的基礎,不是公民權,持有人身故後,已受擔保的家屬也只能續留至原簽證有效期屆滿,不是無限期保證。實務提醒:規劃時應把黃金簽證定位為長期居留工具,而非入籍捷徑。
情境示例:三種常見的自貿區公司創辦人處境
情境一:公司股權已達門檻,但沒有審計財報。 一位在杜拜自貿區經營顧問服務多年的創辦人,公司實際價值可能已經超過 AED 200 萬,但過去從未委託審計師出具正式財報。在申請投資者類別之前,他需要先取得符合要求的審計財務報表,單靠公司登記資本或自行估算的數字無法作為佐證。
情境二:項目具技術性但尚未達到公司股權門檻。 一位剛在自貿區成立科技新創公司的創辦人,公司股權尚未達到 AED 200 萬的投資者門檻,但項目具備一定的技術或創新性質。這種情況下,企業家類別的項目價值路徑(搭配審計師信、酋長國當局信或孵化器背書信其中一種)可能比投資者類別更適合他目前的階段,但確切門檻金額仍須向受理的自貿區或機關確認。
情境三:看到坊間流傳的營收門檻,想直接套用申請。 一位創辦人聽聞公司年營收達到某個金額就能申請,於是準備直接遞件。由於這個營收門檻目前未見於聯邦或自貿區官方頁面,他更穩妥的做法是先向 GDRFA Dubai 或合格顧問確認現行是否確實適用這條路徑,而不是單憑坊間說法規劃申請時程。
杜拜自貿區公司股東黃金簽證常見問題 FAQ
Q1:只要在杜拜自貿區開了公司,就能申請黃金簽證嗎?
不會自動符合資格。官方制度看的是公司股權是否達到最低門檻並經審計財報驗證,或項目是否達到企業家類別的價值門檻,單純持有貿易牌照本身不構成申請依據。
Q2:投資者類別的公司股權門檻是多少?
依官方與自貿區官方頁面,股權或出資額不低於 AED 200 萬,並須以審計財務報表證明,而不是公司登記資本或自行估算的數字。
Q3:企業家類別的項目價值門檻是多少?
聯邦官方頁面沒有公布具體金額,只描述需要提出項目價值文件與孵化器或當地主管機關的信函。以 RAKEZ 這類自貿區公開資訊為例,對外公布的門檻是不低於 AED 50 萬,不同自貿區的公開資訊可能略有差異。
Q4:坊間提到的公司年營收門檻,是官方規則嗎?
目前查得到的聯邦官方與自貿區官方頁面都沒有這項條文,只有媒體報導與少數顧問網站提及類似說法。建議申請前直接向受理機關或合格顧問查證是否適用。
Q5:杜拜的黃金簽證由誰受理?
聯邦層級的整體法規與服務由 ICP 主管,杜拜境內的實際申請則由 GDRFA Dubai 受理。
Q6:黃金簽證持有人可以在阿聯酋境外待多久?
黃金簽證不受一般居留簽證常見的 180 日海外停留上限限制,可以擁有比一般簽證更大的海外活動彈性,但具體規則仍應以受理機關公告為準。
Q7:黃金簽證持有人身故後,家屬還能繼續留在阿聯酋嗎?
已受擔保的家屬可以續留,但僅限至原簽證的有效期屆滿為止,並非無限期保證。
關於本文的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移民建議。內容主要根據 2026 年阿聯酋聯邦與部分自貿區官方公開頁面整理,涉及具體金額、年期與文件要求的部分,不同受理機關或自貿區之間可能存在差異,且規則可能隨時更新。讀者在規劃申請前,應以阿聯酋身分、公民、海關與口岸安全局(ICP)、杜拜居留與外僑事務總局(GDRFA Dubai)或相關自貿區的最新官方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移民或法律專業人士。
規則內容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以阿聯酋 ICP、u.ae 官方入口網站、GDRFA Dubai 及相關自貿區(DMCC、RAKEZ)官方頁面為準。
參考資料
Federal Authority for Identity, Citizenship, Customs & Port Security(ICP) – Golden Visa services / The Official Portal of the UAE Government(u.ae) – Golden visa / Federal Authority for Identity, Citizenship, Customs & Port Security(ICP) – What is Golden Residency / General Directorate of Residency and Foreigners Affairs Dubai(GDRFA Dubai) – Golden visa services / Dubai Multi Commodities Centre(DMCC) – UAE Golden Visa: A Guide to Costs, Eligibility, and Processing Timelines / Ras Al Khaimah Economic Zone(RAKEZ) – Golden Visa for Entrepreneu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