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馬來西亞物業時,部分價款可能需要由買方保留,直接繳給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HDN),用來抵付賣方的房地產盈利稅(RPGT)。這就是《1976 年房地產盈利稅法》第 21B 條的保留及匯繳安排。
如果賣方是非馬來西亞公民,且非馬來西亞永久居民(PR)的個人,一般適用的匯繳比例為 7%。
這筆款項會影響賣方當時可收到的樓款,但 7% 是匯繳比例,不是最終 RPGT 稅率。
買方負責匯繳,款項用來抵付賣方的稅
第 21B 條把保留及匯繳款項的責任放在買方身上。實務上可以由受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但雙方仍應確認申報、付款及收據是否完成。
這套安排不只適用於外籍賣方;不同賣方類別有不同匯繳比例。本文集中說明非公民、非 PR 個人的一般情況。
7% 怎樣算?
在未採用其他適用安排的情況下,匯繳金額比較以下兩者,取較低者:
- 總交易對價的 7%;
- 交易中的全部金錢對價。
例如,物業以 RM1,000,000 出售,全部以金錢支付,按一般算法須匯繳 RM70,000。
若交易同時包含金錢及非金錢對價,便需要比較全部金錢對價是否低於上述比例計算的金額。
這裡的「金錢對價」不是指買方當時已付的訂金,也不是指實體鈔票;不能因為暫時只收到部分樓款,就直接以已收款金額作為計算上限。
60 日期限,不能等交割完成才起算
買方一般須在稅務處分日後 60 日內完成匯繳。從買方角度,官方自我評稅指引也以取得日起算;同一宗交易中,買方的取得日與賣方的處分日原則上相同。
這個日期不一定是交樓日或收齊尾款的日期。一般有書面買賣協議的交易,以協議日期認定;涉及特殊條件時,應由承辦律師核對。
因此,簽約後就應安排匯繳資金及期限,不能假設交割尚未完成,便可以延後繳付。
2026 課稅年起,可以按較低的視同評稅稅額匯繳
自 2026 課稅年的處分起,LHDN 增設一個選項:如果賣方在買方匯繳前,已通知買方其視同評稅稅額,買方便可把該稅額納入比較,按較低金額匯繳。
對本文的賣方類別而言,需要比較:
- 全部金錢對價;
- 總交易對價的 7%;
- 符合通知條件的視同評稅稅額。
例如,同樣是全數以金錢支付、成交價 RM1,000,000 的交易,若賣方的視同評稅稅額為 RM25,000,並已在匯繳前完成所需通知,買方可按 RM25,000 匯繳。
這不是憑口頭估算便能少扣款。如果買方匯繳前未收到該項通知,就不能依這個選項改用較低稅額。賣方希望採用此安排,應及早準備稅額計算、申報及通知資料。
自我評稅後,買方匯繳不能代替賣方申報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處分適用 RPGT 自我評稅制度。賣方須計算應稅增益及稅額,提交的申報表會被視為評稅通知,一般不再等候 LHDN 另外發出通知才付款。
一般時間表如下:
| 事項 | 負責人 | 期限 |
|---|---|---|
| 提交賣方 RPGT 申報 | 賣方 | 處分日起 60 日內 |
| 第 21B 條匯繳 | 買方 | 取得/處分日起 60 日內 |
| 繳清 RPGT 稅款或餘額 | 賣方 | 處分日起 90 日內 |
申報透過 MyTax 的 e-CKHT 辦理。買方匯繳時,應使用相應 e-CKHT 2A 接收確認單上的繳款編號,並保存付款紀錄。
90 日期限是從處分日起算,不是申報後再加 90 日。
匯繳後,多退少補怎樣理解?
買方匯繳的款項會用來抵付賣方的 RPGT:
- 匯繳款少於應繳稅款,賣方須補足差額。
- 匯繳款多於應繳稅款,超額部分按 LHDN 程序辦理退款。
例如,已匯繳 RM70,000,而應繳 RPGT 為 RM90,000,賣方仍須補繳 RM20,000;若應繳稅款為 RM25,000,則有 RM45,000 的差額待按程序退回。
退款不宜當成可以立即動用的資金。規劃賣樓後還貸、換樓或匯款時,應把可能暫時留在稅務帳戶中的款項一併考慮。
常見問題
Q1:買方已經扣了 7%,我是不是不用再報稅?
仍須按規定申報。買方的匯繳責任與賣方的申報責任分開,匯繳金額也未必足以支付全部 RPGT。
Q2:我估計實際稅款很少,可以叫買方少扣一點嗎?
不能只靠估算或雙方協議。2026 課稅年起的較低金額選項,要求賣方在匯繳前通知買方視同評稅稅額,並按規定比較金額。
Q3:買方還沒有付清樓款,可以等交割後才匯繳嗎?
不能單憑尚未交割就延後。應按稅務日期計算期限,並提前與承辦律師安排款項。
聲明
本文說明非公民、非馬來西亞永久居民個人出售物業的一般安排。涉及免稅、不課稅處分或其他特殊交易時,保留及匯繳要求須另行核對;實際申報與付款應按交易文件及 LHDN 現行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