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11月3日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同時預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修正草案,開始對外徵求意見。
依草案內容,只有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金管會另外公告核准的機構,才能申請發行穩定幣。非銀行的穩定幣發行人,最低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3億元,且須辦理公開發行、專營穩定幣的發行與贖回業務。依草案可發行的穩定幣,須與新臺幣或單一外國貨幣價值一比一連結。發行人須確認認購人及贖回人的身分才能受理交易,須讓各檔穩定幣的準備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總價值不低於該穩定幣流通在外的總餘額,須定期委託會計師查核,並須向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申報財務與業務資料。草案同時把穩定幣發行人,列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所定的金融機構,銀行適用的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會直接套用在穩定幣發行人身上。
這項草案是為了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施行而訂定——該法已於2026年7月22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公布。金管會表示,草案參考了國際監理趨勢,以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的報告。金管會公告,各界如有意見,可在草案預告翌日起40天內表達,草案預告後金管會仍會持續與各界溝通,待充分蒐集意見後,才會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的施行日期發布生效。對想靠台灣監管下的穩定幣,把錢匯到海外買房的讀者來說,這份草案代表的是:這條路現在還沒開通——草案目前只是徵求意見的提案,而且就算正式上路,一開始能發行穩定幣的,也只會是銀行相關或金管會另外核准的少數機構。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新聞稿:金管會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及修正金融機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202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