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房地產市場,大多數的物業都是永久業權,但並不是所有物業的業權都是永久的,也有租賃業權,名為「借地權」。當中又可細分為3種不同的借地權,今次詳細講解業權的種類有助投資者作出更合適的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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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物業永久業權——所有權
在日本的永久業權名為「所有権」,意思是指物件可以被自由使用、獲利和處置的權利,由日本的民法定義,並且不會隨時間損失。可以簡單理解為「所有権」是對物業的完全控制,所以業權持有人可以將物業抵押、出租而獲得利潤、出售、轉贈等不同的權利。但在優先考慮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所有權也會受到某些限制,如土地就受日本法例中的建築基準法、城市規劃法、土地徵用法等規定了各種受法律限制的情況。
而在日本購買、出售或繼承房地產時,所有權的權利可以通過「所有権移転登記」或是新建物的「所有権保存登記」而確定。在登記時會被徵收「登録免許税」,而登記程序一般會委託給司法書士,司法書士也會收取一定的費用。此時所需文件包括買賣雙方附名的「登記申請書」、雙方的印章證明,當然還需要「売買契約書」。
日本物業租賃業權——借地權
而日本的租賃業權則由「借地借家法」定義、保障與規範,定義為以擁有建築物為目的的地上權或土地租賃權。可分為地上權與土地的租賃權,而地上權屬物權,對於土地之上的建築物有自由處理的權利。要注意的是日文中的「借地権者」是指租賃的一方,而「借地権設定者」才是指擁有為租賃權一方設定租賃權的人,即是地主。雙方字面相似但權利完全不同,要細加留意。
日本物業舊法借地權
在平成四年(1992)「借地借家法」生效前所實施的借地權,當時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較為保護租賃人的權利,例如租賃期契約完滿後,地主若無正當理由則無法拒絕契約更新,同樣地在建物改建時,地主如果沒有即時提出反對意見,則無法解除契約,同時改建後契約將會自動延長。劃分為堅固建築物為30年、非堅固建築物為20年。
日本物業普通借地權
即是指在「借地借家法」生效後所實施的借地權,針對舊法借地權為地主作出了修改,如租賃期契約完滿後,地主除了因有正當理由則拒絕契約更新外,還可以透過支付租賃方撤離費用而拒絕更新。而在建物改建時,如果屬租賃人契約第一次更新之後,沒有地主的許可,地主可以申請解約並取消借地權。如果地主認可的情況下契約可延長20年。如果在初次更新之前的期間,而又沒有得到地主認可的話,租賃方就只有契約剩下的期間的租賃權利而已。
日本物業定期借地權
同樣是在平成四年「借地借家法」生效後所實施的借地權,不同之處在於租賃契約完結之後不再更新,土地歸還給地主,可以理解為長時間的租約,也不會因改建而延長租賃年期,而且租賃人無權要求地主在完約時收購建築物。當中可因應使用用途而分為3種不同的定期借地權。
一般定期借地權
契約年期為50年或以上,用途沒有限制,但多數用於住宅用地,與普通借地權最大的分別在於契約期滿後要無條件歸還土地,沒有更新契約的權利,契約期間遇上建築物重建或改建時亦不會影響到原有的歸還日期,而且在歸還時沒有權利要求地主購買土地上的建築物(建物買受請求權)。以上3項需要以公證書面型式確認,所以一般定期借地權持有人在契約完結時要將建物拆除返還土地給地主。
事業用定期借地權
以供商業用途為目的的建築物之定期借地權,不能作為住宅使用,契約年期為10年以上50年以下,同時也沒有權利要求更新契約,重建改建也不影響契約年期,在契約完結時也不得要求地主購買地上之建築物。以上3項權利也需要以公證書面型式確認。
建築物轉讓特別借地権
土地用途沒有限制,不同之處在於契約一到30年的時間點,土地上的建築物就會售予地主。但若承租人請求繼續租賃使用建築物,其權益將受到保護。而在日本擁有所有權與借地權要負責的義務也是不一樣的,像是所有權者要定期向政府繳交固定資產稅和都市規劃稅,而有借地權的租賃人是不用的,而設置借地權的地主在稅金上也可享有折扣,減低持有土地的成本。在日本的固定資產稅是每年繳交的,不論土地是否開發,所以在日本持有未開發的土地等於每年都有固定的支出,所以促使了地主為土地設置借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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