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離境稅(departure tax)是離境日按公允市值對非豁免資產累積增值課稅的「視同處置」機制——按 CRA 現行規則(截至 2026 年 8 月),加拿大不動產與 RRSP、TFSA 等註冊帳戶全數豁免,因此大多數移出者實際上不受影響。
2026 年 8 月,《環球郵報》(The Globe and Mail)Globe Advisor 專欄撰文反駁一個流傳已久的誤解——加拿大並沒有作為「離境懲罰」的 exit tax。專欄的講法是:departure tax「不是額外稅」——留在加拿大最終同樣要繳,離境只是把結算日提前。對於流動於各國之間的家庭,這是一條會反覆遇到的規則。以下按加拿大稅務局(Canada Revenue Agency,CRA)的官方規則,拆解它實際如何運作。
誰算是 emigrant(稅務移出者)
按 CRA 規則,當你離開加拿大到另一國生活、並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聯繫——處置或放棄在加住所並在他國建立長居所、配偶及受養人一同離境、個人財產與社交聯繫轉移——一般即成為稅務意義上的 emigrant。若保留主要聯繫,通常仍屬 factual resident(事實居民);若按稅務協定同時成為新居住國的居民,則可能被視為 deemed non-resident,適用與 emigrant 相同的規則。
離境稅是什麼
在你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的那一天,CRA 視同你以公允市值(FMV)賣出特定類型的資產、並即時以同價買回——這就是視同處置(deemed disposition)。沒有真實出售、沒有資金易手,但累積的資本增值須在離境年度的稅表申報課稅,這筆稅就是 departure tax。
哪些資產豁免
豁免範圍相當廣,而且正好覆蓋大多數人財富的主要載體。按 CRA 清單,視同處置不適用於:加拿大不動產、資源財產及林木資源財產;經加拿大常設機構經營的營業財產(含存貨);整個註冊計劃家族——退休金、年金、RRSP、RRIF、RESP、RDSP、TFSA 及各類遞延計劃——以及加拿大人壽保險權益(分紅基金保單除外),完整清單見《所得稅法》第 128.1(10) 條「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定義。另有一條短期居民規則:離境前 10 年內做加拿大稅務居民不超過 60 個月者,最後一次成為居民時已持有(或其後繼承)的財產同樣豁免。
通常留在課稅範圍內的,是股票等非註冊投資、珠寶、畫作、收藏品——這些累積增值尚未遇到課稅時點的資產。
申報文件
| 表格 | 用途 | 觸發條件(CRA) |
|---|---|---|
| T1243 | 計算並申報視同處置,增值結轉至 Schedule 3 | 有非豁免資產的視同處置 |
| T1161 | 境內外財產清單 | 離境時全部財產公允市值 >25,000 加元(現金與註冊計劃不計入) |
| T2061A | 選擇把原本豁免的財產納入視同處置 | 自願選項(某些規劃情境下有用) |
CRA 同時要求移出者通知加拿大的付款方與金融機構其非居民身份,並在最後一份稅表上填報離境日期。
常見問題
離開加拿大時,在加拿大的自住房需要繳離境稅嗎? 不需要。按 CRA 規則,加拿大不動產屬視同處置的豁免類別——離境當日不會被視同賣出。日後作為非居民實際出售時的稅務處理,屬另一套規則,不在離境稅範圍內。
RRSP 和 TFSA 會被課稅嗎? 不會。整個註冊計劃家族——RRSP、RRIF、RESP、RDSP、TFSA、退休金與年金等——都在《所得稅法》第 128.1(10) 條的豁免清單內,離境時不觸發視同處置。
只在加拿大住了幾年就離開,也要繳嗎? 有一條短期居民規則:離境前 10 年內做加拿大稅務居民不超過 60 個月的人,最後一次成為居民時已持有(或其後繼承)的財產同樣豁免。實際受影響的,主要是長期居民在非註冊帳戶內累積了增值的資產。
宅點視角
Globe Advisor 專欄的框架經得起對照規則書:由於加拿大房地產與註冊帳戶均獲豁免,離境稅實際上不影響大多數移出者。規劃的注意力應放在非豁免資產(通常是非註冊投資組合)的累積增值,以及離境日期本身——它同時固定了估值時點與結算落在哪個稅務年度。
(規則內容截至 2026 年 8 月,以 CRA 官方頁最新版本為準。)
參考資料
CRA — Leaving Canada (emigrants)
CRA —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for emigrants of Canada
The Globe and Mail — Canada’s exit tax is not an extra ta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