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摘要
2026 年 8 月 31 日,印度財經媒體 IBTimes India 刊出一篇文章,主張持有杜拜自貿區公司的創辦人,即使沒有購買房產,也可能透過「企業家類別」符合阿聯酋黃金簽證資格,並提到公司年營收達到特定門檻或取得認可企業孵化器背書可作為申請依據。這篇報導把外界對黃金簽證的注意力,從最廣為人知的 AED 200 萬房地產投資路徑,轉向較少人留意的公司持有人路徑。
這篇文章會解決哪些問題
– 只是在杜拜自貿區開了一間公司,是不是就自動符合黃金簽證資格
– 阿聯酋黃金簽證針對公司持有人,實際上有哪幾條可行路徑,各自的門檻是什麼
– 觸發本文的新聞提到的營收門檻,是否已經是官方確認的規則
– 申請時通常需要準備哪些文件,由哪個機關受理杜拜的申請
哪些人最需要看這篇文章
已在杜拜自貿區設立公司、正在研究能否憑公司資格申請黃金簽證的外籍創辦人,是這篇文章最直接的讀者。這類申請人的情境通常是:公司已經營運一段時間,手上有貿易牌照與一定的公司資產或收入,但沒有另外投資阿聯酋房地產,於是想知道「公司這條路」到底走不走得通。另一類讀者是正在考慮設立自貿區公司、但還沒動手的外籍人士,他們想先確認未來公司達到什麼規模或條件,才有機會用來申請黃金簽證,避免把「先開公司」和「自動拿到長期居留」畫上等號。
對這兩類讀者來說,真正的實際問題不是「阿聯酋有沒有黃金簽證」,而是「我現在手上的公司,是不是已經符合、還差什麼」。這正是本文要拆解清楚的部分。
自貿區公司創辦人符合資格的兩條主要路徑
阿聯酋黃金簽證由聯邦《內閣第 56 號決議(2018 年)》建立,屬於 5 年或 10 年可續期的長期居留簽證,持有人不需要本地擔保人。制度上區分投資者、企業家、特殊人才與研究人員、優秀學生、人道主義先驅與前線英雄等類別;聯邦層級的規則與整體服務由聯邦身分、公民、海關與口岸安全局(ICP)主管,杜拜境內的實際受理則由杜拜居留與外僑事務總局(GDRFA Dubai)負責。單純持有一間自貿區公司的貿易牌照,本身並不落在上述任一類別的官方門檻之內——公司必須達到特定的股權規模或項目條件,才會被認定符合資格。對持有自貿區公司但未購買房產的創辦人而言,實務上最相關的是「投資者類別」與「企業家類別」這兩條路徑。
路徑一:投資者類別(公司股權)
投資者類別底下有多個子路徑,其中與公司持有人直接相關的是「公司股權」子路徑:申請人在阿聯酋公司(包含自貿區公司)持有的股權或出資額,須不低於 AED 200 萬,並且需要提出審計財務報表證明這項股權價值,而非申請人自行估算的公司帳面數字。除了公司股權之外,投資者類別底下還有房地產路徑(物業投資不低於 AED 200 萬)與納稅路徑(申請人有貢獻的機構年繳稅款不低於 AED 25 萬,且須經聯邦稅務局文件確認),三者互為獨立的佐證方式,不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說法。官方彙整頁面明確標示公共投資路徑對應 10 年居留、房地產路徑對應 5 年居留,但沒有單獨列出公司股權子路徑的確切年期,實務上須以受理機關最終核定的簽證年期為準。
路徑二:企業家類別(項目價值或孵化器背書)
企業家類別的官方描述,是申請人需要提出證明項目具創新性或技術性的文件、證明項目價值的文件,以及來自認可企業孵化器或酋長國相關主管機關的信函。以哈伊馬角經濟區(RAKEZ)這類自貿區官方公開的資訊為例,對外公布的項目價值門檻為不低於 AED 50 萬,並可透過三種文件其中一種佐證:由阿聯酋當地審計師出具的項目價值信、由酋長國主管機關出具的技術或未來性項目信,或由認可企業孵化器出具的背書信。需要留意的是,聯邦層級的官方頁面本身並未公布這個確切金額,只描述了文件結構;因此「AED 50 萬」這個數字目前是以自貿區公開資訊為依據,不同自貿區公布的細節可能不完全一致。
官方來源之間的年期差異
企業家類別的居留年期,不同受理管道公布的數字並不一致:聯邦層級的 u.ae/ICP 頁面標示為 5 年,而 RAKEZ 的自貿區官方頁面標示為 10 年。由於 u.ae 頁面屬於聯邦層級且更新日期較新,一般可優先參考其標示的 5 年,但實際核發的年期仍須以受理機關最終確認為準,不宜只採信單一來源的數字而忽略這項差異。
觸發本文的營收門檻說法,尚待官方進一步證實
據 IBTimes India 報導,持有自貿區公司且年營收達到一定金額的創辦人,可望透過企業家類別自行擔保申請,未達門檻者則可用認可企業孵化器背書取代營收證明。這個「以既有公司營收作為門檻」的說法,目前在聯邦官方(ICP/u.ae)與兩個自貿區官方(DMCC、RAKEZ)頁面中都沒有查到對應的公開條文,僅有原報導本身與一家企業設立顧問網站提及類似說法。換言之,這是原報導的引述內容,不是官方公開條文中的數字——讀者若打算以既有公司營收作為申請依據,應直接向受理機關或合格顧問查證現行是否適用這條路徑,而不是把這篇報導的說法當成確定門檻。
下表整理投資者類別與企業家類別中,與公司持有人相關的門檻對照:
| 路徑 | 適用情境 | 門檻/條件 | 資料依據 |
|---|---|---|---|
| 投資者類別-公司股權 | 已持有一定規模股權的公司股東或合夥人 | 股權或出資額不低於 AED 200 萬,須經審計財報驗證 | u.ae(引 ICP)/DMCC |
| 投資者類別-納稅 | 對阿聯酋機構有貢獻的股東 | 該機構年繳稅款不低於 AED 25 萬,經聯邦稅務局文件確認 | u.ae(引 ICP)/DMCC |
| 企業家類別-項目價值 | 具創新或技術性項目的創辦人 | 項目價值不低於 AED 50 萬(以 RAKEZ 公開資訊為例),審計師信/酋長國當局信/孵化器背書信三選一 | RAKEZ |
| 企業家類別-營收(原報導說法) | 既有自貿區公司的創辦人 | 原報導提及特定年營收門檻,未達門檻可用孵化器背書取代 | IBTimes India(原報導引用,官方未證實) |
常見誤解與風險
杜拜自貿區公司持有人在研究黃金簽證時,常見的誤解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誤解一:只要有自貿區公司的貿易牌照,就自動符合黃金簽證資格。
這個理解不完整——官方制度看的是公司股權的規模與驗證方式,或項目本身是否達到特定價值門檻,而不是「有沒有牌照」這件事本身。實務提醒: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落在投資者類別還是企業家類別,再看是否達到對應門檻。
誤解二:公司帳面價值等於審計驗證後的股權價值。
申請人自行估算或公司登記資本,不等於審計財報上確認的股權出資額。實務提醒:需要委託合格審計師出具財報,才能作為投資者類別的佐證文件。
誤解三:企業家類別的門檻金額全國統一、隨處可查。
目前聯邦官方頁面並未公布具體金額,公開的 AED 50 萬項目價值門檻來自個別自貿區(如 RAKEZ)的官方資訊。實務提醒:不同自貿區或顧問機構列出的數字可能有出入,應以受理申請時該機關的最新要求為準。
誤解四:黃金簽證年期是固定不變的單一數字。
同一類別在不同來源之間可能出現年期差異(例如企業家類別 5 年與 10 年的說法並存),加上投資者類別下不同子路徑的年期也不完全相同。實務提醒:申請前應向受理機關確認最終核定的年期,而非套用某一篇文章看到的數字。
誤解五:黃金簽證等同於阿聯酋公民權或永久居留保證。
黃金簽證是長期居留的基礎,不是公民權,持有人身故後,已受擔保的家屬也只能續留至原簽證有效期屆滿,不是無限期保證。實務提醒:規劃時應把黃金簽證定位為長期居留工具,而非入籍捷徑。
情境示例:三種常見的自貿區公司創辦人處境
情境一:公司股權已達門檻,但沒有審計財報。
一位在杜拜自貿區經營顧問服務多年的創辦人,公司實際價值可能已經超過 AED 200 萬,但過去從未委託審計師出具正式財報。在申請投資者類別之前,他需要先取得符合要求的審計財務報表,單靠公司登記資本或自行估算的數字無法作為佐證。
情境二:項目具技術性但尚未達到公司股權門檻。
一位剛在自貿區成立科技新創公司的創辦人,公司股權尚未達到 AED 200 萬的投資者門檻,但項目具備一定的技術或創新性質。這種情況下,企業家類別的項目價值路徑(搭配審計師信、酋長國當局信或孵化器背書信其中一種)可能比投資者類別更適合他目前的階段,但確切門檻金額仍須向受理的自貿區或機關確認。
情境三:看到新聞提到營收門檻,想直接套用申請。
一位創辦人讀到媒體報導後,認為只要公司年營收達到報導提到的金額就能申請,於是準備直接遞件。由於這個營收門檻目前未見於聯邦或自貿區官方頁面,他更穩妥的做法是先向 GDRFA Dubai 或合格顧問確認現行是否確實適用這條路徑,而不是單憑一篇報導的說法規劃申請時程。
杜拜自貿區公司創辦人黃金簽證常見問題 FAQ
Q1:只要在杜拜自貿區開了公司,就能申請黃金簽證嗎?
不會自動符合資格。官方制度看的是公司股權是否達到最低門檻並經審計財報驗證,或項目是否達到企業家類別的價值門檻,單純持有貿易牌照本身不構成申請依據。
Q2:投資者類別的公司股權門檻是多少?
依官方與自貿區官方頁面,股權或出資額不低於 AED 200 萬,並須以審計財務報表證明,而不是公司登記資本或自行估算的數字。
Q3:企業家類別的項目價值門檻是多少?
聯邦官方頁面沒有公布具體金額,只描述需要提出項目價值文件與孵化器或當地主管機關的信函。以 RAKEZ 這類自貿區公開資訊為例,對外公布的門檻是不低於 AED 50 萬,不同自貿區的公開資訊可能略有差異。
Q4:新聞提到的公司年營收門檻,是官方規則嗎?
目前查得到的聯邦官方與自貿區官方頁面都沒有這項條文,只有原報導與少數顧問網站提及類似說法。這屬於原報導的引述內容,建議申請前直接向受理機關或合格顧問查證是否適用。
Q5:杜拜的黃金簽證由誰受理?
聯邦層級的整體法規與服務由 ICP 主管,杜拜境內的實際申請則由 GDRFA Dubai 受理。
Q6:黃金簽證持有人可以在阿聯酋境外待多久?
黃金簽證不受一般居留簽證常見的 180 日海外停留上限限制,可以擁有比一般簽證更大的海外活動彈性,但具體規則仍應以受理機關公告為準。
Q7:黃金簽證持有人身故後,家屬還能繼續留在阿聯酋嗎?
已受擔保的家屬可以續留,但僅限至原簽證的有效期屆滿為止,並非無限期保證。
關於本文的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移民建議。內容主要根據 2026 年阿聯酋聯邦與部分自貿區官方公開頁面整理,涉及具體金額、年期與文件要求的部分,不同受理機關或自貿區之間可能存在差異,且規則可能隨時更新。讀者在規劃申請前,應以阿聯酋身分、公民、海關與口岸安全局(ICP)、杜拜居留與外僑事務總局(GDRFA Dubai)或相關自貿區的最新官方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移民或法律專業人士。
規則內容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以阿聯酋 ICP、u.ae 官方入口網站、GDRFA Dubai 及相關自貿區(DMCC、RAKEZ)官方頁面為準。
參考資料
Federal Authority for Identity, Citizenship, Customs & Port Security(ICP) – Golden Visa services / The Official Portal of the UAE Government(u.ae) – Golden visa / Federal Authority for Identity, Citizenship, Customs & Port Security(ICP) – What is Golden Residency / General Directorate of Residency and Foreigners Affairs Dubai(GDRFA Dubai) – Golden visa services / Dubai Multi Commodities Centre(DMCC) – UAE Golden Visa: A Guide to Costs, Eligibility, and Processing Timelines / Ras Al Khaimah Economic Zone(RAKEZ) – Golden Visa for Entrepreneurs / IBTimes India – Can Owning A Dubai Free Zone Company Qualify A Founder For The Golden Vis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