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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百科 日本置業百科
東京新宿摩天大樓街景,主題:日本置產-日本民泊合法嗎/住宅宿泊與地區限制

資料照(Zagdim 商用授權相片庫,2026,經裁切)

Tags: 日本

日本短租與民泊是否合法?住宅宿泊、旅館業與地區限制

by Zagdim
3 10 月, 2026
in 日本置業百科
Reading Time: 5 mins read

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說明在日本將房屋用於短租或民泊,有哪些合法途徑,以及各地的限制。本文寫給住在台灣或香港、持有或考慮購買日本公寓,想知道特定住宅能否經營民泊的讀者。

合法,但只能選擇三條途徑之一:依住宅宿泊事業法(住宅宿泊事業法)申報,一年最多讓人住宿180日;取得旅館業法(旅館業法)許可;或在國家戰略特區經營特區民泊。在三條途徑之外,以收費讓人住宿為業,即屬未取得許可經營旅館業。住在海外的屋主(業主)選擇申報時,該戶須符合「住宅」要件、公寓規約不得禁止民泊;讓人住宿期間不在場,原則上須委託已登錄的管理業者。所在地條例還可能將可營業日數限制在遠少於180日。

為什麼「能不能做民泊」很難一句回答?

因為答案取決於三層規定:國家法律決定可選擇哪條途徑;都道府縣或區市條例決定哪些地區、哪些日子可以營業;該棟公寓的規約決定大樓是否允許。三層規定均符合,該戶才能經營民泊。

實際使用這項制度的規模如下:截至2026年9月15日,全國民泊申報住宅為43,037戶,住宅宿泊管理業登錄為4,740件;制度實施以來累計申報67,932件,其中24,895件已廢止。2026年6月1日至7月31日,全國民泊住宿人數為582,162人,其中外國人334,689人,占57.5%。

合法的路有哪幾條,差在哪裡?

三條途徑的依據、手續與限制各不相同:

住宅宿泊事業(民泊) 旅館業許可 特區民泊
依據 住宅宿泊事業法(2018年6月15日施行) 旅館業法 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国家戦略特別区域法)
手續 每一戶向都道府縣等申報,在開始營業日前一日之前提出 取得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設置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許可 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等的「特定認定」
一年的日數 最多180日,地方條例可再限制 不受180日限制 法條沒有180日上限
地點 全國,但地方可限制區域與期間 本文未涵蓋 只限國家戰略特區中,區域計畫定有此事業的地區
主要條件 須符合「住宅」要件;屋主不在場原則上須委託管理業者 許可條件以受理機關說明為準 每次使用須達條例所定最短天數(在3日至10日範圍內訂定);居室原則上25平方公尺以上;須有廚房、浴室、廁所與洗面設備

旅館業包括旅館・飯店營業、簡易宿所(簡易宿所)營業與下宿營業(下宿営業)。依厚生勞動省說明,即使事先限定日數、只在週六日營業,只要反覆持續收費讓人住宿,除了辦理民泊申報或取得特區民泊認定之外,仍須取得旅館業許可。「住宿費」也不以收費名目判斷:清潔費、寢具租金、水電費等,實質上屬於房間使用對價的收費,均包括在內;一般招待親友則不屬營業。

按月出租,算不算短租?

未滿1個月的出租,原則上會被判斷為旅館業;滿1個月,也未必屬於一般租屋。旅館業與出租公寓的分界,在於房間的衛生管理責任是否由經營者承擔,以及住客是否在房間建立生活據點。

依厚生勞動省通知,判斷是否屬於旅館業的目安期間由地方自治體設定,原則為1個月;已有其他目安期間的自治體照舊。東京都中央區(中央区)進一步明定:即使出租1個月以上,若未對外明示以1個月以上為前提出租,或反覆在1個月前提前結束,仍屬旅館業。旅館業中的下宿營業,本身就是以1個月以上為計費期間收取住宿費,因此「按月收費」本身不能證明是出租。

以租賃方式出租,適用借地借家法(借地借家法):以書面締約的有期間租約,可以約定期滿不更新,稱為定期建物賃貸借(定期建物賃貸借);明顯屬一時使用的租賃,不適用借地借家法關於房屋租賃的規定,月租是否屬一時使用依個案判斷。在仲介網站刊登短期租賃物件,須以簽訂短期租賃契約為條件,並明示不是住宿設施;契約須以書面或電子紀錄作成。

稅務處理也取決於這項區分:供人居住的住宅租金不課消費稅,但未滿1個月的出租等不適用這項規定。實際如何處理,請向稅理士確認。

住在海外,走民泊申報要先過哪幾關?

該戶是否符合「住宅」要件:須有廚房、浴室、廁所與洗面設備,未供其他事業使用,並且是有人生活、正在招租或招售,或所有人、承租人或轉承租人每年至少使用1次的房屋。從未有人居住、專供民泊的新建投資用公寓不屬後者;但不得只因為是新建就予以否定,須依實際狀況判斷。

公寓規約:申報時須附上規約,證明規約沒有禁止經營民泊。依主管機關指引,禁止「收取住宿費讓人住宿的事業」的條文也算禁止;只允許特定型態的規約,其他型態視為禁止。規約沒有規定時,須證明管理組合(管理組合)的總會或理事會沒有作出禁止決議。因此,除了規約(管理規約)與使用細則(使用細則),也須向管理組合確認是否有相關決議。

委託管理業者:讓人住宿期間屋主不在場,或居室超過5間,原則上須委託一家向國土交通大臣登錄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住宅宿泊管理業者);登錄每5年更新。可以不委託的「暫時不在」,只限日常生活所需時間範圍內的外出,住在海外不屬於這種情形。另有經營者本身就是管理業者並自行管理等免委託情形。

在日本的代理人:京都市(京都市)要求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個人或外國法人經營者,原則上就每一戶選任住在日本的代理人;外國法人已依公司法在日本定有代表者時,可不選任。豐島區(豊島区)自2025年12月15日起也有同樣要求。

180日如何計算:以每年4月1日正午至翌年4月1日正午為一年,正午到翌日正午算1日;只要收費讓人住宿,不論時間長短都算1日。日數按申報住宅計算,不按經營者計算;更換經營者時,同一年度的日數照樣通算。計算的是實際讓人住宿的日數,同一日有幾組住客都算1日。一年超過180日,就不再屬於住宅宿泊事業的範圍,可能須改為取得旅館業許可;做法請先向所在地自治體確認。

申報前的準備期:法律只要求在開始營業日前一日之前申報,但新宿區(新宿区)要求申報前7日以書面向周邊居民說明,並向區長報告;中央區要求申報前7日向周邊居民周知,公寓則向管理組合周知。

經營中的義務:經營者須做好衛生、安全措施與外語說明,備置宿泊者名簿(宿泊者名簿);住客是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時,須加記國籍與護照號碼,並保存3年。訂房委託須交給住宅宿泊仲介業者或旅行業者,每一戶也須張貼標識。每年2、4、6、8、10、12月的15日前,須就每一戶向都道府縣知事報告前2個月的住宿日數、住宿人數、延住宿人數與按國籍的住宿人數。已委託管理業者的住宅,衛生、安全、外語說明、名簿、注意事項說明與處理投訴這幾項義務不適用於屋主本人;但定期報告不在這項例外之內,實際由誰提出,委託前須先談清楚。

例子:住在台北的張先生

張先生看中京都市一間二手公寓,位於第1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賣方表示該戶已在經營民泊。在京都市的住居專用地域,一年只有1月15日正午至3月16日正午可以營業;經營者在該住宅生活超過3個月的例外,對住在台灣、須委託管理業者的張先生並不適用。

180日按住宅通算,接手當年度前手已使用的日數也會計入。他在日本沒有住所,須就該戶選任住在日本的代理人,並委託已登錄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他須在簽約前向受理申報的機關確認該戶的申報狀況與已用日數,取得規約與使用細則,再依每年1月中旬至3月中旬的營業期估算收支。

各地條例把日子限制到什麼程度?

法律允許都道府縣等以條例,按區域指定「不得營業的期間」,因此各地民泊可營業日數差距很大。以下是截至2026年9月30日查核的例子。住居專用地域(住居専用地域)是用途地域(用途地域)的一類;該戶屬於哪一種,須向所在區市確認。

  • 東京都新宿區:第1種與第2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第1種與第2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週一正午至週五正午不得營業,也就是只能在週五正午至週一正午讓人住宿;其他地域不分星期,依法最多180日。
  • 東京都中央區:全區週一正午至週六正午不得營業,只能在週六正午至週一正午讓人住宿;條例沒有家主居住型的例外。
  • 東京都千代田區(千代田区):2026年7月1日以後的申報適用改正條例。在條例所列區域,家主居住型(家主居住型)週日正午至週五正午不得營業;家主不在型(家主不在型),包括管理者常駐型與管理者驅赴型(管理者駆け付け型),全年不得營業。區頁面說明,所列的人口密集區域是大手町、丸之內、有樂町等以外的區域;管理者驅赴型另須能在半徑700公尺以內、10分鐘以內趕到。7月1日前已申報者依舊規定。
  • 東京都豐島區:改正條例的區域與期間限制自2026年12月16日施行。施行後,全區在1月15日正午至3月15日正午、4月11日正午至7月1日正午、9月1日正午至12月15日正午不得營業,只剩12月15日正午至1月15日正午、3月15日正午至4月11日正午、7月1日正午至9月1日正午三段(區概要稱寒假、春假、暑假,年間120日);第1種低層住居專用、第1種與第2種中高層住居專用、第1種與第2種住居、準工業地域,以及第1種與第2種文教地區全期間不得營業。2026年12月16日前已受理申報的住宅不適用全期間限制,但仍適用全區的期間限制;2026年度為過渡年度,細節以區公告為準。
  • 京都市:第1種與第2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第1種與第2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3月16日正午至翌年1月15日正午不得營業,只剩1月15日正午至3月16日正午。例外是經營者以該住宅為生活據點、自開始居住至申報日超過3個月且不屬須委託管理業者的情形,以及每次住宿限9人以下一組的認定京町家(京町家)。
  • 大阪市(大阪市):第1種與第2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第1種與第2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全期間不得營業,但住宅敷地全部或一部分臨接寬4公尺以上道路者除外;小學或義務教育學校敷地周圍100公尺以內,週一正午至週五正午不得營業。這兩項限制適用於須委託管理業者的民泊,屋主不在場的情形即在其中。
  • 福岡市(福岡市):民泊申報由福岡縣統一受理縣內全域,旅館業許可則向福岡市申請。截至2026年9月,福岡縣與福岡市的官方說明中沒有限制區域與期間的條例,縣頁面只寫一年180日以內;營業前須向福岡縣生活衛生課確認。

特區民泊現在還能申請嗎?

大阪市不能了。大阪市已自2026年5月29日起停止受理特區民泊新申請,已認定設施增加居室或面積的變更申請也同日停止;5月29日以前申請、之後才獲認定的,視同5月29日以前已認定。已認定的設施可以照舊營業。大阪市的最短使用期間依市條例為3日。

若想取得大阪市既有的特區民泊物件,認定能否由新屋主延續,須向大阪市確認,不應僅以賣方說法為準。東京都大田區(大田区)2026年4月8日更新的問答說明,區內特區民泊最短為2泊3日,年間營業日數沒有限制;是否仍受理新申請,須向大田區確認。大阪府內大阪市以外的地區,本文未涵蓋。

違規的話,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申報也沒有許可,就以收費讓人住宿為業,屬未取得許可經營旅館業,可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

已申報的民泊,依住宅宿泊事業法:申報不實,或違反停業、廢止命令,可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應委託管理業者而未委託等,可處50萬日圓以下罰金;違反宿泊者名簿、標識規定,或未提出、提出不實的定期報告,可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都道府縣知事可以命令1年以內全部或一部停業;無法以其他方法達成監督目的時,可以命令廢止事業。豐島區自2026年12月16日起,違反區域與期間限制者可處5萬日圓以下過料(過料)。

哪些說法聽到要小心?

  • 「日本民泊一年可以做180天」:180日是上限;新宿區、中央區、千代田區、豐島區、京都市、大阪市均以條例限制區域或期間。
  • 「前一天申報就能開始」:新宿區、中央區要求申報前7日先向周邊說明或周知,準備期比一日長得多。
  • 「這一戶今年還有180天可以用」:日數按住宅通算,前手已使用的日數照算。
  • 「只做週末、只收清潔費,不用申請」:反覆收費讓人住宿就須申報或取得許可,清潔費也算住宿費。
  • 「租滿1個月就不是旅館業」:1個月是判斷目安,滿1個月也可能被認定為旅館業。
  • 「大阪還能申請特區民泊」:大阪市自2026年5月29日起已停止受理新申請。
  • 「民泊收入一律算雜所得」:國稅廳2018年的說明以自住住宅為前提,原則上區分為雜所得(雑所得);將投資用公寓用於家主不在型民泊的所得區分,該說明沒有直接回答,須向稅理士確認。

下一步怎麼判斷?

  1. 先查該戶所在的區市與用途地域,對照當地條例,計算一年實際能營業的日數。
  2. 取得該棟公寓的規約與使用細則,並向管理組合確認是否有禁止民泊的決議。
  3. 決定選擇哪條途徑:可營業日數太少時,比較旅館業許可、特區民泊或1個月以上的一般租賃,各自條件向受理機關確認。
  4. 取得已在經營民泊的物件,簽約前確認申報狀況與當年度已用日數;特區民泊則確認認定能否延續。
  5. 安排已登錄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在京都市、豐島區另選任住在日本的代理人,並確認定期報告由誰提出。

一戶能否經營民泊、一年能經營多少天,取決於其用途地域、該棟公寓的規約與當地條例。如果不確定你持有或考慮取得的住宅適用哪些規定,可以將地址與規約提供給問問宅點。民泊或出租後的成本、租金回報與稅務,見主文看日本租金回報前,先理解房客來源、空置率、管理成本與城市差異。

想確認你的那一戶

想知道你看中或持有的住宅能選擇哪條途徑?將地址與規約情況提供給宅點。

問問宅點

日本民泊與短租問答 FAQ

買下已在經營民泊的日本公寓,180日會重新計算嗎?

不會。180日按申報住宅計算,更換經營者時,同一年度的日數照樣通算;一年指每年4月1日正午至翌年4月1日正午。接手前,須先向受理申報的機關確認已用日數。

業主住在海外,可以自己經營民泊嗎?

可以申報,但讓人住宿期間不在場,原則上須委託已登錄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京都市、豐島區另要求在日本沒有住所的經營者,就每一戶選任住在日本的代理人。

按月出租日本公寓,就不受旅館業法管嗎?

未必。未滿1個月的出租原則上判斷為旅館業;1個月是判斷目安。東京都中央區規定,未對外明示以1個月以上為前提,或反覆提前結束的,仍屬旅館業。

名詞小詞典

  • 住宅宿泊事業(住宅宿泊事業):以住宅收費讓人住宿、一年不超過180日的事業,俗稱民泊,採申報制。
  • 旅館業(旅館業):收費讓人住宿的營業,包括旅館・飯店、簡易宿所與下宿營業,須取得許可。
  • 特區民泊(国家戦略特別区域外国人滞在施設経営事業):在國家戰略特區內、經認定後不需旅館業許可的外國旅客住宿設施。
  • 住宅宿泊管理業者(住宅宿泊管理業者):受屋主委託管理民泊住宅、向國土交通大臣登錄的業者。
  • 家主居住型/家主不在型(家主居住型/家主不在型):自治體用語,指讓人住宿期間屋主在場或不在場。
  • 用途地域(用途地域):日本按土地用途劃分的區域類別,各地條例以此劃定民泊的限制區域。
  • 拘禁刑(拘禁刑):2025年6月1日起取代「懲役」的刑罰名稱。
  • 過料(過料):豐島區條例對違反區域與期間限制所定的金錢罰則。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住宅宿泊事業法、旅館業法、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等日本法令,以及觀光廳、厚生勞動省、國土交通省、國稅廳與東京都各區、京都市、大阪市、福岡縣、福岡市的官方文件;原文為日文,中文由宅點譯寫。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官方沒有直接作此表述:「超過180日不再屬於住宅宿泊事業、可能須取得旅館業許可」,依據是法律以一年不超過180日定義住宅宿泊事業,而罰則條文中沒有以日數為要件的罰則;「福岡的官方說明中沒有限制條例」,僅查閱福岡縣與福岡市的相關頁面,未逐條查閱例規集。
  • 未能確認的事項:大阪市既有特區民泊由新所有人承接認定的做法、大田區特區民泊的受理期限、大阪府內大阪市以外的特區狀況、京都市條例之後有無改正;在日代理人的要求,本文只查閱京都市與豐島區的規定。
  • 仍在變動的規定:豐島區的限制自2026年12月16日起施行,區內另有後續檢討會議;千代田區的改正只適用2026年7月1日以後的申報。厚生勞動省問答與福岡市頁面仍使用舊稱「懲役」,本文依現行條文使用「拘禁刑」。
  • 本文未涵蓋消防、建築基準、都市計畫等申報前的其他手續、宿泊稅、簡易宿所許可的設施要件,以及民泊用住宅的固定資產稅。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住宅宿泊事業法 / e-Gov法令検索-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令 / e-Gov法令検索-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規則 / 厚生労働省・国土交通省-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要領(ガイドライン) / e-Gov法令検索-旅館業法 / 厚生労働省-民泊サービスと旅館業法に関するQ&A / 中央区保健所-旅館業と貸室業との判断基準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借地借家法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6201 非課税となる取引 / e-Gov法令検索-国家戦略特別区域法 / e-Gov法令検索-国家戦略特別区域法施行令 / 大阪市-国家戦略特別区域外国人滞在施設経営事業に関する条例 / 大阪市経済戦略局-大阪市国家戦略特別区域外国人滞在施設経営事業の新規受付終了について / 大田区-大田区特区民泊認定に関するQ&A / 新宿区-住宅宿泊事業と新宿区のルールについて / 新宿区-新宿区住宅宿泊事業の適正な運営の確保に関する条例 / 中央区-住宅宿泊事業に関する中央区のルールについて / 中央区-中央区住宅宿泊事業の適正な運営に関する条例 / 千代田区-千代田区住宅宿泊事業の実施に関する条例・ガイドライン / 千代田区-千代田区住宅宿泊事業の実施に関する条例 / 豊島区-住宅宿泊事業法の条例を改正しました / 豊島区-豊島区住宅宿泊事業の適正な運営の確保に関する条例 新旧対照表 / 豊島区-民泊条例改正の概要について / 京都市-「住宅宿泊事業」(民泊)に係る京都市の独自ルールについて / 京都市-京都市住宅宿泊事業の適正な運営を確保するための措置に関する条例 / 大阪市健康局-住宅宿泊事業について / 福岡市保健所-「いわゆる民泊」の営業には住宅宿泊事業法の届出か旅館業法の許可が必要です! / 福岡県-住宅宿泊事業法の概要 / 観光庁 民泊制度ポータルサイト-住宅宿泊事業法の施行状況 / 国税庁-住宅宿泊事業法に規定する住宅宿泊事業により生じる所得の課税関係等について(情報)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方面的個別建議,也不判斷任何一戶能否經營民泊。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法令、地方條例與受理狀況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與地方自治體的現行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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