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確認收入來源,再談協定是否有用
住在馬來西亞,卻由海外僱主、租客或投資機構付款,可能涉及不同稅務結果。收款帳戶在海外,只能說明付款方式,不能直接判定收入來源。
DTA 能否減少稅負,要看哪兩地可能課稅、收款人是否具有協定資格,以及款項應歸入哪類收入。有時國內法已提供豁免,協定未必再帶來額外減稅。
長住准證不會自動決定兩地居民身份
在馬來西亞累計停留至少 182 日,是個人居民判定的一項常見條件,但還有其他法定規則。原居地亦可能依住所、家庭或其他聯繫,繼續把你視為居民。
若兩地都認定為居民,才按適用協定的居民條款處理。移居前可保留出入境、住所、家庭及工作資料,不宜只計算哪裡住得較久。
海外投資收入:先核對個人豁免
馬來西亞居民個人匯入的合資格海外來源收入,現有有條件豁免;相關期限已刊憲延至 2036 年 12 月 31 日,延長部分自 2027 年起生效。馬來西亞合夥業務相關收入不直接套用這項一般個人安排。
豁免涉及來源地課稅及指引認可情況。因當地稅制、門檻或優惠未實際繳稅,是否符合條件要按具體規則確認,並保留依據。
這項豁免來自馬來西亞國內法,與 DTA 抵免不同。即使本地豁免成立,來源地仍可能徵稅;協定有時可幫助限制來源地稅負。
人在馬來西亞工作,海外薪金不能直接當作海外收入
受僱工作在哪裡實際履行,是來源判斷的重要因素。外國僱主支付、存入海外帳戶,並不自動令在馬工作的薪金成為海外來源收入。
部分協定有短期受僱安排,除了逗留日數,通常還涉及僱主居民身份及薪酬是否由當地常設機構承擔等條件。例如英馬協定的相關條文須同時滿足三項條件,不能只憑未超過 183 日就斷定免稅。
協定的日數計算期間亦可能不同於馬來西亞國內法的 182 日居民規則,兩者不能混用。自僱服務也不能直接套用受僱條款。
海外物業租金,仍要看物業所在地
持有人搬到馬來西亞,不會自動免除海外物業所在地的租金課稅。先按所在地規則計算,再看馬來西亞收到該收入時是否適用豁免或其他寬免。
同樣,本地物業租金也不會因直接付到海外帳戶而變成海外來源收入。來源、收款地與居住地要分開。
常被誤解的情境
「拿到 MM2H,海外收入就全部免稅。」
准證本身不決定稅務居民、收入來源或豁免資格。
「一年不到 183 日,就不用理會工作收入稅。」
應先看國內法,再核對適用協定的全部條件與計算期間,不能只用一個日數判斷。
下一步應該怎麼判斷
把薪金、自僱、租金及投資收入分開,記錄實際工作或資產所在地、兩地稅務身份與已扣稅額,再逐項評估。
歡迎在下方表格留下居住安排及收入類型,聯絡我們了解資料準備方向;具體兩地稅務結果須按個案確認。
常見問題 FAQ
Q1:海外公司發薪,就一定是海外來源收入嗎?
不是。受僱工作實際履行地及其他來源規則仍須判斷。
Q2:DTA 與海外收入豁免是一樣的嗎?
不同。前者是協定安排,後者可來自國內法,適用條件及作用不同。
Q3:有本地豁免,海外扣稅也會退回嗎?
不會自動退回。來源地課稅及退款須按當地規則與適用協定確認。
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可查閱的官方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個別稅務或法律建議。居民身份、收入來源、協定、豁免及抵免須按適用年度與完整個案資料確認。
References
LHDN — Public Ruling 11/2017:Residence Status of Individuals;LHDN — Tax Treatment in Relation to Income Received from Abroad,2024 修訂版(期限另參照其後修訂);馬來西亞國會 — P.U.(A) 451/2024,個人海外收入豁免延至 2036 年;LHDN — Public Ruling 2/2026:Foreign Nationals Exercising Employment in Malaysia;LHDN — 生效中的全面雙重課稅協定及修訂文本;HMRC — UK–Malaysia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Article 10 及雙重課稅寬免條款;LHDN — Public Ruling 3/2026:Bilateral Credit and Unilateral Cred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