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前,先分清批准、授權與形式
同一筆交易可能涉及三件事:公司由誰批准、誰可以代表公司簽署,以及文件須採用什麼形式。三者要同時符合,不能只看簽名的人是否列在董事名單。
例如,借貸可能需要董事會批准,銀行另要求指定簽署人,而抵押或其他文件又有自己的簽立要求。股東同意交易,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直接代表公司簽名。
第 66 條有指定的簽名方式
公司按《公司法》第 66 條以簽名方式簽立文件時,一般由至少兩名獲授權人員簽署,其中一人須為董事。
該條所指獲授權人員包括董事、公司秘書,或由董事會批准的人員。若公司只有唯一董事,則可由該董事在見證人面前簽署,並由見證人作見證簽署。
唯一董事與「當天只有一名董事有空」不同。公司有多名董事時,不能只因其他人在海外,就把文件當成唯一董事公司處理。若使用公司印章或簽立契據,亦須核對相應要求。
不是每份日常合約都必須按第 66 條雙簽
公司可透過獲適當授權的人訂立一般合約,該人不一定是董事。不能把第 66 條的文件簽立方式,改寫成所有報價、採購或服務合約都必須兩人簽署。
不過,內部批准、授權範圍、法定批准事項及對方接受的文件要求,仍須確認。涉及重大資產、利益衝突或特定交易時,可能另須股東批准。
銀行操作權要按銀行已接受的設定
| 權限 | 可以分開安排的內容 |
|---|---|
| 查看 | 誰可讀取流水、餘額及交易紀錄 |
| 提交 | 誰可新增收款人或準備付款 |
| 批准 | 誰可最終放款,是否需要雙重批准 |
| 限額 | 單筆、每日及特定交易的金額限制 |
| 變更 | 誰可修改權限,離任後如何撤銷 |
內部決議通過後,還須完成銀行要求的更新,不能假設權限已即時改變。共用網銀密碼也不能代替正式授權。
公司簽署與個人承諾要看清楚
貸款文件可能同時包含公司借款、董事確認及個人擔保。應查看每個簽名欄代表誰、承擔什麼責任,不要以為整份文件都只代表公司。
人在海外簽署時,亦應先確認見證、認證及電子簽署是否適用,避免成交前才發現文件不能使用。
常被誤解的情境
「我是董事,任何公司文件都可以自己簽。」
須同時確認交易批准、授權及文件形式。
「所有文件都要兩個董事簽名。」
第 66 條並不代表所有日常合約均須如此,且獲授權人員不只限董事。
下一步應該怎麼判斷
在重要交易前,請秘書或律師確認批准與簽立方式,銀行文件另與承辦銀行核對。董事或簽署人更換後,同步更新授權及系統權限。
如果你正在安排海外簽約或公司銀行權限,歡迎在下方表格留下文件類型及董事人數,聯絡我們了解準備方向。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只有一名董事,文件可以怎樣簽?
按第 66 條採簽名方式時,可由唯一董事在見證人面前簽署,並完成見證簽署。
Q2:非董事可以代表公司簽約嗎?
適當授權下可能可以,仍須看交易及文件的法定形式。
Q3:辭任董事後,銀行權限會自動取消嗎?
不能假設自動更新,須按銀行程序撤銷或修改。
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可查閱的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移民建議。董事責任、文件效力及准證資格須按具體事實與適用法例判斷。
References
SSM — Companies Act 2016,第 66、196、213–218、245–259 條等;SSM — Companies Act 2016(須連同修訂法例閱讀);HSBC Malaysia — Onboarding Requirements for Local and Foreign Compan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