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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百科 日本置業百科
東京車站紅磚歷史建築與現代摩天大樓,主題:日本置產-外國人在日本買房/能買什麼、不能什麼

資料照(Zagdim 商用授權相片庫,2026,經裁切)

Tags: 日本

外國人在日本買房前,先理解可買什麼、持有什麼與不會帶來什麼身分權利

by Zagdim
3 10 月, 2026
in 日本置業百科
Reading Time: 6 mins read

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外國人購房規則」系列的主文,這個系列整理外國人在日本可以買哪些房產、有沒有配額、買前買後須辦的申報與登記、持有公寓的責任,以及買房與居留身分的關係。寫給住在台灣或香港、正在考慮在日本買房的讀者,先說明整體規則,各項細節另見系列各篇。

外國人可以在日本買房(買樓)。日本目前並未限制外國人買房,土地、公寓、獨棟住宅(一戸建て)均可購買,取得的是和日本人相同的所有權,唯一明顯的例外是農地。

只不過,買下之後還有申報與登記手續要辦,持有期間須繳稅、參與公寓管理;房產也不會帶來在日本居留的身分。

先看四個重點

  • 可以買:土地、獨棟住宅、公寓均可購買,所有權目前沒有年期;農地須先取得許可。
  • 要申報:住在海外的買方,買房後20日內須提出外為法報告;2026年10月5日起,個人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均須申報國籍。
  • 不會帶來:目前買房不會帶來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外國人在日本居留的身分類別),也不是永住的要件。
  • 尚未定案:政府正在檢討土地與公寓的取得規則;依截至2026年7月24日公布的文件,尚未定案。

外國人可以在日本買房嗎?可以買哪些?

可以。日本的不動產買賣不區分外國人或日本人;截至2026年9月,除農地以外並無買賣管制。法律並未另列一份「外國人可買清單」,適用的是和日本人相同的規則。

類型 能不能買 要留意什麼
土地、獨棟住宅 可以 位於特定區域時須另行申報,見下文
公寓 可以,每一戶均可單獨成為所有權的標的 整棟建物由全體屋主組成的團體管理
店鋪、辦公室、倉庫 可以,建物中能獨立使用的部分同樣適用 同上
農地 須先取得許可 住在海外的外國人基本上難以取得

農地是例外。以耕作為目的購買農地,須先取得農業委員會(農業委員会)的許可,未經許可的交易無效。這項許可不分國籍,主要條件之一是每年從事農作的日數原則上150日以上;另有免許可的例外情形。

買到的是什麼權利?有沒有年期?

取得的是所有權(所有権),目前法律並未對所有權設定年期。所有人可在法令限制的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的房產;法律條文並未區分國籍。

須留意的是借地權(借地権),即為了擁有建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果物件附帶的是借地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就有期間:法律規定為30年,契約約定更長者從其約定,另有期間規則不同的類型。看物件資料時,先確認土地屬於所有權還是借地權。

各類房產的差別,見土地、公寓、獨棟住宅與商用不動產的購買規則。

日本買房有沒有外國人配額?以後會不會限制?

目前沒有。截至2026年9月,日本沒有外國人持有比例或配額制度。此處指的是國家層級的制度;個別公寓的管理規約和開發商的銷售條件,須在簽約前自行確認。

未來是否設限,尚未定案。依截至2026年7月24日公布的政府文件,政府正在檢討兩件事:

  • 從安全保障的角度訂定土地取得規則,檢討項目包括對象是否僅限外國人、規制內容,以及哪些土地列為對象。
  • 持續調查公寓交易實況,並參考各國做法,檢討公寓取得規制等對策。

兩者均仍在檢討中,後續以政府公布的文件為準。

其他市場的做法不同。例如在新加坡,外國人購買有地住宅須先申請核准。更多比較見日本與其他亞洲市場的外國人購房制度差異。

買房前後,要向政府申報什麼?

住在海外的買方須先了解兩項:外為法報告,以及登記時須提供的資料。其餘幾項則取決於房產的位置和土地類型。

手續 誰要辦 什麼時候 適用於
外為法報告 取得不動產的非居住者,個人和法人均包括在內 取得後20日內 不論金額或面積
登記時申報國籍等 登記為所有人的申請人,限個人 2026年10月5日起 日本人也須申報
特別注視區域的事前申報 賣方與買方雙方 簽約前 區域內200平方公尺以上的土地與建物
農地許可 以耕作為目的取得農地的人 未經許可的交易無效 農地
森林土地所有人申報 新取得森林土地的人 成為所有人之日起90日內 地域森林計畫的對象森林,不論面積
大面積土地的事後申報 買方 簽約日起算2週內 市街化區域2,000平方公尺以上等

表中只有農地需要「許可」,其餘均為申報、報告或登記資料;各項另有例外。

外為法報告:買了之後20日內

如果你在外為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上屬於「非居住者」,買下日本的房產後,須在20日內提出報告書。不論金額或面積大小均須報告,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亦包括在內。

2026年4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產,不問目的均須報告,買來自住也一樣。免報告的只有三種「不動產相關權利」的取得,購買房產本身不在其中。

報告書須以日文填寫,經由日本銀行提交財務大臣。可自行提出,也可由住在日本的代理人(例如不動產仲介)代為提出;簽約前應問清楚由誰負責。

誰屬於非居住者,判斷標準是居住地,不是國籍。外國人原則上推定為非居住者;在日本境內的事務所工作,或入境日本已滿6個月以上的人,推定為居住者,外交官等另有規定。這一點取決於你實際的居住與工作狀況。若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登記:姓名、聯絡人與國籍

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外國人和住在海外的人須多準備幾項資料:

  • 羅馬字姓名(ローマ字氏名):外國人須提供姓名的羅馬字拼寫和證明資料,另有三種例外。
  •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住在海外的人,須提供一位日本國內聯絡人的姓名、地址等資料;沒有聯絡人時,可在申請時註明沒有。
  • 檢索用資訊(検索用情報):申請人為個人時,須一併申報姓名、住所、出生年月日、電子郵件地址等資料。
  • 國籍:2026年10月5日起,申報檢索用資訊時也須申報國籍,住在海外的人同樣適用。這項資料屬於登記機關的內部資訊,不在登記公開的範圍內。

這些資料由誰準備、由誰送件,簽約前應先和辦理登記的人確認。

房子的位置,會不會讓我多一道手續?

會,前提是房產位於「特別注視區域」內,而且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

日本的重要土地等調查法(重要土地等調査法)規定,防衛設施等重要設施周圍大約1,000公尺內,以及國境離島等地區,可指定為注視區域(注視区域)。另有一類稱為特別注視區域(特別注視区域),須辦理事前申報的是這一類。

在特別注視區域內買賣200平方公尺以上的土地或建物,賣方和買方均須在簽約前申報;公寓一戶的專有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同樣須申報。這是申報,不是許可,申報後可繼續辦理買賣手續;另有免申報的情形。

房產若只位於注視區域內,無須辦理這項申報。

截至2026年3月,全日本共指定586處,其中特別注視區域150處、注視區域436處。實際範圍以內閣府的公告為準,簽約前宜確認一次。

所有權、用途與區域的細節,見外國人持有日本土地的所有權與管制地區風險。

買公寓之後,要面對什麼?

買公寓之後,須和其他屋主共同管理整棟建物。公寓的全體屋主依法組成一個管理團體,稱為管理組合(管理組合),可召開會議、訂定規約。

人在海外的屋主須留意國內管理人(国内管理人)制度。這項制度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既有的公寓原則上也適用。

在日本沒有住所或居所的屋主,可選任一位住在日本的人擔任國內管理人,代為收受開會通知、在會議上表決、清償相關債務等。法律規定的是「可以選任」,但公寓的規約可以規定「必須選任」,因此須查閱你那一棟的規約。

修繕積立金(修繕積立金)是為日後大修累積的長期修繕基金。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列有金額參考值,但僅供參考,並非法定標準。

看老屋時須留意耐震基準。現行的耐震基準自1981年6月起適用,判斷時依據的是建物取得建築確認(建築確認)的日期。

公寓持有的細節,見管理組合、修繕積立金與老屋風險。

成為屋主之後,要繳什麼稅、辦什麼登記?

成為屋主(業主)之後,每年須繳納固定資產稅,部分地區還須繳納都市計畫稅;另有兩項登記設有期限。

每年的持有稅

  • 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以每年1月1日為基準日,標準稅率為1.4%,市町村可以條例訂定不同稅率。稅額依課稅標準額計算,不是依買價。
  • 都市計畫稅(都市計画税):房產位於市街化區域內才須繳納,稅率由市町村決定,不得超過0.3%。

人在海外,稅務由誰代收代辦?

須指定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非居住者需要處理申報、繳稅、收受退稅等日本國稅事項時,必須指定。

固定資產稅屬於另一項手續。屋主在房產所在的市町村沒有住所等時,須向市町村長申報納稅管理人;經市町村長認定不影響徵收者,可不指定。

至此出現了三種「在日本的代理人」,分屬三個不同的制度:

名稱 用在哪裡 是否必須
國內聯絡人 所有權登記 沒有時可以註明沒有
國內管理人 公寓管理 法律規定可以選任,規約可規定必須選任
納稅管理人 稅務 非居住者處理國稅事項時必須指定

辦妥其中一項,不代表另外兩項也已辦妥,須逐項確認。

兩項有期限的登記

  • 搬家或改名:住所或姓名變更後,須在2年內辦理變更登記。沒有正當理由而未辦理,可能被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這項義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變更而未登記者另有期限。住在海外的屋主須自行申請,登記機關不會主動代辦。
  • 繼承:繼承人須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且知道取得該房產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辦理繼承登記。沒有正當理由而未辦理,可能被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2024年4月1日以前開始的繼承另有期限。

買了房,可以在日本住下來嗎?

無法僅憑買房在日本居留。目前日本沒有因買房而取得的在留資格,擁有房產也不是永住許可的要件;若要在日本居留,須另行依在留資格的條件申請。

  • 短期滯在(短期滞在):觀光、探親等短期停留適用的資格。在留期間為90日、30日或15日,或法務大臣個別指定、不超過90日的期間。
  • 經營・管理(経営・管理):基準已於2025年10月16日修正。主要條件包括3,000萬日圓以上的資本金等、僱用1人以上的常勤職員,另有其他條件。
  • 永住許可:原則上須連續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另有特例。要件中並無「擁有房產」這一項。

另有一點容易混淆:在留資格、外為法的居住者、所得稅法的居住者,是三套各自獨立的判斷,其中一項成立,不代表另一項也成立。

房產、簽證與稅務身分的界線,見日本買房不等於移民。

簽約前,先確認這六件事

  1. 土地是所有權,還是借地權。
  2. 房產是否位於特別注視區域內,面積是否在200平方公尺以上。
  3. 自己在外為法上是否屬於非居住者,報告書由誰提出。
  4. 登記所需的羅馬字姓名證明、國內聯絡人與國籍資料,由誰準備。
  5. 買公寓時,規約是否要求選任國內管理人,修繕積立金金額為何。
  6. 稅務的納稅管理人由誰擔任。

想釐清自己的情況

居住身分、房產類型和位置不同,須辦理的手續也不同。把你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外國人在日本買房問答 FAQ

外國人可以在日本買樓(買房)嗎?

可以。截至2026年9月,土地、獨棟住宅和公寓均可購買,取得的是所有權;物件附帶借地權時,土地是向地主承租,不是所有權。以耕作為目的購買農地須先取得許可,特定區域和森林另有申報制度。

買了日本物業(房產),可以拿到簽證或永住嗎?

不能。目前沒有因為擁有房產而取得的在留資格,擁有房產也不是永住許可的要件。居留身分須依各在留資格的條件另行申請。

2026年10月5日起登記要申報國籍,資料會公開嗎?

不會隨登記公開。申報的國籍屬於登記機關的內部資訊,不在不動產登記法公開的範圍內。申報人是登記為所有人的申請人,限個人;日本人也須申報,記錄為「日本」。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29日,依據是2024年至2026年間的日本官方文件與法令。
  • 以下四項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而來,官方文件並未以一句話直接寫明。「沒有外國人配額」是查核衆議院調查局報告(2026年2月)與內閣官房兩份資料(2026年3月4日、令和8年6月時點)後的歸納,三份文件所列的手續只有登記、報告、申報與農地許可;個別公寓的管理規約、開發商銷售條件、不動產協會的自律措施與地方自治體條例不在查核範圍。「沒有因買房取得的在留資格」是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一覽表所列資格歸納。「所有權沒有年期」是依民法第206條未設定存續期間歸納。「擁有房產不是永住要件」是依永住許可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第1項所列要件歸納;指引並未說明要件中的「資產」是否將不動產納入評價。
  • 「除農地外沒有買賣管制」出自衆議院調查局的整理報告,不是法律條文。外為法的居住者推定,取自財務省問答所摘錄的解釋通達。區域指定數量出自內閣官房2026年3月4日的資料。
  • 土地取得規則與公寓取得規制的檢討,依據是截至2026年7月24日公布的政府文件,其後的進展未能核實,日後可能改變。登記的國籍申報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 衆議院調査局国土交通調査室-調査報告「外国人による不動産取得に関する整理」 / 内閣官房-外国人による土地取得等のルールの在り方検討会(第1回)資料3「我が国の土地等に関連する制度及び運用状況等について」 / 内閣官房-総合的対応策 国民の安全・安心のための取組における進捗状況(令和8年6月時点・詳細版) / 内閣官房-総合的対応策 進捗等を踏まえた、今後の取組の方向性 / 内閣官房-外国人等による我が国の土地・建物の所有・取得状況の全体像 / e-Gov法令検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 / e-Gov法令検索-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69号) / e-Gov法令検索-マンションの管理の適正化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2年法律第149号) / 法務省民事局-区分所有法・被災区分所有法の改正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外国人土地法(大正14年法律第42号) / 内閣府-重要土地等調査法(トップページ) / 内閣府-区域の指定について / 内閣府-届出について(重要土地等調査法) / 内閣府-重要土地等調査法リーフレット / e-Gov法令検索-重要土地等調査法(令和3年法律第84号) / 財務省-リーフレット 外為法に基づく「本邦にある不動産又はこれに関する権利の取得に関する報告書」の提出 / 財務省-非居住者による本邦の不動産等取得に係る報告 制度の概要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よくあるご質問(FAQ) / 林野庁-森林の土地の所有者届出制度 / 国土交通省-土地取引規制制度(国土利用計画法)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職権による住所等変更登記関係) / 法務省民事局長通達-不動産登記規則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の施行に伴う不動産登記事務の取扱いについて(令和8年9月4日法務省民二第872号)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相続登記の申請義務化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 国土交通省-住宅・建築物の耐震化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耐震性等についてのQ&Aについて / 総務省-地方税制度:固定資産税 / 総務省-地方税制度:都市計画税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1923 海外勤務と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又は解任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2875 居住者と非居住者の区分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一覧表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短期滞在」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に係る上陸基準省令等の改正について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 Singapore Land Authority-Foreign ownership of property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移民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29日。各項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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