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移居稅務系列的一篇。它整理移居日本前,要不要先盤點手上的股票、基金、加密資產與海外房產,以及要保留哪些成本紀錄與稅務文件。本文寫給正在考慮移居日本、手上有投資的華人讀者,不論住在香港、台灣、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或其他地方。
舉例(虛構人物,貫穿全文): 住在台北的林先生打算移居日本。林先生手上有分好幾次買進的股票和基金、一間日本的出租公寓,還有在境外交易平台買的加密資產。
移居日本前,該不該先整理投資組合?
該,至少要先把每項資產的成本和交易紀錄整理好。原因是日本計算出售所得,基本上是「賣得的錢減掉成本和費用」:
- 上市股票等(上場株式等):出售總收入,減取得費,再減委託手續費等必要經費。
- 日本土地建物:出售價款,減取得費,再減出售費用。
「取得費」就是當初買進這項資產花的錢。「必要經費」是賣出時必須付的費用,例如委託手續費。
留好成本紀錄,日後報稅就能用實際取得費計算。這樣就不必退而採用「5% 概算取得費」,也就是成本查不到時,用賣價的 5% 當成本的替代算法。
整理之前,也要先確認自己會不會成為日本所得稅的居民(居住者)。在日本有住所,或至今連續一年以上在日本有居所的個人,就是居民。
居民之中還有一種非永住者(非永住者),日本對這類人的課稅範圍不同。這會決定你的海外收益要不要在日本申報。詳見投資者移居日本前,先了解資本收益、房產出售與海外投資的稅務影響與海外股票收益在日本要申報嗎?稅務居民身分與全球收入問題。
股票與基金要留哪些成本紀錄?
每次買進的價款、手續費和相關消費稅,都要留紀錄。日本稅務上,股票等的取得費包括:
- 購買價款
- 購買手續費及相關消費稅
- 取得時的名義變更費等(把股票登記到你名下的費用)
基金也要比照保存。公開募集投資信託受益權(公開募集投資信託受益権)是向大眾募集的基金持分。除了特定股票投資信託,這類基金都算上市股票等。
同一檔股票分兩次以上買進、只賣掉一部分時,要用準總平均法計算取得費。也就是先求出每一單位的價格,再算賣掉那部分的成本。所以每一次的買入紀錄都會用到。
如果因為繼承或買得太久,查不到取得費,官方允許用同一標的出售價款的 5% 當取得費。申報分類另見日本資本利得稅怎麼看?股票、基金、加密資產與申報責任。
套到林先生身上: 林先生的股票是分好幾次買的。日後只賣一部分時,要用準總平均法算成本,所以每一筆買入單據都要留。
日本房產與海外房產要留哪些紀錄?
日本房產要分開保存三類資料:成本、賣出時的費用、持有期間。海外房產另外還要留換匯紀錄。
日本土地或建物的出售所得,是出售價款減取得費,再減出售費用。哪些能算、哪些不能算,整理如下:
| 項目 | 可以算 | 不能算 |
|---|---|---|
| 取得費 | 購買價款、建築價款、購買手續費、設備費、改良費 | 已列入事業所得等必要經費的支出 |
| 出售費用 | 為了出售付的仲介手續費 | 修繕費、固定資產稅等維持管理費;出售價款的收款費用(這些不屬直接出售費用) |
建物(房子本身)的取得費,還要減掉持有期間相當於折舊費的金額。簡單說,就是扣掉房子隨使用年數耗損的部分。
取得費不明,或實際取得費低於出售價的 5% 時,可以用出售價的 5% 當概算取得費。
持有多久也會影響分類。以出售那年的 1 月 1 日為準:
- 持有超過 5 年:長期出售所得
- 持有 5 年以下:短期出售所得
海外房產如果用外幣計價,出售所得和原取得價額都要換成日圓。原則上用各交易日的 T.T.M,也就是銀行電匯賣出匯率與買入匯率的中間價。
如果出售後立即換成日圓,或用日圓立即換外幣來買房,另有替代匯率(T.T.B/T.T.S)。所以交易日、原幣金額和換匯紀錄要一起保存。
套到林先生身上: 林先生將來賣掉日本出租公寓時,付給仲介的手續費可以算出售費用。平常付的修繕費和固定資產稅則不算。是長期還是短期,要看出售那年 1 月 1 日時持有是否超過 5 年。
加密資產互換也要計算所得嗎?
要。用加密資產(暗号資産)A 換成加密資產 B 時,日本視為你用 A 去買 B。所以這次互換,也要計算 A 的出售所得。
其他要知道的規則:
- 加密資產賣出換成日圓時,所得金額以出售價額為計算基礎。
- 賣出時付的手續費,可以列為出售所得的必要經費。
- 個人如果沒有提交評價方法申報書(向稅務機關報備成本算法的文件),預設用總平均法(総平均法)計算出售原價。
國稅廳允許用出售價額的 5% 當取得價額。這是「可以採用」的替代方法,不是一定要用。查得到實際取得價額時,應先比較兩者再決定。所得類別與申報另見日本加密資產收益如何課稅?雜所得、申報與風險提示。
如果你用境外交易業者,或和個人之間交易,不要以為對方會給你日本式的年度交易報告。你要逐筆確認取得價額和出售價額。可以參考銀行出入金紀錄、交易履歷與行情。
如果用的是日本國內交易業者,沒收到年度交易報告書,可以請業者重新寄發。
套到林先生身上: 林先生在境外平台把 A 幣換成 B 幣,這次互換也要算 A 的出售所得。林先生最好現在就匯出交易履歷,也保存銀行出入金紀錄。
移居後要準備哪些申報文件?
境外財產多、或在國外繳過所得稅的人,移居後可能要準備兩種文件:國外財產調書,以及外國稅額控除的附件。
國外財產調書(国外財産調書)是向稅務機關申報境外財產的清單。
- 誰要交:非永住者以外的日本居民。
- 什麼條件:當年 12 月 31 日持有的境外財產,總值超過 5,000 萬日圓。
- 何時交:次年 6 月 30 日前。
- 寫什麼: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等。
- 還要附上:國外財產調書合計表。
- 例外:繼承開始當年取得的境外遺產,有特別排除處理。
外國稅額控除(外国税額控除)是指:日本居民在國外繳了所得稅,可以從日本所得稅扣掉。能扣的金額有上限,依調整後境外所得占全年所得的比例計算。
申請時,要在確定申報書(年度報稅時交的申報書)等附上文件:
- 外國稅額控除明細書(外国税額控除に関する明細書(居住者用))
- 外國所得稅的申報書影本,或替代文件
- 稅款已繳納時,另附繳納證明,例如納稅證明書、源泉徵收票等
附件不只上面這些。完整清單以國稅廳公告為準(見資料說明)。
哪些情況要特別小心?
分批買入、用境外平台、打算之後離開日本,這三種人最需要提早整理紀錄。
- 分批買入股票或加密資產的人:股票部分出售時用準總平均法算取得費。加密資產沒交評價方法申報書時,預設用總平均法。每一筆買入紀錄都會用到。
- 使用境外平台的人:先匯出交易明細和出入金紀錄。日後逐筆確認取得價額和出售價額時,才有依據。
- 打算之後離開日本的人:一定的日本居民遷出日本時,如果持有 1 億日圓以上的對象資產,可能被當成已經賣出。這時要就未實現收益(含み益,帳面上漲但還沒賣的獲利)課徵所得稅。這叫國外轉出時課稅(国外転出をする場合の譲渡所得等の特例)。
是否適用,要逐項核對對象資產範圍、過去居住期間等要件。並不是所有持有 1 億日圓以上資產的人都適用。另見投資者移居日本前,先了解資本收益、房產出售與海外投資的稅務影響。
移居前的整理清單該包含什麼?
建議按資產類別,把買入日期、數量、原幣金額、手續費與匯率整理成一份清單。各類資產要留的紀錄如下:
| 資產類別 | 要保留的紀錄 | 用在哪裡 |
|---|---|---|
| 股票、基金 | 每次買入的價款、數量、購買手續費及消費稅、名義變更費;出售時的委託手續費 | 計算取得費與必要經費;分批買入時按準總平均法計算 |
| 日本土地建物 | 購買價款、建築價款、購買手續費、設備費、改良費;取得日期;出售時的仲介手續費 | 計算取得費、建物折舊相當額與出售費用;判定長期或短期出售所得 |
| 海外房產 | 各交易日、原幣金額、換匯紀錄 | 按 T.T.M 等匯率換算成日圓 |
| 加密資產 | 每筆取得與出售價額、出售手續費、交易履歷、銀行出入金紀錄;國內業者年度交易報告書 | 確認取得價額、計算出售原價與出售所得 |
| 已繳外國所得稅 | 外國所得稅申報書影本或替代文件、繳納證明 | 申請外國稅額控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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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移居日本後,海外財產都要提交國外財產調書嗎?
不是。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你是非永住者以外的日本居民,而且當年 12 月 31 日的境外財產總值超過 5,000 萬日圓。符合時,要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繼承開始當年取得的境外遺產,有特別排除處理。
股票或加密資產的成本查不到怎麼辦?
股票等如果因為繼承或買得太久查不到取得費,可以用同一標的出售價款的 5% 當取得費。加密資產可以採用出售價額的 5% 當取得價額。但查得到實際取得價額時,應先比較兩者。
境外加密平台的交易紀錄夠不夠?
不要以為境外業者會給你日本式的年度交易報告。你要逐筆確認取得價額和出售價額,可以參考銀行出入金紀錄、交易履歷與行情。國內業者的年度交易報告書沒收到,可以請業者重新寄發。
資料說明
本文查核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21 日。文中「移居前要保留哪些紀錄」的建議與整理清單,是依國稅廳 No.1463、No.1464、No.3202、No.3252、No.3255、No.3560 及加密資產 FAQ 的計算方式歸納,國稅廳沒有直接寫成一份移居前清單。外國稅額控除的附件不只正文列出的項目,完整清單以國稅廳 No.1240 為準。以下事項需另查完整原文,本文未寫入:上市股票等出售虧損能否抵減一般股票等出售所得、加密資產出售所得的完整計算式、加密資產購買時手續費是否計入取得價額,以及外國稅額控除的全部附件。國外轉出時課稅的對象資產範圍與居住期間要件,本文未逐項列出,個案須依國稅廳 No.1478 核對。本文未納入任何尚未公布或仍在檢討中的制度變更。正文中林先生的情境為虛構舉例,只用來說明規則如何套用。
參考資料
国税庁-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 国税庁-No.1463 株式等を譲渡したときの課税(申告分離課税) / 国税庁-No.1464 譲渡した株式等の取得費 / 国税庁-No.3202 譲渡所得の計算のしかた(分離課税) / 国税庁-No.3252 取得費となるもの / 国税庁-No.3255 譲渡費用となるもの / 国税庁-No.3560 居住者が海外の不動産を売却した場合の課税関係等 / 国税庁-No.1240 居住者に係る外国税額控除 / 国税庁-No.7456 国外財産調書の提出義務 / 国税庁-暗号資産に関する税務上の取扱いについて(情報) / 国税庁-No.1478 国外転出をする場合の譲渡所得等の特例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21 日。日本與台灣、香港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