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客戶或僱主在海外」不等於「收入是海外收入」
本文只討論「受僱收入」(employer–employee 僱傭關係下的薪資),不涵蓋自由工作者、獨立承包商或自營業務收入。
不少受僱、且以馬來西亞為駐點遠端工作的人有一個直覺想法:僱主在國外,薪水也是從海外帳戶付過來的,這筆收入應該算「海外收入」,說不定可以套用海外收入豁免。這個想法可能出現,但判斷「馬來西亞來源收入」的依據,其實不是看僱主在哪裡,而是看你實際執行工作的地點。這篇文章不重講稅務居民規則或豁免制度,只處理一件事:把「工作地點才是關鍵」這個判斷原則講清楚。
先給直接答案:判斷關鍵是工作執行地點
馬來西亞《1967 年所得稅法》第 13(2)(a) 條明訂:僱傭收入若是在「僱傭於馬來西亞境內執行」的期間內產生,即視為馬來西亞來源收入。這條規則看的是你實際在哪裡完成受僱工作,不是僱主登記在哪一國。
換句話說,如果你人在馬來西亞、以受僱身分為海外僱主工作,即使薪資是從海外帳戶匯來,這筆收入在稅法上仍然可能被視為馬來西亞來源收入,而不是可以套用海外收入豁免的「海外收入」;就本文討論的受僱收入而言,核心判斷是僱傭實際執行地點,不能只因僱主或付款帳戶在海外便認定為海外收入。
這對稅務居民與非居民分別代表什麼
一旦這筆受僱收入被認定為馬來西亞來源收入,可能進入馬來西亞課稅及申報考量;居民與非居民的實際義務,須按其身份及其他適用規定分別判斷,本文不展開。
這也代表,如果你的受僱收入被認定為馬來西亞來源收入,便不屬於「匯入才觸發課稅」的海外收入豁免框架討論範圍——若該筆收入已依規則認定為馬來西亞來源,便不再是海外收入匯入豁免要處理的情況;豁免框架處理的是真正的海外收入(例如僱傭本身在海外執行、只是把錢匯回馬來西亞)。這兩種情境可能被混為一談,但稅法上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
哪些說法代表誤解了這個原則
一、我的薪水是海外公司付的,所以是海外收入。這是一種可能出現的誤解。僱主在哪裡、貨幣是哪一種,不是本文所引規則的判斷依據,僱傭實際執行的地點才是。
二、我用海外銀行帳戶收款,沒匯進馬來西亞,所以不用管。如果這筆受僱收入已依規則被認定為馬來西亞來源,便不能單因僱主付款帳戶在海外或未匯入馬來西亞,就認定為海外收入;具體課稅及豁免處理須另按 FSI 規則核對。
三、我持 DE Rantau 或其他遠端工作相關簽證,稅務上會不一樣。簽證類型與稅務居民認定、收入來源判斷是不同的規則;僅憑持有特定簽證,不能判定收入來源會有任何相關稅務規定或例外,是否另有適用安排須按官方現行規定另行核對。
下一步應該怎麼判斷
一、以受僱身分、工作全程在馬來西亞境內完成,僱主在海外:這筆受僱收入可能落入馬來西亞來源收入的範圍,若該筆受僱收入被認定為馬來西亞來源,便可能進入馬來西亞課稅及申報考量,實際義務按適用身份與規定判斷,而不是預設它適用海外收入豁免。
二、工作有部分時間在馬來西亞、部分時間在其他國家執行:若涉及因執行馬來西亞僱傭而短期在境外履行附隨職務,可能涉及第 13(2) 條的細部規則;其他跨國工作安排亦須按個案判斷,建議整理清楚僱傭關係、工作地點與時間分布,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
三、不確定自己是受僱收入還是自由工作/承包收入、或不確定收入結構算不算馬來西亞來源:不要憑直覺自行認定;如果僱傭關係、工作地點或收入性質不清楚,應取得專業意見,而不是按收入金額或持續時間自行判斷是否需要諮詢。
常見問題 FAQ
Q1:我的僱主在國外,薪水也是海外帳戶付的,這樣還算馬來西亞來源收入嗎?
就受僱收入而言,可能算。判斷依據是僱傭實際執行地點,不是僱主或付款帳戶所在地,人在馬來西亞執行受僱工作,收入仍可能被視為馬來西亞來源收入,值得先核對清楚。
Q2:我持 DE Rantau Nomad Pass,收入來源的判斷會不一樣嗎?
僅憑持有特定簽證,不能判定收入來源認定會有任何不同;簽證類型與收入來源判斷屬不同規則,是否另有適用安排須按官方現行規定另行核對。
Q3:如果我的受僱收入被認定為馬來西亞來源,還能套用海外收入豁免嗎?
一般不能。海外收入豁免處理的是真正在海外執行僱傭、只是把錢匯回馬來西亞的情況,與受僱工作本身在馬來西亞執行屬於不同的情境,不能直接套用同一套邏輯。
聲明
本文只討論受僱收入(僱傭關係下的薪資)的來源認定,核心依據為馬來西亞《1967 年所得稅法》第 13(2)(a) 條,用於釐清「工作執行地點」與「僱主所在地」在判斷收入來源上的差異;不涵蓋自由工作者、獨立承包商或自營業務收入的來源規則,實際案例可能涉及更細的例外情形,不構成法律或稅務結論,也不涵蓋稅務居民認定規則、FSI 豁免完整條件或 DE Rantau 簽證申請細節,相關內容請參閱對應的 Pillar 文章,並以馬來西亞稅務局(LHDN)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情況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
「工作執行地點」與「客戶所在地」的混淆,是數字遊民最容易踩中的稅務誤區之一,一旦收入結構持續、金額不小,自行猜測的風險就會累積。與其等到報稅季才發現問題,不如提前把工作模式、收入來源整理清楚,讓專業人士幫你確認實際的申報範圍。歡迎在下方表格留言聯絡我們!
參考資料出處
KPMG Malaysia – Income Tax Act 1967, Section 13: General provisions as to employment income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11/2017: Residence Status of Individua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