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交易成本」系列的一篇,回答一個常讓買方困惑的問題:日本的房產仲介費怎樣計算、何時支付。系列的整體說明見主文日本買房不只看房價:仲介費、登記費、稅項、保險與持有成本。
日本的仲介費只有法定上限,沒有固定價格。買方和賣方的上限各自計算;採用標準仲介契約條款時,須待買賣契約成立,仲介才可以向你請求報酬。以下依序說明上限的算法、低價物件的特例、哪些費用不得另收,以及付款時間。
為什麼仲介費的報價讓人看不懂?
在日本置產,你可能聽過仲介費是「3%+6萬日圓」,拿到的報價卻是另一個數字。報價上的稅是否須另外加計、價格較低的物件是否適用另一套算法、應在簽約時還是交屋時付款,報價單上也可能沒有寫清楚。人在海外的買方,還會擔心自己是否被多收。
先說答案:買方最多付多少?
買方最多付到法定上限,此上限只計算你這一方。對須繳納消費稅的仲介業者而言,成交價超過400萬日圓時,上限換算後為「成交價×3.3%+6.6萬日圓」,已含消費稅;400萬日圓以下須分段計算。成交價800萬日圓以下的物件,仲介事先說明、你也同意時,上限可以達到33萬日圓(含稅)。上限不是定價,仲介並非當然可以收到上限,金額須與你協議。截至2026年9月,此上限不因你是外國人或住在海外而不同。
上限是怎麼算出來的?
仲介費(仲介手数料)的上限,依宅地建物交易業法(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以下稱宅建業法)第46條,由國土交通大臣公告,仲介不得收取超過此金額的報酬。每一家仲介的每個營業據點(事務所),均須將此金額揭示在顧客看得到的地方。
公告的算法是將成交價分成三段,各乘上一個比率,再加總起來:
| 成交價(不含消費稅)的部分 | 上限比率(已含消費稅) | 換算成稅前 |
|---|---|---|
| 200萬日圓以下 | 5.5% | 5% |
| 超過200萬到400萬日圓 | 4.4% | 4% |
| 超過400萬日圓 | 3.3% | 3% |
「3.3%+6.6萬日圓」是怎麼來的?
成交價超過400萬日圓時,前兩段的金額為固定值:200萬×5.5%=11萬,200萬×4.4%=8.8萬,合計19.8萬日圓。第三段是(成交價-400萬)×3.3%。從19.8萬扣除400萬×3.3%=13.2萬,餘6.6萬。所以上限可以寫成「成交價×3.3%+6.6萬日圓」。
這條速算式是由分段比率推算而來,法規只規定了分段比率。常見的「3%+6萬日圓」是稅前的說法,乘上1.1即為同一金額。成交價在400萬日圓以下時,不能使用這條式子,須依上表逐段計算。
消費稅已包含在內
表上的比率已含10%消費稅,無須再加一次。如果報價單將稅前金額和消費稅分開列示,兩者加起來不得超過上限。
計算用的成交價則不含消費稅。向建商或其他業者購買的房子,如果建物部分的價款含消費稅,須先扣除這部分消費稅,再套用比率。
以上是須繳納消費稅的仲介業者(課税事業者,以下稱課稅業者)的上限。免繳消費稅的業者(免税事業者,以下稱免稅業者)另有算法:先將同一套算法得出的金額乘以110分之100,再加上最多為該金額0.04倍的進貨消費稅轉嫁。轉嫁的部分計入報酬,不得另外以消費稅名義向你收取;計算結果,上限低於課稅業者。
同一家仲介代表雙方,或幾家一起經手
上限是對每一方各計算一次。同一家仲介同時代表買賣雙方時,可以分別向雙方收取,但你支付的金額仍不超過上限;幾家仲介一起經手時,向你收取的合計金額也在上限之內。以上均為仲介(媒介)的上限,業者以代理身分替你買賣時,另有規定。
800萬日圓以下的物件,仲介費為什麼可能比較高?
成交價(不含消費稅)800萬日圓以下的土地或房屋,適用「低廉空屋等」(低廉な空家等)的特例。名稱中雖有「空屋」,但不論房子是否有人居住均適用。仲介可以考量這筆交易所需的費用,包括人事費,收取超過一般上限的金額;須繳納消費稅的業者最多33萬日圓(30萬日圓的1.1倍,含稅)。
特例並非自動適用。仲介須在簽訂仲介契約時,先在特例上限內說明報酬金額,並取得你的同意;未事先取得同意的,仍按一般上限。免稅業者的特例上限,另按前述換算方法計算。
這項特例已於2024年7月1日修改。修改前,門檻為400萬日圓,只適用於比一般交易多花現地調查等費用的物件,只能向賣方收取,上限為19.8萬日圓(18萬日圓的1.1倍)。現在門檻提高到800萬日圓,上限提高到33萬日圓。
截至2026年9月,現行規定並未限定只向賣方收取,買方也可能被要求支付特例金額。以前述速算式計算,成交價恰為800萬日圓時,一般上限也是33萬日圓;特例會使金額高於一般算法的,是成交價低於800萬日圓的物件。
例如(純示意,假設仲介是課稅業者、成交價不含消費稅):你買一間成交價400萬日圓的房子。依一般算法,上限為200萬×5.5%+200萬×4.4%=19.8萬日圓(含稅)。如果仲介在簽訂仲介契約時先說明、你也同意適用特例,上限即為33萬日圓(含稅)。你應在簽約前確認報價採用的是哪一種算法,再決定是否同意;實際金額以你和仲介的約定為準。
除了仲介費,仲介還能另外收什麼?
仲介費之外,仲介原則上不得另收報酬。帶看費(案内料)、申請費(申込料),以及非你委託的廣告費,均不得收取。登錄到指定流通機構、一般廣告和物件調查的費用,由仲介自行負擔。
可以另外收取的有兩種。一是你委託製作的廣告費用。二是你特別委託,而且事先同意負擔的實費,例如遠地的現場調查或遠地出差旅費。
仲介以外的相關業務(媒介以外の関連業務)可以另外收費,但仲介須先說明契約內容,在仲介契約之外另簽書面等契約,載明業務內容和報酬金額。如果報價上有仲介費以外的項目,應先問清楚屬於哪一種:你委託的廣告或實費、另簽契約的其他業務,或者兩者皆非。
仲介費什麼時候付?
依國土交通省的標準仲介契約條款(標準媒介契約約款),買賣契約經仲介促成、正式成立後,仲介才可以向你請求報酬。如果買賣契約附有停止條件(條件達成才生效),須待條件達成才可以請求。
仲介還須先將宅建業法第37條規定的書面交付買賣雙方,才可以收款。實際付款時間寫在仲介契約的「約定報酬的收取時期」(約定報酬の受領の時期)一欄,以這一欄的約定為準。
契約書上會標示仲介契約是否採用標準條款。未採用的,付款時間和退款依該契約的約定。
房貸沒過,已付的仲介費拿得回來嗎?
可以,前提是仲介契約採用標準條款,而且買賣契約裡有房貸(按揭)條款。標準條款涵蓋兩種房貸條款:房貸不成立時買賣契約自動解除,或房貸不成立時你可以解約。房貸確定不成立、契約因此解除(第二種須由你據此解約)時,仲介須將已收的報酬全額盡速退還,但不加計利息。
因其他原因解約,不在此條範圍內。使用日本房貸買房時,簽訂買賣契約前應先確認有無這項條款。
仲介契約有三種,會影響仲介費嗎?
不會影響上限。三種仲介契約的報酬上限相同,差別在期間、報告頻率和登錄義務:
- 專屬專任仲介契約(専属専任媒介契約):只能委託這一家,也不得與仲介找到的對象以外的人成交;有效期間最長3個月;仲介至少每週報告1次。
- 專任仲介契約(専任媒介契約):只能委託這一家;有效期間最長3個月;仲介至少每2週報告1次。
- 一般仲介契約(一般媒介契約):可以同時委託多家;法律沒有限制期間,標準條款同樣訂在3個月以內。
專任和專屬專任期滿後,依你的申請可以更新,每次也不超過3個月。不論哪一種,有人提出買賣申請時,仲介均須毫不遲延地通知你。委託出售時簽訂專任或專屬專任契約的,仲介須在7日內(專屬專任5日內,不算休業日)將物件登錄到國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指定流通機構。
聽到這些說法,要多問一句
- 「仲介費就是3%+6萬日圓,大家都一樣」:這是上限的換算,不是定價,金額可以協議。
- 「3.3%+6.6萬日圓,稅另計」:這條式子已含消費稅,不得在其上再加一次。
- 「800萬日圓以下的物件都收33萬日圓」:33萬日圓是上限,而且仲介須在簽訂仲介契約時事先說明,並取得你的同意。
- 「帶看要付帶看費」「申請要付申請費」:這兩種均不得另收。
- 「外國客戶的仲介費另計」:截至2026年9月,法定上限不因國籍或是否住在日本而不同。報價中多出的項目,依前述方法問清楚屬於哪一種。
- 「買賣契約還沒簽,先付一部分仲介費」:採用標準條款時,買賣契約成立前,仲介不得請求報酬。
簽仲介契約前,怎麼判斷下一步?
- 看仲介營業據點揭示的報酬金額,和報價對照。
- 依上述算法算出你這一方的上限,確認報價未超過。
- 成交價在800萬日圓以下的,問仲介是否適用特例、金額為多少。
- 問仲介費以外是否有其他費用,各屬於哪一種,有無估價。
- 看仲介契約是哪一種、是否採用標準條款,以及「約定報酬的收取時期」一欄。
- 使用日本房貸的,確認買賣契約有無房貸條款。
如果報價超過你算出的上限,或對方說不清楚某項費用屬於哪一種,應暫緩簽約。仲介費只是買房成本的一部分;登記費、稅和每月費用,回到主文日本買房不只看房價:仲介費、登記費、稅項、保險與持有成本一起估算。
想再問清楚
對仲介費的算法或報價還有疑問,可以到問問宅點提問。
日本仲介費問答 FAQ
日本買樓(買房)的仲介費可以議價嗎?
可以。法定金額是上限,不是定價;仲介並非當然可以收到上限。具體金額須考量其提供的仲介服務內容,與你協議決定。談定的金額,應寫入仲介契約。
仲介費的3.3%是含稅還是未稅?
含稅。5.5%、4.4%、3.3%均已含10%消費稅,換算成稅前為5%、4%、3%。計算用的成交價則不含消費稅,向業者購買的房子須先扣除建物部分的消費稅。
買800萬日圓以下的物件,仲介費會比較高嗎?
可能。2024年7月1日起,仲介在簽訂仲介契約時事先說明、你也同意,即可收取超過一般上限的金額,課稅業者最多33萬日圓(含稅);未事先取得同意的,仍按一般上限。
名詞小詞典
- 仲介費(仲介手数料):仲介促成買賣後,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法規用語是「報酬」。
- 課稅業者(課税事業者):須繳納消費稅的業者;本文的上限金額以這類業者為準。
- 低廉空屋等(低廉な空家等):成交價不含消費稅800萬日圓以下的土地或房屋,不論是否有人居住。
- 標準仲介契約條款(標準媒介契約約款):國土交通省訂的仲介契約範本條款。
- 指定流通機構(指定流通機構):國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機構,營運仲介業者之間交換物件資訊的系統 REINS(レインズ)。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與施行規則、國土交通省的報酬告示、《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標準媒介契約約款,以及2024年修正的說明資料。來源均為日文,中文名稱為本文翻譯。
- 以下是從官方文件歸納或計算得出,官方並無一句話直接寫明:
- 「成交價×3.3%+6.6萬日圓」、400萬日圓時的19.8萬日圓、800萬日圓時一般上限也是33萬日圓,以及免稅業者上限較低,均依分段比率與換算方法算出。
- 800萬日圓以下特例買方也可能被收,是比較2024年修正前後的告示文字得出:修正前限定賣方,現行文字沒有這項限定。
- 上限不因國籍或居住地而不同,是依所查的宅建業法第46條、報酬告示與解釋文件均無這類區分歸納。
- 付款時間與房貸不成立時的退款,依標準媒介契約約款的條文;三種契約的約款未逐字比對,沒有採用標準條款的契約依其約定。
- 截至查核日,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報酬告示之後,未見再修正。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 /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規則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が宅地又は建物の売買等に関して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報酬の額(昭和45年建設省告示第1552号) / 国土交通省-同告示(令和6年6月30日まで版)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令和8年4月1日施行版) / 国土交通省-報道発表資料(令和6年6月21日)空き家等に係る媒介報酬規制の見直し / 国土交通省-空き家等に係る媒介報酬規制の見直し概要資料 / 国土交通省-建設産業・不動産業:宅地建物取引業法関係 / 国土交通省-標準媒介契約約款(令和6年4月1日以降版)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仲介費的規定可能修改,請以日本國土交通省的現行公告和你簽的仲介契約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