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董事看居住情況,不是只看護照
馬來西亞私人公司至少須有一名董事通常居住於馬來西亞,並以當地作為主要居所。這項要求不等於「必須找馬來西亞公民當董事」。
外國人也可能符合要求;相反,持有馬來西亞國籍的人若長期居於海外,也不能單憑國籍認定符合。公司須按董事的實際居住情況安排。
不要把四種身份混在一起
| 概念 | 主要回答的問題 |
|---|---|
| 公司法上的居民董事 | 是否通常居於馬來西亞,主要居所是否在當地? |
| 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 | 持有什麼國籍或移民身份? |
| 個人稅務居民 | 當年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的居民測試? |
| 工作許可 | 是否獲准在當地從事相關工作? |
稅務常見的 182 日測試,不能直接搬來作為公司法居民董事的唯一標準。持有長期准證,也不能免除對實際居住及工作權利的確認。
人在海外,可以持股或出任額外董事
海外創辦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在符合一般資格下擔任董事,但公司仍須維持至少一名符合通常居住要求的董事。
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人便須滿足這項居住要求。只借用當地地址、登記一個收信處,並不足以證明本人以馬來西亞作主要居所。
董事還須年滿 18 歲,並符合沒有適用失格情形等要求;居住條件不是唯一資格。
當地董事需要資料,也需要真正履職
居民董事不只是方便註冊的聯絡人。即使日常營運由海外股東指示,董事仍須了解公司財務、重大合約及申報狀況,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作出判斷。
可以透過董事會決議、銀行授權及報告安排界定工作,例如付款限額、哪些合約須先獲批准,以及每月提供哪些資料。但內部約定不能排除法定義務,也不能要求董事在明知有問題時照簽。
常被誤解的情境
「找一名本地人借地址和名字就足夠。」
住所要反映真實情況,受委任的人也須履行董事職責。
「我住滿 182 日,所以自動符合所有董事及工作要求。」
稅務、公司法與移民規則各有用途,應分開確認。
下一步應該怎麼判斷
先確認誰會實際長住及參與管理,再安排董事名單。若居住計劃改變、董事辭任或長期離境,應及早檢查公司是否仍符合最低配置。
如果你正在安排海外持股或當地董事,歡迎在下方表格留下預計居住及管理方式,聯絡我們了解文件準備方向。
常見問題 FAQ
Q1:居民董事一定要是馬來西亞公民嗎?
不一定,重點是符合公司法上的通常居住及主要居所要求。
Q2:海外股東可以同時當董事嗎?
可以按一般資格受委任,但公司仍須有至少一名符合當地居住要求的董事。
Q3:居民董事可以約定完全不用負責嗎?
不能以私人約定排除法定責任;具體責任仍須按相關條文與行為判斷。
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可查閱的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移民建議。實際安排須按公司情況、適用法例及主管機關現行要求確認。
References
SSM — Companies Act 2016,第 66、196、213–218、245–259 條等;SSM — Starting a Company;LHDN — Public Ruling 11/2017:Residence Status of Individua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