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控制權寫清楚,也要讓公司實際運作
控股公司常由海外股東持有,再安排當地董事處理公司事務。這種安排可以有實際用途,但股東、董事與銀行簽署人的角色須分清。
股東擁有股份,不等於可以跳過董事會直接處理所有公司交易;董事有管理職責,也不代表每位董事可以單獨動用全部資金。可用的監督方式,應在成立前一起設計。
股權比例以外,還要看表決及委任權
普通股與不同類別股份,可能有不同分派及表決權。多名股東共同投資時,應確認哪些事項由董事決定、哪些須股東批准,以及法定門檻和公司文件是否一致。
例如,新增借貸、出售主要資產、向關聯公司付款、增發股份或提供擔保,可以按實際需要設定批准安排。內部文件不能降低法例本身要求的批准標準。
董事授權與銀行權限要接得上
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或適用的內部規則,可界定簽署及管理權限;銀行操作則須按銀行接受的授權設定。
付款流程可分為準備、審核及批准,並設金額限制。海外股東應能定期取得銀行、財務及投資報告,當地董事也須有足夠資訊作獨立判斷。
若公司沒有採納章程,仍受公司法及其他有效文件規範;不能因沒有章程就當成沒有規則,也不能以股東協議排除董事對公司的法定義務。
股東協議應處理合作不順利時的情況
| 事項 | 可提前約定 |
|---|---|
| 資金不足 | 是否需要追加出資、未出資有何後果 |
| 利潤分配 | 保留營運資金與派息政策 |
| 意見分歧 | 保留事項、表決及僵局處理 |
| 股東退出 | 轉讓限制、估值、優先購買及付款安排 |
| 身故或失能 | 代表權、股份承接及後續程序 |
股東協議、章程和董事決議應互相配合。只簽一份模板,未必能處理實際持有及退出問題。
商業實質不能靠租一個地址代替
公司為什麼設在馬來西亞、誰作決策、投資如何管理,以及服務由誰提供,都應能用事實說明。董事會紀錄應反映真正討論與決定,不宜事後補出未曾發生的會議。
銀行審查、公司稅務居民、轉讓定價及海外收入豁免的實質要求並不完全相同。能解釋商業理由,不代表自動符合所有稅務優惠。
常被誤解的情境
「居民董事只需照海外股東指示簽名。」
董事仍須履行職責,不能在利益衝突時一律以提名人的要求優先。
「有辦公地址和股東協議,就必然有足夠實質。」
還須看活動、資源、管理及適用規則,文件名稱不能代替實際運作。
下一步應該怎麼判斷
先列出日常和重大決策,再分配批准、簽署與報告責任。多股東公司應在投入資金前談妥補款及退出,讓律師把約定整理成相互一致的文件。
如果你正在設計海外持股的馬來西亞公司,歡迎在下方表格留下股東人數、管理地點及主要用途,聯絡我們了解準備方向。
常見問題 FAQ
Q1:居民董事可以把所有責任交回海外股東嗎?
不能,授權分工不會自動排除董事法定義務。
Q2:私人公司一定要有章程嗎?
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一律必須採納章程,但仍受公司法及有效治理文件規範。
Q3:商業實質是否有一份所有情況通用的清單?
沒有,銀行、稅務居民及特定優惠各有判斷要求。
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可查閱的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投資建議。架構、跨境付款及稅務處理須按真實交易、收款人身份與適用法例確認。
References
SSM — Companies Act 2016,第 66、196、213–218、245–259 條等;SSM — 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2025 修訂;LHDN — Tax Treatment in Relation to Income Received from Abroad,2024 修訂版(期限另參照其後修訂);HSBC Malaysia — Onboarding Requirements for Local and Foreign Compan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