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出資產,先看資產與交易的性質
公司收到出售款項,不代表整筆款項或帳面盈利都直接乘上 24%。出售存貨、投資股份、持有物業或海外資產,可能適用不同計算。
先確認誰是出售人、資產在哪裡、何時購入,以及出售屬投資處置還是業務活動,再估算稅款。用公司持有有管理上的用途,但不能只因公司稅率低於某些個人稅率,就認定總稅負較低。
本地非上市股份,有專門的 CGT 計算
公司等指定主體出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符合第 15C 條條件的特定境外公司股份,須先確認是否落入 CGT 範圍。就這套本地資本資產框架,一般計算如下:
| 資產取得日期 | 稅率安排 |
|---|---|
|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 | 可按規則選擇應課稅收益的 10%,或毛出售價的 2% |
|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 | 應課稅收益的 10% |
2% 的基礎是毛出售價,10% 的基礎則是按規則計算的應課稅收益,不能只比較兩個百分比便選較小的一個。取得成本、可扣費用及虧損處理,均須有文件支持。
這類處置一般須在法定處置日起 60 日內提交 e-CKM 及繳稅,不應等到公司年度 Form C 才開始處理。處置日也不一定等於尾款入帳日。
公司直接賣樓,要與賣股份分開
公司出售馬來西亞物業,如屬資本性質的處置,一般按 RPGT 處理:
| 公司類別 | 首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及以後 |
|---|---|---|---|---|
| 馬來西亞成立的公司 | 30% | 20% | 15% | 10% |
| 境外成立的公司 | 30% | 30% | 30% | 10% |
稅率適用於應課稅收益,不是整筆售價。本地公司即使由外國股東持有,也不因此變成境外成立公司。
若物業屬發展或買賣業務的存貨,則須按所得稅規則處理。出售持樓公司的股份,也不能直接照搬上表;公司等指定主體的相關 RPC 股份處置,已須轉看 CGT。
海外資產收益,另看匯入與豁免條件
居民公司收到匯入馬來西亞的海外資本資產處置收益,須按海外資產規則判斷,不能直接套用本地股份的 10% 或 2%。
截至本次核對,相關海外資本收益豁免已延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要符合適用範圍及經濟實質要求,包括在馬來西亞有足夠的合資格人員及營運開支;並不是成立一家空殼公司就自動免稅。
不同主體的條件有所區別,單位信託的選項不能直接套給一般公司。這項豁免也不同於個人海外收入至 2036 年的安排,更不能拿來推定海外股息適用同一期限。
一般公司稅與股東派息,要分兩層計算
一般應課稅公司收入的標準稅率為 24%,中小企業分段優惠另有資格。自 2024 課稅年起,境外公司或非公民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 20% 實繳普通股股本,是限制優惠資格的條件之一。
公司出售資產後,資金仍屬公司。其後向個人股東派息,還須另看自 2025 課稅年起的個人 2% 股息稅及全年 RM100,000 門檻等規則,不能把公司稅後款項直接當作股東可全數免稅提取的錢。
常被誤解的情境
「CGT 有 2% 選項,一定比 10% 便宜。」
兩者的計稅基礎不同,而且不是所有取得日期的資產都有選項。
「海外資產收益免稅到 2030 年,公司就不用有實際活動。」
公司豁免仍有經濟實質等條件,須保留相應證明。
下一步應該怎麼判斷
把交易分成公司出售、公司納稅及股東取款三步,分別列出金額、日期與文件。已有境外公司的人,也應確認實際管理與控制地點,不能只看公司註冊證書上的國家。
如果你正安排公司出售股份或物業,歡迎在下方表格留下公司成立地、資產類型及預計出售時間,聯絡我們了解準備方向;正式計算及申報由合資格稅務人士確認。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出售資產都按 24% 計稅嗎?
不是,股份 CGT、物業 RPGT、業務所得及海外資產收益,各有不同規則。
Q2:公司賣樓第六年起免 RPGT 嗎?
一般馬來西亞成立的公司在第六年及以後仍適用 10%,不能套用公民或永久居民個人的零稅率。
Q3:公司海外資本收益豁免至 2030 年是無條件的嗎?
不是,一般公司仍須符合經濟實質及相關適用條件,收入類型也不能混用。
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可查閱的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收入性質、稅務居民身份、豁免與申報須按實際交易及適用法例確認。
References
LHDN — Guidelines on Capital Gains Tax for Unlisted Shares,2026 年 9 月 21 日版;LHDN — Tax Treatment on Gains from the Disposal of Foreign Capital Assets,2026 年 9 月 29 日修訂版;LHDN —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Rates;LHDN — Public Ruling 8/2025:Tax Treatment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 Companies;LHDN — 2025 年預算案稅務研討會問答,個人股息稅;LHDN — Public Ruling 9/2019:Residence Status of Companies(居民身份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