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交易流程」系列的一篇,回答簽約之後交割與過戶登記如何完成,寫給已經簽約、在日本置產走到最後一步的人。從看房到買後申報的完整流程,見主文日本買房流程怎樣走?從看房、出價、重要事項說明到過戶登記。
交割(決済)當天,到場的司法書士(司法書士,受委託代辦登記的法律專業人員)會先確認登記所需的文件與資訊是否齊全,你才付清尾款;賣方收到價款後交屋(引渡し),並為你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時須繳納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土地為1.5%(2029年3月31日前),建物為2%;自住且符合條件的住宅建物可降為0.3%(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司法書士的報酬沒有統一價格,由各事務所自訂,並與你議定。
登記時還須提交哪些資料,取決於你的情況:住在國外的外國人,須附海外住址證明;外國人的羅馬字姓名會記錄在登記上;在日本沒有住所的所有人,須登記國內聯絡人(沒有者可申報「無」)。2026年10月5日起,申請登記成為所有人者均須申報國籍等。
為什麼到了交割這一步,還會讓人不安?
- 款項先付出,所有權須登記後才能對外主張:未完成登記,你即無法對第三人主張自己是所有人;買賣契約在你與賣方之間仍然有效。
- 替你辦登記的不是仲介:仲介依媒介契約受託處理的是買賣本身;登記屬於相關手續,可委託司法書士代辦。
- 住在海外的所有人,登記時須多備幾項資料:相關要求自2024年4月1日以來陸續新增,2026年10月5日起還須申報國籍(見〈住在海外或不是日本國籍,登記時多了什麼?〉)。
交割那天,事情照什麼順序發生?
一般是先確認、再付款、最後送件。這是地方政府與司法書士團體說明的一般做法,並非法律規定的程序;實際安排以你的契約與司法書士的說明為準。
- 交割日之前:備妥尾款,以及契約約定的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等精算金。登錄免許稅與司法書士報酬須支付多少,應先請司法書士列出金額與計算方法。
- 司法書士確認文件:到場的司法書士確認所有權移轉、塗銷賣方原有抵押權(抵当権)等所需的文件與資訊。依司法書士團體的說明,司法書士也須確認當事人為本人、確有買賣的意思,以及買賣的標的物。
- 你付清尾款:確認完成後才付款。文件不齊或資訊無法確認時,交割延期。
- 交屋與送件:賣方收到價款後交屋,並為你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司法書士團體的說明,司法書士會將塗銷舊抵押權、所有權移轉、新抵押權設定等一連串手續,依序一併向法務局送件。
- 登記完成:法務局將新的登記識別情報(登記識別情報,你日後自己申請登記時用來確認身分的一組符號)通知你。
為什麼要在同一個場合確認完畢才付款?因為登記是你對外主張所有權的依據。目前法律並未規定買賣後須在多久內辦理移轉登記,但自住的稅率減輕要求取得後1年內登記;在東京都,取得後30日內申請登記者,不動產取得稅原則上無須另行申告(見下文)。
司法書士在這一天替你做什麼?
司法書士代理你申請登記、準備送交法務局的文件,並在交割現場把關。法律並未強制委託司法書士,你本人也可以申請。
- 法定業務:受委託代理登記申請,製作向法務局提出的文件。
- 確認你的身分與交易目的:代辦買賣登記的司法書士,須依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確認你的身分、交易目的與職業,但不確認資產與收入。
- 收齊賣方的文件:登記原則上由你與賣方共同申請。賣方須提供自己的登記識別情報;以書面申請時,還須附上3個月內的印鑑證明(印鑑証明書,證明印章已向政府登錄的文件)。
- 你是否須提交印鑑證明:單純取得所有權的買方,一般提交的是住所證明;如果同時以該物件辦理房貸抵押登記,一般會需要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實際須備哪些文件,簽約前應向司法書士確認。
司法書士報酬由各司法書士自由訂定。依日本司法書士會連合會的會則,司法書士須明示金額、計算方法與各項費用,經你同意後決定。取得報價時,將登錄免許稅、報酬與其他費用分開列示,較易核對。
登記要花哪些錢?哪些在交割當天,哪些之後才來?
交割當天前後須支付的,主要是登錄免許稅、司法書士報酬與固定資產稅精算金;不動產取得稅則在取得之後,由房產所在的都道府縣另行課徵。登錄免許稅與不動產取得稅原則上以固定資產課稅台帳登錄的價格(評價額)計算,不是以成交價計算;抵押權的登錄免許稅則以借款金額計算。
| 項目 | 時點 | 計算方式 | 減輕措施到期日 |
|---|---|---|---|
| 登錄免許稅:土地所有權移轉 | 過戶登記 | 評價額×1.5%(原為2%) | 2029年3月31日 |
| 登錄免許稅:建物所有權移轉 | 過戶登記 | 評價額×2%;個人自住住宅符合條件為0.3% | 0.3%限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 |
| 登錄免許稅:抵押權設定(用房貸時) | 過戶登記時一併辦 | 借款金額×0.4%;個人自住住宅的購屋貸款符合條件為0.1% | 0.1%限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自住住宅,並在取得後1年內登記 |
| 司法書士報酬與各項費用 | 依與司法書士的約定 | 各事務所自訂,須明示金額、計算方法與各項費用 | 不適用 |
| 固定資產稅等精算金 | 交割 | 是否分攤、如何計算,依買賣契約約定 | 不適用 |
| 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産取得税) | 取得之後 | 住宅與土地為評價額×3%,非住宅建物4%;宅地的課稅標準減半 | 3%與宅地減半到2027年3月31日 |
表中為買賣取得的情形;繼承、贈與等取得方式另有規定,此處未列。
自住的0.3%,海外買方用得上嗎?
目前不住在日本、購買用於度假或出租的人,沒有適用此項減輕的方式,建物按2%計算。0.3%僅適用於個人購買供自己居住的住宅,且僅減輕建物部分,土地仍按1.5%。
條件包括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取得後1年內登記,並於申請登記時附上房屋所在市町村等出具的住宅用家屋證明(住宅用家屋証明);登記後才補交者,不得適用。以東京都目黑區為例,公寓須為耐火或準耐火建築物,中古屋須為1982年1月1日以後建築(更早者須另附耐震基準適合證明書等),申請此證明時須附住民票影本。尚未入住者,須另交申立書,以及說明現住房屋如何處理、為何入住晚於登記的文件;入住晚於登記時,目黑區以申立書認可的入住期間原則上為2週以內。
能否適用自住減輕,取決於你在登記前後能否實際遷入,並取得住民票與市町村的證明;如不確定,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交割之後才來的稅
- 不動產取得稅:以東京都為例,取得後30日內須向都稅事務所申告;30日內已申請登記者,原則上無須申告。2026年4月1日以後取得者,課稅標準土地未滿16萬日圓、買賣取得的建物未滿34萬日圓,不課稅。其他道府縣的規定可能不同。
- 固定資產稅:由每年1月1日登記為所有人者繳納。年中購買時,當年的稅由1月1日的登記名義人繳納;你與賣方之間如何分攤,依契約的精算條款。
住在海外或不是日本國籍,登記時多了什麼?
共多出五件事。前三件自2024年4月1日起適用,住址變更義務自2026年4月1日起,國籍申報自2026年10月5日起。
- 海外住址的證明:住在國外的外國人成為所有人時,須附本國或居住國政府出具的住所證明;或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本人宣誓陳述內容、經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加護照影本。外文文件須附譯文。你所在地的哪一份文件會被接受,法務省的說明並未列出,應先與司法書士確認。
- 羅馬字姓名:外國人成為所有人時,羅馬字姓名(ローマ字氏名)會一併記錄在登記上。沒有日本住民登錄、持有護照的人,可以護照影本證明,且護照須在登記受理當天仍然有效;護照即將到期者,交割前應先確認效期。
- 國內聯絡人:在日本沒有住所的所有人,須登記一位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的姓名、住址等;沒有者可以申報「無」。聯絡人可為個人或法人,官方預想的是不動產相關業者、司法書士等;聯絡人的承諾書和印鑑證明由聯絡人那一方準備。
- 國籍:2026年10月5日起申請登記成為所有人時,須一併申報國籍等,住在海外亦同,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影本。官方說明的「國籍等」包括「台灣」這類地域名稱。記錄的國籍由法務局內部保有,不屬於登記公開的內容;未申報時,登記官會要求補正。
- 之後搬家要自己辦:所有人的地址或姓名變更後,須在2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無正當理由而未辦理,可能被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住在海外的所有人不在法務局依職權代辦的範圍內,須自行申請。
國內聯絡人並非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代你處理稅務的人)。兩者屬於不同的制度,辦妥其中一項,不代表另一項也已辦妥。各份文件的要件與替代方法,見外國人買日本房產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身分、地址、印章與資金證明。
例子:交割日落在2026年10月5日以後的海外買方
住在高雄的王先生購入東京一間中古公寓,打算來日本度假時使用,不辦理房貸,交割日訂在2026年10月下旬。他在日本沒有住所。
- 交割前:備妥尾款與契約約定的固定資產稅精算金,請司法書士先列出報酬的金額、計算方法與各項費用。
- 登記文件:住所證明(政府出具,或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附譯文)、登記受理當天仍有效的護照影本(證明羅馬字姓名)、國內聯絡人資料或申報「無」。交割日在10月5日以後,還須申報國籍。他沒有辦理房貸抵押登記,一般提交的是住所證明。
- 登錄免許稅:他並非遷入自住,建物按評價額的2%,土地按1.5%。
- 取得之後:東京都的不動產取得稅,30日內已申請登記者,原則上無須另行申告;稅額按評價額計算,住宅與土地為3%(2027年3月31日前)。
- 以後:在台灣搬家時,須在2年內自行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他要做的是:交割前與司法書士核對文件清單與費用明細,並確認交割日是否落在10月5日以後。
哪些情況要特別小心?
- 文件不齊,交割會延期:海外的住所證明須在當地向政府或公證人取得,外文還須附譯文。應提早準備,並先請司法書士確認。
- 賣方也住在海外:賣方在國外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時,依法務省的說明,可改附日本領事作成的署名證明(署名証明);距離在外公館甚遠等情形,也可使用外國公證人的署名證明。外務省說明,日本在外公館的署名證明只發給日本國籍者,外國籍賣方須委託居住地的公證人辦理;業界解說另提到駐日大使館核發的簽名證明,或由本人在當地公證人面前簽名認證的宣誓供述書,作法可能因國籍而不同。應問清楚賣方的文件由誰準備、何時備齊。
- 賣方無法提供登記識別情報:賣方因故無法提供登記識別情報時,法律另有處理方式,由司法書士確認。
- 擬適用自住減輕,證明須於申請登記時附上:登記後才補交者,不得適用0.3%。
登記完成後,下一步看什麼?
- 妥善保管登記識別情報:它按每筆不動產、每位所有人分別設定,日後你出售房產時須提供,切勿外流。
- 自行查閱一次登記:任何人繳納手續費均可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確認權利部甲區已記錄你為所有人。窗口申請600日圓;線上申請、郵寄收件520日圓,到登記所等窗口領取490日圓(2026年9月30日查核的金額,以法務局公布為準)。如只需在電腦上查看內容,可使用登記情報提供服務(登記情報提供サービス),但該服務不核發證明書。
- 外匯法報告:如果你是外匯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上的非居住者,取得後20日內須經日本銀行提出報告,細節見主文。
尚未簽約、想先釐清手付金、重要事項說明或整體順序者,可以回到主文從頭閱讀。
想釐清自己的情況
交割日、文件由誰準備、能否適用自住減輕,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把你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日本房產過戶登記問答 FAQ
在日本買樓(買房)過戶,需要請司法書士嗎?
法律並未強制,你本人也可以申請登記。司法書士受委託代理登記、製作送交法務局的文件,並在交割現場確認文件後才讓你支付尾款;報酬由各事務所自訂,應先請對方說明金額與計算方法。
買來度假或出租的物業(房產),登錄免許稅可以用0.3%嗎?
目前沒有適用的方式。0.3%僅適用於個人自住的住宅建物,申請登記時須附市町村的證明,以目黑區為例還須附住民票影本;不自住時,建物按2%、土地按1.5%(2029年3月31日前)計算。
交割日在2026年10月5日以後,登記要多準備什麼?
須一併申報國籍等,住在海外亦同,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影本。國籍資訊由法務局內部保有,不公開。住在國外的外國人須附的住所證明、外國人的羅馬字姓名,以及在日本沒有住所者須登記的國內聯絡人(或申報「無」),仍照舊準備。
名詞小詞典
- 交割(決済):買方付清尾款的步驟。
- 交屋(引渡し):賣方交付物件,並為買方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司法書士):受委託代理登記申請、製作送交法務局文件的法律專業人員。
- 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辦理登記時繳納的稅。
- 登記識別情報(登記識別情報):登記名義人日後自己申請登記時,用來確認身分的一組符號。
- 印鑑證明(印鑑証明書):證明印章已向政府登錄的文件。
- 住宅用家屋證明(住宅用家屋証明):市町村等出具、證明房屋符合自住住宅條件的文件,須於申請登記時附上。
- 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産取得税):取得房產後由都道府縣課徵的稅。
- 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每年由1月1日的登記名義人繳納的持有稅。
- 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本人宣誓陳述內容、經公證人認證的文件。
- 羅馬字姓名(ローマ字氏名):外國人姓名的拼音寫法,會一併記錄在登記上。
-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在日本沒有住所的所有人登記的日本國內聯絡對象,可以申報「無」。
- 署名證明(署名証明):證明簽名確為本人所簽的文件,在某些情形可代替印鑑證明。
-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證明登記記錄內容的文件,任何人均可申請。
- 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所有人不在當地時,代為處理稅務的人。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是日本現行法令、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的說明文件,以及部分專業團體的解說;引用時依日文原文整理成中文。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而來,官方並未直接寫明:買賣後的移轉登記沒有法定申請期限(查核不動產登記法的申請義務與過料條文);單純取得所有權的買方一般交住所證明、辦房貸抵押登記時一般會需要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不動產登記規則條文交叉解讀);不自住的海外買方沒有適用住宅用家屋稅率減輕的方式(查核租稅特別措置法與東京都目黑區的證明要件);固定資產稅精算由當事人約定(神戶市與東京都的說明)。
- 以下內容來自專業團體或業界解說,並非法律條文:司法書士在交割現場的確認與一併送件、報酬的決定方式(日本司法書士會連合會及其研究所),外國籍賣方的簽名證明作法(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2015年)。交割順序取自東京都2021年的消費者說明;住宅用家屋證明的要件以東京都目黑區為例,不動產取得稅的申告與免稅點以東京都為例,其他地方的規定可能不同。
- 登記時申報國籍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住宅用家屋與抵押權的登錄免許稅減輕、不動產取得稅的減輕措施期限到2027年3月31日,土地的登錄免許稅減輕到2029年3月31日,之後是否延長,取決於屆時的稅制修正。登記事項證明書的手續費以查核日為準,日後可能調整。
參考資料
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不動産取引の手引き9 残金支払(決済)と引渡し / 日本司法書士会連合会 司法書士総合研究所-デジタル時代の不動産登記における司法書士の役割 / 日本司法書士会連合会-司法書士の報酬 / e-Gov法令検索-司法書士法 / 国土交通省-不動産の購入を検討される皆様へ(購入の媒介委託者用) / e-Gov法令検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令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規則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警察庁 JAFIC-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の概要(令和8年8月7日時点)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7191 登録免許税の税額表 / e-Gov法令検索-租税特別措置法 / e-Gov法令検索-登録免許税法 / 目黒区-住宅用家屋証明 要件 / 目黒区-住宅用家屋証明 必要な書類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 / 東京都主税局-不動産取得税 / 総務省-地方税制度:固定資産税 / 神戸市FAQ-No.1159 固定資産税の月割清算 / 法務省-外国居住の外国人や外国法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る登記の申請をする場合の住所証明情報について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職権による住所等変更登記関係) / 法務省民事局長通達-令和8年9月4日法務省民二第872号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ため印鑑証明書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 外務省-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証明 / 不動産流通推進センター-不動産相談 売買事例1510-B-0204 / 法務省-不動産登記のABC / 法務局-登記事項証明書等の請求にはオンラインでの手続が便利です / 財務省-非居住者による本邦の不動産等取得に係る報告 制度の概要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不動產交易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