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交易流程」系列的一篇,回答外國人在日本買房須準備哪些文件。想先了解整個買房流程的讀者,可參考主文日本買房流程怎樣走?從看房、出價、重要事項說明到過戶登記。
外國人在日本買房,須準備的文件可分為四類:身分證明、住址證明、登記用的姓名與國籍資料,以及僅在特定情況下才需要的印鑑證明與資金文件。有日本住民票的人,可以住民票證明住址、以在留卡確認身分。沒有住民票的人,可以護照等文件確認身分;護照未記載住址時,還須另行證明住址。實際住在海外的人,登記時另須準備本國或居住國政府的住所證明,或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沒有住民票的人一般無法在日本登錄印鑑,需要印鑑證明時,須改用替代文件。
會要求你提供文件的對象有四個:仲介或賣方業者、辦理登記的司法書士、登記機關,以及使用貸款時的銀行。
為什麼每個人拿到的文件清單都不一樣?
因為文件清單取決於兩件事:你屬於哪一種買方,以及文件要交給誰。
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欄。在日本有住所的中長期在留者、特別永住者等外國人,會有住民票(住民票,市區町村的居民登記紀錄);以觀光等短期入境的人則沒有。本文據此分為「有住民票的人」與「沒有住民票的人」兩欄。登記時須附海外住址文件的,是實際住在海外的人。
再確認文件須交給誰。仲介須確認你的身分,登記則需要住址、姓名與國籍資料。法律規定的資產收入確認僅適用於高風險交易;其他資金文件是業者或銀行自行的要求。
先看總表:有住民票和沒有住民票,各要準備什麼?
| 項目 | 有住民票的人 | 沒有住民票的人 | 要求方 |
|---|---|---|---|
| 身分確認 | 在留卡(在留カード)、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等 | 護照等本人確認文件;不住在日本者,也可使用日本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等發行、記載住址的文件;護照未記載住址時,另行提供證明現住址的文件 | 仲介或賣方業者;司法書士 |
| 登記的住址證明 | 住民票 | 實際住在海外者:本國或居住國政府出具的住所證明,或當地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外文須附譯文 | 過戶登記 |
| 羅馬字姓名 | 須提供並附證明;外國人住民票上沒有羅馬字姓名者,可以不提供 | 含羅馬字姓名與照片頁、在登記受理日有效的護照影本 | 過戶登記 |
| 國內聯絡人 | 不適用 | 在日本沒有住所者:一位日本國內聯絡人,或申報「無」 | 過戶登記 |
| 國籍(2026年10月5日起) | 載有國籍的住民票影本、在留卡影本等 | 護照影本等 | 過戶登記 |
| 自住的登記稅率減輕 | 登記時附市町村的證明書;以東京都目黑區為例,申請時附住民票影本 | 不住在日本、購買用於度假或出租者,目前沒有適用方式 | 過戶登記 |
| 印鑑證明 | 單純取得所有權一般不需要;以該物件辦理房貸抵押登記時,一般會需要,應先詢問司法書士;可在居住地登錄印鑑 | 同左;一般無法在日本登錄印鑑,需要時改用署名證明等替代文件 | 抵押權設定登記 |
| 資產與收入文件 | 法律僅對高風險交易、財產移轉超過200萬日圓時要求 | 同左 | 仲介或賣方業者;銀行另有自行的要求 |
以下逐項說明各份文件的條件與例外。
仲介確認身分時,要看哪些文件?
仲介會確認你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並詢問買房目的與職業。這稱為交易時確認(取引時確認),是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經營不動產買賣與仲介的業者)依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在買賣時須執行的程序。此程序並非僅針對外國人,日本人買房亦同。
交易目的由你自行申告,可以口頭說明,也可以勾選業者準備的清單。清單列出哪些選項,由業者自訂,法律並無規定。
可用的本人確認文件包括在留卡、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以及記載姓名與出生年月日的護照。設有有效期限的文件,出示當天須仍有效。不住在日本的外國人,也可使用日本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或國際機關發行、記載姓名、住址與出生年月日的文件。
- 護照沒有住址:護照仍可作為本人確認文件,但住址須以其他本人確認文件或補充文件另行證明。補充文件須為出示日前6個月以內者,或仍在有效期內。住在海外的人可使用哪一份文件,應先詢問仲介。
- 只是短期入境:即使在日本沒有住處,也不得省略住址確認。業者仍須確認你在本國或居住國的住址。
- 不見面確認:未記載住址、IC晶片也沒有住址資訊的護照,即使另附住址文件,也不得用於部分非面對面的確認方法。人在海外、打算遠距簽約時,應先詢問仲介將採用哪一種方式確認。
辦理登記的司法書士(司法書士,受委託代辦登記的法律專業人員)也須再進行一次交易時確認,確認你的身分、交易目的與職業,但不查核資產與收入。
登記要的住址證明,住在海外怎麼準備?
住在日本、有住民票的人使用住民票。住在海外的外國人登記為所有人時,2024年4月1日以後申請的登記,須從兩種文件中擇一準備:
- 本國或居住國政府出具的住所證明,例如相當於日本住民票的文件。
- 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本人宣誓陳述住址等事項、經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加上護照影本。
外文文件均須附譯文。護照影本須在宣誓供述書作成日或登記受理日有效,並包含姓名、有效期間與照片頁;如果未與宣誓供述書合訂,須註明與原本相符,並由本人簽名或記名蓋章。
宣誓供述書原則上應找本國或居住國的公證人認證。僅在兩國均無公證制度、因病無法回國等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可改由日本公證人認證。沒有護照的人,另附上申書(上申書,向登記機關說明情況的書面)與其他本人確認文件的影本。
法務省的說明並未列出哪一份台灣或香港文件屬於第1種。你手上的文件能否使用,取決於國籍、居住國與登記要求,應先向司法書士確認;也可以把你的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羅馬字姓名、國內聯絡人和國籍,要交什麼?
這三項均於過戶登記時一併提供。
羅馬字姓名(ローマ字氏名):2024年4月1日起,外國人登記為所有人時,須提供羅馬字姓名並附證明;登記記錄會將羅馬字姓名與姓名一併記載。未登錄於日本住民基本台帳的人,可以護照影本證明:護照須在登記受理日有效,影本須包含羅馬字姓名、有效期間與照片頁,並註明與原本相符、由本人簽名或記名蓋章。護照即將到期者須留意這一點;有住民票的人應使用何種證明,請向司法書士確認。
可以不提供羅馬字姓名的例外有三種:以通稱名申請、外國人住民票上沒有羅馬字姓名,或由他人代位申請且難以提出證明。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在日本沒有住所的所有人,登記時須登記一位國內聯絡人的姓名、住址等。聯絡人可為個人,也可為法人,例如不動產業者或司法書士;沒有適合人選時,可以申報「無」。聯絡人須準備承諾書,以及自己的印鑑證明(或電子簽章與電子證明書)。
國籍:2026年10月5日起,登記為所有人時須一併申報國籍,住在海外的人亦同。申報的是國籍所屬國,或法律規定的地域(例如「台灣」);證明文件例如載有國籍的住民票影本、護照影本或在留卡影本。此項資料屬於內部保存資訊,不會在登記中公開。未申報時,登記官會要求補正;未補正時,即依所附文件能判明的國籍記錄。
要不要日本印章和印鑑證明?
取決於你是否同時辦理房貸。一般來說,單純取得所有權的買方,提交的是住所證明;如果同時以該物件辦理房貸抵押登記,一般會需要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實際須準備哪些文件,簽約前應向司法書士確認。
印鑑證明(印鑑証明書)是證明印章已向市區町村登錄的文件。至於蓋章本身,日本法律規定,依法令須簽名蓋章的場合,外國人簽名即可。
- 有住民票:以東京都港區和橫濱市為例,外國人在當地有住民登錄、年滿15歲並有意思能力,即可申請印鑑登錄(印鑑登録);港區要求出示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等。橫濱市另說明,印章須使用住民票上記載的姓名;如想以漢字姓名、通稱或片假名刻印,須先讓住民票記載這些寫法。各地規定以居住地的區市町村公所為準。
- 沒有住民票:沒有日本住民票的人,一般無法在日本登錄印鑑。法務省說明,住在外國、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時,登記可改附日本領事作成的署名證明(署名証明);距離日本在外公館甚遠等難以取得時,也可附外國公證人作成的署名證明。
法務省頁面所附的例子是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外務省說明,日本在外公館的署名證明只發給日本國籍者,外國籍者須委託居住地的公證人。依業界解說,外國人也可改用所屬國駐日大使館等核發的簽名證明(サイン証明書);本人不來日本時,也有由司法書士先準備文件、本人在當地公證人面前簽名認證的作法。各國作法可能不同,請依司法書士的指示準備。
「資金證明」到底是誰要的?
法律要求仲介等業者查核你的資產與收入,僅限一種情況:高風險交易,且交易伴隨超過200萬日圓的財產移轉。
高風險交易例如居住或位於伊朗、北韓的顧客,或外國重要公職人員及其家族等。確認方式是查看源泉徵收票、確定申告書、存摺等文件,不要求確認全部資產與收入。
不屬於這些情況時,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即不要求業者確認你的資產與收入。仲介、賣方或銀行另行要求你提供資金文件,屬於其自身的作法,依各自規定;辦理登記的司法書士則不查核資產與收入。
- 用貸款時:民間銀行對外國人、非居住者的房貸(按揭)條件,目前查無官方統一標準,須逐家向銀行確認。須準備哪些文件,以申請的銀行為準。
- 從海外匯款時:外匯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上的居住者單次匯入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時,事後須提出支付等報告(支払又は支払の受領に関する報告書);外匯法上的非居住者無須提出。
例子:在東京工作、用房貸買自住公寓
王先生持有在留卡,在東京的公司工作,入境已滿6個月以上,有住民票。他打算以民間銀行的房貸購買一間中古公寓自住,頭期款從台灣的帳戶匯入。
- 簽約時:仲介確認他的身分、交易目的與職業,他可以出示在留卡。
- 登記時:住址證明使用住民票;國內聯絡人不適用;2026年10月5日起申報國籍,可附載有國籍的住民票影本或在留卡影本;羅馬字姓名應如何證明,先詢問司法書士。
- 自住減輕:符合條件、擬適用自住的登記稅率減輕,登記時須附市町村的證明書。
- 印章:他以該物件辦理房貸,辦理房貸抵押登記時,一般會需要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他有住民登錄,可在居住地申請印鑑登錄。
- 匯款:他在外匯法上推定為居住者,單次從台灣匯入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時,事後須提出支付等報告。
他要做的是:簽約前分別向銀行與司法書士確認各須哪些文件,並確認匯款後是否須提出支付等報告。
買完之後,還要交什麼?
如果你是外匯法上的非居住者,取得後20日內須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報告;2026年4月1日起不問目的,自住也須報告。報告書僅有日文版,可以自行提出,也可以由住在日本的代理人(例如仲介)代為提出。
是否屬於非居住者,依居住與工作狀況判斷,並非依簽證名稱。外國人原則上推定為非居住者;在日本國內的事務所工作,或入境後滿6個月的人,推定為居住者。
之後如果住址或姓名變更,住在海外的屋主須自行在2年內申請變更登記。
聽到這些說法,先停下來確認
- 「只要護照就夠了」:護照可以確認身分,但未記載住址時須另行證明住址,登記也須另備住所證明。
- 「外國人買房,法律規定都要財力證明」:法律上的資產收入確認僅限高風險交易、且超過200萬日圓;其他屬於業者或銀行自行的要求。
- 「要找日本人當聯絡人才能買」:國內聯絡人可為法人,也可以申報「無」。
- 「買方要/不用印鑑證明」:取決於是否同時辦理房貸抵押登記,以司法書士的指示為準。
簽約前,怎樣確認文件備齊?
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欄:有無住民票,在外匯法上是否屬於非居住者。再對照總表,逐項問清楚由誰準備:
- 仲介採用哪一種方式確認身分,住址須提交哪一份文件。
- 司法書士接受哪一份住所證明,譯文由誰準備。
- 國內聯絡人找誰,或申報「無」。
- 是否辦理房貸抵押登記;如有,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如何準備。
- 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匯款後是否須提出支付等報告。
- 外匯法報告由誰提出。
登記費用與交割當天的細節,見日本房產過戶登記怎樣完成?司法書士、登記費與交割流程。
想釐清自己的情況
居住地、有無貸款、國籍不同,須準備的文件也不同。把你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外國人買日本房產文件問答 FAQ
護照上沒有住址,可以在日本買樓(買房)嗎?
可以護照確認身分,但住址須另行證明:簽約時向仲介提供證明現住址的文件,登記時另備本國或居住國政府的住所證明,或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
外國人在日本買房,需要刻日本印章嗎?
依法令須簽名蓋章的場合,外國人簽名即可。單純取得所有權的買方,一般提交的是住所證明;辦理房貸抵押登記時,一般會需要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簽約前應向司法書士確認。
在日本置產,要提供資金證明(財力證明)嗎?
法律要求確認資產與收入的,僅限高風險交易、且財產移轉超過200萬日圓。其他情況的資金文件,屬於仲介、賣方或銀行自行的要求,依各自規定準備。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是日本現行法令,法務省、警察廳、財務省、日本銀行與地方政府的說明文件,以及一份專業團體的案例解說。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而來,官方並未直接寫明:買方是否需要印鑑證明(不動產登記規則條文交叉解讀);短期入境的外國人買房仍須確認住址(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施行規則與施行令對照);沒有住民票的人一般無法登錄印鑑(港區與橫濱市的說明);不自住的海外買方沒有適用自住登記稅率減輕的方式(租稅特別措置法與東京都目黑區的證明要件);民間銀行房貸查不到官方統一標準(僅查到住宅金融支援機構 Flat 35 的條件,未查各銀行)。
- 外國人以駐日大使館簽名證明代替印鑑證明、本人在當地公證人面前簽名認證的作法,出自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2015年的案例解說,所引的法務省通知原文未能取得。印鑑登錄以港區、橫濱市為例,住宅用家屋證明以目黑區為例,其他地方的規定可能不同。
- 登記時申報國籍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本文未查核:台灣、香港哪一份文件會被登記接受為住所證明;香港籍在國籍欄如何記錄;銀行辦理國際匯款時確認身分的門檻;非面對面確認身分的具體方法。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 / 警察庁 JAFIC-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の概要(令和8年8月7日時点) / 警察庁 JAFIC-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の改正に係るQ&A / e-Gov法令検索-住民基本台帳法 / 法務省-外国居住の外国人や外国法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る登記の申請をする場合の住所証明情報について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規則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職権による住所等変更登記関係) / 法務省民事局長通達-令和8年9月4日法務省民二第872号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外国人ノ署名捺印及無資力証明ニ関スル法律 / 法務省-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ため印鑑証明書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 外務省-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証明 / 不動産流通推進センター-不動産相談 売買事例1510-B-0204 / 港区-よくある質問「外国人でも印鑑登録ができますか。」 / 横浜市-印鑑登録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租税特別措置法 / 目黒区-住宅用家屋証明 要件 / 目黒区-住宅用家屋証明 必要な書類 /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フラット35】ご利用条件 / 財務省-よくあるご質問「日本と海外との間の送金を行う際に必要な手続」 / 日本銀行国際局-支払又は支払の受領に関する報告書 FAQ / 財務省-非居住者による本邦の不動産等取得に係る報告 制度の概要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よくあるご質問(FAQ) / 財務省-リーフレット 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令和8年6月)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不動產交易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與承辦的司法書士、仲介、銀行的要求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