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整理住在日本以外的屋主,把日本房子租出去之後,怎樣安排房客、維修、稅務與日本代理人之間的聯絡;寫給住在台灣、香港或其他地方,已經或準備出租日本房產(物業)的讀者。
從海外管理,靠的是在日本事先分好工:房子本身的事交給出租管理公司,公寓共用部分的事經由管理組合,稅務文件交給納稅管理人,申報則由稅理士或你自己辦理。這幾個角色分屬不同制度,各自能做的事也有界線。以下依事情發生的方向,說明每件事找誰、管理契約讓管理公司先做什麼、你應收到哪些報告,以及租金的稅怎樣一路處理到申報。
人在海外出租,最容易卡在哪裡?
在日本置產後把房子租出去,事情會從四個方向來:房客報修或出狀況、管理組合寄來開會通知、稅務署的文件與申報期限,以及市町村的固定資產稅納稅通知書。每一個方向,在日本要對接的人都不同。
更容易出錯的,是以為一個人可以包辦全部。管理公司可以替你收租、安排修繕,但不能替你報稅,房客不回應合法請求而發生紛爭時,也不能再替你交涉;公寓的國內管理人管的是管理組合的事,不是稅務上的納稅管理人。
先講答案:從海外管理,要安排哪幾件事?
- 房客與修繕:交給出租管理公司(賃貸住宅管理業者),並在管理受託契約(管理受託契約)寫清楚它可以先做什麼、什麼要先問你。
- 管理公司的界線:依國土交通省範本的設計,緊急時管理公司可以先處理再通知你,每件墊付在約定上限內不必先問你;代理續約、與房客協議修繕費用分擔、協議退租時的原狀回復,須先取得你的同意。
- 報告:如果管理公司是依法登錄的業者,須自簽約日起每1年以內,以及契約期滿後,交付書面報告並向你說明(2021年6月15日以前簽的契約另有過渡規定)。
- 稅務:你是非居住者時,在日本國內向你付租金的一方,付款時原則上須先預扣20.42%,個人租來自住的不預扣;你整年住在海外、日本國內所得金額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原則上還要透過國稅的納稅管理人辦理確定申報。
- 公寓共用部分:修繕、開會與表決經由管理組合;需要時選任國內管理人代收通知、代為表決。
在日本,每一件事找誰?
下表依事情發生的方向,整理在日本由誰處理,以及你要事先安排什麼。
| 發生的事 | 在日本由誰處理 | 你要事先安排的 |
|---|---|---|
| 房客報修、室內設備故障 | 出租管理公司(依契約);沒有委託時,修繕義務在你本人 | 契約寫明修繕安排、緊急處理與墊付上限 |
| 外牆、屋頂防水等共用部分的修繕 | 管理組合;依範本由修繕積立金支應 | 收到議案時,以書面或委託代理人表決 |
| 管理組合的開會通知與表決 | 你本人,或你選任的國內管理人 | 申報海外收件地址;看規約是否要求選任國內管理人 |
| 收租、催繳未付的租金 | 出租管理公司,在契約授權的範圍內代理 | 契約寫明代理範圍,以及可否從房租扣除管理報酬 |
| 與房客發生糾紛 | 你本人或律師;管理公司不能再代為交涉 | 事先知道管理公司的界線 |
| 租金的預扣 | 在日本國內付租金的一方;個人租來自住的不預扣 | 確認房客是公司還是個人、租金由誰代收 |
| 稅務署的文件、確定申報、退稅 | 國稅的納稅管理人代收文件;申告書由稅理士或你自己製作 | 向稅務署長申報納稅管理人 |
| 固定資產稅的納稅通知書 | 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 | 向市町村長申報,或申請核准 |
| 登記上的住所變更 | 你自己申請 | 變更後2年內辦理 |
這些角色分屬公寓管理、稅務和登記等不同制度,辦妥其中一項,不代表其他幾項也已辦妥;各角色的法律依據與是否必須,見外國屋主持有日本房產後,管理組合、租務管理與維修成本怎樣安排。要設哪幾種代理人、由誰擔任,要看你的房子是不是公寓、規約怎麼寫,以及你的日本所得是否需要申報。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公寓與登記這兩條線,還要辦哪些手續?
- 向管理組合申報:依範本,地址、電話等申報內容變更時,須立即以書面向管理組合申報。不申報而妨礙管理時,理事長可以探查你的所在,並向你請求探查費用。
- 國內管理人(国内管理人):2026年4月1日起,在日本沒有住所或居所的屋主,可以選任住在日本的人代收集會通知、代為表決,也可以代為清償給管理組合的款項。依範本,申報國內管理人後,總會通知寄給國內管理人。
- 管理費的繳納:範本以屋主的存款帳戶轉帳收取管理費等。住在海外時可以用哪些方式繳納,須向管理組合或其委託的公寓管理公司確認。
- 登記的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有國內聯絡人時,申請登記要附上國內聯絡事項的證明資料、國內聯絡人的承諾,以及其印鑑證明書(或電子簽章與電子證明書);沒有時可以申報沒有。申請把登記住所變更為海外住所時,如果尚未登記國內聯絡事項,也要一併提供。
- 住所變更:登記機關依住民基本台帳網路資訊依職權辦理的「智慧變更登記」(スマート変更登記),海外居住者即使申報了檢索用資訊(検索用情報),也不在對象內。在海外搬家後,須自變更日起2年內自行申請變更登記;無正當理由不辦,可能被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
房客報修或出狀況,怎麼傳到能處理的人?
先分清楚壞的是哪裡:你那一戶裡面的設備,由你或你委託的出租管理公司安排修繕;外牆、屋頂防水等共用部分,由管理組合處理。修繕積立金是管理組合為共用部分修繕積存的錢,專有部分的裝修費用原則上不在其內。
本段與下一段提到的標準管理規約(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和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賃貸住宅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都是國土交通省製作的範本,不是法律;實際以這棟公寓的規約、你簽的契約為準。
你那一戶裡面壞了
房屋使用所需的修繕由屋主負責,可歸責於房客的除外。房客通知需要修繕後,你沒有在相當期間內修繕,或情況急迫時,房客可以自行修繕,並可立即請求你償還必要費用;條文沒有規定「相當期間」是幾天。房屋一部分不能使用、且不是房客的責任時,租金按不能使用部分的比例減額。
所以房客的通知要能及時送到能做決定的人手上。依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受領房客依租約發給你的通知,屬於管理公司代理你的業務;沒有委託管理公司時,房客要知道直接聯絡誰。
共用部分壞了,或要大規模修繕
共用部分的修繕由管理組合決定與安排;依範本,定期的計畫修繕和意外事故的修繕,由修繕積立金支應。管理組合委託的公寓管理公司(マンション管理業者),委託人是管理組合,不是個別屋主,共用部分的問題要經由管理組合反映。
外牆、屋頂防水等大規模修繕工程的決議,2026年4月1日起由出席的屋主及其表決權各過半數決定;以書面或委託代理人表決的,算出席。開會通知寄到你向管理組合申報的收件地址;沒有申報時,寄到你那一戶即視為已送達,房子出租中,通知可能寄到房客住的那一戶。
房客要遵守什麼?
房客在建物的使用方法上,負與屋主相同的義務。依標準管理規約,屋主出租時須在租約中寫明遵守規約的條款,讓房客向管理組合提出遵守誓約書(誓約書)以及已承租的申報;房客違反規約時,屋主須採取必要的矯正措施。委託管理公司招租時,這幾份文件由誰準備、由誰提交,簽約時講清楚。
房子失修,對別人要負什麼責任?
民法第717條規定,土地工作物(土地の工作物)的設置或保存有瑕疵而使他人受損時,由占有者賠償;占有者已盡防止損害所需的注意時,由所有者賠償。一般理解,建物也屬於土地工作物。房子出租時占有者可能是房客,房客已盡注意時,責任可能落到屋主;條文沒有因所有者住在哪裡而區分。
管理契約讓管理公司不問你就能做什麼?
答案寫在你簽的管理受託契約裡。以下是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的設計:
- 緊急時可以先做:災害或事故等必須緊急處理、來不及取得你承認的業務,管理公司可以先實施,再盡速以書面通知內容與費用。費用由你負擔,但因管理公司的責任造成的事故除外。
- 小額墊付不必先問:管理公司不得已墊付的費用,你須盡速償還。每件金額在雙方協議、寫在契約頭書的上限內,不須你事先同意;超過的須事先協議。這個金額由雙方訂定。
- 從房租扣管理報酬要先同意:管理公司可以從房租扣除當月的管理報酬,限於事先取得你同意的部分。
- 代你收租與催繳:押金、房租、共益費等的收取,未收款的催繳,以及受領房客依租約發給你的通知,由管理公司代理。
- 這三件要先問你:代理續約、與房客協議修繕費用由誰負擔、協議退租時的原狀回復,須事先與你協議並取得同意。
- 糾紛之後不能代為交涉:房客不回應合法請求而發生紛爭時,這些業務會構成律師法(弁護士法)第72條禁止的非律師行為,管理公司不能再代為處理;之後由你本人或律師處理。
例如:住在香港、東京公寓出租中的周先生
周先生委託一家登錄的出租管理公司管理東京的公寓。某天深夜,房客通知管理公司浴室漏水。如果這屬於災害或事故等必須緊急處理、來不及取得他承認的情況,依範本的設計,管理公司可以先安排修繕,再以書面通知他內容與費用;費用由他負擔,但因管理公司的責任造成的除外。
修繕費用要和房客協議由誰負擔時,管理公司須先取得他的同意;房客不回應合法請求而變成紛爭時,管理公司就不能再代為交涉。他要做的是:簽約前在契約頭書確認墊付上限,並約定緊急處理後用什麼方式通知他。
委託之前,還要確認兩件事。只替你收租、不做點檢與修繕安排的業者,不屬於出租住宅管理業;管理戶數未滿200戶、沒有登錄的業者,也不受出租住宅管理業法(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對受託管理的義務規範,下文的報告等保障只能靠契約寫進去。房客退租後、還在招租的期間,依國土交通省的解釋文件,房子仍屬出租住宅;委託登錄業者管理時,這段期間也在法律範圍內。
管理報酬的水準和怎樣挑選管理公司,見日本房產管理公司怎樣收費?出租管理、空置管理與維修安排。
管理公司要給你哪些報告?
如果管理公司是登錄業者,法律要求它自簽約日起每1年以內,以及契約期滿後,製作管理業務報告書(管理業務報告書),交付給你並加以說明;2021年6月15日以前簽的契約另有過渡規定。報告書須寫明報告對象期間、管理業務的實施狀況,以及房客投訴的發生與處理狀況。
說明的方式不拘。國土交通省的解釋文件要求業者與你協議說明方式、備好可以雙向溝通的環境,並確認你理解內容;經你同意,可以用電子方式提供。解釋文件也認為,視報告事項宜更頻繁報告。
法定最低頻率是每年一次,每月的收支明細依契約約定。簽約前業者交付的重要事項說明書,列有對委託者報告的事項;簽約後交付的書面,寫明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法、報酬和契約期間,是日後核對報告的依據,值得保存。
報告也是申報的材料。不動產所得的總收入不只房租,也包括更新費(更新料)、押金中不須返還的部分,以及以共益費等名義收取的水電費、清潔費等;報告裡這些項目是否分開列出,值得先和管理公司約定。
租金的稅,從預扣到申報怎麼串?
可以分成四步:付款時預扣、年度申報、列出經費、地方稅與匯款。每一步處理的人不同。
第一步:付租金的一方先預扣
如果你是非居住者(在日本沒有住所、也沒有連續1年以上居所的個人),在日本國內付租金的人,付款時原則上須先預扣20.42%(預扣,源泉徴収)。個人租來給自己或親屬居住而支付的租金,不須預扣;公司承租時,不論用途均須預扣。租稅條約也可能影響稅率。2027年1月1日以後的所得,稅目改為所得稅、防衛特別所得稅和復興特別所得稅,合計仍是20.42%,不是加稅。
租金由管理公司代收時,國稅廳在支付調書(不動産の使用料等の支払調書)的問答中說明:公司承租、把租金匯入只代收租金的管理公司帳戶時,實質收取租金的是屋主,管理公司只是代收者。不過,這個問答處理的是支付調書,事例中的屋主沒有寫明是非居住者。由管理公司代收租金時,實際由誰扣繳、租約和管理契約怎麼約定,須與管理公司及稅務專業人士確認。
第二步:年度申報,經由國稅的納稅管理人
不動產所得屬綜合課稅、須確定申報的所得類型,被預扣不等於稅務已經了結。整年住在海外、日本國內所得金額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原則上須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透過國稅的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辦理確定申報(確定申告)。被預扣的稅款,可以透過申報申請退還。
納稅管理人可以是個人或法人,條件是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便於處理這些事項。選定時或出國日之前,向稅務署長提出納稅管理人的選任申報書,可以用 e-Tax,也可以書面持送或郵寄。提出後,稅務署寄發的文件會寄給納稅管理人,但確定申報書是向你的納稅地所轄稅務署長提出。
納稅管理人代收稅務文件,不屬稅理士的稅務代理;替你製作申告書、代為申報,或就課稅標準的計算提供諮詢,才是稅理士(税理士)的業務。不是稅理士的管理公司,即使不收費,也不得以業務方式做這些事,違反者可處2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管理公司的報告可以用來準備申報,申報本身交給稅理士或由你自己辦理。
第三步:哪些錢可以列為經費?
所得=租金等總收入-必要經費。國稅廳列出的主要經費有固定資產稅、損害保險費、折舊費和修繕費;另可列入不動產取得稅、登錄免許稅、印紙稅等稅金,以及取得出租房產的借款利息,但借款本金部分不行。所得稅、住民稅、罰金、過料本身不是必要經費;讓資產增值或延長使用年限的支出,原則上屬資本性支出,須折舊。
修繕積立金原則上在實際修繕完成的年度,就用到的部分列為必要經費;規約符合範本,而且支付義務、不須返還、只用於將來修繕、依長期修繕計畫按持分合理計算四個條件全部符合時,可以在支付的年度列支。管理組合的管理費、付給出租管理公司的管理報酬,國稅廳的說明沒有逐項列出,申報前請與稅理士確認。
第四步:地方稅與匯款
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由每年1月1日登記為所有人的人繳納;市町村寄送納稅通知書,原則上分4期繳納,月份依各地條例而定。在該市町村沒有住所等時,須從條例所定地區內選定納稅管理人,向市町村長申報;選定地區以外的人,須向市町村長申請並取得核准;經市町村長認定不影響徵收的,可以不設。國稅與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由不同法律規定、向不同機關申報,一般理解是須分別辦理。
個人住民稅以每年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的人為對象;截至2026年9月,1月1日已住在海外、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屋主,一般不會因租金收入被課住民稅的所得割。年中搬離或回日本居住的人,以及在日本有房屋而沒有住所時是否課均等割,須向物件所在的市町村確認。把租金匯到海外,外匯法(外為法)的事後報告門檻是每次收付超過3,000萬日圓等值;報告義務由居住者負擔,非居住者免除。
例如:住在台中、大阪公寓租給個人自住的張小姐
張小姐整年住在台灣,大阪的公寓租給一位自己居住的個人,租金由管理公司代收。個人租來給自己居住而支付的租金不須預扣,這筆租金不會先被扣20.42%。
她的日本國內所得金額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原則上須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透過國稅的納稅管理人辦理確定申報。經費可以列入固定資產稅、損害保險費、折舊費和修繕費;公寓的修繕積立金,四個條件全部符合才可以在支付的年度列支。她要做的是:選定國稅的納稅管理人,把管理公司的年度報告和收支資料交給稅理士,或自己申報。
聽到這些說法,先停下來確認
- 「管理公司會幫你報稅」:不是稅理士的管理公司,即使不收費,也不得替你製作申告書或代為申報。
- 「租金已經被扣了20.42%,不用再報」:不動產所得屬綜合課稅;所得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原則上仍須申報,被預扣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 「有國內管理人就夠了」:國內管理人處理公寓的事;稅務要另設納稅管理人,登記另有國內聯絡人。
- 「房客欠租的事,我們會一路處理到底」:房客不回應合法請求而發生紛爭後,管理公司不能再代為交涉。
- 「每個月的報告是法律規定的」:法定最低頻率是每年一次,每月明細看契約。
- 「我們規模小,不用登錄,保障一樣」:未滿200戶、沒有登錄的業者,不受出租住宅管理業法的受託管理義務規範,保障要寫進契約。
下一步怎麼判斷?
出租前或換管理公司前,先確認能回答這幾個問題:
- 管理公司是不是登錄業者?它負責點檢與修繕安排,還是只收租?
- 契約頭書的墊付上限是多少?緊急處理之後,用什麼方式通知你?
- 房客的報修、管理組合的通知、稅務署的文件,各寄到誰手上?
- 房客是公司,還是租來自住的個人?租金由誰代收、由誰預扣?
- 國稅與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是誰?申報交給稅理士,還是自己辦?
遇到這些情況,先停下來:不是稅理士的管理公司說可以替你報稅;和房客的交涉已經變成紛爭,管理公司仍說可以代為處理;契約裡找不到墊付上限或報告方式。
房客的續約、收回與退租規則,見日本房客保護制度會如何影響屋主?租約、續租與退租安排。管理組合、修繕積立金與持有期間的全貌,回到外國屋主持有日本房產後,管理組合、租務管理與維修成本怎樣安排。
想釐清自己的情況
代理人、管理契約和申報各由誰負責,可以把你的安排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海外管理日本出租房產問答 FAQ
人在海外,日本物業的租客報修,管理公司可以不問我就先修嗎?
要看契約。依國土交通省範本的設計,災害或事故等緊急情況可以先處理、再以書面通知;每件墊付在約定上限內也不必先問你。與房客協議修繕費用由誰負擔,須先取得你的同意。
業主住在海外,租金被預扣20.42%之後,還要在日本報稅嗎?
可能要。預扣不等於稅務已經了結。整年住在海外、日本國內所得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原則上須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透過納稅管理人申報,被預扣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管理公司可以當我的納稅管理人,也替我報稅嗎?
納稅管理人可以是個人或法人,條件是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便於處理。代收稅務文件不屬稅務代理;但製作申告書、代為申報是稅理士業務,管理公司不是稅理士時,不收費也不得做。
名詞小詞典
- 出租管理公司(賃貸住宅管理業者):受屋主委託,負責點檢、清掃與修繕安排,並可一併管理房租、押金的業者。
- 管理受託契約(管理受託契約):屋主與出租管理公司簽的委託契約,寫明管理公司可以做什麼。
- 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賃貸住宅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國土交通省製作的委託契約範本,不是法律。
- 管理業務報告書(管理業務報告書):登錄業者每年至少一次交給屋主的書面報告。
- 國內管理人(国内管理人):不住在日本的公寓屋主可以選任、住在日本的代理人,處理公寓管理事務。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替不住在當地的納稅人收取文件、處理申報與繳稅的人;國稅與固定資產稅分別辦理。
-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海外居住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提供的日本聯絡對象,沒有時可以申報沒有。
- 預扣(源泉徴収):付款人付款時先扣下稅款,代為繳納。
- 支付調書(不動産の使用料等の支払調書):付租金的公司等向稅務署提出、記載租金支付對象的法定文件。
- 稅理士(税理士):可以代為製作申告書、代辦申報的日本稅務專業人員。
資料說明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日本的法令,以及國土交通省、法務省、國稅廳、總務省、財務省、日本銀行與東京都江戶川區、中央區的官方資料;未另做網路研究。
以下幾點官方文件沒有說明,本文不作判斷:非居住者屋主的租金由管理公司代收時,由誰負責預扣(國稅廳支付調書的問答處理的是支付調書,事例未寫明屋主是非居住者);管理組合的管理費、出租管理報酬能否列為必要經費。住在海外的屋主「一般不會因租金被課住民稅的所得割」,是依總務省說明、地方稅法第294條與第318條,以及東京都江戶川區的說明推論,官方沒有以出租房產為例;出租中的房屋是否屬課均等割的「家屋敷」,所查文件沒有說明。「建物屬於土地工作物」「國稅與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須分別辦理」是一般理解,官方條文沒有逐字寫明,本文未查判例。「招租期間的房子仍屬出租住宅」出自國土交通省的解釋文件,是行政解釋,不是法律條文。租稅條約對稅率的影響,以及你在居住地是否也要申報日本租金,本文未涵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要求為準。
標準管理規約與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均為國土交通省的範本,出租住宅管理業法的解釋文件是行政解釋,都不是法律;實際以你那棟公寓的規約和你簽的契約為準。
仍在變動的事項:依2026年6月16日國土交通省向內閣府消費者委員會提出的說明資料,有識者會議2026年2月整理的方向,包括訂定區分基本業務與選項業務的「標準管理業務指引」;截至2026年9月,指引尚未公布,法律也沒有修改。預扣稅目的改變自2027年1月1日以後的所得適用,合計稅率不變。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 / 法務省民事局-区分所有法・被災区分所有法の改正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令和7年改正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単棟型)及び同コメント / e-Gov法令検索-マンションの管理の適正化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 e-Gov法令検索-民法 / e-Gov法令検索-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 / e-Gov法令検索-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管理業法FAQ集(令和7年10月9日時点版)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管理業について(令和8年6月16日 内閣府消費者委員会説明資料) / e-Gov法令検索-税理士法 / 国税庁-税理士法基本通達 第2条関係 / 国税庁-税理士制度のQ&A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80 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産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 国税庁-リーフレット「非居住者等から不動産を借りた場合の源泉徴収」 / 国税庁-防衛特別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の源泉徴収のあらまし(令和9年1月以後の源泉徴収)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法定調書)「不動産の賃借料を管理会社へ支払ってい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26 海外勤務中に不動産所得などがあ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370 不動産収入を受け取ったとき(不動産所得) / 国税庁-令和7年分 収支内訳書(不動産所得用)の書き方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賃貸の用に供する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の取扱い」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23 海外勤務と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又は解任 / 国税庁-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届出又は解任届出手続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 / 総務省-地方税制度:固定資産税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 / 財務省-日本と海外との間の送金を行う際に必要な手続 / 日本銀行国際局-外為法の報告書についてよく寄せられる質問と回答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不動產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你那棟公寓的規約與你簽的契約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律師、稅理士或司法書士等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