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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百科 日本置業百科
安靜住宅街道與停放單車,主題:日本置產-日本房產怎麼管理/管理組合與維修成本

資料照(Zagdim 商用授權相片庫,2026,經裁切)

Tags: 日本

外國屋主持有日本房產後,管理組合、租務管理與維修成本怎樣安排

by Zagdim
3 10 月, 2026
in 日本置業百科
Reading Time: 9 mins read

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整理外國屋主在日本持有房產後須面對的管理安排:公寓的管理組合、出租時的管理公司與稅務、老屋的修繕費用,以及出租後適用的租賃規則。本文寫給住在台灣、香港或其他地方,已經或打算在日本置產的讀者。

買下日本公寓的一戶,你就自動成為這棟樓管理組合的成員,每月須繳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並遵守這棟樓的規約;房子出租後,房客也須遵守。人在海外時,公寓的開會通知、稅務申報與登記聯絡分屬不同制度,須逐項確認是否需要辦理,以及由誰在日本代為處理。

出租事務可以委託管理公司,但出租管理的收費沒有法定上限,法律對受託管理的要求也只約束登錄業者。公寓的修繕積立金可能不足以支應大規模修繕,屆時可能須調高或另收一次性費用;以普通租約出租後,屋主不能只因自己想收回房屋,就要求房客搬走。

先看六個重點

  • 管理組合不是選項:買下公寓的一戶即成為成員;規約對你和日後承接這一戶的人均有效力;你的房客在房屋與公共設施的使用方法上,也須遵守。
  • 2026年4月1日起規則改變:公寓集會的決議改以出席者計算;不住在日本的屋主,可以選任住在日本的國內管理人代收通知、代為表決。
  • 在日本替你辦事的人分屬不同制度:公寓的國內管理人、稅務的納稅管理人、登記的國內聯絡人,辦妥其中一項,不代表其他幾項也已辦妥。
  • 出租管理費沒有法定上限:管理200戶以上的業者才須登錄,簽約前說明、分帳管理、每年報告等法定義務只約束登錄業者。
  • 修繕積立金可能不足:2023年度官方調查中,回答這一題的1,402個管理組合裡,36.6%的實際積存額低於長期修繕計畫。
  • 租約種類決定能否收回房屋:普通租約下,屋主不續約或解約須有正當事由;想在約定期滿時收回,可以在出租前改用定期租約。

本文寫給誰?

本文寫給住在日本以外、已經或打算在日本持有房產的屋主(業主)。你持有的可能是一間出租的公寓、每年回去住幾次的度假屋,或是一棟獨棟住宅。

你可能尚未購買,想先知道持有後須處理哪些事;也可能已經收到管理組合的開會通知、管理公司的報告,或修繕積立金調漲的提案。以下依你可能提問的順序說明。

買下公寓的一戶,我會自動加入什麼?

你會加入這棟樓的管理組合(管理組合,公寓全體屋主組成的管理團體)。依區分所有法(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分讓公寓的全體屋主自動組成管理建物、基地與附屬設施的團體,可以開集會、訂規約、設管理者。

截至2026年9月,日本法律沒有讓屋主選擇不加入或退出管理組合的做法。國土交通省的標準管理規約範本寫明:成為屋主時取得成員資格,不再是屋主時喪失。法律並要求全體屋主互相協力,讓建物的管理順利進行。

外國人和住在海外的人同樣可以成為成員。2026年4月1日新設的國內管理人制度,本身就是以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屋主為前提設計的;國土交通省也另為外國屋主製作說明手冊。

規約是什麼?只約束我嗎?

這棟樓的規則寫在規約(規約)裡,須以書面或電磁紀錄作成,由管理者保管。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時,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規約和集會決議,對日後買下這一戶的人也有效力;房客在建物的使用方法上,負有與屋主相同的義務。經屋主同意而入住的房客,可以就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議題出席集會陳述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國土交通省另製作了標準管理規約(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這是供各公寓訂定規約時參考的範本,不是法律。本文以下提到「範本」時均指這一份;實際以你那棟公寓的規約為準。

依範本,屋主出租時須在租約中寫明房客遵守規約的條款,並讓房客向管理組合提出遵守誓約書,以及已承租的申報。房客違反規約時,屋主須採取必要的矯正措施。法律另設有嚴重情形下的最終處理方式:房客的行為顯著妨害共同生活、以其他方法難以排除時,管理組合可經集會決議,以訴訟請求解除該租約並交還房屋。

想在自己那一戶經營民泊,也須先看規約:規約禁止時不得經營;規約沒有寫清楚時,須確認管理組合沒有禁止的意思。之後還須符合住宅宿泊事業法等民泊相關法律。

每個月要付什麼?前屋主欠的錢會算到我頭上嗎?

每月須向管理組合繳管理費(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修繕積立金,長期修繕基金)。依法律,共用部分的持分原則上按專有部分的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費用按持分負擔,規約可以另訂。

依範本,兩筆錢的用途不同:

  • 管理費:用於日常管理,例如管理員人事費、共用設備保養、清潔、共用部分的火災與地震保險費、委託管理公司的費用等。
  • 修繕積立金:只能用於定期的計畫修繕、意外事故的修繕、共用部分的改良等特別管理,並須與管理費分開記帳。

國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2023年度)公寓總合調查(1,589個管理組合回答,2024年6月21日公布)中,每戶每月的管理費平均11,503日圓、修繕積立金平均13,054日圓,均不含停車場使用費等轉入的金額。這是問卷的全國平均,個別公寓差距大。

本文的「管理費」指付給管理組合的月費;付給出租管理公司的費用,本文稱為「管理報酬」,兩者不得混淆。

沒繳或晚繳會怎樣?

依範本,逾期未繳時,管理組合可以請求遲延損害金(利率由各公寓規約訂定)和律師費用等,理事長並可經理事會決議起訴;已繳的費用不能要求退還或分割。法律也讓管理組合對這類債權,就你那一戶的區分所有權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先取特権)。

範本以屋主的存款帳戶轉帳收取管理費等。住在海外時可以用哪些方式繳納,須向管理組合或其委託的公寓管理公司確認。

前屋主的欠費

依區分所有法,依規約或集會決議產生的債權,可以向承接這一戶的新屋主行使;範本也明寫管理費等屬於這類債權,實際以該公寓規約為準。因此,買二手公寓前,須確認這一戶有沒有未繳的款項。

同一份2023年度調查中,有住戶欠繳管理費或修繕積立金3個月以上的公寓占30.1%。

人在海外,開會通知和表決怎麼辦?

你須向管理組合申報海外的收件地址,並以書面或委託代理人表決;需要時,可以選任國內管理人代收通知、代為表決。

管理組合的集會(總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法律規定通知至少在開會1週前發出,規約只能延長、不能縮短;範本規定2週前。通知寄到你向管理者申報的收件地址;沒有申報時,寄到你那一戶即視為已送達。

房子出租或空置時,寄到那一戶的通知你未必看得到,因此住在海外須先申報收件地址。

2026年4月1日起,表決規則有三項改變

  • 決議改以出席者計算:除重建等處分區分所有權的決議外,普通決議由出席的屋主及其表決權各過半數決定;以書面或委託代理人表決的,算出席。國土交通省舉的例子包括外牆、屋頂防水等大規模修繕工程的決議。
  • 規約變更:須全體屋主過半數且表決權過半數出席,再由出席者及其表決權各3/4以上通過。2026年3月31日以前的規定是全體屋主及表決權各3/4,較早的資料仍可能寫舊規則。
  • 聯絡不上的屋主:經必要調查仍無法得知所在的屋主,法院可依其他屋主或管理者的請求作出裁判;被裁判為所在不明者,在集會沒有表決權。這須經法院裁判,不是聯絡不上就自動失去表決權。

2026年3月31日以前已開始召集程序的集會,仍依舊規定。

誰可以替你表決?

法律沒有限定代理人的身分;範本則限於配偶(含事實婚)、一親等親屬、同住親屬、其他成員和國內管理人。採用範本的公寓,你的朋友或一般仲介不在代理人範圍內。

國內管理人(国内管理人)是2026年4月1日起的制度:在日本沒有住所或居所的屋主,可以從住在日本的人中選任一位,代為處理這一戶的管理事務。法定權限有五項:

  • 保存行為;
  • 在不改變性質的範圍內,利用或改良你那一戶;
  • 代收集會通知;
  • 在集會代為表決;
  • 代為清償共用部分等的債務,以及依規約或集會決議的債務;國內管理人只有代為清償的權限,本人不負清償義務。

選任後,須毫不遲延地把國內管理人的姓名與住所通知管理者;範本規定以書面向理事長申報。法律寫的是「可以」選任,範本的註解則指出,規約可以規定不住在日本的成員「必須」選任。國土交通省的手冊舉例,可以選任日本國內的親屬、朋友、律師等。

還要向管理組合申報什麼?會不會輪到當理事?

依範本,取得或喪失成員資格,以及申報內容(例如地址、電話)變更時,均須立即以書面向管理組合申報。不申報而妨礙管理時,理事長可以查明你的所在,並向你請求查明所需費用。

範本把理事、監事的資格定為「成員」,與是否住在該公寓無關;各公寓也可以另加居住要件。住在海外會不會被選任為理事,要看你那棟公寓的規約。

管理組合、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的細節,見日本公寓管理組合是什麼?管理費、修繕積立金與屋主責任。

人在海外,誰在日本替你處理哪一件事?

至少有三種角色,分屬公寓管理、稅務和登記三個制度;出租時再加上管理公司。辦妥其中一項,不代表其他幾項也已辦妥。

角色 處理什麼 是否必須 向誰申報
國內管理人(国内管理人) 公寓管理:代收集會通知、代為表決、代為清償給管理組合的款項 法律是可以選任;規約可以規定必須選任 管理者(範本:以書面向理事長申報)
國稅的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 所得稅申報、收取稅務署文件、繳稅、領取退稅 非居住者需要處理這些國稅事項時,須選定;個人或法人均可 稅務署長;可用 e-Tax、書面持送或郵寄
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 固定資產稅的納稅事項 在該市町村沒有住所等時,須選定;經市町村長認定不影響徵收的,可以不設 市町村長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 所有權登記上的聯絡對象 2024年4月1日起,海外居住者登記時須提供;沒有時可以申報沒有 登記申請時一併提供
出租管理公司 出租期間的維修安排、收租等 自行選擇 管理受託契約

國稅與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由不同法律規定、向不同機關申報;一般理解是須分別辦理,不會自動互通。國內聯絡人可以是個人或法人,法務省舉的例子是不動產相關業者、司法書士等。

每年還有哪些固定手續?

  • 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每年1月1日登記為所有人的人納稅;市町村寄送納稅通知書,原則上分4期繳納,月份依各地條例而定。
  • 住所變更登記:2026年4月1日起,姓名或住所變更後須在2年內申請變更登記;無正當理由不辦,可能被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在這之前已變更的,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辦理。
  • 海外住所的處理:住在海外的屋主,不在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住所變更的對象內,須自行申請;在海外搬家也屬住所變更。

租出去之後,租金的稅怎麼處理?

如果你是非居住者(在日本沒有住所、也沒有連續1年以上居所的個人),在日本國內付租金的人,付款時原則上須先預扣20.42%(預扣,源泉徴収)。個人承租供自己或親屬居住而支付的租金,不須預扣;租稅條約也可能影響稅率。

預扣的義務在付租金的一方,不是你;公司承租時,不論用途均須預扣。2027年1月1日以後的所得,稅目改為所得稅、防衛特別所得稅和復興特別所得稅,合計仍是20.42%,不是加稅。

由管理公司代收租金時,實際由誰扣繳、租約和管理契約怎麼約定,須與管理公司及稅務專業人士確認。

預扣之後,還要申報嗎?

須視所得金額而定。不動產所得屬綜合課稅、須確定申報的所得類型;整年住在海外、日本國內所得金額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原則上須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透過國稅的納稅管理人辦理確定申報(確定申告)。被預扣的稅款,可以透過申報申請退還。

所得=租金收入-必要經費。國稅廳列出的主要經費有固定資產稅、損害保險費、折舊費和修繕費;另外,取得出租房產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但借款本金部分不行。所得稅、住民稅本身不是必要經費。

修繕積立金、管理費能不能列為經費?

修繕積立金原則上在實際修繕完成的年度,就用到的部分列為必要經費。規約符合範本,而且以下四個條件全部符合時,可以在支付的年度列支:

  1. 屋主對管理組合負有支付義務;
  2. 管理組合沒有返還的義務;
  3. 只用於將來的修繕,不挪作他用;
  4. 金額依長期修繕計畫,按各屋主的持分以合理方法計算。

你那棟公寓是否符合,須看規約與長期修繕計畫,可以向稅理士確認。管理組合的管理費、付給出租管理公司的管理報酬,國稅廳的說明沒有逐項列出,申報前請與稅理士確認。

管理公司可以替我報稅嗎?

不可以,除非對方是稅理士(税理士)。不是稅理士的管理公司,即使不收費,也不得以業務方式替你製作申告書、代為申報,或就課稅標準的計算提供諮詢;違反者可處2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收支報告可以用來準備申報,申報本身須交給稅理士或由你自己辦理。

住民稅和匯款要注意什麼?

個人住民稅以每年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的人為對象;截至2026年9月,1月1日已住在海外、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屋主,一般不會因租金收入被課住民稅的所得割。年中搬離或回日本居住的人,以及在日本有房屋而沒有住所時是否課均等割,須向物件所在的市町村確認。

把租金匯到海外,外匯法(外為法)的事後報告門檻是每次收付超過3,000萬日圓等值;報告義務由居住者負擔,非居住者免除。

例如:住在台北、出租東京公寓的王先生

王先生住在台北,在東京有一間出租中的公寓。如果承租的是公司,公司付租金時須先預扣20.42%;如果是承租供自己居住的個人,就不預扣。

不論哪一種,所得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他原則上須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透過國稅的納稅管理人辦理確定申報,被預扣的稅款在申報時一併結算。他委託的管理公司可以提供收支報告,但如果不是稅理士,不得替他製作申告書。他要做的是:確認租金由誰預扣、選定納稅管理人,再決定由稅理士申報或自行辦理。

人在海外管理出租房產的細節,見人在海外如何管理日本出租房產?房客、維修、稅務與代理溝通。

交給管理公司,對方受什麼規範、怎麼收費?

出租管理公司受出租住宅管理業法規範,但法定義務只約束登錄業者(管理200戶以上者須登錄);管理報酬沒有法定上限,招租的仲介費則有上限。

須先分清楚兩種「管理公司」:

  • 公寓管理公司(マンション管理業者):受管理組合委託,處理整棟樓的會計收支、維修企劃等。須向國土交通省登錄(有效期5年),並把受託的修繕積立金等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它的委託人是管理組合,不是個別屋主。
  • 出租管理公司(賃貸住宅管理業者):受你委託,管理你那一戶的出租。以下說明的是這一種。

法律所稱的出租住宅管理業,是受屋主委託,進行點檢、清掃並依結果安排修繕(維持保全),或在此之外一併管理房租、押金等。只替你收租、不安排維修的業者,不屬於這個業別;單一公寓套房的出租,也在法律範圍內。

哪些業者受法律規範?

依出租住宅管理業法(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管理200戶以上的業者須向國土交通大臣登錄,每5年更新;未登錄而經營者,可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200戶是業者管理的總戶數,你只有一戶也可以委託登錄業者;登錄簿供一般閱覽。

未滿200戶、未登錄的業者,不受這部法律對受託管理的義務規範。因此,以下幾項保障只約束登錄業者:

  • 簽約前說明:交付書面並說明11項重要事項,包括報酬額與支付方式、報酬以外的費用、部分再委託、責任與免責、契約期間、更新與解除等。國土交通省的解釋文件認為,說明到簽約之間宜留約1週;符合條件時可以用視訊說明。
  • 簽約後書面:交付載明管理業務內容、報酬、契約期間等的書面。
  • 不得全部轉包:可以部分再委託,但不得把管理業務全部交給他人。
  • 分帳管理:收到的房租、押金須與業者自有財產的帳戶分開,並以帳簿按契約區分;不須每位屋主各開一個帳戶。
  • 每年報告:自簽約日起每1年以內,以及契約期滿後,交付管理業務報告書並說明,內容包括實施狀況和房客投訴的處理;2021年6月15日以前簽的契約另有過渡規定。法定最低頻率是每年一次,每月明細依契約約定。

管理報酬有沒有上限?

截至2026年9月,出租管理報酬沒有法定上限或計算標準,由你和管理公司約定。國土交通省的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也是範本,報酬欄只留「租金及共益費的○%」空欄,附註說明也可以採每棟定額;範本另列報酬以外的費用,例如空室管理時的水電費、更新手續費。

作為參考,國土交通省委託的令和7年度(2025年度)調查,於2025年10月20日至11月6日以網路問卷詢問三個業界團體的會員,有效回答886件(回收率約3.3%)。78.2%的業者按租金比例收取;在回答比例水準的742家中,「4%以上未滿5%」占38.0%最多,其次是「5%以上未滿6%」的32.9%。這是業者自報的設定水準,不是法定標準,也不含招租仲介費、更新手續費和維修費。

招租的仲介費則有上限:宅建業者就租賃仲介向屋主與房客收取的報酬合計,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的1.1倍(含稅);住宅租賃除非接受委託時已取得該方同意,向一方收取不得超過0.55倍,另有特例。除依你委託所做的廣告費用外,不得另收帶看費、申請費等。替你招租、仲介租約的業者須持有宅建業免許(宅地建物取引業),這與出租管理業登錄是兩個制度。

委託契約裡要看什麼?

依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的設計(範本,不是法律):

  • 災害或事故等緊急情況,管理公司可以先處理,再以書面通知處理內容與費用。
  • 每件墊付金額在雙方約定的上限內,不須你事先同意;超過的須事先協議。這個金額寫在契約的頭書,由雙方訂定。
  • 代理續約、與房客協議修繕費用分擔、協議退租時的原狀回復,須事先取得你的同意。
  • 房客不回應合法請求而發生紛爭時,這類交涉會構成律師法第72條禁止的非律師行為,管理公司不能再代為處理。

包租(サブリース)要注意什麼?

包租是業者向你承租整戶,再轉租給房客。業者即使未登錄,只要經營包租,就須遵守廣告、勸誘與締約前說明的規範。國土交通省的包租指引另外提醒兩點:

  • 「家賃保証」字樣不等於租金不會調降:以普通租約簽的主租約,在稅負、房價等經濟情勢變動或與附近租金相比不相當時,業者即使契約寫著約定期間內不減租,仍可請求減租。你可以不接受,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決定;只有以定期租約簽約並訂有不減額特約時,業者才不能請求減額。
  • 想收回並不容易:以普通租約簽的主租約,你拒絕續約須有正當事由。指引並要求在主租約中訂明:主租約終止時,由你承受包租業者對入住房客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後不能無正當事由拒絕房客續約,也須承受押金返還債務。

民泊和空屋管理

人在海外經營民泊(住宅宿泊事業,每年住宿日數不超過180日),屋主不在時須委託登錄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另有例外;這與一般出租管理是不同的制度與登錄。

房子空著、請人定期巡查或通風,截至2026年9月,這類空屋管理服務沒有專門的登錄或執照制度。國土交通省2024年6月發布指引,作為不動產業者受託空屋管理的標準規則;指引設想的情形包括屋主因海外赴任而空置的公寓。市町村也可以指定NPO、公司等為空家等管理活用支援法人,這是市町村的指定,不是執照;可以查詢物件所在的市町村有沒有指定。

尚在研究的改變

依2026年6月16日國土交通省向內閣府消費者委員會提出的說明資料,有識者會議2026年2月整理的方向,包括訂定區分基本業務與選項業務的「標準管理業務指引」,以及由業界團體檢討出租管理的評價制度。截至2026年9月,指引尚未公布、評價制度尚未建立,法律也沒有修改。

管理公司收費與服務範圍的細節,見日本房產管理公司怎樣收費?出租管理、空置管理與維修安排。

房子老了,修繕的錢夠不夠?會不會要多出錢?

可能不夠,也可能要多出錢。公寓的大規模修繕由修繕積立金支應。積存不足時,管理組合可能調高每月金額、收取一次性費用(一時金),或向金融機構借款;共用部分的費用,由全體屋主依持分負擔。

修多久一次、要多少錢?

國土交通省的長期修繕計畫作成指引(指引,不是法律)建議:計畫期間30年以上,並包含2次大規模修繕;約每5年依調查診斷結果檢討一次,同時檢討修繕積立金。外牆塗裝、屋頂防水等大規模修繕(大規模修繕工事)的周期,指引說明一般約12至15年,依材料與工程規格而異。

指引另列參考周期,例如給水管、排水管30至40年更換,電梯26至30年更換。這些是參考,不是法定周期,也不代表設備可以用到這個年限;其中有些項目可能不在30年的計畫期間內。

國土交通省2021年度的工程案例調查(200家公司、818件)中,大規模修繕的周期以13年最多,約7成在12至15年之間。每戶工程金額以「100萬至125萬日圓」的區間比例最高;這不是平均值,也不含共通假設費與消費稅,之後的工程費變化未反映在內。

修繕積立金存得夠不夠?

國土交通省的修繕積立金指引(2024年6月修訂)列出參考值,以計畫期間全體的平均額計算,金額按每月、每平方公尺專有面積表示。例如未滿20層、整棟延床面積未滿5,000平方公尺的公寓,平均為335日圓,三分之二的案例落在235至430日圓;不含機械式停車場。指引說明,不在參考範圍內,不代表立即被判斷為不適當。

累積方式有兩種:每月平均積存的均等積立,以及先低後漲的階段增額積立。指引認為均等積立較理想,因為曾有公寓在須調漲時,屋主之間無法形成共識而積存不足。指引的考量是:階段增額時,初期金額至少為基準額的0.6倍,最終不超過1.1倍;但這不限制因工程費上漲而大幅調高。

2023年度公寓總合調查的相關數字:

  • 採階段增額積立的占47.1%,均等積立占40.5%(此題回答1,522個管理組合)。
  • 有作成長期修繕計畫的管理組合占88.4%。
  • 在回答積存額與計畫差距的1,402個管理組合中,實際積存額低於計畫的占36.6%,不足超過20%的占11.7%。
  • 管理組合對將來的不安,以「屋主高齡化」57.6%最多,「修繕積立金不足」為39.6%。

另外,有些公寓在購買時收取一筆修繕積立基金(修繕積立基金);專有部分的室內裝修,原則上不在修繕積立金的範圍內。

管理組合借錢修繕,會怎樣影響我?

管理組合可以向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申請共用部分修繕的貸款,借款人是管理組合,不是個別屋主。依截至2026年9月的機構網頁,由公寓管理中心等機構擔保時,每月還款額原則上須在每月收取的修繕積立金的80%以內。對屋主而言,修繕積立金可能為了還款而調高,這須經總會決議。

老公寓還要看什麼?

截至2025年年底,屋齡40年以上的分讓公寓約158.8萬戶(國土交通省依建築著工統計等推計的存量);國土交通省推估,10年後約增為2.0倍,20年後約3.2倍。

耐震方面,現行的新耐震基準(新耐震基準)自1981年6月起適用,判斷依據是建築確認(建築確認)的日期,不是完工日期。1981年5月31日以前(也就是6月1日之前)取得建築確認的,依舊耐震基準興建;國土交通省說明,這類建物耐震性不足者很多。2023年度調查中,依舊耐震基準興建的公寓做過耐震診斷的占31.6%。

重建的門檻,2026年4月1日起如下:

  • 原則:重建決議須屋主及表決權各4/5以上。
  • 有客觀事由時降為3/4:不符合耐震或防火的安全基準、外牆等剝落有危害周邊之虞、給排水管線劣化而有顯著衛生危害之虞(限改修顯著困難者)、不符合無障礙相關基準。
  • 新增的再生方式:一棟翻新、建物與基地一併出售、拆除後出售基地、拆除,原則上也須4/5,有上述事由時為3/4;涉及出售的兩種,基地利用權持分價格也須達到相同比例。
  • 通知期限:召集重建決議的集會,須在開會至少2個月前通知,並附上修繕計畫內容與已積存的修繕積立金金額。

共用部分的變更原則上是特別決議(屋主及表決權各過半數出席,出席者及其表決權各3/4以上);為除去共用部分的瑕疵(例如耐震性不足、給排水管腐蝕)或無障礙化所需的變更,出席者的比例改為2/3。截至2025年3月31日,全國公寓重建累計323件(約26,000戶),不含三次大地震受災公寓的重建。

公寓管理的認定制度

自2022年度起,管理組合可以自願向地方政府申請公寓管理計畫認定,認定每5年更新。基準例如每年至少開1次總會、長期修繕計畫30年以上且含2次大規模修繕、修繕積立金平均額不明顯偏低等,地方政府可另訂基準。這是自願申請,沒有取得認定不代表管理不好。

已公布的改正將在2027年4月1日施行,截至2026年9月尚未施行:分售業者可以在銷售時申請認定並移交管理組合,並設立認定標示制度。

獨棟住宅和空著的房子

截至2026年9月,獨棟住宅(一戸建て)沒有類似管理組合或修繕積立金的法定制度,修繕的費用與時程由屋主自行規劃。

長期沒有人使用的房子,屋主須努力妥善管理,不讓它影響周邊環境;這是努力義務。管理不當、可能成為特定空家時,市町村可以指導、勸告;已成為特定空家(例如有倒塌等顯著危險)時,可以依序指導、勸告、命令,不履行時可代為執行。被勸告後,土地不再適用固定資產稅的住宅用地特例(2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課稅標準為價格的1/6,其餘為1/3)。

老屋修繕風險的細節,見日本老屋維修風險怎樣看?大規模修繕、積立金不足與屋主負擔。

租給房客之後,還能收回嗎?押金和修繕怎麼算?

能不能收回,取決於租約的種類。日本的建物租賃適用借地借家法(借地借家法),本文分普通租約和定期租約說明;房客(租客)受到的保護,在兩者之間不同。

普通租約

  • 期滿未通知即更新:雙方在期滿前1年至6個月之間,沒有通知不續約,視為以相同條件更新,但更新後變成沒有約定期間。通知後房客繼續使用而你沒有及時提出異議,也視為更新。
  • 不續約或解約須有正當事由:你通知不續約或提出解約,須有正當事由(正当の事由)。判斷時考量雙方使用房屋的需要、租賃的經過、利用狀況與現況,以及你提出的財產給付,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立退料(立退料)。解約申入後經過6個月,租約才終止。
  • 想自住也不是當然理由:截至2026年9月,法律沒有「屋主想收回自住即可解約」的規定;自住需要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換了屋主也一樣。
  • 沒有固定金額:正當事由沒有固定的成立條件,立退料也沒有法定金額或計算標準,由協商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違反上述更新規定、對房客不利的特約無效。

定期租約

定期租約(定期建物賃貸借)可以約定期滿不更新,條件是:

  • 以書面締約;條文寫的是「公正證書等書面」,公正證書只是其中一種,不必公證。
  • 事先交付書面,告知「此租約不更新、期滿即終止」並加以說明;沒有說明時,不更新的約定無效。
  • 期間1年以上的,須在期滿前1年至6個月之間通知房客租約將終止;逾期才通知的,自通知日起經過6個月後才能終止。

居住用、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的定期租約,房客因調職、療養、照護親屬等不得已事由,可以中途解約,申入後1個月終止。

要用普通租約還是定期租約,須看你日後是否可能想收回自住,以及打算出租多久。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例如:住在香港、打算幾年後回日本自住的陳小姐

陳小姐在大阪有一間公寓,打算先出租,約5年後自己搬回去住。如果以普通租約出租,期滿時她想收回,須有正當事由;自住需要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如果改以期間5年的定期租約出租,她須以書面締約、事先交付書面說明不更新,並在期滿前1年至6個月之間通知房客,租約才能在期滿時終止。她要做的是:出租前決定租約種類,記下通知期間,或寫進與管理公司的委託事項。

租金、修繕和押金怎麼算?

  • 租金調整:稅負、房價等經濟情勢變動,或與附近同類房屋租金相比不相當時,雙方均可請求增減租金;約定期間內不增加租金的特約依其約定。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決定。定期租約訂有租金改定特約時,不適用這項請求。
  • 修繕義務在屋主:房屋使用所需的修繕由屋主負責,可歸責於房客的除外。房客通知後你沒有在相當期間內修繕,或情況急迫時,房客可以自行修繕,並可立即請求你償還必要費用。
  • 不能使用時租金減額:房屋一部分不能使用、且不是房客的責任時,租金按不能使用部分的比例減額。
  • 押金(敷金):租約終止、收回房屋後,扣除房客欠款,須將餘額返還房客;房客不能要求以押金抵租。
  • 買入有房客的房子:房客已入住的租約,房子賣出後出租人的地位移轉給買方,押金返還債務也由買方承繼。

退租時,房客要負擔什麼?

依2020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房客對入住後產生的損傷負原狀回復(原状回復)義務,但通常使用產生的損耗和經年變化不在其內。原狀回復不是恢復到入住時的全新狀態。

國土交通省的原狀回復指引(2011年8月再改訂版)自述不具法律拘束力,但提供了一般基準:

  • 通常損耗和經年變化的修繕費用,視為已包含在租金中,由屋主負擔。
  • 房客應負擔的部分,也依經過年數遞減;例如壁紙、地毯,以6年殘存價值1日圓計算。
  • 指引列舉的例子:家具造成的地板凹痕、冰箱背後牆面的黑斑、日照造成的壁紙變色,由屋主負擔;吸菸造成的煙垢與臭味、搬家時的刮痕、塗鴉,由房客負擔。
  • 要讓房客負擔通常損耗,指引整理判例列出三項要件,並須在契約中具體寫明範圍、由房客明確同意。

房客保護制度的細節,見日本房客保護制度會如何影響屋主?租約、續租與退租安排。

持有期間,先確認這七件事

  1. 取得這棟公寓的規約,確認是否要求選任國內管理人、代理人的範圍、可否經營民泊,以及出租時的申報與誓約書。
  2. 向管理組合申報海外的收件地址與聯絡方式;需要時選任國內管理人。
  3. 查看長期修繕計畫最近一次檢討的年份、修繕積立金的累積方式、實際積存與計畫的差距,以及有沒有調漲或一時金的計畫。
  4. 買二手公寓時,確認前屋主有沒有未繳的管理費或修繕積立金。
  5. 選定國稅和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確認登記的國內聯絡人,住所變更時在2年內辦理變更登記。
  6. 委託出租管理前,確認對方是否為登錄業者,比較重要事項說明書裡的報酬和報酬以外的費用。
  7. 出租前決定採用普通租約還是定期租約,並記下通知期間。

想釐清自己的持有安排

自住、出租或空置,須安排的事項各不相同。把你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日本房產管理問答 FAQ

日本公寓的業主可以不加入管理組合嗎?

不可以選擇。截至2026年9月,買下公寓的一戶即自動成為管理組合的成員,日本法律沒有讓屋主選擇不加入或退出的做法;賣出後才不再是成員。外國人和住在海外的人同樣是成員,須繳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並遵守規約。

日本物業每月的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大約多少?

依2023年度國土交通省公寓總合調查(1,589個管理組合回答),每戶每月的全國平均為管理費11,503日圓、修繕積立金13,054日圓,不含停車場使用費等轉入的金額。這是問卷平均,個別公寓差距大,實際金額以該公寓的資料為準。

住在海外,出租日本房產的租金要怎麼繳稅?

非居住者的租金,由在日本國內付款的一方先預扣20.42%;個人承租供自己居住的不預扣。整年住在海外、所得超過所得扣除合計額時,原則上須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透過納稅管理人辦理確定申報。管理公司如果不是稅理士,不得替你製作申告書。

日本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有上限嗎?

出租管理報酬截至2026年9月沒有法定上限,由屋主和管理公司約定。國土交通省2025年度的業者調查中,報酬設在月租「4%以上未滿5%」的占38.0%、「5%以上未滿6%」的占32.9%,但這是業者自報的水準,不是法定標準。招租的仲介費則有上限:屋主與房客合計不超過1個月租金的1.1倍(含稅),另有特例。

租客住進去之後,業主想收回自住可以嗎?

以普通租約出租時,屋主不續約或解約須有正當事由,自住需要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法律沒有「想自住即可收回」的規定;立退料也沒有法定金額。以定期租約出租、並依規定事先說明與通知的,租約在期滿時終止。

名詞小詞典

  • 管理組合(管理組合):公寓全體屋主依法組成的管理團體。
  • 規約(規約):一棟公寓自己的管理規則,對屋主、日後的買家和房客的使用方法均有效力。
  • 標準管理規約(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國土交通省製作、供各公寓參考的規約範本,不是法律。
  • 修繕積立金(修繕積立金):公寓為將來大規模修繕每月積存的長期修繕基金。
  • 長期修繕計畫(長期修繕計画):公寓未來30年以上的修繕項目、時程與費用計畫,指引建議約每5年檢討。
  • 國內管理人(国内管理人):不住在日本的公寓屋主可以選任、住在日本的代理人,處理公寓管理事務。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替不住在當地的納稅人收取文件、申報和繳稅的人;國稅與固定資產稅分別辦理。
  •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海外居住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提供的日本聯絡對象,沒有時可以申報沒有。
  • 預扣(源泉徴収):付款人付款時先扣下稅款,代為繳納。
  • 稅理士(税理士):可以代為製作申告書、代辦申報的日本稅務專業人員。
  • 包租(サブリース):業者向屋主承租整戶,再轉租給房客的經營方式。
  • 正當事由(正当の事由):普通租約的屋主不續約或解約時須具備的理由,綜合雙方使用需要等因素判斷。
  • 立退料(立退料):屋主為請房客遷出而提出的財產給付,是判斷正當事由的因素之一。
  • 定期租約(定期建物賃貸借):以書面約定期滿不更新的建物租約。
  • 原狀回復(原状回復):房客退租時,把入住後產生的損傷回復原狀;通常損耗與經年變化不在其內。
  • 建築確認(建築確認):建物依法取得的設計確認;判斷新舊耐震基準時,看取得這項確認的日期。

資料說明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日本的法令,以及國土交通省、法務省、國稅廳、總務省、財務省、日本銀行、住宅金融支援機構、內閣府消費者委員會的官方資料;未另做網路研究。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官方沒有直接以相同文字表述:「沒有可以選擇不加入或退出管理組合的做法」依區分所有法第3條「全員」構成團體的寫法推得;「外國人和住在海外的人可以成為成員」依所查文件沒有相反規定、且國內管理人制度以非居住屋主為前提推得;「獨棟住宅沒有類似管理組合或修繕積立金的法定制度」依區分所有法與兩份公寓指引的適用範圍推得,不排除共有私道等其他個別安排;「出租管理報酬沒有法定上限」依出租住宅管理業法及其施行規則沒有上限規定歸納;「空屋管理沒有專門的登錄制度」依國土交通省2024年指引的自述與所查法律歸納;「屋主想自住不能當然收回」與「正當事由、立退料沒有固定標準」依借地借家法第26至30條推得,未查法院判決統計。

以下幾點官方文件沒有說明,本文不作判斷:非居住者屋主的租金由管理公司代收時,由誰負責預扣;管理組合的管理費、出租管理報酬能否列為必要經費。住在海外的屋主「一般不會因租金被課住民稅的所得割」,是依總務省說明、地方稅法第294條與第318條,以及東京都江戶川區的說明推論,官方沒有以出租房產為例;出租中的房屋是否屬課均等割的「家屋敷」,所查文件沒有說明。所查的2023年度公寓總合調查,沒有統計外國屋主或住在海外的屋主比例。

標準管理規約、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修繕積立金指引、長期修繕計畫作成指引、包租指引、空屋管理受託指引和原狀回復指引,均為國土交通省的範本或指引,不是法律;實際以各公寓的規約和你簽的契約為準。本文所引的調查各有範圍:2023年度公寓總合調查以管理組合問卷為主,各題回答數不同(1,589、1,522、1,402),30.1%是「有住戶欠繳3個月以上的公寓」比例;2021年度大規模修繕調查是200家工程公司的818件案例;2025年度管理業調查的對象是三個業界團體的會員,回收率約3.3%。

仍在變動的事項:出租住宅管理業的標準管理業務指引與評價制度尚在研究,沒有定案;公寓管理計畫認定的擴充2027年4月1日才施行;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的貸款條件取自2026年9月30日的網頁,可能隨時修改。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 / 法務省民事局-区分所有法・被災区分所有法の改正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マンションの管理の適正化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 / 国土交通省-令和7年改正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単棟型)及び同コメント / 国土交通省-外国人区分所有者向け「日本におけるマンション管理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報道発表資料(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結果) / 国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結果〔概要編〕 / 国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結果からみたマンションの居住と管理の現状 / 国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の結果について(資料4)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管理計画認定制度 / 国土交通省住宅局-施行規則等改正省令について(概要)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関係法改正の概要(令和7年9月)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 国土交通省-長期修繕計画標準様式・長期修繕計画作成ガイドライン・同コメント / 国土交通省-令和3年度マンション大規模修繕工事に関する実態調査について(概要) / 国土交通省-築40年以上の分譲マンション数の推移(2025年末現在)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耐震性等についてのQ&A / 国土交通省-住宅・建築物の耐震化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建替え等の実施状況(2025年3月31日現在) /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マンションすまい・る融資(管理組合申込みの場合) /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マンションすまい・る融資 ご利用条件 / e-Gov法令検索-空家等対策の推進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 国土交通省-空家等対策の推進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空家等対策の推進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 概要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 / 総務省-地方税制度:固定資産税 / e-Gov法令検索-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 / e-Gov法令検索-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管理業法FAQ集(令和7年10月9日時点版) / 国土交通省-サブリース事業に係る適正な業務のためのガイドライン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管理受託契約書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が宅地又は建物の売買等に関して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報酬の額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 /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 / 国土交通省不動産・建設経済局-令和7年度不動産管理業に関する実態分析に係る調査検討業務報告書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管理業について(令和8年6月16日 内閣府消費者委員会説明資料) / e-Gov法令検索-住宅宿泊事業法 / 国土交通省-不動産業者による空き家管理受託のガイドライン / e-Gov法令検索-税理士法 / 国税庁-税理士法基本通達 第2条関係 / 国税庁-税理士制度のQ&A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80 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産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 国税庁-リーフレット「非居住者等から不動産を借りた場合の源泉徴収」 / 国税庁-防衛特別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の源泉徴収のあらまし(令和9年1月以後の源泉徴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26 海外勤務中に不動産所得などがあ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370 不動産収入を受け取ったとき(不動産所得) / 国税庁-令和7年分 収支内訳書(不動産所得用)の書き方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賃貸の用に供する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の取扱い」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23 海外勤務と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又は解任 / 国税庁-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届出又は解任届出手続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 / 財務省-日本と海外との間の送金を行う際に必要な手続 / 日本銀行国際局-外為法の報告書についてよく寄せられる質問と回答 / e-Gov法令検索-借地借家法 / e-Gov法令検索-民法 / 法務省-パンフレット「賃貸借契約に関するルールの見直し」 / 国土交通省住宅局-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 / 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について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不動產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指引與調查數字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你那棟公寓的規約與你簽的契約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律師、稅理士或司法書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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