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說明賣掉日本房產之後,把賣房款從日本匯到台灣或香港時,銀行會確認什麼、要準備哪些文件與稅務紀錄,寫給住在海外、已經或準備出售日本房產的屋主。出售流程與稅的全貌,見主文買日本房產前也要想退出:轉售流程、稅費、流動性與資金匯出。
賣房款從日本匯到海外,原則上自由,不需要事先取得許可。本文所查的官方文件,沒有「匯出賣房款須附哪些文件」的清單;法令要求銀行確認你的身分與匯款原因,金融廳也要求銀行檢核匯款目的與金額是否合理,必要時請你提供可信的佐證。具體要看哪些文件,依各銀行而定。建議先整理三類資料:身分證明、出售紀錄(買賣契約書、結算明細),以及在日本的稅務紀錄;另外,如果買方依規定預扣了價款的10.21%,這部分不會進你的帳戶,要等申報時才結算。
為什麼賣房款匯出這一步容易卡住?
賣房款是一次入帳、金額很大的款項,而且入帳後不久就要匯出。金融廳(金融庁)要求銀行檢核的情形之一,正是「過去沒有資金往來的帳戶,突然有大額進出」;遇到這類情形,銀行可以向你詢問,並請你提供佐證。
同時,你人在海外,出售的契約、結算與申報文件,可能分別由仲介、司法書士與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經手;如果被預扣,入帳金額也會和成交價對不上。建議在匯款之前就把資料整理好,不要等銀行詢問才開始找。
從日本匯出賣房款,銀行依法要確認什麼?
銀行的確認依金額與情形分成幾層。各層門檻的對照表見主文;以下說明每一層實際在確認什麼,以及你要配合什麼。
這筆匯款需不需要許可?
依外匯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除了列為許可制對象的支付之外,從日本匯款到海外、外幣與日圓的兌換均屬自由。銀行辦理前,須先確認這筆匯款不屬於外匯法規定須取得許可的支付(例如與經濟制裁相關的支付),或已經取得許可。這一步由銀行確認,你要做的是如實填寫匯款資料。
超過10萬日圓,銀行要確認你的什麼?
從日本匯到海外,金額超過10萬日圓(外幣以相當金額計)時,屬外匯法上的特定匯兌交易(特定為替取引),銀行須確認你的本人特定事項: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在日本沒有住所或居所、符合政令規定的外國人,住所部分改確認財務省令規定的事項。
確認方式是出示駕照等財務省令規定的方法;住在海外的人可以用哪些證件,以銀行的要求為準。你不配合確認時,銀行在你配合之前,可以拒絕辦理這筆匯款。
匯款原因要怎麼申報?銀行會報給稅務署嗎?
辦理海外匯款的人,須向銀行提出告知書(告知書),寫明姓名、住所、個人番號(マイナンバー)與匯款原因等;提出時要出示住民票副本等法定文件,由銀行核對。沒有個人番號的人,銀行確認的是姓名與住所;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要確認的「住所」另依財務省令規定。
從你在日本以本人名義開設、銀行已確認過姓名、住所與個人番號等資料的帳戶轉帳匯出,屬特定送金(特定送金),不必每次另提告知書。你的帳戶是否符合,以銀行的確認為準。
單筆超過100萬日圓的海外匯款,銀行要在辦理匯款的次月月底前,向營業所所在地的稅務署提出國外送金等調書(国外送金等調書),記載你的姓名、住所、匯款金額,以及告知書上的匯款原因等。提出調書的是銀行,不是你;你要做的,是讓告知書上的匯款原因寫得清楚、與實際交易一致。
銀行為什麼會問匯款目的、要你提供佐證?
金融廳要求銀行受理匯款時,檢核顧客與交易有無不自然、不合理之處,例示包括:
- 對照你的年齡、職業,匯款目的或金額有沒有不合理之處;
- 開戶時申報的交易目的,和這次的匯款目的是否矛盾;
- 過去沒有資金往來的帳戶,突然有大額進出。
符合這些情形時,銀行職員會向你詢問、要求可信的佐證(信頼に足る証跡),並報請主管核准這筆交易。這是監理機關對銀行的要求,不是你的法定義務;官方沒有列出佐證要用哪些文件。
第二點和開戶有關。在日本的銀行開戶時,銀行依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要確認你的本人特定事項、交易目的與職業;交易目的由你申告,例如口頭說明,或勾選銀行製作的類型清單。帳戶原本申報的是其他用途,這次要匯出賣房款時,可以先準備好說明。金融廳也說明,銀行會定期確認客戶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職業與交易目的等資料,建議在賣房前先確認帳戶登記的資料仍是最新的。
什麼情況下,銀行要確認你的資產與收入?
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另有高風險交易(ハイリスク取引)的規定。類型包括:疑似冒用身分,或疑似在確認時偽報資料的顧客的交易;與居住或設在伊朗、北韓的顧客的交易;與外國元首、外國政府或中央銀行等重要職位者(含曾任者)及其家屬的交易等。
屬高風險交易、而且伴隨超過200萬日圓的財產移轉時,銀行還須確認你的資產與收入狀況,看的是你是否有與這筆交易相稱的資產與收入,不一定要確認全部資產。警察廳(警察庁)的說明列出的確認文件,包括源泉徵收票(源泉徴収票)、確定申報書(確定申告書)、存摺(預貯金通帳)及其他顯示資產與收入的文件。高風險交易有法定類型,並非每一筆賣房款匯款都屬於這一類。
沒有官方清單,文件要怎麼準備?
日本官方沒有列出匯出賣房款要附哪些文件,具體要求依銀行而定。下表是依上述法定確認事項整理的準備方向,不是官方清單,也不是任何銀行的要求;匯款前,請先向往來銀行確認。
| 資料 | 對應哪一項確認 | 性質 |
|---|---|---|
| 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 超過10萬日圓的本人確認 | 法定確認事項;可接受哪些證件,依銀行要求 |
| 告知書,以及住民票副本等法定文件 | 匯款原因與告知書內容的核對 | 法定;從本人帳戶匯出屬特定送金時,不必每次提出告知書 |
| 買賣契約書、結算明細 | 說明匯款原因與資金來源 | 建議準備;官方沒有列出這些文件名稱 |
| 納稅管理人的申報書、確定申報書 | 說明日本的稅務處理 | 前者是法定手續的文件;屬高風險交易且超過200萬日圓時,確定申報書是官方例示的資產與收入確認文件之一 |
| 存摺或帳戶明細 | 說明款項從哪裡入帳 | 屬高風險交易時是官方例示的確認文件;其他情形為建議準備 |
| 買入時的契約與收據 | 申報讓渡所得(譲渡所得)時計算取得費 | 稅務紀錄;取得費不明時,可以用售價的5%概算 |
有兩點要留意。第一,如果在出售當年就匯款,這次讓渡所得的確定申報期間(次年2月16日到3月15日)還沒到,手上還不會有這次出售的確定申報書。第二,可以請仲介或司法書士提供看得出成交價、預扣額與實際入帳金額的結算明細,方便說明入帳金額為什麼比成交價少。
例子:住在高雄的李先生
李先生多年前在大阪工作時買下一間公寓,也開了本人名義的日本銀行帳戶(戶口),開戶時申報的用途是收薪資。回台灣後,他在日本沒有住所,所得稅法上是非居住者,公寓一直出租,帳戶只有少量進出。2026年12月,他以4,500萬日圓把公寓賣給一位買來出租的日本個人,價款匯入這個帳戶。
- 買方不是買來自住,付款時先預扣459.45萬日圓(4,500萬日圓×10.21%);在扣除仲介費等其他費用之前,入帳約4,040萬日圓。
- 他要把款項匯回台灣:超過10萬日圓,銀行要確認本人;超過100萬日圓,銀行會向稅務署提出國外送金等調書。
- 帳戶久未大額進出,這次一次入帳又匯出,開戶時申報的用途也不同,銀行可能詢問匯款目的,並請他提供佐證。
- 他不在日本的事務所工作,也不是入境日本滿6個月,外匯法上推定為非居住者;單筆超過3,000萬日圓,也不必自己提出支付報告。
- 2027年2月16日到3月15日,他要透過納稅管理人申報2026年的讓渡所得,被預扣的稅款在申報時結算。
他要做的是:匯款前先問銀行要看哪些資料,備妥買賣契約書與結算明細,並預留申報時可能要補繳的稅款。
稅務紀錄和匯款,有什麼關係?
入帳金額會先少約一成。買方在日本付款給所得稅法上的非居住者賣方時,原則上須先預扣價款的10.21%;這是預繳,你仍要在日本申報,依實際稅額多退少補。免預扣的情形見主文。規劃匯款金額時,先把預扣額扣掉。
申報的時點與代辦人。出售日本房產的所得,原則上要在出售次年的2月16日到3月15日辦理確定申報。住在海外的人,須在提出申報書之前選定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納稅管理人,並向稅務署提出申報書;之後稅務署的文件會寄給納稅管理人。稅怎麼算,見賣出日本房產要交哪些稅?讓渡所得、住民稅與申報責任。
匯款資料會送到稅務署。超過100萬日圓的海外匯款,銀行提出的國外送金等調書記載匯款原因。建議讓告知書上的匯款原因、買賣契約,以及日後申報的內容彼此對得上。
要不要在日本留一部分資金。申報結算時如果要補繳,須有資金支付;匯出前可以先請稅理士估算,再決定匯出多少。反過來,實際稅額低於預扣額時,差額要申報後才退還;退稅怎麼入帳,建議先向納稅管理人確認。
外匯法的支付報告,賣方要自己提出嗎?
先看你在外匯法上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這和稅法的判斷不同。外匯法上,外國人原則推定為非居住者;在日本的事務所工作,或入境日本滿6個月以上的人,推定為居住者。所得稅法則看你在日本有沒有住所,或是否連續1年以上有居所。
- 你是外匯法上的非居住者:免除支付報告,透過日本的銀行匯款也不必報告。
- 你是外匯法上的居住者:從日本匯到海外的銀行帳戶,單筆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時,須在事後提出支付報告(支払又は支払の受領に関する報告書);經由銀行匯款時,報告義務人是你本人。單筆在3,000萬日圓相當額以下不必報告,另有其他免報告的情形。
- 買方在日本付款給你:外匯法上的居住者買方,在日本國內付款給非居住者的你,金額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時,報告義務在買方一方。
目前,外匯法的不動產報告只針對取得;出售時沒有對應的不動產報告。賣房款匯出時要留意的,是上述支付報告與銀行的確認。
例子:在東京工作的蔡小姐
蔡小姐來自香港,在東京的公司工作,賣掉自己住的公寓後,打算把5,000萬日圓一次匯回香港的帳戶。她在日本的事務所工作,外匯法上推定為居住者;單筆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她須在事後提出支付報告,報告義務人是她本人。
所得稅法上她是不是居住者,另依在日本有沒有住所判斷;10.21%的預扣只適用於付款給非居住者的情形。她要做的是:匯款前向銀行確認支付報告的提出方式,稅務部分另請稅理士確認。
匯到台灣或香港,收款端要注意什麼?
全國銀行協會(全国銀行協会)說明,依外匯法、美國 OFAC 規制等法令,有些國家或地區不能匯款,也有些國家或地區匯款時須另外提出收款方詳情或資金來源的資料;這份說明沒有指明是哪些國家或地區,匯款前請向往來銀行確認。
你在外國匯款申請書(外国送金依頼書)上填寫的匯款人姓名與住所、收款人姓名與住所、收款人的往來銀行與分行名稱、帳號等,會提供給收款地的銀行、經由銀行與 SWIFT 等。建議填寫前,先向台灣或香港的收款銀行確認帳戶名稱與分行資料的正確寫法,並問清楚收款端是否需要說明資金來源。
聽到這些說法,先停下來確認
- 「官方規定匯出賣房款要附這幾份文件」:日本沒有這樣的官方清單。銀行網頁或窗口列出的,是該銀行自己的要求,不是法規。
- 「賣房之後要向財務省報告出售」:目前外匯法的不動產報告只針對取得。出售後要留意的是支付報告,對象是外匯法上的居住者、單筆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的匯款。
- 「住在海外,匯款不會被問」:從日本匯到海外超過10萬日圓就須確認本人;匯款目的與金額,銀行也可能詢問。
- 「把匯款拆成小額,就不會被確認」:金融廳要求銀行檢核的,包括送金目的或金額與顧客的情況是否不合理、過去沒有資金往來的帳戶是否突然有大額出入;門檻只是其中一部分。
- 「被扣掉的10.21%就是稅,不用再管」:這是預繳,仍須在日本申報結算。
匯款前,可以照什麼順序準備?
- 簽約前:選好納稅管理人;確認收款的日本帳戶以本人名義開設,登記的資料是最新的。出售流程見日本房產怎樣出售?估價、媒介契約、買方議價與交割流程。
- 簽約時:確認買方會不會預扣10.21%,並請仲介或司法書士提供結算明細。
- 入帳後、匯款前:問往來銀行要看哪些資料;確認從本人帳戶匯出是否屬特定送金,或須另提告知書;確認自己在外匯法上是不是居住者、要不要提出支付報告。
- 匯款時:匯款原因照實際交易填寫,與買賣契約一致;保留匯款紀錄。
- 出售次年2月16日到3月15日:透過納稅管理人申報讓渡所得,結算預扣的稅款。
每一步要準備到什麼程度,取決於你在外匯法上的身分、收款帳戶的狀況與匯款金額;可以把你的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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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款匯出日本問答 FAQ
賣掉日本物業後,把錢匯回台灣要交哪些文件?
日本沒有官方的文件清單,實際依銀行而定。法律規定銀行要確認你的身分與匯款原因,必要時可請你提供佐證;可以先備妥身分證明、買賣契約書、結算明細與稅務申報的相關文件。
住在香港,賣房款一次匯出超過3,000萬日圓,要向日本報告嗎?
看外匯法上的身分。非居住者免除支付報告,透過日本的銀行匯款也一樣;在日本的事務所工作或入境滿6個月的人推定為居住者,單筆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須在事後報告。
賣房款入帳比成交價少,被預扣的那一成拿得回來嗎?
被預扣的10.21%是預繳,要在出售次年2月16日到3月15日透過納稅管理人申報結算;實際稅額低於預扣額時退還差額,高於時補繳。退稅怎麼入帳,可以先向納稅管理人確認。
名詞小詞典
- 外匯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規範日本與海外之間資金收付的法律。
- 特定匯兌交易(特定為替取引):外匯法上銀行須確認本人的匯款,不含10萬日圓相當額以下的小額匯款。
- 告知書(告知書):辦理海外匯款時,向銀行申報姓名、住所、個人番號與匯款原因的文件。
- 特定送金(特定送金):從本人名義、銀行已確認資料的日本帳戶轉帳匯出的海外匯款,不必每次提出告知書。
- 國外送金等調書(国外送金等調書):銀行就單筆超過100萬日圓的海外匯款,向稅務署提出的資料。
- 高風險交易(ハイリスク取引):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規定、銀行須加強確認的交易類型。
- 支付報告:外匯法上的居住者,單筆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的國際收付,須在事後提出的報告。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替住在海外的納稅人辦理日本國稅申報、繳稅與收受文件的人。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是外匯法、外國為替令、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與施行令、國外送金等調書法與施行令、國稅通則法,以及財務省、日本銀行、國稅廳、金融廳、警察廳的官方文件;收款端的說明出自全國銀行協會。
- 官方沒有列出匯出賣房款的文件清單。本文〈沒有官方清單,文件要怎麼準備?〉的表格,是依法定確認事項整理的準備方向;其中買賣契約書、結算明細等屬建議,不是官方或任何銀行的清單。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官方沒有一句話直接寫明:外匯法沒有出售時的不動產報告(依所查條文與財務省資料只規定取得時的報告);外匯法上的居住者買方付款給非居住者賣方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時,報告義務在買方(依外匯法第55條與日本銀行說明的報告義務人推論);從本人帳戶匯出屬特定送金、不必每次提出告知書(依國外送金等調書法的條文讀法);預扣後入帳少約一成、申報後多退少補(依預扣稅率與國稅廳對申報退還的說明)。
- 全國銀行協會是業界團體,它的說明不是法規,也沒有指明哪些國家或地區須提出資金來源資料。金融廳的檢核點是對銀行的要求;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的說明依警察廳截至2026年8月7日的概要。
- 可能改變的事:10.21%預扣自2027年起稅目名稱改變,合計稅率不變;外匯法的本人確認方法、非居住者可出示的證件,依財務省令與各銀行的現行要求。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 / e-Gov法令検索-外国為替令 / 財務省-よくあるご質問「日本と海外との間の送金を行う際に必要な手続」 / 日本銀行国際局-支払又は支払の受領に関する報告書 FAQ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よくあるご質問(FAQ) / 財務省-非居住者による本邦の不動産等取得に係る報告 制度の概要 / e-Gov法令検索-内国税の適正な課税の確保を図るための国外送金等に係る調書の提出等に関する法律 / e-Gov法令検索-同法施行令 / 国税庁-国外送金等調書(同合計表) / 金融庁-金融機関等における送金取引等についての確認事項等について / 金融庁-金融機関窓口や郵送書類等による確認手続にご協力ください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 / 警察庁 JAFIC-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の概要 / 全国銀行協会-外国送金するときの個人情報の取扱いは?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5 居住者と非居住者の区分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8 国内源泉所得の範囲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32 海外勤務中に不動産を売却した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9 非居住者等から土地等を購入したとき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 / 国税庁-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届出又は解任届出手続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8 取得費が分からないとき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金融方面的個別建議,也不代表任何銀行的受理標準。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與銀行的要求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與往來銀行的說明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稅理士等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