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說明住在日本以外的屋主(業主)要把日本房產賣掉時,從估價、簽媒介契約、和買方談條件,到結算交屋,每一步要看什麼、準備什麼;寫給住在台灣或香港、已在日本置產並考慮出售的讀者。出售的稅、帶租約出售與賣房款匯出,另見主文買日本房產前也要想退出。
人在海外,也可以委託日本的仲介出售。你要把關的是四件事:仲介估價時須說明根據,而且不得為此向你收費;媒介契約的書面要寫明售價、期間、登錄與報酬;買方以書面提出購買申請時,仲介都要報告你,價格與條件則由你和買方協商決定;結算當天登記文件須已備齊,不足時結算延期。住在海外的賣方,印鑑證明書和住所資料要改用其他方式準備,建議在找到買方之前就先著手。
賣日本房產,為什麼會在這幾步卡住?
人不在日本時,出售的進展要靠仲介轉達。仲介報了一個價格,你不確定是怎麼算出來的;簽了媒介契約,不清楚能不能自己找買方、能不能換仲介;有人出價,你不知道仲介有沒有全部轉告。到了結算前,才發現自己沒有日本的印鑑證明書,登記上的住址也還是多年前的舊址。
出售的一般流程(物件調查、價格查定、簽媒介契約、找買方、交涉、簽約、結算交屋)與三種媒介契約的對照,主文已經整理。本文依出售的順序,只談賣方在每一步要看的東西。
仲介報的價格,怎麼判斷有沒有根據?
價格查定(価格査定)是仲介估算房子可以賣多少,在簽媒介契約之前進行。仲介對媒介契約上要寫的售價陳述意見時,依宅地建物交易業法(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以下稱宅建業法),須說明根據。
根據可以是價格查定手冊(価格査定マニュアル,公益財團法人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製作的手冊,或與此相當的手冊),也可以是同類的成交事例等其他能合理說明的資料。仲介的意見不必取得你的認同,但須合理;可以口頭說明,也可以用書面,用書面時須註明它不是不動產鑑定評價。
說明根據是仲介的法律義務,為此所做的查定,費用不得向你請求。這項查定和請不動產鑑定士(不動産鑑定士)做的鑑定評價是兩回事。
你也可以自己核對。國土交通省的網站「不動產資訊圖書館」(不動産情報ライブラリ),可以一併查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地價公示與都道府縣地價調查的價格,以及成約價格資訊;國土交通省建議賣方視需要自行參考。
掛牌之後,價格也可能要調整。採用國土交通省標準媒介契約約款(標準媒介契約約款)時,售價因地價、物價變動等情形變得不適當,仲介須說明根據,向你建議變更。
可以問仲介的:
- 這個價格根據什麼:查定手冊,還是哪幾筆同類成交事例?
- 根據能不能用書面給我?
- 這次查定有沒有向我收費?
媒介契約書上,要看哪幾個地方?
簽訂媒介契約(媒介契約)後,仲介須毫不遲延地作成書面,記名押印後交給你;經你同意,可以改用電子方式提供。人在海外時,可以用這份書面逐項核對委託內容。下表是其中幾項法定記載事項,另有其他項目。
| 書面上的項目 | 為什麼要看 |
|---|---|
| 應出售的價額或其評價額 | 仲介對這個價格提意見,須說明根據 |
| 可不可以同時委託其他仲介 | 決定是專屬專任、專任還是一般媒介;經其他仲介成交時怎麼處理,也要寫明 |
| 有效期間與解除 | 專任與專屬專任最長3個月,約定更長的視為3個月 |
| 指定流通機構的登錄 | 專任型要在期限內登錄,並把登錄證明交給你 |
| 報酬 | 在法定上限內協議;採用標準約款時,沒有成交就不能請求 |
| 建物狀況調查業者的斡旋 | 物件是既有建物時要寫 |
| 是否採用標準媒介契約約款 | 違約金、費用償還等依約款;沒有採用的,依契約本身的條文 |
專任與專屬專任期滿要更新,須由你在每次期滿時提出,不得事先約定自動更新;你提出而仲介不同意時,契約就不更新。每次更新,期間同樣不超過3個月。一般媒介法律沒有期間限制,標準約款同樣訂在3個月以內。契約裡違反宅建業法所定期間、登錄與報告等規定的特約無效。
仲介費有法定上限,上限不是定價,金額要和你協議;算法見主文。
自己找到買方,或想另找仲介,會怎樣?
簽了專屬專任,另透過其他仲介或和自己找到的買方成交,仲介可以請求違約金;簽了專任,可以和自己找到的買方簽約,但須先通知仲介,仲介可以請求已支出的費用。以上是標準約款的規定,主文已有說明;以下幾點,值得在簽約前看清楚:
- 違約金的金額:相當於約定報酬額(不含消費稅),不是另外加倍的罰款。仲介原本可能同時向其他客戶收取的報酬,不得算進違約金。
- 費用償還要有明細:仲介請求已支出的費用時,須就現場調查、廣告、通訊、交通等費用作成明細,並以收據等證明金額;上限是約定報酬額。
- 一般媒介也有通知義務:你委託了沒有告知這家仲介的其他仲介並成交,這家仲介可以請求費用償還,上限同樣是約定報酬額。你自己或經其他仲介成交時,須毫不遲延地通知;沒有通知,仲介在成交後善意支出的費用,可以向你請求。
- 避開仲介直接成交:專任與一般媒介在有效期間內或期滿後2年內,專屬專任在期滿後2年內,你排除仲介、和經這家仲介介紹認識的買方直接成交時,仲介可以依它對成交的貢獻比例,請求相當的報酬。這2年是標準約款的約定,不是法律規定的期限。
- 對你不利的特約:請求超過約定報酬額的違約金等特約,不被認可為依標準約款的契約;違反約款、對你不利的特約無效。
人在海外,怎麼知道仲介有沒有在賣?
簽了專任或專屬專任,仲介要在簽約日起7日內(專屬專任5日內)把物件登錄到指定流通機構(指定流通機構)營運的 REINS(レインズ),不計休業日。這裡的簽約日是雙方意思一致的那一天,不是書面交付的日期,當天不算入期間。登錄的內容包括所在、規模、形質、售價等;成交時,仲介要通知指定流通機構。
仲介的定期報告,內容是為了找買方採取的措施(例如 REINS 登錄、廣告)和詢問情形。你也可以用登錄證明上的網址、帳號和密碼,進入 REINS 的賣方專用畫面(売主専用画面)自行查看物件狀態,這項功能自2016年1月起提供,細節見主文。
有人出價時,價格怎麼談?
價格要讓多少、用什麼方式出價與還價,本文所查的日本官方資料沒有規定,由你和買方協商決定。仲介依媒介契約通常負責與買方交涉這一段,但實際範圍依業者與契約而定,簽媒介契約前先問清楚。
法令管到的有兩件事。第一,不論簽哪一種媒介契約,買方以購入申込書(購入申込書)等書面明確表示購買意願時,仲介都要毫不遲延地報告你;即使條件不符合你的希望,也要每次報告。第二,仲介對售價提意見須說明根據;採用標準約款時,價格變得不適當,仲介也要說明根據、建議你變更。
簽了專任型契約,你可以在賣方專用畫面看物件是否顯示「有書面購買申請」,再和仲介的報告對照。
談的不只是價格。以下條件同樣由你和買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談價時可以一起考慮:
- 手付的金額,以及用手付解約的期限:見下一節。
- 契約不適合責任的期間與範圍:要不要約定免責,見下一節。
- 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怎麼分攤:每年1月1日登記為所有人的人,是當年度的納稅人;交屋時由買方按日分攤是交易慣例,不是法律規定,方式依契約。
- 印花稅由誰負擔:紙本契約雙方各持一份正本時,每份都要貼;誰負擔由契約約定。
- 是否帶租約出售:房子有房客住著時,要在買賣契約中寫明。
- 結算交屋的日期:一般來說,簽約時交付手付,數週到數個月後結算尾款並交屋。
條件談定後,可以請仲介把每一項寫進買賣契約,確認後再簽名。
簽買賣契約時,哪些條款和賣方直接相關?
收了手付,還能解約嗎?
手付(手付)是簽約時買方交付的款項。在買方著手履行契約之前,你可以向買方現實提供手付的2倍來解除契約;買方也可以放棄手付來解除。買方已著手履行之後,就不能用這個方式解除。這是民法的規定,契約可以另外約定,例如約定手付解除的期限,實際以契約條款為準。
宅建業法把手付限制在價金的10分之2以內,這項上限只約束仲介業者自己當賣方的情形。截至2026年9月,你以個人身分出售,不受這項上限限制,手付金額由雙方約定。
例子:住在香港的李小姐
李小姐要賣掉大阪的一間公寓,和買方簽了紙本買賣契約,契約金額2,000萬日圓,收到手付200萬日圓。之後她想改變主意,只能在買方著手履行契約之前,向買方現實提供400萬日圓(其中200萬日圓是退還的手付)來解除;買方已著手履行之後,就不能用這個方式解除。契約另有手付解除期限等約定的,依契約。
她持有的那一份契約正本也要貼印花;契約金額超過1,000萬日圓到5,000萬日圓、在2027年3月31日前作成的,每份1萬日圓。她要做的是:簽約前確認手付金額、解除期限和印花稅由誰負擔都已寫進契約。
交屋後發現問題,賣方要負什麼責任?
交付的房子在種類、品質或數量上不符合契約內容時,你要負契約不適合責任(契約不適合責任)。買方可以請求修補等補正;買方定相當期間催告而沒有補正時,可以依不符合的程度請求減價。下列情形,買方不經催告就可以直接請求減價:
- 無法補正;
- 你明確表示拒絕補正;
- 依契約性質須在特定期間內履行,你沒有補正就過了這段期間;
- 其他催告也顯然得不到補正的情形。
買方另外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不符合是買方自己的原因造成時,買方不得請求補正或減價。移轉的權利不符合契約內容時,也準用這些規定。
種類或品質不符時,買方須在知道之時起1年內通知你,否則不能再以此為由請求;但你在交屋時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的,不受這個期限限制。這1年從買方知道問題時起算,不是從交屋日起算。
宅建業法對責任期間的限制(業者自己當賣方時,通知期間最短只能約定為交屋起2年),只約束仲介業者自己當賣方的情形。截至2026年9月,你以個人身分出售,責任的期間、範圍和要不要免責,依民法與你和買方的約定。即使約定不負責任,你明知而沒有告知的事實,以及你自己為第三人設定或讓與第三人的權利,仍不能免責。已知的漏水、白蟻等問題,如實告知並寫進契約,是保護自己的做法。
出售二手公寓或獨棟住宅(一戸建て)時,建物狀況調查(建物状況調査)會出現在三個地方。2018年4月1日起,媒介契約書面要寫仲介斡旋調查業者的事項;仲介向買方做重要事項說明(重要事項説明)時,要說明有沒有做過調查和結果概要,以及設計圖、點檢紀錄等文件的保存狀況;買賣契約的書面要寫雙方確認的建物結構主要部分等狀況。條文要求的是說明有沒有做,沒有要求賣方必須做調查;手上有修繕、點檢紀錄,說明時就有資料可交代。
印花稅要付多少?
紙本買賣契約按契約上的金額,每一份正本課印花稅(印紙税)。201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作成、契約金額超過10萬日圓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適用減輕稅額:超過500萬日圓到1,000萬日圓為5千日圓,超過1,000萬日圓到5,000萬日圓為1萬日圓,超過5,000萬日圓到1億日圓為3萬日圓,超過1億日圓到5億日圓為6萬日圓,其他級距另有規定。這項減輕之後是否延長,尚未定案。
結算交屋前,人在海外要備齊哪些文件?
結算當天,到場的司法書士(司法書士)確認所有權移轉、抵押權塗銷等所需的文件與資訊都齊全後,買方才支付尾款;文件不足或資訊無法確認時,結算延期。事前還要準備固定資產稅等的精算金和登記費用等。房貸(按揭)尚未還清的,一般買賣契約通常約定賣方要除去抵押權並塗銷登記後再交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則上由買方和你共同申請,並提供登記原因證明情報(登記原因証明情報)。交屋文件一覽見主文;以下三個問題,住在海外的賣方需要特別留意。
登記識別情報找不到,還能賣嗎?
可以,但要多一道本人確認。登記識別情報(登記識別情報)是你成為登記名義人時,登記官通知你的一組符號,出售登記時用來確認是你本人申請;舊制的登記濟證(登記済証,俗稱權利證)也可以當作已提供。
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時,有三條路:
- 事前通知(事前通知):登記官通知你有這項申請,你須在期間內回覆申請內容屬實;期間內沒有回覆,就不能登記。你的住所在登記上辦過變更的,原則上還會通知登記記錄上的前住所。
- 本人確認情報(本人確認情報):由司法書士等可代理登記的專業人士與你面談,作成確認你是本人的資料,登記官認為相當時,不必事前通知。資料上要寫明面談的日期、地點與狀況。
- 公證人認證:申請資料(委託代理時為委任狀)經公證人作成確認你是本人的認證,登記官認為相當時,也不必事前通知。這裡的公證人是日本公證人法的公證人。
沒有日本的印鑑證明書,怎麼辦?
以書面申請登記時,你要附作成後3個月以內的印鑑證明書(印鑑証明書);委託司法書士代為申請時,要在委任狀上記名押印,並附同樣3個月以內的印鑑證明書。
住在海外、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書時,可以改附署名證明(署名証明):
- 日本國籍者:可以向日本駐外館處申請,須本人親自前往,不能代理或郵寄申請,每份手續費相當1,700日圓。
- 外國籍者:駐外館處的署名證明只發給日本國籍者,外國籍賣方要委託居住地的公證人辦理。難以取得駐外館處的署名證明時,法務省也承認外國公證人作成的署名證明。
台灣、香港的公證人要做成什麼格式,委託前先向承辦的司法書士確認。
登記上的住址是舊址,怎麼辦?
登記上的住所與你現在的住所(印鑑證明書或署名證明上的住所)不一致時,移轉登記會被駁回,除非在登記官所定的期間內補正。所以目前,搬家後須在移轉登記之前或同時,先辦住所變更登記。
2026年4月1日起,搬家或改名後須在2年內申請變更登記,這項義務主文已說明。法務局有一種「スマート変更登記」:所有人事先申出含出生年月日等的檢索用情報(検索用情報),法務局確認變更後代為登記;但住在海外的人即使申出,也不在代為登記的範圍內,須自行申請。沒有正當理由不辦,可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登記官要先催告,仍不申請的才會通知法院。
例子:住在台中的吳先生
吳先生是台灣籍,以前在東京工作時買下一間公寓,2025年搬回台中,登記上的住所仍是東京的舊址。他找不到當年的登記識別情報,打算2027年出售。
他沒有日本的印鑑證明書,也不能申請駐外館處的署名證明,要委託台中的公證人作成署名證明,格式先問司法書士。登記識別情報找不到,可以走事前通知,或由司法書士與他面談作成本人確認情報。登記上的住所和署名證明上的住所不同,要辦住所變更登記;他在2026年4月1日前搬家,法定期限是2028年3月31日,但出售時要在移轉登記之前或同時辦好。住在海外,他須自行申請。
他要做的是:在找買方之前,先和司法書士確認三項文件各要怎麼準備、要多久。
哪些情況要先停下來確認?
- 仲介說不出估價的根據,或要你付查定費:說明根據是法律義務,查定費用不得向你請求。
- 媒介契約寫著期滿自動更新:專任型的更新須由你在期滿時提出,不得事先約定。
- REINS 顯示「有書面購買申請」,仲介卻沒有告訴你:書面的購買申請,仲介須毫不遲延地報告。
- 契約的免責條款很寬,而房子有你知道卻沒告知的問題:明知而不告知的事實,不能免責。
- 結算日前,印鑑證明書(或署名證明)、登記識別情報、住所變更登記仍有一項沒有著落:文件不足時,結算延期。
下一步怎麼判斷?
出售程序只是退出日本房產的一部分。準備出售時,可以先做三件事:找出登記識別情報或登記濟證、確認登記上的住所是否與現在一致、向司法書士確認署名證明的格式。
其他問題,分別見以下各篇:
- 賣房要繳哪些稅、怎麼申報:賣出日本房產要交哪些稅?
- 日本的二手房好不好賣:日本二手市場容易退出嗎?
- 房子有房客住著怎麼賣:有租約的日本房產如何出售?
- 賣房款怎麼匯出日本:賣房後資金如何匯出日本?
- 出售與退出的全貌:買日本房產前也要想退出
想再問清楚
對出售的流程還有疑問,可以到問問宅點提問。
日本房產出售流程問答
日本的仲介幫我估價,要付費嗎?
不用。仲介對媒介契約上的售價陳述意見時,依法須說明根據,例如價格查定手冊或同類成交事例;為此所做的查定,費用不得向你請求。這和不動產鑑定士的鑑定評價是兩回事。
買方出價,仲介會全部告訴我嗎?
會。不論簽哪一種媒介契約,仲介收到買方的購買申込,都須毫不遲延地報告你;以購入申込書等書面表示購買意願的,即使條件不符合你的希望,也要每次報告。價格怎麼談,由你和買方協商決定。
住在台灣的外國籍業主,沒有日本的印鑑證明書,還能賣嗎?
可以,改附署名證明。日本駐外館處的署名證明只發給日本國籍者,外國籍賣方要委託居住地的公證人辦理;公證人要做成什麼格式,委託前先向承辦的司法書士確認。
名詞小詞典
- 價格查定(価格査定):仲介估算房子可以賣多少,在簽媒介契約之前進行。
- 媒介契約(媒介契約):委託仲介找買方的契約,分專屬專任、專任、一般三種。
- 標準媒介契約約款(標準媒介契約約款):國土交通省訂的媒介契約範本條款。
- 指定流通機構(指定流通機構):國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機構,營運仲介登錄物件的 REINS(レインズ)系統。
- 手付(手付):簽約時買方交付的款項;買方著手履行前,賣方現實提供2倍可以解約。
- 契約不適合責任(契約不適合責任):交付的房子與契約不符時,賣方對買方負的責任。
- 登記識別情報(登記識別情報):登記完成後通知所有人的一組符號,出售登記時用來確認是本人申請。
- 本人確認情報(本人確認情報):司法書士等與申請人面談後,向登記官提供的本人確認資料。
- 署名證明(署名証明):沒有日本印鑑證明書的人,用來代替印鑑證明書的簽名證明。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是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與施行規則、國土交通省的標準媒介契約約款與《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國土交通省給賣方的說明文件與消費者頁、民法、不動產登記法與其施行令、規則、法務省與外務省的說明、國稅廳的印花稅說明、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與東京都主稅局的說明。來源都是日文,中文名稱為本文翻譯。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官方沒有一句話直接寫明:
- 個人賣方不受宅建業法「至少2年」責任限制與手付上限的限制,是依條文只約束業者自己當賣方推論。
- 登記住所與現住所不一致時須先辦住所變更登記,是依「不一致即駁回」的條文推論。
- 交屋時分攤固定資產稅屬交易慣例、不是法律規定,出自東京都主稅局的說明。
- 條文沒有要求賣方必須做建物狀況調查,是依條文只要求說明「有沒有做」推論。
- 買方議價的方式、讓價幅度,以及購買申請書面的格式與效力,本文所查的官方資料沒有規定,本文只寫法令管到的部分,其餘由買賣雙方約定。
- REINS 由國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指定流通機構(公益財團法人,不是政府部會)營運;本文只寫它的登錄與賣方專用畫面,沒有使用它的統計。
- 違約金、費用償還、直接成交的報酬與報酬請求時點,依國土交通省的標準媒介契約約款;沒有採用標準約款的契約,依該契約的條文。一般流程與結算交屋的說明,出自國土交通省給賣方的說明文件與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的說明,屬一般實務,個案依契約。
- 可能改變的事:印花稅的減輕稅額適用到2027年3月31日作成的契約書,之後是否延長尚未定案;2026年4月1日以前的住所變更,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国土交通省-不動産の売却を検討される皆様へ(売却の媒介委託者用) /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 /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規則 / 国土交通省-標準媒介契約約款(令和6年4月1日以降版)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令和8年4月1日施行版) / 国土交通省-<消費者の皆様向け>不動産取引に関するお知らせ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が宅地又は建物の売買等に関して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報酬の額(昭和45年建設省告示第1552号) / 国土交通省-改正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施行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民法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140 印紙税額の一覧表(その1)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108 不動産の譲渡、建設工事の請負に関する契約書に係る印紙税の軽減措置 / e-Gov法令検索-租税特別措置法 / 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不動産取引の手引き9 残金支払(決済)と引渡し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法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令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規則 / 法務省-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ため印鑑証明書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 外務省-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証明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職権による住所等変更登記関係)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 / 東京都主税局-固定資産税・都市計画税(土地・家屋)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不動產交易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與你簽的媒介契約、買賣契約為準,必要時諮詢司法書士等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