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但不是所有董事都自動承擔
公司是獨立法人,一般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但特定法律可以向符合條件的董事追收款項。馬來西亞《所得稅法》第 75A 條,就是需要留意的一項規則。
分析時須看法定董事定義、持股或控制關係、款項性質,以及款項到期時的任職情況。不能只見董事名字在 SSM,就斷定他一定要付公司的全部欠稅。
第 75A 條的董事定義有兩部分
相關定義包括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亦涵蓋參與公司業務管理的人;同時,該人須本人單獨或連同關聯人士,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公司不少於 20% 的普通股股本。
這裡是「不少於 20%」,包含剛好 20%;與中小企業優惠稅率的「外資超過 20%」不是同一條規則。
關聯人士及間接持股也要計算,不能只看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直接股份。例如,本人直接持股未到門檻,仍可能因符合定義的關聯或間接控制而達到條件。
追收看款項到期期間,不只看哪一年賺錢
符合第 75A 條條件的董事,可能就公司在相關期間到期應付的稅款或法定債務,與公司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相關追收也可能涉及公司未繳交的員工 PCB。
「共同及個別」不等於每位董事只按持股比例分擔。例如,持股 30% 並不表示追收上限自然就是欠款的 30%。
任職日期、稅款到期時間、評稅及付款紀錄,都可能影響結果。新董事不能只因欠稅源自較早年度便保證與自己無關;離任董事也不能只因追收通知在辭任後才到,就保證已免責。
未達 20%,不代表所有個人責任都排除
第 75A 條只是所得稅法中的特定追收規則。其他法定供款、違反公司法、虛假申報、不當使用資產或其他行為,仍須按各自條文判斷。
個人擔保亦是另一來源。董事替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即使沒有違反董事義務,也可能因公司違約而被要求按擔保條款付款。
接任或離任時,要看文件而非口頭承諾
接受董事委任前,可要求公司提供稅務帳戶、歷年申報、未付稅款、PCB 繳交及現有擔保資料。需要時,由律師或稅務人士按具體期間評估。
離任時則確認有效辭任、公司申報及銀行授權更新,保留交接紀錄。公司或其他股東答應代償,可能提供內部追索依據,但不能自行阻止主管機關依法追收。
常被誤解的情境
「我只持股 20%,不算超過,所以第 75A 條不適用。」
該條相關門檻包含 20%,還須連同職位或管理條件一起判斷。
「只要辭任,過去的責任就全部取消。」
辭任不會自動消除已符合條件的責任。
下一步應該怎麼判斷
先取得欠款性質、到期日期、任職期間及完整股權資料。收到追收通知時,應按指定期限處理,不能只回覆自己已離任或沒有參與記帳。
如果你正考慮接任董事或核對公司欠稅,歡迎在下方表格留下問題類型及涉及期間,聯絡我們了解資料準備方向。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欠稅一定向每名董事追收嗎?
不是,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不能只按董事名單推定。
Q2:持股 30%,只須負擔欠稅的 30% 嗎?
不是,第 75A 條的共同及個別責任不等於按持股比例分攤。
Q3:沒有個人擔保就完全沒有個人責任嗎?
不是,特定法律或個人行為仍可能產生責任,擔保只是其中一種來源。
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可查閱的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移民建議。董事責任、文件效力及准證資格須按具體事實與適用法例判斷。
References
LHDN — Public Ruling 2/2019:Director’s Liability;SSM — Companies Act 2016,第 66、196、213–218、245–259 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