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取消一項延續逾30年的特定免稅待遇。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原則上須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就「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內法稅率為20%。支付股息的外商投資企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未完成扣繳時,外籍個人也可能需要自行申報納稅。
不過,20%並不必然等於每一位境外自然人股東的最終稅負。若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限制中國的徵稅權,而且個人符合稅收居民、受益所有人及留存備查等條件,實際適用稅率可能低於20%。
新規改變了甚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26年9月1日發布2026年第27號公告。公告明確規定:
-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 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代扣代繳稅款,並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 外商投資企業未扣繳稅款的,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則應按通知期限辦理。
- 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並同時廢止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
被廢止的1994年規定,曾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第27號公告的直接效果,是終止這項特定來源、特定身分的免稅待遇,而不是籠統取消所有外籍人士可能享有的免稅或協定待遇。
20%是國內法稅率,不一定是最終稅負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把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列為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並規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因此,在沒有其他優先規則或優惠待遇時,20%是計算這類所得的國內法起點。
但跨境投資還要看中國與個人稅收居民地之間是否存在稅收協定或安排。依《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可自行判斷、申報享受協定待遇,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扣繳義務人取得規定資料後,應按協定辦理扣繳。
這意味著企業在派息前,不能只看股東的護照或通訊地址。至少要確認:
- 股東是否為自然人,而非境外公司;
- 股東在相關年度是哪一地的稅收居民;
- 是否存在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
- 股東是否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 稅收居民身分證明及其他備查資料是否完整、有效。
若上述條件不成立或資料不足,企業通常需要先按中國國內法處理,不能僅憑股東口頭聲明直接套用較低協定稅率。
香港自然人股東是否可能適用10%上限?
以香港為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對股息設定來源地徵稅上限。對自然人受益所有人而言,一般可關注10%的上限,而不是公司股東持有一定比例資本時可能適用的5%上限。
不過,10%不是自動適用。香港自然人通常仍需證明其香港稅收居民身分,符合受益所有人等條件,並按現行管理辦法提交或留存所需資料。若不符合安排條件,或企業在扣繳時未取得足夠資料,仍可能先按20%的國內法稅率處理。
因此,較準確的說法是:香港稅收居民自然人股東在符合安排及程序條件時,可能把中國對該筆股息的徵稅限制在10%;不能簡化為「香港股東一律繳10%」。
企業與個人分別要做甚麼?
| 對象 | 主要義務 | 關鍵期限 |
|---|---|---|
| 外商投資企業 | 支付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核對股東身分、稅收居民地及協定資料 | 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
| 外籍個人 | 配合提供稅收居民身分及協定待遇資料;企業未扣繳時自行納稅 | 原則上為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收到限期通知時按通知辦理 |
對企業而言,最實際的工作不是等到付款日才決定稅率,而是把稅務核查前置到股息決議及付款準備階段。股東名冊、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付款日期、稅收居民身分證明、協定待遇判斷和扣繳申報資料應形成可追溯的文件鏈。
對自然人股東而言,也不應假設企業一定會替自己完成所有程序。如果企業未扣稅、少扣稅,或因資料不足而沒有按協定稅率處理,個人可能仍有補稅、申報或後續申請處理的責任。
目前仍需等待釐清的問題
第27號公告篇幅很短,至少有兩類實務問題仍需結合後續口徑或個案判斷:
第一,港澳台人士是否在這份公告的「外籍個人」表述下一律適用。公告本身沒有作統一定義,而過往不同稅務規定對相關身分的表述與處理並不完全一致。因此,現階段不宜把港澳台自然人直接、無條件地納入或排除。
第二,若股息在2026年9月1日前已宣派,但在該日或之後才實際支付,應如何處理。公告只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沒有列出專門過渡條款。企業應保存決議、應付入帳、付款及股東取得所得時間等文件,並就具體付款安排向主管稅務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常見問題
1. 外籍個人取得中國公司的股息,現在是否全部按20%繳稅?
不是。第27號公告直接針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國內法稅率為20%。若個人符合適用稅收協定或安排的條件,實際中國稅負可能受到較低稅率上限限制。
2. 香港自然人股東一定可以用10%稅率嗎?
不一定。10%是內地與香港安排下值得關注的來源地徵稅上限,但通常要符合香港稅收居民、受益所有人及資料留存備查等條件。資料不完整或條件不符時,不能自動套用10%。
3. 企業漏扣稅後,責任是否只在企業?
不是。企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但公告也明確規定,企業未扣繳時,取得所得的外籍個人原則上應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稅;稅務機關另行通知期限的,則按通知期限辦理。
結論
第27號公告的核心,不只是把一項免稅待遇改為20%課稅,而是把外籍自然人股東的身分、稅收居民地、協定資格與企業扣繳流程同時推到合規前台。
對準備派息的外商投資企業,建議在付款前完成股東分類、協定適用性檢查、資料收集和扣繳測算。對外籍自然人股東,則應盡早確認稅收居民身分、受益所有人條件及所需證明,避免在付款後才處理補稅或協定待遇問題。
Zagdim 可協助企業及跨境自然人股東梳理股權與派息資料、識別適用協定、建立扣繳文件清單,並協調中國及股東所在地的專業顧問。具體稅務結果仍應以個案事實、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及正式專業意見為準。
本文為一般政策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政策及執行口徑可能更新,請在交易或派息前取得針對個案的專業意見。資料更新至2026年9月3日。
參考資料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7號;財稅字〔1994〕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新華社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