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極端天氣頻繁,導致城市排水系統負荷加重,洪水災害日益成為城市居民生活的一大困擾。特別在泰國遭遇嚴重的暴雨天氣,導致多個城市出現洪澇災害,甚至波及居民區的地下停車場,導致大量停放在車庫內的車輛被淹沒。這類事件引發了民眾對於公寓管理方在停車場洪水中所應承擔責任的關注和討論。
在現代城市生活中,地下停車場已成為公寓大樓的重要配套設施。然而,正因為地下停車場處於低窪的建築結構,使其在極端天氣下更容易受到洪水侵襲。根據泰國《民商法典》(ประมวลกฎหมายแพมงและพาณิชงและพาณิชงและพาณิชยและพา條或因此外,《公寓法》(พ.ร.บ.อาคารชุด พ.ศ. 2522)第33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公寓的公共財產(包括停車場)由公寓管理方負責維護和管理。如果因管理不善導致公共財產損壞,公寓管理方需承擔法律責任。
洪水災害在泰國愈發頻繁
泰國屬於熱帶季風氣候,每年5月至10月是雨季,受季風和颱風影響,暴雨頻繁且降雨量大。在這次2022年10月的暴雨中,許多現代化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場被洪水灌入,導致大量停放車輛被水浸泡,造成嚴重損失。儘管部分公寓配備了抽水幫浦和排水系統,但由於短時間內降雨量超出設備承載能力,排水系統未能及時排除積水,最終導致車庫內大量車輛淹水。
公寓管理方的法律責任
根據泰國《民商法典》第420條的規定:「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權利受到損害,該行為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公寓管理方因疏忽未採取必要的防洪措施,或未對防洪設備進行有效維護,導致停車
同時,《公寓法》第33條第二款進一步強調,公寓管理委員會(นิติบุคคลอาคารชุด)需對公寓的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作和性能。若因管理方未履行職責或維護不力,導致停車場積水損壞車輛,管理方可能需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判例與責任界定
泰國最高法院在裁定類似案件時曾明確指出,公寓管理方有責任維護停車場內的排水和防洪系統,確保在極端天氣下正常運作。在最高法院第4493/2543號判例中,法院裁定由於管理方未能有效維護排水系統,導致雨水通過受堵塞的排水管回流,最終引發地下車庫被淹,管理方需對車主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判例中,法院明確指出,管理方已從業主收取管理費用於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因此在排水系統失效時,管理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此外,法院也強調,即使無法明確證明具體責任人,但由於管理方承擔日常維護義務,未能防止積水進入車庫,已構成管理疏忽,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責任承擔的實際情況
在實際情況中,公寓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是否有管理疏忽-如果公寓的防洪和排水系統未進行定期維護或在暴雨來臨前未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管理方需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若暴雨屬於「不可抗力」事件(如百年一遇的大暴雨),且管理方已採取合理防範措施,可能會被視為免責情形。
保險覆蓋範圍-部分車主購買了全險或自然災害險,保險公司可能會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這通常需要與管理方的責任劃分相結合。
在2022年的這場暴雨災害中,許多受損車主已向公寓管理方提出索賠訴求,部分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根據泰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สำนักงานคำนักงานคณะกรรมการคุ้มคขิิฝ收集相關證據,包括車輛受損照片、保險單據和公寓管理合約等,以便在索賠過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