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適合誰看
如果你在泰國持有公司股份,或正在考慮透過泰國公司進行投資、控股安排,這篇文章幫你釐清一個常被混淆的問題:泰國派息,錢到股東手上之前,究竟要繳幾重稅?外國股東有沒有辦法合法減低稅負?
本文適合正在規劃泰國商業架構、或第一次接觸泰國股息稅制度的港台及大中華地區投資者。文章聚焦制度理解,不是報稅操作指南,也不替代個案稅務意見。
核心制度:泰國股息稅的雙層結構
泰國派息的稅務邏輯,本質上是「公司一層、股東一層」——兩個獨立稅種,在不同階段課徵。
第一層:企業所得稅(CIT)
泰國一般公司的 Corporate Income Tax(企業所得稅,CIT)稅率為 20%(自 2015 年起適用於大多數標準規模企業)。公司賺取盈利後,先繳 20% CIT,剩下 80% 才是可分配的稅後利潤。
第二層:股息預扣稅(WHT)
當公司把稅後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給外國股東時,需要扣繳 Withholding Tax(股息預扣稅,WHT)10%。這筆稅款由派息公司在付款時直接扣繳,再上繳泰國稅務局(Revenue Department),股東收到的是扣除後的淨額。
外國法人股東的法律依據是《泰國稅務法典》(Revenue Code)Section 70,派息公司須填寫 CIT 54 申報表,於付款月份翌月 7 日前繳款;外國個人股東則依 Section 50(2)(e),稅率同為 10%。
雙層稅負的實際影響
兩層合計:假設稅前盈利 100,繳 20% CIT 後剩 80;再從 80 扣 10% WHT(即 8),外國股東實際到手 72——即稅前盈利的 72%。
這個「72 的現實」是所有外國投資者在分析泰國投資回報時的基準。任何分析如果只提其中一個稅種,都是不完整的。
泰國法人股東有豁免,外國股東沒有
值得對比的是,泰國公司如果持有其他泰國公司股份,有「參與豁免」機制(participation exemption)——外國股東並不適用:
- 泰國法人股東持股低於 25%:默認 50% 豁免(另 50% 計入應稅收入)
- 泰國法人股東持股 ≥25%,持股前後各至少 3 個月,且無交叉持股:可申請 100% 豁免
- 泰國 SET(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取泰國公司股息:僅需持股 3 個月即享 100% 豁免
這個機制只適用於泰國本地法人之間,不適用於外國股東。因此,「透過泰國公司作為中間層持股」並不等於可以享受這些豁免——即使透過符合條件的泰國控股公司作為中間層,外國股東從中間層收取股息時仍須繳納 10% WHT。豁免僅在泰國法人股東接收另一家泰國公司股息的環節生效,不延伸至外國股東層面。
外國股東適合哪些減稅安排,不適合哪些
外國股東在泰國並沒有像泰國法人那樣的「標準豁免」,但有兩條合法減稅途徑,各有條件:
適合研究的情況:
- 你與泰國之間有雙重課稅協定(DTA),且 DTA 稅率低於默認 10%(不是所有 DTA 都有降稅效果)
- 你的投資通過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促進審批,且計劃在 BOI 豁免期內或結束後 6 個月內派息
- 台灣股東且持有派息公司資本 ≥ 25%(泰台 DTA 有 5% 優惠稅率)
不建議依賴的誤解:
- 認為有 DTA 就自動降稅——大多數與泰國有 DTA 的常見市場(包括香港、新加坡、中國大陸、英國),DTA 股息稅率與默認稅率相同,沒有降稅效果
- 認為境外控股公司可以繞過泰國 WHT——WHT 在泰國源頭扣繳,不受架構所在地影響
實際操作要點
途徑一:申請雙重課稅協定(DTA)優惠
泰國已與超過 60 個國家及地區簽訂 DTA,包括香港、中國、新加坡、英國,以及台灣。
先核對你的 DTA 是否真的有降稅效果。
據目前可查資料,香港、新加坡、中國大陸、英國與泰國的 DTA 股息條款稅率均約為 10%,與泰國默認 WHT 稅率相同,沒有降稅效果。投資者仍須按 10% 預扣,DTA 的作用主要是防止在你的稅務居住地再次被課相同稅款(取得稅務抵免),而非在泰國這一端省稅。以個別 DTA 條文為準,操作前建議核對條約原文。
台灣投資者的特例:
泰國與台灣雖無正式外交關係,但以代表處名義簽署的稅務協議已獲兩地稅務機關承認適用。根據泰台 DTA,股息稅率為:
- 受益人持有派息公司資本 ≥ 25%:WHT 5%
- 其他情況:WHT 10%
協議自 2013 年起適用(建議以泰台 DTA 條文及泰國稅務局現行指引最終確認)。
5% 稅率不是自動的——必須持股達 ≥ 25% 且主動申請。
DTA 申請程序:Certificate of Residence(CoR)是關鍵
DTA 優惠稅率必須主動申請,核心文件是由你的稅務居住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居民證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CoR)。
- CoR 必須在派息付款之前提交給泰國派息公司
- 未能在付款前提交:派息公司須先按默認 10% WHT 扣繳;股東可事後向泰國稅務局申請退稅,期限一般為申報截止日後 3 年內
- 泰國稅務局一般要求確認申請方為股息的真實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以排除純導管架構
途徑二:BOI 促進企業的股息安排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向特定行業及項目提供稅務優惠。
BOI Section 31:CIT 豁免
獲 BOI 批准的促進項目,視乎類別與地點,可享 5 至 8 年,部分可達 13 年的 CIT 豁免。在豁免期內,促進活動盈利無需繳納 CIT,即第一層稅負消失。
BOI Section 34:股息免稅安排
Section 34 規定,受益人(含外國股東)從 BOI 促進企業獲取的「促進活動盈利股息」可豁免所得稅。但須注意:
- 6 個月派息期限:免稅股息須在 CIT 豁免期結束後 6 個月內派發;逾期則須按一般稅率課稅
- 外國法人 WHT 的灰色地帶:Section 34 使用「豁免所得稅」的措辭,在外國法人股東適用 Section 70 WHT 的情況下,是否能完全覆蓋 WHT 義務,視具體促進書條款而定,建議就個案取得法律意見確認
控股架構的現實
部分投資者考慮透過境外控股公司(如香港、新加坡設立的持股實體)來持有泰國公司股份。
需要釐清的是:
- 根據 Revenue Code Section 70,泰國派息公司向外國法人(包括境外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時,WHT 在泰國源頭扣繳,與控股公司設在哪裡無關
- 如果境外控股公司希望主張 DTA 優惠,除提交 CoR 外,一般還須滿足 DTA 對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以及泰國稅務局對架構是否具備實質商業活動(substance)的審查
- 根據國際稅務慣例及泰國日益嚴謹的執法趨勢,缺乏真實商業活動的純導管控股架構,面臨 DTA 利益被否認的風險——在使用此類架構前,建議諮詢具備泰國稅務及國際稅務背景的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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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誤解
誤解一:泰國有 DTA,派息就能少繳稅
香港、新加坡、中國大陸、英國與泰國的 DTA 股息條款稅率均約為 10%,與泰國默認 WHT 稅率相同。有 DTA 並不等於在泰國可以少繳 WHT;DTA 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在居住地重複被課相同稅款。
誤解二:台灣股東自動享 5% 優惠
泰台 DTA 的 5% 稅率,適用前提是受益人持有派息公司資本 ≥ 25%,且須主動提交 CoR 申請。持股不足 25% 或未主動申請,均按 10% 預扣。
誤解三:BOI 公司完全免稅,包括股息
BOI Section 31 主要豁免的是 CIT;Section 34 的股息免稅有派息期限限制(豁免期後 6 個月內),且對外國法人 WHT 的覆蓋範圍視具體促進書條款而定,不是自動全額免稅。
誤解四:透過境外控股公司可以繞過 WHT
WHT 在泰國源頭扣繳,不受股東設立地影響。境外控股公司收取泰國股息,WHT 仍在泰國層面扣繳。
誤解五:泰國公司只繳一次稅
CIT(公司層)和 WHT(股東層)是兩個獨立稅種,分別課徵。外國股東實際到手的是扣除雙層稅負後的金額。
常見問題 FAQ
Q:外國個人股東和外國法人股東,WHT 稅率有何不同?
就默認稅率而言,兩者均為 10%。法律依據不同(法人:Section 70;個人:Section 50(2)(e)),但實際扣繳稅率相同。如所在地與泰國有 DTA 且符合條件,可依 DTA 稅率申請優惠,均需在付款前提交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Q:Certificate of Residence(稅務居民證明)怎麼申請?
CoR 由你的稅務居住地稅務機關出具,例如香港稅務局或台灣財政部。流程為:外國股東自行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 CoR,取得後提交給泰國派息公司,派息公司方可按 DTA 稅率扣繳。申請程序因地而異,一般需填申請表並附相關文件。關鍵:CoR 須在泰國派息付款前提交;事後補交不適用優惠稅率,只能申請退稅(期限一般為申報截止日後 3 年)。
Q:已被按 10% 扣繳,還可以退稅嗎?
可以申請。一般在申報截止日後 3 年內向泰國稅務局提出,需備齊扣繳憑證及 DTA 相關文件(包括 CoR)。退稅程序較為繁瑣,建議委托在泰稅務顧問協助辦理。
Q:BOI 的 CIT 豁免期結束後,股息稅負如何?
CIT 豁免期結束後,公司恢復繳納 20% CIT。如需繼續享受 Section 34 的股息免稅,須在豁免期結束後 6 個月內完成派息;逾期按一般課稅規則處理。BOI Section 34 對外國法人 WHT 的覆蓋範圍,以具體促進書條款為準。
Q:台灣沒有正式邦交,泰台 DTA 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目前資料,泰台以代表處名義簽署的稅務協議,獲兩地稅務機關承認適用,稅務效力與一般 DTA 相當。建議在申請優惠前確認協議仍處有效狀態,並以泰國稅務局及台灣財政部現行指引為準。
Q:CIT 20% 適用所有泰國公司嗎?
20% 是一般公司稅率。例外情況包括:中小型企業有分級稅率安排、BOI 促進公司在豁免期內 CIT 為零。本文以一般公司為基準,具體以泰國稅務局(rd.go.th)最新規定為準。
Q:如果泰國公司同時有 BOI 促進收入和非促進收入,如何計算股息稅?
一般需要區分股息來源——來自 BOI 促進盈利的股息,可能依 Section 34 享有豁免;來自非促進收入的股息,則按一般規則課稅(包括 WHT)。泰國稅務機關一般要求公司對兩類盈利分別記帳,混合計算可能影響豁免申請。具體以促進書條款及稅務顧問建議為準。
聲明
本文資料以泰國稅務局(rd.go.th)及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go.th)截至 2026 年 6 月公開指引為依據,僅作一般資訊參考。稅率、豁免條件及申報程序可能因法規更新而調整,各 DTA 條款以條約原文及兩地稅務機關現行解釋為準。稅務安排因個人及企業情況而異,在作出任何商業決定前,建議諮詢具備泰國稅務資格的專業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