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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來信:
「房子只能登記在太太名下,能不能簽個婚前協議就算是共同持有呢?」
來信者Lee先生說道:「我買的是中古聯排透天別墅,因為需要登記在泰籍妻子名下,我想問,這樣我們能不能共同持有?如果簽個婚前協議、放棄我在房產上的所有權,這樣可行嗎?」
✍️ 宅點回覆:
這是一個我們經常收到的問題,尤其在外籍配偶與泰國人結婚後,一起購置帶土地權的不動產時,總會面對這個令人糾結的現實:「我愛你,但我不能登記你的房。」
讓我們用最清楚的方式回答你——在泰國,外籍人士不能共同持有土地類不動產。
❶ 不能共同登記的根本原因
泰國法律明文規定,外國人不得持有土地權益。這不僅限於農地,連帶土地權的透天別墅也適用。
即使你與泰國籍配偶結婚,也不能以夫妻名義「聯名登記」,登記人只能是泰籍一方,且土地廳會要求你簽署文件聲明該物業為配偶個人資產。
❷ 婚前協議 ≠ 產權保障
婚前協議能夠事前約定夫妻財產分配,但它無法違反國家法律、也無法代替實際產權。你在婚前協議中聲明「放棄所有權」或「不主張房產分配」,並不能反向創造「共同持有」的法律效果。
換言之:這類協議在房產轉移或登記時,並不具備法律賦權力,最多只能在離婚或糾紛中作為法庭上的佐證資料。
🛡️ 那外籍配偶一點保障都沒有嗎?
其實,也不全然沒保障,只要操作得宜,有幾個實務常見的折衷做法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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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用益權(Usufruct)
最多可申請 30 年,保障你擁有使用與居住的合法權限,不論是否擁有產權。 -
私人協議或借名登記聲明
雖法律效力有限,但在雙方信任基礎上,仍能作為日後談判或法律爭議時的佐證。 -
完整記錄資金來源與贈與聲明
保留所有匯款憑證、房款使用記錄,未來如遇爭議,也能有跡可循。
🧭 宅點建議:
如果你計畫長期與泰籍配偶共同生活,我們建議你考慮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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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登記在妻子名下時,是否有其他補充保障措施?(如用益權或私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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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考慮將購房資金部分用於登記在你名下的公寓單位作為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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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由律師草擬一套雙方可接受的信託型安排或公司結構(如計畫出租或傳承)?
聲明:本文內容依據泰國土地法(Land Code Act)、**外匯管理法規(Exchange Control Act)**及實務經驗彙整撰寫,並參考 Bangkok Bank、Kasikorn Bank、泰國律師公會等公開資料進行核實。文章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涉重大金額或個案爭議,建議諮詢當地合資格律師或公證人以獲取正式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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