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說明日本公寓的管理組合是什麼樣的團體,以及屋主成為成員後須負哪些責任,寫給剛買下或準備買下日本公寓一戶的讀者。
管理組合(管理組合)是由一棟分讓公寓的全體屋主(業主)依法組成的管理團體,買下一戶就成為成員。成員的責任與權利主要有五項:按持分繳納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遵守這棟樓的規約、出租時讓房客(租客)也遵守規約、向管理組合申報取得及聯絡資料的變動,以及出席總會或以書面、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依規約,你也可能被選任為理事。管理費支應日常管理,修繕積立金只能用於計畫修繕等特別管理,兩筆款項分開記帳。欠繳時,管理組合可以請求遲延損害金並起訴,這類債權也可以向日後承接這一戶的人行使。
為什麼買了公寓,還是不清楚管理組合在管什麼?
買賣資料上會出現管理費、修繕積立金、規約、總會、管理公司等名詞,但不容易看出它們之間的關係:錢繳給誰、誰負責決定,以及簽約後你須負哪些責任。
另一個原因是,這些責任有些出自法律,有些出自國土交通省的範本。兩者效力不同,本文逐項分開說明。
管理組合是什麼?誰在做決定?
依區分所有法(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分讓公寓的全體屋主自動組成團體,管理建物、基地與附屬設施,可以召開集會、訂定規約、設置管理者。截至2026年9月,日本法律沒有讓屋主選擇不加入的做法;外國人和住在海外的人同樣是成員。
國土交通省製作的標準管理規約(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是供各公寓訂定規約時參考的範本,不是法律。本文以下標示「依範本」的內容,均出自這份文件;實際以你那棟公寓的規約(規約)為準。
集會、管理者與理事會
- 集會(集会,範本稱總會〔総会〕):全體屋主的會議,法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規約的訂定與變更在此決議。
- 管理者(管理者):依法保存共用部分、執行集會決議與規約所定事項,並在職務範圍內代理全體屋主。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由集會決議選任或解任;管理者有不正當行為等不適任情事時,各屋主可以請求法院解任。
- 理事會:依範本,理事和監事(合稱役員〔役員〕)由總會從成員中選任。本文後面提到的起訴追討欠費、處理房客違規,由理事長經理事會決議後進行。
此外,法律要求全體屋主互相協力,讓建物的管理適正、順利進行。
管理公司是管理組合請來的業者
管理組合可以將管理事務委託給公寓管理公司(マンション管理業者),其委託人是管理組合,不是個別屋主。依公寓管理適正化法(マンションの管理の適正化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經營這項業務須向國土交通省登錄,有效期5年;每個事務所須設置專任的管理業務主任者(管理業務主任者)。
訂立管理委託契約前,管理公司須在說明會日1週前,將重要事項書面交給全體屋主,再由管理業務主任者召開說明會說明;以相同條件續約時,事先將重要事項書面交給全體屋主即可;新建公寓分售期間等另有例外。受託的修繕積立金等,須與管理公司自有財產分別管理;管理業務主任者也須定期向管理者等報告管理事務。
令和5年度(2023年度)公寓總合調查中,回答的1,589個管理組合裡,包括會計收支、維修企劃等基幹事務(基幹事務)在內,全部委託管理公司的占72.9%,全部自行管理的占5.2%。這份問卷主要經由管理業協會的會員公司發給受託的管理組合,自主管理的樣本約10%,委託比例可能偏高。
有些公寓由管理公司兼任管理者,稱為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國土交通省說明,此時管理公司可能同時是工程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有利益衝突的疑慮;2026年4月1日起,這類管理公司與自己或密切關係者交易時,須事先召開說明會,向屋主說明重要事實(施行日起1個月內進行的交易不適用),災害等緊急情形除外。同一份調查中,由屋主以外的第三人擔任管理者的公寓占3.7%,這個比例包括管理公司和其他專家。
成為成員之後,我要負哪些責任?
下表分別列出法律與範本的規定。範本的部分,以你那棟公寓的規約為準。
| 責任 | 依據 | 沒做到時 |
|---|---|---|
| 繳納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 | 法律:按持分負擔共用部分的費用;範本:兩筆款項均向管理組合繳納 | 範本:遲延損害金、律師費用等,可被起訴;法律:先取特權,債權可向承接這一戶的人行使 |
| 遵守規約與集會決議,不做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 法律 | 法律:可被請求停止;嚴重時,可經集會決議訴請禁止使用或拍賣 |
| 出租時讓房客遵守規約 | 法律:房客在使用方法上負相同義務;範本:租約條款、誓約書、申報 | 範本:屋主須採取矯正措施;法律:嚴重時可訴請解除租約 |
| 申報取得、喪失成員資格及聯絡資料的變更 | 範本 | 範本:理事長可探查所在並請求費用 |
| 參與總會表決 | 法律:集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 不出席,也不以書面或代理人表決,不計入普通決議 |
| 擔任理事、監事 | 範本:資格是成員,與是否居住無關 | 依規約,可增設居住要件 |
規約去哪裡看?舊規約還有效嗎?
規約須以書面或電磁紀錄作成,由管理者保管,保管場所須在建物內顯眼處揭示。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時,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2026年4月1日修正法施行後,舊規約中與新法抵觸的條文,自施行日起失效。較早訂定的規約可能仍載有舊的表決門檻,此時以法律為準。
違反規約或共同利益,管理組合能做什麼?
法律禁止屋主從事有害建物保存,或違反全體屋主共同利益的行為;這項規定也適用於房客等占有人。有這類行為或有此之虞時,其他全體屋主或管理組合法人可以請求停止、除去結果或預防;提起訴訟須經集會決議。
情形嚴重,且以其他方法難以排除時,法律另設三項最後手段,均須經集會決議並以訴訟提出;決議前須給對方辯明的機會:
- 在相當期間內,禁止該屋主使用其專有部分;
- 請求拍賣該屋主的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
- 對房客等占有人,請求解除其租約並交還房屋。
這三項決議,須屋主及表決權各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者及其表決權各3/4以上同意。
出租時,要替房客辦什麼?
依範本,屋主將自己那一戶出租時,須做三件事:
- 在租約中載明房客遵守規約及使用細則的條款;
- 讓房客向管理組合提出遵守規約的誓約書(誓約書);
- 讓房客向管理組合提出已承租的申報。
房客違反規約時,理事長可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指示或警告;屋主對自己的房客,須採取必要的矯正措施。經屋主同意而入住的房客,可以就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議題出席總會陳述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範本另有一條選擇性條文:規約禁止出租給暴力團員時,租約須包括房客確認自己不是暴力團員、發現是暴力團員時屋主可以不經催告解約,以及屋主不行使時管理組合可以代為行使解約權等條款。這一條不是每棟公寓都有,須查看規約。想在自己那一戶經營民泊,同樣須先看規約:規約禁止時不得經營。
要向管理組合申報什麼?
依範本,取得或喪失成員資格時,須立即以書面向管理組合申報;範本所附的取得申報書,須填寫姓名、現住所、電話號碼與緊急聯絡人。之後地址、電話等申報內容有變更,也須立即申報。因繼承取得這一戶的繼承人,同樣須申報。
未申報而妨礙或可能妨礙管理時,理事長可經理事會決議探查你的所在,並向你請求探查費用,以及作為違約金的律師費用等。這份申報與不動產登記的住所變更登記是兩件事,辦妥其中一項,不代表另一項也已辦妥。
總會怎麼開、怎麼表決?
法律規定通知至少在開會1週前發出,範本規定2週前。依範本,總會須有議決權總數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普通決議由出席成員的議決權過半數決定;規約的制定、變更等特別決議,須成員總數過半數且議決權總數過半數出席,再由出席者及其議決權各3/4以上通過。以書面或代理人表決的,計入出席。
法律上,2026年4月1日起的普通決議,也改由出席的屋主及其表決權各過半數決定。人在海外如何收取通知、表決與安排代理人,見人在海外如何管理日本出租房產?房客、維修、稅務與代理溝通。
會不會輪到我當理事?
依範本,理事和監事的資格是「成員」,判斷依據是是否為屋主,與是否住在這棟公寓無關。各公寓可以另加「現住在本公寓的成員」等居住要件,也可以採用選任外部專家為役員的版本,例如公寓管理士、律師、建築士。範本也規定,破產尚未復權者、暴力團員等不得擔任役員。
住在海外會不會被選任,須看你那棟公寓的規約。2023年度公寓總合調查(1,589個管理組合回答)中,正在檢討或將來必要時想檢討選任外部役員的公寓占34.6%,理由以屋主高齡化(42.7%)和役員人選不足(42.3%)居前。
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各付什麼?
法律上,共用部分的費用按持分負擔;持分原則上依專有部分的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規約可以另訂。依範本,屋主須向管理組合繳納管理費(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修繕積立金,長期修繕基金),金額依共用部分的共有持分計算。
- 管理費:支應日常管理,例如管理員人事費、公租公課(稅捐等公共負擔)、共用設備的保養與運轉、共用部分的火災與地震保險費、清潔消毒與垃圾處理、委託業務費等。
- 修繕積立金:只有用於特別管理時才能動用,例如定期的計畫修繕、意外事故所需的修繕、基地與共用部分的改良或變更等;須與管理費分開記帳。
- 停車場使用費等:除了用於停車場本身的管理,其餘積存為修繕積立金。
有些公寓在購買時另收一筆修繕積立基金(修繕積立基金),與每月的修繕積立金是兩筆款項。專有部分,也就是你那一戶室內的裝修費用,原則上不在修繕積立金的範圍內。
每月大約多少?會不會漲?
國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2023年度)公寓總合調查(1,589個管理組合回答,2024年6月21日公布)中,每戶每月的管理費平均11,503日圓、修繕積立金平均13,054日圓,均不含停車場使用費等轉入的金額。含轉入時分別為17,103日圓和13,378日圓;含轉入的管理費,總戶數規模愈大的公寓愈低。這是問卷的全國平均,個別公寓差距大。
修繕積立金的金額不是固定的。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建議長期修繕計畫約每5年檢討一次,並一併檢討修繕積立金;即使採每月平均積存的均等積立方式,之後也可能因計畫檢討而增額。積存金額是否足夠、老公寓的修繕負擔,見日本老屋維修風險怎樣看?大規模修繕、積立金不足與屋主負擔。
繳出去的錢,之後能拿回嗎?
依範本不得要求返還或分割已繳的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實際以該公寓規約為準。出租時,修繕積立金在哪一年可以列為必要經費,有四個條件,見主文。
例如:住在台中、買下東京公寓出租的張先生
張先生買下東京一間公寓的一戶,打算出租,這棟公寓的規約採用範本的寫法。取得後,他以書面向管理組合提出取得申報,填寫姓名、現住所、電話號碼與緊急聯絡人,並按持分每月繳納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
出租時,他在租約中載明房客遵守規約的條款,讓房客向管理組合提出誓約書和已承租的申報。之後房客如果違反規約,理事長可經理事會決議警告房客,張先生須採取必要的矯正措施。他要做的是:先確認規約與範本是否不同,再決定由自己或委託的管理公司準備這些申報與條款。
沒繳或晚繳,會怎樣?
依範本,管理費等以屋主的存款帳戶轉帳收取。逾期未繳時:
- 管理組合可以請求遲延損害金(遅延損害金,利率由各公寓規約訂定),以及作為違約金的律師費用、催繳費用等;
- 管理組合須採取催繳等必要措施,理事長可經理事會決議起訴或採取其他法律措施;
- 法律讓管理組合對這類債權,就你那一戶的區分所有權(含共用部分的權利與基地利用權)以及放在建物內的動產,享有先取特權(先取特権),也就是優先受償的權利。
依區分所有法,依規約或集會決議產生的債權,可以向承接這一戶的新屋主行使;範本也明定管理費等屬於這類債權,實際以該公寓規約為準。因此,買二手公寓前,須確認這一戶是否有未繳款項。同一份2023年度調查(1,589個管理組合回答)中,有住戶欠繳管理費或修繕積立金3個月以上的公寓占30.1%。
住在海外時可以用哪些方式繳納,須向管理組合或其委託的管理公司確認。
哪些說法要小心?
- 「管理組合就是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是管理組合委託的業者;做決定的是全體屋主的集會。
- 「標準管理規約寫的就是規定」:範本不是法律,你那棟公寓的規約可能不同。
- 「修繕積立金是自己的存款,賣房時可以領回」:依範本,已繳的修繕積立金不得要求返還或分割。
下一步怎麼判斷?
在日本置產買下公寓後,先取得這棟樓的規約和使用細則,逐項對照:
- 出租時的誓約書、申報格式,以及是否禁止民泊;
- 理事、監事是否有居住要件;是否要求不住在日本的屋主選任國內管理人(国内管理人);
- 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的繳納方式,以及自己何時須提出取得申報;
- 管理事務是否委託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是否兼任管理者。
也可以詢問這棟樓是否取得公寓管理計畫認定(管理計画認定)。這是管理組合自2022年度起可以自願向地方政府申請的認定,每5年更新;基準例如總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分開記帳、備有成員名簿等,地方政府可以另訂基準。取得認定的公寓,有住宅金融支援機構【フラット35】利率調降等優惠。
這是自願申請,沒有取得不代表管理不好;國土交通省修法概要列的目標,是把取得認定的比例由約3%(令和6年)提高到20%。已公布的擴充(分售業者可以在銷售時申請認定等)將在2027年4月1日施行,截至2026年9月尚未施行。
想了解持有期間的全貌,包括出租管理公司、租金稅務與房客保護,請參閱主文外國屋主持有日本房產後,管理組合、租務管理與維修成本怎樣安排。
想弄懂自己那棟公寓的管理組合
對規約或管理組合的通知仍有疑問,可以先問問宅點。
日本公寓管理組合問答 FAQ
賣掉日本物業(房產)時,已繳的修繕積立金可以拿回來嗎?
依國土交通省標準管理規約範本,已繳的管理費和修繕積立金不得要求返還或分割,賣出後成員資格也隨之喪失。範本不是法律,實際以該公寓的規約為準。
住在海外的業主,會被選為管理組合的理事嗎?
有可能。範本將理事、監事的資格定為成員,與是否住在該公寓無關;但各公寓可以在規約中另加居住要件。住在海外會不會被選任,須看你那棟公寓的規約。
房客違反公寓規約,屋主要負責嗎?
依範本,理事長可經理事會決議,對房客予以勸告、指示或警告;屋主須對自己的房客採取必要的矯正措施。情形嚴重時,管理組合可經集會決議,訴請解除該租約並交還房屋。
名詞小詞典
- 管理組合(管理組合):分讓公寓全體屋主依法組成的管理團體。
- 規約(規約):一棟公寓自己的管理規則,須以書面或電磁紀錄作成。
- 標準管理規約(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國土交通省製作、供各公寓參考的規約範本,不是法律。
- 管理者(管理者):依法保存共用部分、執行集會決議的人,由集會選任。
- 役員(役員):管理組合的理事與監事。
- 修繕積立基金(修繕積立基金):部分公寓在購買時另收的一筆款項,與每月的修繕積立金不同。
- 遲延損害金(遅延損害金):逾期未繳時加計的款項,利率由各公寓規約訂定。
- 先取特權(先取特権):管理組合就欠繳債權,對該戶區分所有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
- 誓約書(誓約書):房客向管理組合提出、承諾遵守規約的文件。
- 公寓管理公司(マンション管理業者):受管理組合委託處理管理事務、須向國土交通省登錄的業者。
- 公寓管理計畫認定(管理計画認定):管理組合自願向地方政府申請、每5年更新的管理計畫認定。
資料說明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日本的法令與國土交通省的官方資料,未另做網路研究。
「沒有可以選擇不加入的做法」依區分所有法第3條「全員」構成團體的規定推得;「外國人和住在海外的人同樣是成員」依所查文件沒有相反規定,且國內管理人制度以不住在日本的屋主為前提推得。標準管理規約是國土交通省的範本,長期修繕計畫作成指引與修繕積立金指引是指引,均不是法律;實際以各公寓的規約為準。
本文所引的令和5年度公寓總合調查以管理組合問卷為主,回答1,589件;30.1%是「有住戶欠繳3個月以上的公寓」的比例。72.9%、5.2%與3.7%出自同一調查的集計表,問卷主要經管理業協會會員公司發放,自主管理的樣本約10%;3.7%包括管理公司和其他專家,調查未區分。所查的這份調查沒有統計外國屋主或住在海外的屋主比例。管理計畫認定的約3%是國土交通省修法概要列的基準值,不是總合調查的數字。
仍在變動的事項:公寓管理計畫認定的擴充2027年4月1日才施行,截至2026年9月尚未施行。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 / 法務省民事局-区分所有法・被災区分所有法の改正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マンションの管理の適正化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 / 国土交通省-令和7年改正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単棟型)及び同コメント / 国土交通省-外国人区分所有者向け「日本におけるマンション管理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住宅:マンション関係法令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関係法改正の概要(令和7年9月) / 国土交通省-報道発表資料(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結果) / 国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結果〔概要編〕 / 国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 集計表(管理組合向け) / 国土交通省-令和5年度マンション総合調査 調査項目一覧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 国土交通省-長期修繕計画標準様式・長期修繕計画作成ガイドライン・同コメント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管理計画認定制度 / 国土交通省住宅局-施行規則等改正省令について(概要)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賃貸の用に供する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の取扱い」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不動產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與調查數字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與你那棟公寓的規約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