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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百科 日本置業百科
東京夜間天際線空拍,主題:日本置產-有租約怎麼賣/日本房客權益要知道

資料照(Zagdim 商用授權相片庫,2026,經裁切)

Tags: 日本

有租約的日本房產如何出售?房客權益、收益物件與買家預期

by Zagdim
3 10 月, 2026
in 日本置業百科
Reading Time: 3 mins read

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說明出租中的日本房產要怎麼賣、房客的權利和租約會怎樣移轉給買方,寫給住在台灣或香港、日本的房子正租給房客(租客)、正在考慮出售的屋主。出售的整體流程、稅與匯款,見主文買日本房產前也要想退出。

可以帶著房客賣,日本稱為帶租約轉售(オーナーチェンジ)。租約不會因為房子賣掉而結束,買方成為新的房東,押金的返還義務也一併移轉;目前,買方日後想收回房子,同樣要依法定程序處理。

房子有房客住著,賣的時候會卡在哪裡?

出租中的房子要賣,屋主(業主)第一個要決定的是:先請房客搬走,還是帶著房客賣。接著是一連串細節:換房東要不要房客同意、手上收的押金怎麼辦、交給包租(サブリース)業者或管理公司的契約會不會跟著走、買方接手後能不能自己住。人在海外,更需要在找仲介之前,把這些規則弄清楚。

先說答案:帶著房客賣,會發生什麼事?

房客已經入住的租約,房子賣掉後對買方仍然有效,買方承接房東的地位(賃貸人たる地位),不需要房客同意。退還押金(敷金)的義務,也由買方承接。買方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有権の移転の登記),才能以新房東的身分向房客主張,例如收租。目前,房子賣掉本身不是普通租約結束的理由,買方想收回,和你一樣受通知期間與正當事由(正当の事由)的限制;有效成立的定期租約(定期建物賃貸借),則可以在期滿時結束。換句話說,買方買到的是一間仍在收租的收益物件(収益物件),租約的權利和限制一起接手。

賣出之後,哪些權利和義務移到買方身上?

項目 出售後由誰負責 要注意的地方
房東的地位 買方 不需房客同意;買方完成過戶登記後,才能向房客主張
退還敷金 買方 你手上收的敷金怎麼和買方結算,依買賣契約
房客請求的費用償還 買方 與敷金一起移轉
包租契約 房東地位移轉時,可由買方以相同內容承接(國交省指引所述情形) 屋主要終止,須有正當事由
管理委託契約 看有沒有委託人地位承繼的條款 沒有的話,與買方的委託視為新契約
房客付租金時的預扣 看新房東的身分 你住在海外時,房客原則上預扣20.42%,另有例外

房東的地位:不需要房客同意

依借地借家法(借地借家法),房屋租約即使沒有登記,只要房子已經交給房客使用,對之後取得這間房子的人也有效力。這是租約具備對抗要件(対抗要件)的方式之一。

依民法(民法),具備對抗要件的租約,房子一經出售,房東的地位就移轉給買方。即使租約不具備對抗要件,你和買方也可以約定把房東地位移轉給買方。兩種情形都不需要房客同意。

過戶之前,買方還不能向房客主張

房東地位移轉後,買方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向房客主張自己是房東,例如請房客把租金付給他。

法律另有一種例外:你和買方約定把房東地位留在你身上,並由買方把房子租給你,這時房東地位不移轉給買方;這項安排之後終了時,房東地位再移轉給買方。

押金:由買方退還

敷金是房客為擔保租金等因租約產生的金錢債務,交給房東的錢,不論契約上用什麼名目。房東地位移轉給買方時,退還敷金的義務由買方承接;房客依民法可以向房東請求的費用償還,也由買方承接。

房東退還敷金的時點,是租約終了且房子已經交還,或房客合法轉讓租賃權的時候;退還的金額,是敷金扣除房客因租約尚欠的金錢債務之後的餘額。

你手上收的敷金要怎麼和買方結算,法律沒有規定,由買賣契約約定。簽約前,先看清楚這一條。

租金的預扣:換房東後看買方的身分

你是所得稅法上的非居住者、把日本的房子出租時,在日本國內付租金的房客,原則上要在付款時預扣20.42%;個人租來給自己或親屬住的不用扣。房子賣出後,租金改由買方收取;換成新房東後,是否預扣要看新房東的身分。

買方接手後,能請房客搬走嗎?

買方接手普通租約後想收回房子,要在期滿前1年到6個月之間通知不續約,或提出解約後經過6個月,而且都要有正當事由;提出給付遷讓費(立退料),只是判斷正當事由的考量因素之一(細節見主文)。打算買來自住的買方,要把這段時間算進去。

定期租約:有效成立,期滿就能結束

定期租約是約定不續約、期滿即終了的租約。它要有效成立,須符合兩個條件:

  • 書面簽約:以公證書(公正証書)等書面簽訂;以電磁紀錄簽訂的,視為書面。
  • 事前說明:簽約前,房東須另外交付載明「這份租約不續約,期滿即終了」的書面,並加以說明;經房客同意,可以改用電子方式提供。沒有做這項說明,不續約的約定無效。

期間1年以上的定期租約,房東須在期滿前1年到6個月之間,通知房客租約將因期滿終了;沒有在這段期間通知,不能以期滿終了對抗房客。通知期間過後才通知的,自通知日起經過6個月,就可以主張終了。

房客這一方也有解約權。居住用、樓地板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的定期租約,房客因調職、療養、照顧親屬等不得已的事由,難以把這裡當作生活據點時,可以申請解約,自申請日起1個月後終了。違反上述通知與解約規定、對房客不利的特約無效。

買方承接有效成立的定期租約後,可以依上述程序在期滿時結束。租約是普通還是定期,要看契約本身和事前說明有沒有完成,不只看契約名稱。

例如:住在高雄的張先生

張先生在福岡有一間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的公寓,以定期租約出租,租約到2028年3月31日期滿。他打算2027年初帶著房客出售,買方希望期滿後自己使用。

如果這份租約以書面簽訂,簽約前也已交付說明書面並完成說明,買方承接後,可以在期滿前1年到6個月之間(2027年3月底到9月底)通知房客,租約在期滿時終了。事前說明如果沒有做,不續約的約定無效。期滿之前,房客若因調職等不得已的事由難以居住,可以申請解約,1個月後終了。

他要做的是:出售前找出租約書和事前交付的說明書面,交給仲介讓買方確認。

交給包租或管理公司時,契約會跟著走嗎?

包租和管理委託是兩種不同的契約,出售後的處理也不同。

包租(サブリース):由包租業者向你承租房子、再轉租出去,你和業者之間的契約稱為マスターリース契約。房子在契約期間中出售、房東地位移轉給買方時,包租契約以相同內容由買方承接。包租業者知道房東換人後,宜儘速把能看懂契約內容的書面交給買方;這是國土交通省指引的建議,不是法定義務。

包租契約本身也受借地借家法保護。即使契約寫有屋主可以中途解約的條款,屋主解約仍須有正當事由;屋主拒絕續約也一樣。接手的買方要結束包租,同樣受這項限制。

管理委託(管理受託契約):把出租住宅的管理交給管理公司,房子不由業者轉租。出售後管理契約會不會跟著走,要看契約裡有沒有「委託人的地位由新房東承接」的特約:

  • 有,而且以相同內容承接時,管理公司宜儘速把契約內容的書面交給買方。
  • 沒有的話,與買方的管理委託視為新契約,管理公司須重新向買方做重要事項說明(重要事項説明),並交付締約時的書面。

出售前,可以先翻出管理契約確認這一條,並和管理公司講好交接方式。

先收回再賣,還是帶著房客賣?

想以空屋出售,可以和房客協議搬遷,或依前面的通知期間與正當事由處理,個案須諮詢專家。為了出售而請房客搬遷所付的遷讓費,計算讓渡所得(譲渡所得,賣房的獲利)時可以列為讓渡費用(譲渡費用),從售價中扣除;帶著房客出售,就沒有這筆支出。

決定帶著房客賣時,留意買賣契約的一般條款。一般的買賣契約書,約定賣方須除去抵押權、租賃權等妨礙買方行使所有權的負擔,再交屋並辦理移轉登記。帶租約出售是以房客繼續承租為前提,租約不在須除去的負擔之內;建議在買賣契約中寫明以帶租約出售為前提,避免和這類條款衝突。

賣之前,可以先準備什麼?

官方沒有規定帶租約出售時賣方要交給買方哪些資料。以下是建議事先整理的項目,方便回答買方或仲介的提問,實際以仲介與買賣契約的要求為準:

  1. 租約書:先確認是普通租約還是定期租約;定期租約另外找出事前交付的說明書面。
  2. 租約期間、到期日與續約紀錄:買方要據此判斷何時可能收回。
  3. 敷金的金額與收取紀錄:買方承接退還義務,結算方式寫進買賣契約。
  4. 目前的租金與房客的付款情形:買方接手的是這份租金收入。
  5. 包租契約或管理委託契約:確認有沒有地位承繼的條款,以及契約期間與解約條款。
  6. 過戶後通知房客的安排:法律沒有規定要通知房客,但買方要完成登記後才能向房客主張;建議和買方講好由誰、在什麼時候通知房客新的收租方式。

聽到這些說法,要多想一步

  • 「房子賣了,房客就要搬走。」不對。目前,普通租約不因出售而結束,買方要收回也須依通知期間並有正當事由。
  • 「換房東要先取得房客同意。」不需要。房東地位移轉給買方,不需要房客同意。
  • 「簽了約,買方就可以向房客收租。」買方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向房客主張。
  • 「付了遷讓費,房客就得搬。」遷讓費只是判斷正當事由的考量因素之一。
  • 「契約名稱寫定期租約,期滿就能收回。」還要看是否以書面簽訂、事前說明有沒有完成。

下一步怎麼判斷?

  1. 先確認租約的種類與到期日;定期租約,確認書面與事前說明都齊全。
  2. 決定帶著房客賣,或先收回再賣;要收回,把通知期間與協議搬遷的時間算進出售計畫。
  3. 有包租或管理委託的,確認契約會不會由買方承接、要不要先和業者談。
  4. 帶著房客賣,把敷金結算與「以帶租約出售為前提」寫進買賣契約。

買方怎麼為帶著房客的房子出價、用什麼收益率評估,本文所依據的官方資料沒有規定或統計,取決於個別物件、租約條件與買方本身。要帶著房客賣還是先收回,取決於你的租約種類、到期時間和管理安排,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出租用房產的建物部分出售,截至2026年9月屬消費稅的課稅對象;是否實際須繳,要看前前年的課稅銷售額是否在1,000萬日圓以下、是否已登記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等條件,請稅理士確認。這部分和讓渡所得的計算,見賣出日本房產要交哪些稅?。出售的步驟見日本房產怎樣出售?,好不好賣見日本二手市場容易退出嗎?,賣房款怎麼匯出見賣房後資金如何匯出日本?。

想確認你的房子怎麼賣

出租中的房子怎麼賣,要看你的租約和管理安排。把你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帶租約出售問答 FAQ

賣掉租給租客的日本物業,要先通知房客嗎?

法律沒有要求出售前取得房客同意;本文所查的條文也沒有寫明通知房客的義務。只不過,買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能向房客主張自己是新房東;建議和買方約定由誰、在什麼時候通知房客新的收租方式。

房客的押金由誰退還?

由買方退還。房東地位移轉給買方時,退還敷金的義務由買方承接;租約終了、房子交還後,買方退還敷金扣除房客尚欠債務後的餘額。你手上收的敷金怎麼和買方結算,依買賣契約約定。

定期租約的房子,買方期滿後可以收回嗎?

可以,前提是定期租約有效成立:以書面簽訂,簽約前也已交付書面說明不續約。期間1年以上的,須在期滿前1年到6個月之間通知房客。沒有完成事前說明,不續約的約定無效。

名詞小詞典

  • 帶租約轉售(オーナーチェンジ):房客繼續住、房東換成買方的出售方式。
  • 收益物件(収益物件):有租金收入的房產;本文指帶著房客出售的房子。
  • 對抗要件(対抗要件):租約可以對新屋主主張效力的條件;房屋租約即使沒有登記,房子交給房客使用後即具備。
  • 敷金(敷金):房客交給房東、用來擔保租金等債務的押金。
  • 正當事由(正当の事由):房東不續約或解約時,法律要求具備的理由。
  • 遷讓費(立退料):房東為請房客搬遷而提出的金錢給付;法律用語是「財產上的給付」。
  • 定期租約(定期建物賃貸借):以書面簽訂並事前說明、期滿即終了的房屋租約。
  • 包租(サブリース):業者向屋主承租房子、再轉租出去的安排。
  • 管理委託(管理受託契約):屋主把出租住宅的管理交給管理公司的契約。
  • 讓渡費用(譲渡費用):計算賣房獲利時,從售價扣除的出售費用。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民法、借地借家法的條文,國土交通省的包租指引(2023年3月31日修訂)與賃貸住宅管理業法FAQ集(2025年10月9日時點),國稅廳的說明,以及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的說明。來源都是日文,中文名稱為本文翻譯。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官方沒有一句話直接寫明:
  • 房子賣掉本身不會使普通租約結束,買方要收回也須依通知期間並有正當事由,是依借地借家法與民法條文組合推論。
  • 換成新房東後房客是否預扣要看新房東的身分,是依國稅廳對「向非居住者等承租」的說明推論。
  • 出租用建物出售的消費稅,本文只寫課稅對象與免稅條件的一般規則,是否實際須繳依個別條件。
  • 買賣契約書約定除去租賃權等負擔,出自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對一般契約條款的說明,不是法定義務,個案依契約。
  • 包租業者、管理公司把契約內容書面交給新房東,官方用語是「宜」,不是義務;管理委託沒有承繼條款時的重要事項說明與書面交付,才是業者須做的事。
  • 官方資料沒有帶租約房產的出價、收益率或交接清單,本文的準備清單是建議。可能改變的事:租金預扣的稅目名稱自2027年起改變。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民法 / e-Gov法令検索-借地借家法 / 国土交通省-サブリース事業に係る適正な業務のためのガイドライン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管理業法FAQ集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80 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産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5 譲渡費用となるもの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40 個人が事業用建物等を譲渡した場合の消費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6501 納税義務の免除 / 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不動産取引の手引き9 残金支払(決済)と引渡し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與你簽的租約、買賣契約為準,必要時諮詢律師、稅理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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