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整理人在台灣或香港、不打算為了出售特地飛到日本時,怎麼完成過戶簽署、怎麼安排日本的稅務代理與聯絡人,寫給持有日本房產、準備從海外出售的讀者。賣房全程見主文外國人在日本賣房:買家、稅費、海外簽署與資金匯出。
為什麼人在海外會卡在「印鑑證明」?
日本的不動產過戶登記,賣方通常要附印鑑證明,證明文件上的印章是本人的。住在海外的人沒有日本的印鑑登記,就要用別的文件代替。讀者會聽到的「署名證明」與「在留證明」由日本使領館核發,但只受理日本國籍者,香港或台灣籍的賣方無法申請。走錯窗口,就會白跑一趟。
先講答案
可以從海外出售。香港或台灣籍的賣方,一般做法是:司法書士(司法書士)事先擬好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你在當地公證人面前簽名並取得認證,再把正本寄回日本,用來代替印鑑證明;地址證明也可以用同樣方式處理。稅務方面,要選任住在日本的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如果要把登記地址改為海外地址,還要一併處理國內聯絡人。
用什麼代替印鑑證明?
法務省的說明是:本人住在海外、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時,可以改附日本領事作成的署名證明;離領事館遠等情形,也可以用外國公證人作成的署名證明。
對香港或台灣籍的賣方,第一條路走不通:外務省寫明,使領館的署名證明只受理日本國籍者申請,外國籍者要向當地公證人辦理。在留證明也是給日本人的,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核發在留證明時,要求申請人已在當地提交「在留届」。
所以實際的做法是宣誓供述書。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整理的做法如下:
- 司法書士擬稿:負責登記的司法書士事先擬好宣誓供述書,內容可包含登記委任的事項。
- 寄給你:文件寄到你在海外的住址。
- 在當地公證人面前簽名認證:在香港或台灣找當地的公證人,依承辦司法書士的指示辦理。
- 正本寄回日本:作為登記申請的附件,代替印鑑證明。
如果你剛好在日本,也可以用本國駐日大使館等核發的簽名證明代替印鑑證明。只不過,香港或台灣居民可以向哪個機構申請、是否受理,待確認。
地址證明怎麼辦?
過戶時也要證明你的住址。住在海外的外國人,可以用居住國官方核發的住址證明書,或經當地公證人認證的住址宣誓供述書。
如果登記簿上的地址和你現在的地址不同(例如買房時住在日本,後來搬回香港),過戶時還要證明地址變遷的經過;住在海外的人,可以把地址變遷經過寫成文件,請公證人認證為宣誓供述書。
另外,2026年4月1日起,地址變更登記成為義務:變更後2年內要申請,2026年4月1日以前的變更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登記,未辦理可處5萬日圓以下罰鍰。法務局依住基網資料代為更新地址的機制不適用於海外居住者,住在海外的人要自己申請。出售前,可以先問司法書士地址變更登記要怎麼和過戶一起安排。
什麼是國內聯絡人?什麼時候要提供?
2024年4月1日起,海外居住者登記為所有權人時,要提供在日本的「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資料,沒有的話也可以申報沒有。這主要是買方的手續,但賣方也可能碰到:如果你把登記地址從日本改為海外地址,或從一個海外地址改為另一個,而且還沒有登記國內聯絡人,就要在這次變更登記時一併提供(或申報沒有)。
國內聯絡人可以是個人或法人,例如不動產業者或司法書士。
納稅管理人要怎麼選?
出售有獲利,就要在隔年2月16日至3月15日辦理確定申告(確定申告)。在日本沒有住所與居所的人,要選任納稅管理人處理申報等稅務:
- 誰可以當:住在日本的人,例如親屬或稅理士(税理士)。
- 怎麼辦:向納稅地所轄稅務署提出選任申報,可用 e-Tax,也可以書面持送或郵寄。
- 什麼時候:決定人選時,或出國日之前。
- 沒有選任會怎樣:稅務機關要求選任後仍未提出時,稅務機關可以指定納稅管理人。
建議在簽約前就決定人選,因為買方預扣的10.21%要透過申報才拿得回來。稅額怎麼算,見在日本賣房要繳多少稅?10.21% 預扣、短期30.63%與長期15.315%怎麼算。
這一點要看你在日本有沒有可以委託的親屬,以及要不要同時辦地址變更。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還有哪些事要先問司法書士?
以下幾點,所查資料沒有寫明,待確認,以承辦司法書士的要求為準:
- 香港的公證文件是否另須海牙認證,台灣的公證文件是否須其他驗證。
- 外文文件是否須附日文譯本。
- 簽買賣契約與收款,可以本人郵寄簽署,也可以另立授權書委託代理人;這和給司法書士的登記委任是兩件事,授權書是否須公證,以司法書士與仲介的要求為準。
下一步怎麼判斷?
簽署方式確定後,接著準備過戶與申報要用的文件,見日本賣房前的文件清單:登記識別情報、地址變更登記與管理文件;收到賣房款後怎麼匯出,見日本賣房款怎麼匯出?外匯申報、銀行國外匯款報告與文件。整體流程回到主文外國人在日本賣房:買家、稅費、海外簽署與資金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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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外出售日本房產 FAQ
香港人可以去日本總領事館辦署名證明賣日本房嗎?
不行。日本使領館的署名證明只受理日本國籍者;香港或台灣籍的賣方要向當地公證人辦理,一般做法是由司法書士擬好宣誓供述書,在當地公證後寄回。
業主在台灣,日本的納稅管理人可以找誰?
納稅管理人須住在日本,例如親屬或稅理士;選任後向納稅地所轄稅務署提出申報,可用 e-Tax 或書面。
賣日本房一定要有國內聯絡人嗎?
國內聯絡人主要是海外居住者登記為新屋主時的手續。賣方把登記地址改為海外地址、且尚未登記國內聯絡人時,要一併提供,沒有也可以申報沒有。
名詞小詞典
- 印鑑證明(印鑑証明書):證明印章已登記、屬於本人的文件。
- 署名證明(署名証明):日本使領館為海外日本人核發、代替印鑑證明的簽名證明。
- 在留證明(在留証明):日本使領館為海外日本人核發的住址證明。
- 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在公證人面前宣誓內容屬實並簽名認證的文件。
- 司法書士(司法書士):代辦不動產登記的專業人士。
-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海外居住者登記為所有權人時登記的日本聯絡窗口。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替不住在日本的人處理稅務的人,須住在日本。
資料說明
本文由宅點研究整理,法條部分已由宅點對照條文查證(宅點已查證),市場做法另行標明。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9日。署名證明的替代規定依法務省頁面;署名證明的申請資格依外務省頁面(2026年10月9日無法連線,使用9月30日的頁面副本);在留證明依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頁面;地址變更義務與國內聯絡人依法務省頁面;納稅管理人依國稅廳說明與國稅通則法第117條。宣誓供述書的做法、地址證明與駐日使館簽名證明的路線,依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整理的法務省先例與業者說法,屬實務做法。以下事項列為待確認:港台駐日機構是否核發簽名證明、海牙認證或其他驗證、日文譯本、買賣契約授權書的形式。
參考資料
法務省-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ため印鑑証明書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の取扱い / 外務省-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証明 /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各種証明 / 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外国人売主の印鑑証明書等の代替 / Plaza Homes-Selling property in Japan as a foreigner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國稅廳-A1-7 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届出手続 / e-Gov-国税通則法 第117条 / National Tax Agency-No.12014 Real estate income of non-residents / National Tax Agency-When You Purchase/Sell Real Estate Located in Japan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9日。登記與公證要求可能更新,以法務局、稅務署與承辦司法書士的現行要求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