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馬來西亞房產系列的一篇,整理人在台灣或香港、無法親自到馬來西亞簽約過戶時,授權書要怎麼簽、由誰認證、要不要存放法院,以及哪些地方仍待確認,寫給持有馬來西亞房產、準備委託他人出售的讀者。賣房全程見主文外國人在馬來西亞賣房:買家、流程、稅費與資金匯出。
為什麼海外授權書容易出問題?
馬來西亞半島的授權書受1949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49,第424號法令)規範:在海外簽署時,簽名要由法律列明的人員認證;授權書一般還要存放一份真實副本在高等法院才生效。認證人員選錯、少了存放這一步,或語言與譯本不合要求,都可能要重來。
先講答案:可以委託別人賣嗎?
可以。在馬來西亞半島以外簽署的授權書,須由公證人、宣誓專員、法官、裁判官或馬來西亞領事官員等人員認證簽署,形式須為高等法院登記官接受。授權書的真實副本一般要存放於高等法院;只用於土地局辦理過戶的授權書,依法律見證後可不適用存放規定。
在香港或台灣的公證人前簽署後,是否還要另經馬來西亞駐外館處認證,所查資料未明寫,待確認,送件前先向承辦律師確認。
法律對海外簽署的授權書怎麼規定?
1949年授權書法第3條第1項(b)列出可以認證海外簽署的人員,包括:
- 公證人(Notary Public);
- 宣誓專員(Commissioner for Oaths);
- 法官或裁判官;
- 馬來西亞領事官員(Consular Officer of Malaysia)。
認證的形式須為高等法院登記官接受。這部法律只適用馬來西亞半島;沙巴與砂拉越另有規定。
授權書要存放法院嗎?要不要翻譯?
一般要。依第4條,授權書的真實副本須經高等法院高級助理登記官比對並註明「true copy」後存放,授權在馬來西亞半島才生效。授權書不是馬來文或英文時,須同時存放經認證的馬來文或英文譯本。
例外是:專門用於在地契登記官或土地管理官辦理交易的授權書,若依相關法律見證,可不適用存放規定。這類授權書在土地局的登記與見證要求(國家土地法典相關條文),本輪未查到原文,待確認。
授權書也要繳印花稅,屬定額印花稅(稅額與交易金額無關),金額以內陸稅收局現行規定為準。
在香港或台灣簽署,要經過哪些步驟?
依法律,在香港或台灣的公證人前簽署並由公證人認證,屬第3條列明的方式之一;在馬來西亞駐外館處由領事官員認證,也是列明的方式。
仍待確認的是實務做法:
- 在香港公證人前簽署後,馬來西亞律師與土地局是否另要求馬來西亞駐香港總領事館認證;
- 在台灣簽署時,駐台北的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能否受理、其人員是否屬法律所稱的領事官員;
- 各自的費用。
所查資料未明寫上述三點,待確認。送件前先請承辦律師說明他接受哪一種認證,再向該館處確認。
不立授權書,也可以在海外直接簽嗎?
目前未確認。賣方要簽的文件包括買賣合約、房地產盈利稅(RPGT)表格、印花稅表格,以及已發地契時的轉讓表格14A(Borang 14A)或未發地契時的轉讓契約。能否不立授權書、改在海外公證人前直接簽轉讓表格14A,所查資料未確認,待確認。
稅務申報本身可以不必親自到場:RPGT一律在 MyTax 的 e-CKHT 線上提交,沒有稅號的賣方可經 e-Daftar 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或持牌稅務代理辦理。
這一點要看你在哪裡簽、承辦律師接受哪一種認證。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下一步怎麼判斷?
- 先決定:委託代理人全權處理,還是只在海外簽買賣合約與轉讓文件。
- 請承辦律師寫明:授權書的範圍、要用哪一種認證、要不要存放高等法院。
- 授權書用英文或馬來文擬定,可以省去譯本。
- 稅務申報委託律師或稅務代理,記下出售日起60天申報、90天繳稅的期限。
賣房款的收款與匯出,見馬來西亞賣房款怎麼匯出?外匯規定、銀行文件與7%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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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委託出售馬來西亞房產 FAQ
在香港公證的授權書,可以直接在馬來西亞用嗎?
公證人認證是授權書法列明的方式之一;是否另需馬來西亞駐香港總領事館認證,所查資料未明寫,待確認,先向承辦律師確認。
中文授權書在馬來西亞可以用嗎?
存放高等法院時,非馬來文或英文的授權書須附經認證的馬來文或英文譯本。直接用英文擬定,可以省去譯本。
業主人在台灣,RPGT也要回馬來西亞申報嗎?
不必親自到場。RPGT在 MyTax 的 e-CKHT 線上提交,可以委託律師或持牌稅務代理辦理。
名詞小詞典
- 1949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49):規範馬來西亞半島授權書認證與存放的法律。
- 公證人(Notary Public):可以認證海外簽署的人員之一。
- 馬來西亞領事官員(Consular Officer of Malaysia):馬來西亞駐外館處中可以認證簽署的官員。
- 高級助理登記官(Senior Assistant Registrar):高等法院負責授權書存放的人員。
- 轉讓表格14A(Borang 14A):已發地契的房產辦理轉讓登記所用的表格。
- e-CKHT:RPGT的線上申報系統。
資料說明
本文由宅點研究整理,法條部分已由宅點對照條文查證(宅點已查證),市場做法另行標明。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9日。1949年授權書法條文依律師事務所網站轉載的合併版。以下列為待確認:在香港或台灣公證後是否另需馬來西亞館處認證、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能否受理、相關費用、授權書在土地局的登記與見證要求、能否在海外直接簽轉讓表格14A,以及授權書印花稅的金額。馬來西亞駐香港總領事館與駐台北館處的相關網頁本輪未找到。
參考資料
Low & Partners-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49 /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Introduction to Stamp Duty /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Responsibility Of Disposer And Acquirer /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CKHT 作業指引 2026年第2號 / 全國購屋者協會-FAQ on Sale and Purchase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9日。認證與存放要求可能更新,以馬來西亞主管機關、承辦律師與駐外館處的現行要求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