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香港家族信託系列的一篇,寫給考慮用信託做家族傳承,並持有日本或泰國房產的華人家庭讀者,不論住在香港、台灣、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或其他地方。我們用白話說明:香港信託在保密和資產保護上,哪些做得到,哪些做不到。
先認識信託裡的三個角色:
- 委託人(settlor):設立信託、把財產交出去的人。
- 受託人:幫你保管和管理財產、依約定照顧受益人的人。
- 受益人:最後享有信託財產好處的人。
舉例(虛構情境): 住在台北的林家,在香港銀行有存款,在日本有一間收租公寓,正在考慮設立香港信託。下面幾節會把規則套到林家身上。
香港信託的帳戶資料,會被自動申報嗎?
符合條件的帳戶會被申報,但不是所有信託資料都會一律交換。
香港有「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AEOI)制度。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找出特定帳戶,每年把所需資料交給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金融機構要找出兩種帳戶:
- 帳戶持有人是「應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稅務居民=依某地規定,要在當地報稅的人。
- 帳戶由「被動非金融實體」持有,而它的控制人是上述稅務居民。被動非金融實體可先理解為:不是金融機構、本身不做實際生意的實體;控制人=實際掌控它的人。
所以,財產放進信託,帳戶不會因此就不用申報。關鍵在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是不是應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稅務局也說明了應申報既有帳戶的稅號和出生日期怎麼辦:
| 金融機構的情況 | 要做什麼 |
|---|---|
| 已有帳戶持有人和控制人的稅號、出生日期紀錄 | 須申報 |
| 沒有這些紀錄 | 在辨識為應申報帳戶那一年之後,第二個曆年年底前,要合理努力取得 |
舉例: 林家的香港存款放進信託後會不會被申報,要看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是不是應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不能因為有信託,就認定不用報。
信託公司要做身分審查嗎?反洗錢會查到什麼程度?
會,而且查多深要看情況。
在香港,持牌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TCSP),就是替客戶設立、管理信託或公司的業者。公司註冊處2025年5月的指引說明,持牌人的審查分不同深淺:
- 客戶盡職審查(CDD):基本的客戶身分審查,一定要做。
- 加強審查(EDD)或額外措施:視情況可能需要。
- 簡化審查(SDD):特定情況可以採用。
具體要提供哪些文件,請在設立前向受託人確認。
信託文件可以把受託人的責任排除到零嗎?
不可以。收費的專業受託人,對自己最嚴重的過錯一定要負責。
香港法律規定,以專業身分提供信託服務、而且收費的受託人:
- 不能用信託條款,免除自己因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非常嚴重的疏忽)造成的違反信託責任。
- 也不能為這些責任,從信託財產取得彌償,也就是不能拿信託的錢替自己付這筆責任。
- 例外:強積金註冊計畫的核准受託人,不適用這條規定。
這條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 信託設立時間 | 何時適用 |
|---|---|
| 2013年修法生效日或之後 | 適用 |
| 2013年修法生效日之前 | 生效滿一年後適用;不影響受託人在那一年內行為的責任 |
香港《受託人條例》(Trustee Ordinance)還有一項「法定注意義務」,就是法律要求受託人做事要謹慎、有能力。這項義務適用時,受託人要依當時情況,用合理的謹慎和技能做事。法律也會考慮受託人具有或自稱具有的特殊知識與經驗。
信託文件或其他法律,可以表明這項義務不打算適用。這時,義務在相應範圍內就不適用。但這不等於可以排除一切責任。
舉例: 林家若找收費的專業受託人,就算信託文件寫了免責條款,受託人的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責任仍然免不掉。
2013年修法前被法院宣告無效的信託,修法後會恢復有效嗎?
不會。修法生效前已被法院宣告無效的信託,修法後仍然無效。
香港法律另外規定:委託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投資或資產管理權力,信託不會只因為這一點就無效。但這條規定不會讓修法生效前已被宣告無效的信託恢復有效。詳見 香港家族信託是什麼?海外家庭用信託做傳承與資產管理前要知道的事。
把日本、泰國房產放進香港信託,能避開當地繼承法並保持匿名嗎?
不能這樣理解。香港法律的這項保護只到動產,不包括房屋、土地這類不動產;日本登記也不是一律匿名。
香港法律規定,在條件符合時,外國繼承法(決定人過世後財產歸誰的法律)不影響「生前轉入信託的動產」的轉移效力。動產=相對於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財產。
兩組條件都要符合:
- 信託和受託人:信託明示受香港法律管轄,而且信託存續期間,每一位受託人都屬於以下其中一類:
- 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
-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
- 中央管理與控制在香港的境外法人。
- 轉讓人(把財產轉入信託的人):依以下任一種法律,具有轉讓能力(法律上能有效轉出財產的資格):
- 香港法;
- 住所或國籍所在地的法律;
- 這次轉讓適用的法律(轉讓準據法)。
所以,日本、泰國的不動產,不能只靠香港信託排除當地繼承法。
舉例: 林家若把動產生前轉入信託,而且兩組條件都符合,外國繼承法不影響這次轉移的效力。林家的日本公寓是不動產,不在這項規定的範圍內。
日本房產登記:受益人不一定能匿名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不動産登記法)列出的信託登記事項包括:
-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信託目的、財產管理方法、終止事由等。
受益人資料免登記的情形很窄。只有已登記下列其中一項時,才可以不登記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受益人指定條件或決定方法;
- 信託管理人;
- 受益人代理人(只限這位代理人所代理的受益人);
- 受益證券發行信託;
- 無受益人之信託。
因此,日本房產放進信託後,受益人並非一律可以不登記,也不是一律匿名。
日本房產信託登記的流程與費用,見 把日本房產放進信託:信託登記、登錄免許稅與之後出售。日本、泰國房產放進香港信託的基本限制,見 日本、泰國的房產可以放進香港信託嗎?海外不動產的限制。
會不會被申報、海外房產怎麼放,都要看家人的稅務居民身分、財產所在地和受託人類型,建議先把這三項列出來。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常見問題
香港信託的帳戶資料會被申報嗎?
符合自動交換條件的帳戶,金融機構每年要把所需資料交給香港稅務局;但不是所有信託資料都會一律交換。
信託契約可以讓專業受託人完全免責嗎?
不可以。以專業身分收費的受託人,不能免除自己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也不能為此從信託財產取得彌償。
2013年修法前被法院宣告無效的信託,現在會恢復有效嗎?
不會。修法生效前已被法院宣告無效的信託,不會因修法而恢復有效。
日本房產信託可以讓受益人完全匿名嗎?
不能視為一律匿名。除了特定的免登記情形,日本《不動產登記法》會登載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資料說明
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1日。本文關於帳戶申報的界線,是依香港稅務局對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說明歸納;官方文件沒有直接寫明信託資料一律會或不會交換。
正文提到的香港法律規定,對應條文如下:專業受託人不得免責及適用時間為第41W條;法定注意義務為《受託人條例》第3A條;委託人保留權力不使信託無效為第41X條,已宣告無效的信託不恢復有效涉及第41X(1)條;外國繼承法不影響動產轉移為第41Y條,轉讓能力的三種法律列於該條第2款。以上依法例條文整理,未納入香港法院近年的判例。
日本部分依《不動產登記法》第97條整理:登記事項列於第1項,受益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為第1項第1號,免登記條件為已登記第1項第2至6號所列事項之一,見第2項。本條依查核日可取得的法例頁整理,當日未重新擷取動態法例頁。
公司註冊處2025年5月的指引未逐一列出委託人、受益人、保護人所需文件,具體盡職審查要求以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當下的要求為準。
參考資料
Legislative Council-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 e-Gov 法令検索(デジタル庁)-不動産登記法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Companies Registry-Anti-Money Laundering &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Requirements for 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 Licensees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 : Common AEOI Issues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1日。香港與日本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