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香港家族信託系列的一篇。內容包括香港家族信託怎麼運作、能存在多久、委託人能保留哪些權力、誰能當受託人、要繳哪些稅,以及海外房產的限制。本文寫給在多個地方有房產、正在考慮用信託做傳承與資產管理的華人讀者,不論住在香港、台灣、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或其他地方;也寫給接觸過信託公司推介、想先弄懂制度再決定的讀者。
舉例(虛構情境,只用來套用下文規則):林先生是經常住在台北的中華民國國民。林先生在香港有存款,在日本有一間收租公寓,也考慮在泰國買房。林先生想在香港設信託,讓女兒當受益人。
香港家族信託是什麼?它把財產交給誰管理?
簡單說,信託就是把財產交給你信任的人或公司管理,再由對方依約定照顧你指定的人。香港信託有三個角色:
- 委託人:設立信託的人。
- 受託人:幫你保管和管理信託財產,並依約定照顧受益人的人。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套到例子裡,林先生是委託人,女兒是受益人,負責管理財產的人或公司是受託人。
香港《受託人條例》(Trustee Ordinance)規定了受託人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就是法律要求受託人做事要夠小心。這項義務適用時,受託人要依當時情況,用合理的謹慎和技能做事。受託人具有或自稱具有的特殊知識和經驗,也會一併考慮。
信託成立文件或法律如果表明不打算適用這項義務,在相應範圍內就不適用。但這不代表受託人的所有責任都能免除。以專業身分收費的受託人,免責有另外的底線,見下文「專業受託人的責任與免責」一節。
香港信託可以無限期存續嗎?設立後還能保留投資權力嗎?
可以,但兩件事都有前提。
信託能存在多久
- 2013年修訂條例規定:信託不論有沒有用書面文件成立,只要信託條款沒有另外規定,就可以無限期存在。
- 同一次修法讓兩條舊規則不再適用:財產恆繼規則(限制財產權益要在多長期間內確定歸誰)和過度累積規則(限制信託收益可以不分配、累積多久)。
- 但這只限於修法那部分所適用的文書,範圍由條文另外界定(見資料說明)。這不代表所有文書或修法前成立的舊信託都適用;舊信託能存在多久,要個案確認。
委託人能不能保留投資權力
- 委託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投資或資產管理權力,信託不會只因為這樣就無效。
- 受託人依照委託人行使這些權力的結果去做,不算「違反信託」,也就是不算沒照信託規定做事。
- 例外:2013年修訂條例生效前,法院已判定無效的信託,不會因這條規定而在生效後恢復有效。
舉例來說,林先生設信託後保留決定投資的權力,信託不會只因此無效。
香港信託可以避開日本或泰國的繼承法嗎?
不動產不行。動產要符合香港法律的前提,外國繼承法才不影響生前轉入信託的效力。
先分清楚兩個詞:不動產是土地和房屋;動產是不動產以外的財產。
這條香港規定只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
- 信託明確寫明受香港法律管轄。
- 信託存續期間,每一位受託人都屬於以下三類之一:
- 通常住在香港的個人;
-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
- 中央管理與控制在香港的境外法人。
符合以上前提後,還要看轉讓人有沒有「轉讓能力」,也就是法律上能不能把財產轉出去。只要依下列任一種法律有轉讓能力,外國繼承法就不影響動產生前轉入信託的效力:
- 香港法律;
- 轉讓人住所地或國籍所屬的法律;
- 這次轉讓所適用的法律(準據法)。
套到例子裡,林先生的日本公寓是不動產,不在這條規定範圍內。細節見 日本、泰國的房產可以放進香港信託嗎?海外不動產的限制。
香港信託、遺囑、公司持有怎麼選?
先弄清楚香港法律下的基本界線,再談選擇。人過世後,香港法院可以發出兩種命令,授權一人或多人管理遺產:
| 法院命令 | 怎麼管理 | 獲授權的人 |
|---|---|---|
| 遺囑認證書(probate) | 依遺囑指示管理死者遺產 | 遺囑執行人(executor) |
| 遺產管理書 | 依法律規定管理死者遺產 | 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
香港法院和遺產承辦處只管香港境內的遺產。香港境外的遺產,要依財產所在地的規定處理,也不列入指定表格N4.1。以林先生為例,日本公寓不會因為在香港辦遺產承辦就一併處理。
香港公司註冊處主管的法例包括:
- 《公司條例》;
- 《受託人條例》中的信託公司部分;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的TCSP牌照部分。
單看這份法例清單,不足以比較權屬、稅務和繼承上的優劣。更完整的比較見 香港信託、遺囑、公司持有怎麼選?家族傳承安排的差別。
誰可以當香港信託的受託人?信託公司的註冊與牌照怎麼查?
家人當受託人,不一定要領牌。只有一種情況要領:私人信託或裸信託的受託人,以業務方式(當成生意來做)在香港替他人提供信託服務。這時要取得「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
裸信託是指受託人只代為持有財產、沒有其他管理職責的信託。
公司想依《受託人條例》註冊為信託公司,要符合公司註冊處2025年5月說明的條件。下表是公司註冊的條件與費用,不是家庭設立或管理信託的資金門檻或收費。
| 項目 | 公司註冊處2025年5月說明 |
|---|---|
| 誰可以申請 | 包括香港成立公司及遷冊公司;不包括《公司條例》所稱的私人公司 |
| 股本 | 已發行股本不少於港幣300萬元,且至少港幣300萬元確實以現金繳足 |
| 存款或保證 | 在指定認可機構或銀行附屬財務公司,以庫務署署長名義存入不少於港幣150萬元並提交收據;或提交條款獲接受的銀行保證 |
| 申請費 | 港幣11,250元 |
| 證書費 | 港幣840元;申請不成功,可申請退還港幣840元 |
註冊了還不夠。已依《受託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仍要另外申請TCSP牌照。
想查一家公司有沒有牌照,可以到公司註冊處的TCSP公開名冊,用持牌人名稱或牌照號碼搜尋。頁面有英文名稱、中文名稱和牌照號碼欄位。更完整的受託人資格、牌照與查冊步驟,見 誰可以當香港信託的受託人?信託公司的註冊與牌照怎麼查。
香港信託要繳什麼稅?遺產稅、印花稅與受託人利得稅
遺產稅:香港已經取消。 取消遺產稅的條例在2006年2月11日生效。這天或之後過世的人,申請遺產承辦時不需要遺產稅宣誓書、帳目或清稅文件。
印花稅:繼承香港物業不用繳。 受益人從死者遺產繼承香港住宅或非住宅物業,該繼承取得不課印花稅。繼承方式包括:
- 依遺囑;
- 依無遺囑繼承法(死者沒留遺囑時,由法律決定誰繼承);
- 依生存者取得權(共同持有人過世,份額歸其他在世的共同持有人)。
這不代表生前把物業移入信託也免印花稅。
利得稅:在香港做生意賺的香港利潤要繳。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包括受託人,源自香港的該業務利潤都要課利得稅。出售資本資產所得除外。營業地和利潤來源依事實判定,所以不是所有信託收益一律課稅。
境外收入匯入香港怎麼課稅,見 香港信託要繳什麼稅?遺產稅、印花稅與受益人的稅。
台灣居民當委託人或受益人,要注意哪些台灣稅?
要同時看三種稅:遺產稅、贈與稅和所得稅。
| 情形 | 台灣怎麼課稅 |
|---|---|
| 經常居住台灣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過世,留有財產 | 就台灣境內外全部遺產課遺產稅 |
| 用遺囑成立的信託,立遺囑的人過世時 | 信託財產課遺產稅 |
| 信託契約寫明全部或部分利益由委託人以外的人享有 | 視為委託人把這份信託利益的權利送給受益人,課贈與稅 |
| 受託人在所得發生那年,按類別扣除成本、必要費用和損耗,算出每位受益人的所得額 | 受益人把這筆所得併入當年所得課稅 |
套到例子裡:
- 林先生過世時,只要日本公寓屬於林先生的遺產,也要算進台灣遺產稅的範圍。
- 林先生如果在信託契約寫明利益給女兒,會視為把信託利益送給女兒,要課贈與稅。
這不代表境外信託的所得在所有情形都按上表最後一列申報,要個案判斷。
日本、泰國的房產可以放進香港信託嗎?
要分國家看。日本房產涉及信託登記;泰國對外國人持有土地和公寓,限制不一樣。
日本房產的信託登記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不動産登記法)規定:
- 信託登記要和相關權利的保存、設定、移轉或變更登記同時申請。
- 受託人可以自己單獨申請信託登記。
- 登記事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原則上要登記。只有已登記下列其中一項時,才可以不登記:
- 受益人的指定條件或決定方法;
- 信託管理人;
- 受益人代理人(只限這位代理人所代理的受益人);
- 受益證券發行信託;
- 無受益人的信託。
以林先生為例,日本公寓若要辦信託登記,要和公寓的相關權利登記同時申請。登記、登錄免許稅與之後出售的實務,見 把日本房產放進信託:信託登記、登錄免許稅與之後出售。
泰國土地與公寓的外國持有限制不同
| 類型 | 泰國政府頁列出的條件 |
|---|---|
| 繼承土地 | 外國人作為法定繼承人取得泰國土地時,繼承的土地加上原有土地,不得超過《土地法》允許的面積 |
| 購買土地 | 須同時符合:至少投資4,000萬泰銖、持續至少5年、取得內政部長許可;最多持有1萊(泰國面積單位);土地須在曼谷、芭達雅、府市鎮或依法指定住宅區,且在軍事安全區外;只能本人居住 |
| 公寓單位 | 符合該頁居留、投資促進或外幣匯入等資格的外國人或法人可以持有;外國人合計持有面積,不得超過公寓總單位面積的49% |
以林先生為例,即使在香港設了信託,也不能認定受託人可以直接登記泰國公寓。簽約前要另外確認。日本與泰國房產的限制,見 日本、泰國的房產可以放進香港信託嗎?海外不動產的限制。
信託的資料會保密嗎?申報與反洗錢的界線
設了信託,帳戶資料不一定就不會被申報。但也不是所有信託資料都會交換。
香港有「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制度。在這個制度下,金融機構要找出兩類帳戶,每年把所需資料交給稅務局:
- 由應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
- 由被動非金融實體持有,而其控制人是這些稅務居民的帳戶。
被動非金融實體,例如主要只持有投資、本身不做生意的公司。控制人是實際控制它的人。
稅號和出生日期怎麼辦?稅務局說明,針對「既有帳戶」(制度實施前已開的帳戶):
- 金融機構有帳戶持有人和控制人的稅號與出生日期紀錄,就要申報。
- 沒有的話,要在辨識為應申報帳戶那年之後的第二個曆年年底前,合理努力取得。
反洗錢方面,TCSP持牌人要做「客戶盡職審查」(CDD),也就是核實客戶身分等資料。依公司註冊處2025年5月指引:
- 視情況,可能要做加強審查(EDD)或採取額外措施;
- 特定情況,可以做簡化審查(SDD)。
完整界線見 信託的保密與資產保護有哪些界線?申報、反洗錢與法院。
專業受託人的責任與免責,邊界在哪裡?
以專業身分收費的受託人,不能完全免責。香港法律規定,這類受託人:
- 不能用信託條款,免除自己因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嚴重疏忽)造成的違反信託責任;
- 也不能就這些責任,從信託財產拿錢補償自己(彌償)。
強積金註冊計畫的核准受託人,不適用這條規定。
適用時間分兩種:
- 2013年修法生效當天或之後設立的信託:適用。
- 更早設立的信託:生效滿一年後才適用,而且受託人在這一年內行為的責任不受影響。
如果你正在看信託文件、挑選受託人,或想弄清楚海外房產與稅務,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常見問題
香港信託能避開日本遺產繼承法嗎? 日本房產是不動產,不在這條香港規定的範圍內。這條規定只涵蓋生前轉入的動產。信託還要寫明受香港法律管轄,存續期間每一位受託人都符合三類資格之一。
家人當受託人要領牌嗎? 不一定。只有以業務方式在香港替他人提供信託服務的私人或裸信託受託人,才要取得TCSP牌照。
香港還有遺產稅嗎? 沒有。香港從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遺產稅。這天或之後過世的人,申請遺產承辦時不需要遺產稅宣誓書、帳目或清稅文件。
設信託後還能自己決定投資嗎? 可以。委託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投資或資產管理權力,信託不會只因此無效。受託人依這些權力行事,也不算違反信託。
信託帳戶資料會自動交換嗎? 不是所有信託資料都會交換。在AEOI制度下,金融機構要找出應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以及控制人屬這些居民的被動非金融實體持有的帳戶,每年把所需資料交給稅務局。
資料說明
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1日。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角色說明,是依《受託人條例》、台灣稅法及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的條文用語整理,官方文件未以白話直接定義;文中其他名詞的白話說明,也是本文為方便閱讀所加。林先生的例子為虛構情境,只用來套用本文已列出的規則。
2013年修訂條例第3A(1)條所適用文書的範圍,依第3(1A)條及過渡條文界定。修例前成立的舊信託存續期限尚待補核,本文未下結論。香港境外來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對信託收入的適用,留待稅務篇說明。泰國政府關於外國人持有公寓的頁面,註明資料來源為Real Estate Information Center。各地法規可能更新。
本文提到的條文:
- 受託人法定注意義務及排除:香港《受託人條例》第3A條。
- 信託無限期存續:2013年修訂條例(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第3A(2)條;排除財產恆繼及過度累積規則:同條例第3A(1)條(範圍依第3(1A)條)。
- 委託人保留投資權力:香港第41X條(含第41X(1)條)。
- 動產與外國繼承法:香港第41Y條;轉讓能力依第41Y條第2款。
- 專業受託人免責界線:香港第41W條。
- 信託公司註冊:《受託人條例》第八部;私人公司定義見《公司條例》第11條。
- 公司註冊處主管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受託人條例》第29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 取消遺產稅:《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
- 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境內外全部遺產)、第3-2條(遺囑信託)、第5-1條(視為贈與);《所得稅法》第3-4條(受益人所得)。
-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97條(登記事項;受益人免登記見第2項及第1項第2至6號)、第98條(同時申請、受託人單獨申請)。
參考資料
Legislative Council-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 Hong Kong Judiciary-Hong Kong Judiciary – Probate Registry / Companies Registry-Companies Registry – Ordinances Administered / Companies Registry-Private Trustee Licence / Companies Registry-Registration as a Trust Company / Companies Registry-Registered Company Tcsp / Companies Registry-Register of 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 Licensees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 : Estate Duty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FAQ on 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 : Profits Tax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 e-Gov 法令検索(デジタル庁)-不動産登記法 / THAILAND.GO.TH-Land ownership by foreigners in Thailand: Acquisition of land / THAILAND.GO.TH-Foreign property ownership in Thailand: Acquisition of real estate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Companies Registry-Anti-Money Laundering &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Requirements for 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 Licensees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 : Common AEOI Issues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1日。香港、台灣、日本與泰國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