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外國人購房規則」系列的一篇,回答一個常被問到的問題:在日本買房,能不能因此取得簽證或長住。系列的整體規則見主文外國人在日本買房前要先理解的事。
在日本買房(買樓),不會讓你取得居留身分。截至2026年9月,日本沒有因為擁有房產而核發的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外國人在日本停留與活動的法定身分),永住的要件中也沒有「擁有房產」這一項。居留、向政府報告、繳稅是三件事,各有各的判定方式。
買了房,可以拿到簽證或長住嗎?
不可以。日本目前的在留資格,有的依你在日本從事的活動而定(例如留學、經營事業),有的依你的身分而定(例如日本人的配偶),沒有一種是以擁有不動產為依據。
若想長住,須另行申請合適的在留資格。
沒有其他在留資格,每次可以待多久?
以短期滯在(短期滞在)入境,在留期間為90日、30日或15日。這是觀光、探親、業務聯絡等短期停留適用的資格。法務大臣為個別外國人指定不超過90日的期間時,以指定的期間為準。
屋主(業主)沒有專屬的在留資格。沒有其他在留資格、以短期滯在入境的屋主,適用的也是這一套期間。
開公司買房出租,能申請經營・管理嗎?
取決於是否符合下列基準,買房本身不在基準之內。經營・管理(経営・管理)是提供給在日本經營或管理事業者的在留資格,2025年10月16日起適用新基準,主要有五項:
- 資本金等在3,000萬日圓以上。
- 僱用1名以上常勤職員(常勤職員,全職員工),對象限日本人、特別永住者,以及永住者、定住者等。
- 你或常勤職員其中一人,日語能力達「日本語教育參照框架」B2相當以上,例如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以上。
- 你具有相關領域的博士、碩士或專門職學位,或有3年以上經營或管理事業的經驗。
- 事業計畫書須經專業人士確認,新基準施行時指定的是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士、稅理士。
此外,若將業務委託出去,以致看不出你本人有經營的實際活動,不會被認定符合資格。自宅兼作辦公室,原則上不予認可。在留期間內無正當理由長期出國,更新不會獲准。
買房出租這項事業是否符合,須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以下稱入管廳)的現行要求為準,個案結果由入管廳審查。
申請永住,要看有沒有房產嗎?
要件中沒有這一項。截至2026年9月,永住許可的法定要件有三項:素行善良、有足以獨立營生的資產或技能、永住符合日本的利益。
第三項原則上須連續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是以就勞資格或居住資格在留,技能實習與特定技能1號不計入。此外還須依規定納稅、繳納公的年金與公的醫療保險保費。
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高度專門職等,在留年數另有特例。
買房後,要向日本政府報告嗎?
住在海外的買方須報告。依外為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日本管理外匯與對外交易的法律),非居住者(非居住者)取得日本的不動產後,須在20日內經由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報告書。
- 誰算非居住者:判斷標準是居住地,不是國籍。外國人原則上推定為非居住者;在日本境內的事務所工作,或入境後已滿6個月以上的人,推定為居住者。外交官等另有例外。
- 自住也要報:2026年4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不問目的、金額、面積均須報告。可以免報告的只有三種「不動產相關權利」(例如租賃權)的取得,購買房產本身不在其中。
- 誰來報:你本人,或住在日本的代理人,例如不動產仲介業者。報告書須以日文填寫,簽約前應問清楚由誰負責。
- 沒報會怎樣:未報告或虛偽報告,可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即使過了期限,仍須提出報告書。
住在海外,日本的稅怎麼算到我?
稅法的「居住者」定義和外為法不同。在日本有住所(生活的重心),或到現在連續1年以上有居所(實際居住的地方)的個人為居住者,其餘的個人為非居住者。租稅條約另有判定方法。
居住者原則上國內、國外的所得均須課稅。非居住者只就國內源泉所得(国内源泉所得,來自日本的所得)課稅,出租或出售日本不動產的收入均包括在內;租稅條約另有規定時,依條約辦理。
其中兩筆稅由付款人在付款時先行扣繳,稱為源泉徵收(源泉徴収):
| 你是非居住者,而且 | 誰要扣 | 稅率 | 不用扣的情形 |
|---|---|---|---|
| 把日本的房子出租 | 在日本國內支付租金的房客,法人、個人均包括在內 | 20.42% | 個人承租供自己或親屬居住 |
| 把日本的房子或土地賣掉 | 在日本國內支付價款的買方,法人、個人均包括在內 | 10.21% | 個人購買供自己或親屬居住,而且價款在1億日圓以下 |
反之,你向非居住者承租或購買房產時,須扣繳的人就是你,上表所列無須扣繳的情形除外。稅率依2026年4月1日的現行法令;2027年起稅目名稱改變,合計稅率不變。稅額的計算以國稅廳(国税庁)現行規定為準。
三種身分,怎麼對照自己的情況?
居留看在留資格,取得報告看外為法,繳稅看所得稅法。持有在留資格,不代表在另外兩項就是居住者。登記、納稅管理人與持有稅,請參閱主文外國人在日本買房前要先理解的規則。
想再確認
若對房產與身分的界線仍有疑問,可以到問問宅點提出。
日本買房與身分問答 FAQ
已經有經營・管理資格,不符合新基準會怎樣?
到2028年10月16日為止,更新申請不會僅因不符合新基準而不獲許可;此後提出的更新申請,須符合新基準。屆時仍不符合者,如果經營狀況良好、依規定繳納法人稅等,而且預計下次更新前可以符合,入管廳會連同其他在留狀況一併判斷,結果逐案審查。
不符合新基準,可以從經營・管理轉成永住嗎?
不可以。新基準施行後,不符合新基準者,由經營・管理等資格變更為永住的申請不獲認可。
資料說明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29日,依據日本官方網頁與文件。以下兩項結論是從官方文件歸納而來,官方並未直接寫明:一是「沒有以擁有房產為依據的在留資格」,依據是入管廳在留資格一覽表所列的資格;二是「永住要件不看房產」,依據是永住許可指引(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2026年2月24日修訂)第1項所列要件的文字。指引並未說明要件中的「資產」是否會將不動產納入評價,因此本文不判斷房產對永住審查有無其他影響。「沒有其他在留資格的屋主以短期滯在入境時適用同一套期間」與「買房本身不在經營・管理的基準之內」,同樣是由一覽表與所列基準歸納。外為法的居住者判定,引用的是財務省問答摘錄的解釋通達,通達全文未另行取得。不動產出租業能否符合經營・管理、各國免簽證天數、源泉徵收後的稅額計算,均不在本次查核範圍;永住許可基準日後可能變動,請以入管廳現行公告為準。
參考資料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一覧表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短期滞在」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に係る上陸基準省令等の改正について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 財務省-リーフレット 外為法に基づく「本邦にある不動産又はこれに関する権利の取得に関する報告書」の提出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よくあるご質問(FAQ)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2875 居住者と非居住者の区分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2878 国内源泉所得の範囲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2879 非居住者等から土地等を購入した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2880 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産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移民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29日;在留資格的許可與否由入管廳逐案審查,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