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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百科 日本置業百科
東京車站紅磚建築與摩天大樓,主題:日本置產-日本買房流程/看房到過戶登記

資料照(Zagdim 商用授權相片庫,2026,經裁切)

Tags: 日本

日本買房流程怎樣走?從看房、出價、重要事項說明到過戶登記

by Zagdim
3 10 月, 2026
in 日本置業百科
Reading Time: 11 mins read

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交易流程」系列的主文,這個系列說明在日本買房的每一步:從看房、出價、重要事項說明、簽約與貸款,到交割過戶與買後申報,以及住在海外的買方須準備的文件。準備在日本置產的讀者,可以先透過本文掌握全貌,再參閱系列各篇的詳細說明。

在日本買房(買樓),大致依以下順序進行:看房並委託仲介、出價、聽取重要事項說明、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手付金、辦理貸款、交割與過戶登記,最後處理買後申報與持有事宜。從簽約到付清尾款、交屋,一般相隔數週到數個月。

住在海外的買方,還須多準備幾項登記文件,並處理買後申報。

先看四個重點

  • 順序是示例:此順序是主管機關提供給買方的示例,並非法定程序。實際流程以仲介與賣方的說明為準。
  • 重要事項說明在簽約前:經仲介或向業者購買時,簽約前由宅地建物交易士(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書面,說明物件與交易條件。
  • 手付金的20%上限,只在業者自己當賣方時才有:向一般屋主購買,法律未設手付金上限,金額與解除條件依契約約定。
  • 住在海外的外國人要多辦幾件事:登記時須提供海外住址證明與羅馬字姓名,2026年10月5日起還須申報國籍。外匯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上的非居住者,取得後20日內須提出報告。

日本買房要走哪幾步?誰經手、有哪些文件?

以下是一般的順序。仲介依媒介契約受託的,一般是前段的買賣部分;登記與貸款設定被列為「相關手續」,簽約前應問清楚由誰處理。

步驟 你要做的事 經手的人 相關文件
1. 看房、委託仲介 尋找物件、到現場看房,與仲介簽訂媒介契約 仲介(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媒介契約書面
2. 出價(申込み) 提出購買申込,表明價格與購買意願 仲介 買付證明書(買付証明書),法律未規定格式
3. 重要事項說明(重要事項説明) 簽約前聽取說明、查閱書面 宅地建物交易士 重要事項說明書
4. 簽約(売買契約)、付手付金(手付金) 簽訂買賣契約,支付手付金 賣方、仲介 載明價款、付款方式、交屋與登記時期的契約書面
5. 辦貸款(用貸款時) 向金融機構申請房貸 金融機構 抵押權設定登記
6. 交割(決済)、交屋(引渡し)、登記 付清尾款、接收房屋,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賣方、司法書士 登記完成後發給你的登記識別情報
7. 買後申報與持有 外匯法報告、繳稅、地址變更時辦理變更登記 你本人或代理人 外匯法報告書(非居住者)

開始看房前,要先想清楚什麼?

應先釐清兩件事:購買用途,以及付款方式。用途會影響稅率能否減輕、出租時的扣繳,以及能否經營短期出租;付款方式則決定契約中是否須加入貸款條件。

  • 自己住:個人購買自住的住宅,符合面積等條件時,過戶登記的稅率可以減輕(見下一段費用表)。不住在日本、購買用於度假或出租的人,目前沒有適用此項減輕的方式,按一般稅率計算。
  • 長期出租:屋主為所得稅法上的非居住者時,房客支付租金須先扣繳20.42%的稅。僅個人承租供自己或親屬居住者,無須扣繳。
  • 短期出租:一年住宿日數不超過180日,並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等申報,才能以住宅宿泊事業(住宅宿泊事業,俗稱民泊)經營;經營旅館業須另行取得許可。各地還可以條例限制區域與期間。
  • 不論哪種用途:外匯法上的非居住者購買日本房產,2026年4月1日起不問目的均須在取得後報告,自住亦同(見〈買完之後,還要辦什麼?〉)。

委託仲介時,買方也會簽訂媒介契約(媒介契約,委託仲介介紹物件、促成買賣的契約),契約須以書面訂立。主管機關的標準契約分為三種:一般媒介可同時委託多家仲介;專任與專屬專任只能委託一家,有效期間最長3個月。

除了房價,還要準備哪些費用?

主要還有仲介費、印紙稅、登記的登錄免許稅、司法書士(司法書士,受委託代辦登記的法律專業人員)報酬、不動產取得稅,以及交割時的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精算。其中,登錄免許稅與不動產取得稅原則上依固定資產課稅台帳登錄的價格(評價額)計算,而非成交價。

費用 發生階段 金額決定方式
仲介費 仲介促成買賣 有上限(課稅事業者的上限,價格以不含消費稅計):2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5.5%、200萬至400萬日圓的部分4.4%、超過400萬日圓的部分3.3%(含消費稅)
印紙稅(印紙税) 簽買賣契約 依契約書記載金額;2027年3月31日前作成、記載金額超過10萬日圓的契約書有減輕,例如超過1,000萬至5,000萬日圓為1萬日圓,另有其他級距
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所有權移轉 過戶登記 土地1.5%(2029年3月31日前);建物2%,個人自住住宅符合條件可降為0.3%(2027年3月31日前)
登錄免許稅:抵押權設定 用貸款時 借款金額的0.4%;個人自住住宅符合條件為0.1%(2027年3月31日前)
司法書士報酬 過戶登記 各司法書士自行訂定,須明示金額與計算方法,並與你議定
固定資產稅精算 交割 是否分攤、如何計算,依買賣契約約定
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産取得税) 取得之後 住宅和土地3%(2027年3月31日前),非住宅建物4%;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宅地,另有課稅基礎減半的特例

自住住宅適用0.3%的條件,包括自己居住、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取得後1年內登記,並在登記時附上市町村的證明書等。

仲介費為上限,可在簽訂媒介契約時先行議定金額。價格超過400萬日圓時,課稅事業者的上限可用「價格(不含消費稅)×3%+6萬日圓,再加消費稅」快速估算;此為依官方分段比率推算的速算式,並非官方寫法。例如價格1,000萬日圓,上限為39.6萬日圓(含稅)。

價格800萬日圓以下的物件另有特例:須繳納消費稅的仲介(課稅事業者)向買方收取的上限可提高至33萬日圓(含稅)。仲介須在簽訂媒介契約時先行說明,並取得你的同意。

用途、預算與貸款如何通盤考量,見日本買房第一步不是下訂:選區、預算、貸款與使用目的要先想清楚。

看中房子之後,怎樣出價?

透過仲介提出購買申込(申込み),表明你擬以多少價格購買。依業界解說,這份文件一般稱為買付證明書,會寫明物件、價格與購買意願。

  • 它不是契約:目前法律未規定買付證明書的格式與效力。一般認為,僅提交買付證明書時,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 但並非完全不負責任:交涉進展到對方有理由相信會成交時才毀約,可能須負賠償責任。
  • 申込金可以取回:出價時如果支付了申込金,依業界解釋,該款項屬於預り金(預り金,業者暫收的款項),即使因自己的原因取消也會退還。法律也禁止仲介等業者在你撤回申込時,拒絕退還已收的預り金。

仲介收到購買申込後,須及時向委託人報告。

重要事項說明是什麼?什麼時候聽?

重要事項說明是簽約前的法定程序:宅地建物交易士出示交易士證,交付記載法定事項的書面,並向你說明。宅地建物交易士是仲介或業者這一方負責說明的專業人員。

  • 什麼時候:在買賣契約成立之前。法律並未規定須提前幾天。
  • 適用於誰:經仲介或向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購買時適用;個人之間不經業者直接買賣,則不適用。
  • 說明什麼:至少包括登記的權利與登記名義人、都市計畫法與建築基準法等法令限制、私道負擔、水電瓦斯與排水設施。購買公寓時還包括規約、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修繕積立金,長期修繕基金);購買中古屋時還包括是否做過建物狀況調查(建物状況調査,由受過講習的建築士檢查結構與防水等部分);另外還有手付金的保全措施、契約解除、違約金、貸款不成立時的處理等。
  • 清單並非全部:法律列的是最低限度的事項,主管機關的解釋也指出,視情況還可能有其他須說明的事項。
  • 可以線上嗎:經你同意,說明書可以電子提供,說明也可以線上進行。線上說明須讓雙方能清楚看到文件、聽到聲音,並事先取得說明書;過程中看不到或聽不到時,須中斷說明。

你仍可選擇面對面說明。主管機關也建議,不論採用哪種方式,均應到現場看房。

重要事項說明之外,自己還要查什麼?

重要事項說明只涵蓋最低限度的事項,部分事項須自行查核,或請仲介提供資料。簽約前應先確認以下幾類:

  • 產權:任何人均可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查看所有人、查封與抵押權。權利部的甲區記錄所有權,乙區記錄抵押權等其他權利。租約這類未登記的權利不會出現在登記上;乙區沒有記載,不代表房屋沒有任何負擔。
  • 公寓的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重要事項說明須告知管理費金額,以及修繕積立金的規約與已積存金額;依國土交通省的解釋,有滯納時也須告知金額。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管理組合(管理組合,公寓屋主組成的管理團體)可能向買方請求,簽約前應先確認有無滯納。
  • 中古屋的狀況:重要事項說明會告知是否做過建物狀況調查及結果概要,一般採計調查後1年內的結果,鋼筋混凝土造等共同住宅採計2年內。目前法律並未要求個人賣方進行調查;如你想進行,須與賣方、仲介商量,由買方進行時須先取得賣方同意。調查結果不代表房屋沒有任何瑕疵。
  • 耐震與災害:新耐震基準自1981年6月1日起適用,判斷依據是建築確認(建築確認)的日期,沒有相關文件時依登記判斷。重要事項說明也須指出物件在水害危險地圖(ハザードマップ)上的位置;不在浸水想定區域內,不代表沒有水害風險。
  • 有房客的房子:購入已交屋出租的房屋,房東的地位與退還押金的義務會移轉給你。普通租約原則上不得僅因屋主變更即要求房客遷出,如欲收回自住,須具備法律上的正當事由;定期借家(定期建物賃貸借,約定期滿不更新的租約)於期滿時結束,租期1年以上者,房東須在期滿前1年至6個月之間通知。
  • 獨棟與土地:建物的基地原則上須與道路相接2公尺以上。不符合時,將來拆除重建可能無法取得建築確認,業界稱為「再建築不可」。
  • 新建住宅:完工未滿1年、尚無人居住過的新建住宅,結構主要部分與防水部分的瑕疵,賣方原則上負10年擔保責任。業者自行銷售的新建住宅,須有瑕疵保險或供託。

每一項如何查核、發現問題時如何處理,見日本買房前的 Due Diligence:產權、管理費、修繕與租約狀態。

簽買賣契約時,手付金要付多少?簽了還能反悔嗎?

取決於賣方是誰。向一般屋主購買,目前法律未設手付金上限,金額與解除條件依契約約定。向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本身購買,例如建商直接銷售的新建公寓,法律另外提供買方幾項保護。

手付金是簽約時交給賣方的款項。民法的基本規則是:在對方開始履行契約之前,買方可以放棄手付金解約,賣方可以支付手付金的兩倍解約;對方開始履行後,即不得再以此方式解約。

項目 賣方是一般屋主(經仲介) 賣方是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本身
手付金上限 法律未設上限,依契約約定 不超過價格的20%
放棄手付金解約 依民法;依業界解釋,契約可約定「手付解除期日」,過了該日即不得以此方式解約 對方開始履行前均可;對買方不利的約定無效
手付金的保全 不適用 未完工的物件超過價格5%、已完工的超過10%,或超過1,000萬日圓,業者須先辦理保全措施才能收取;未辦理時,買方可以不支付
冷卻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不適用 在業者事務所等以外的地方申込或簽約時適用(在事務所申込、之後在外簽約者不適用);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8日內,可以書面撤回
物件的種類或品質不符合契約 民法:知道後1年內通知賣方;契約可縮短期間或免除責任,但賣方明知不告者不得免責 通知期間最短只能約定為交屋後2年,更不利的約定無效

冷卻期有兩個例外:你自行要求在住家或公司聽取說明者,該處也視為業者的事務所等,不適用;已交屋並付清全部價款者,也不得撤回。是否為業者自己擔任賣方,以重要事項說明書上的賣方為準。

簽約後,仲介或業者須交付契約書面,載明價款與付款時期、交屋時期、移轉登記的申請時期等;經你同意,也可以電子提供。紙本契約書原則上須繳納印紙稅;主管機關的消費者說明也提到,電子契約不課印紙稅。

例子:同樣付手付金,兩種賣方的規則不同

住在台北的陳小姐在東京看中兩間公寓。A 是建商預售、尚未完工的新公寓;B 是一般屋主透過仲介出售的中古公寓。

  • 買 A:手付金不得超過價格的20%。手付金超過價格5%或1,000萬日圓時,建商須先辦理保全措施才能收取。如果她在建商事務所以外的地方申込,且並非自己要求在該處聽取說明,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8日內,還可以書面撤回。
  • 買 B:法律未設手付金上限,也沒有冷卻期。手付金多少、至哪一天可以放棄手付金解約,均載明於契約中。

她要做的是:先確認重要事項說明書上的賣方是誰,再對照契約的手付金、解除與違約金條款。

申込、重要事項說明到簽約的細節,見日本買房合約流程:申込、重要事項說明、売買契約與手付金。

外國人可以在日本辦房貸嗎?用貸款時多了哪些步驟?

取決於貸款機構。

  • Flat 35: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的 Flat 35(【フラット35】)只接受日本國籍、永住者與特別永住者申請,且僅限用於本人或親屬居住的住宅,不得用於出租等投資用途。
  • 民間銀行:民間銀行對外國人、非居住者的房貸(按揭)條件,目前查無官方統一標準,須逐家向銀行確認;各銀行自己公開的條件,見外國人在日本可以做房貸嗎?永住、工作簽與非居民買家的差異。
  • 貸款特約(ローン特約):依業界說明,貸款全部或部分未獲核准時,可以解除契約,已付的手付金退還;約定時須寫明申請的金融機構、借款金額、核准期限與未獲核准時的處理。法律並未規定每份契約均須有此項約定,但仲介斡旋貸款時,重要事項說明須說明貸款不成立時的處理。
  • 抵押權設定登記:交割時一併辦理,登錄免許稅為借款金額的0.4%,個人自住住宅符合條件為0.1%。辦理房貸抵押登記時,一般會需要印鑑證明(印鑑証明書)或替代文件(見〈住在海外,要準備哪些文件?〉)。

交割那天發生什麼?過戶登記怎樣完成?

交割(決済)當天,你付清尾款,賣方交屋(引渡し),並為你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到場的司法書士確認文件齊全後,才會付款。

  • 當天的順序:司法書士先確認移轉所有權、塗銷舊抵押權等所需的文件與資訊,確認後才支付尾款。文件不齊或資訊無法確認時,決済會延期。
  • 司法書士做什麼:依司法書士團體的說明,司法書士在現場確認本人、意思與標的物,並將塗銷舊抵押、所有權移轉、新抵押設定依序一併送件。法律並未強制委託司法書士,本人也可以申請。
  • 為什麼要登記:未完成登記,即無法對第三人主張你是所有人;買賣契約在你與賣方之間仍然有效。目前法律並未規定買賣後須在多久內辦理移轉登記,但自住的稅率減輕要求取得後1年內登記。
  • 誰申請:登記由買方與賣方共同申請,賣方須提供自己的登記識別情報(登記識別情報,登記名義人日後自己申請登記時用來確認身分的一組符號);以書面申請時,賣方須附上3個月內的印鑑證明。
  • 登記完成後:你會收到自己的登記識別情報。日後出售房產時須由你提供,應妥善保管。
  • 固定資產稅怎麼分:固定資產稅由每年1月1日登記為所有人者繳納。年中購買時,當年的稅是否按期間分攤、如何計算,依買賣契約約定。

辦理登記的司法書士也須確認你的身分、交易目的與職業,但不查核資產與收入。

住在海外的買方,登記時還須多提供幾項資料,見下一段。司法書士的角色、登記費用和交割當天的細節,見日本房產過戶登記怎樣完成?司法書士、登記費與交割流程。

住在海外,要準備哪些文件?

大致分為四類:身分證明、住址證明、登記用的姓名與國籍資料,以及使用貸款時的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

用途 須準備的文件 使用時點
身分確認 護照等本人確認文件;護照未記載地址時,另行提供證明現住址的文件 簽約時由仲介或業者確認;辦理登記時由司法書士確認
登記的住址證明 本國或居住國政府出具的住所證明;或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外文文件須附譯文 過戶登記
羅馬字姓名 羅馬字姓名的證明,例如含羅馬字姓名與照片頁、在登記受理日有效的護照影本 過戶登記
國內聯絡人 一位日本國內聯絡人的姓名、地址等;沒有者可以申報「無」 過戶登記
國籍 2026年10月5日起一併申報,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影本 過戶登記
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 以該物件辦理房貸抵押登記時,一般會需要 抵押權設定登記
  • 身分確認不只針對外國人:仲介等不動產業者依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買賣時須確認你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以及交易目的與職業。即使只是短期入境、在日本沒有住處,業者仍須確認你在本國或居住國的住址。
  • 住址證明要先問:具體哪一份文件會被登記接受,法務省的說明並未列出,應先與司法書士確認。
  • 印章:一般來說,單純取得所有權的買方,提交的是住所證明;如果同時以該物件辦理房貸抵押登記,一般會需要印鑑證明或替代文件。實際須備哪些文件,簽約前應向司法書士確認。住在海外、沒有日本住民票的人,一般無法在日本登錄印鑑;替代文件的作法可能因國籍而不同,請依司法書士的指示準備。
  • 資金證明:法律要求確認資產與收入的,僅限高風險交易(例如居住或位於伊朗、北韓的顧客,或外國重要公職人員),且交易伴隨的財產移轉超過200萬日圓。並非每位買方都須提供;業者或銀行另行要求的文件,依各自規定。
  • 匯款:住在海外、屬於外匯法非居住者的買方,匯款本身無須提出支付報告。外匯法上屬於居住者的買方從海外匯入購屋款,單次超過3,000萬日圓相當額時,須事後報告。

例子:住在香港、用現金買房出租

住在香港的林先生在日本沒有住民票,打算以現金購買大阪一間中古公寓出租。假設他在外匯法與所得稅法上均為非居住者,護照上也未記載地址。

  • 簽約時:仲介須確認他的身分、交易目的與職業;護照未記載地址,他須另行提供證明現住址的文件。
  • 登記時:他須準備本國或居住國政府出具的住所證明,或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香港的哪一份文件可以使用,應先詢問司法書士。另須提供羅馬字姓名的證明、國內聯絡人資料或申報「無」,2026年10月5日起還須申報國籍。他沒有辦理房貸抵押登記,一般提交的是住所證明。
  • 稅率:他不自住,過戶的登錄免許稅按一般稅率計算。
  • 取得後20日內:提出外匯法的取得報告。
  • 出租後:房客為公司時,公司支付租金須先扣繳20.42%;房客為承租自住的個人時,無須扣繳。

他要做的是:簽約前與仲介、司法書士確認每份文件由誰準備,外匯法報告由誰提出。

各份文件的細節與替代方法,見外國人買日本房產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身分、地址、印章與資金證明。

買完之後,還要辦什麼?

住在海外的買方,首先須處理的是外匯法報告。之後每年繳納固定資產稅,地址或姓名變更時須辦理變更登記。

外匯法報告:取得後20日內

如果你在外匯法上屬於非居住者,取得日本房產後,須在20日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報告。不論金額或面積大小均須報告。

2026年4月1日起不問目的,自住、度假或出租均須報告。免報告的僅剩幾種不動產相關權利,購買房產本身不在其中;別墅與第二住宅也不屬於免報告的居住用途。

報告書僅有日文版。可以自行提出,也可以由住在日本的代理人(例如仲介)代為提出,書面或線上均可。未報告或虛偽報告,可能被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何者屬於非居住者,依居住與工作狀況判斷,並非依簽證名稱。外國人原則上推定為非居住者;在日本國內的事務所工作,或入境後已滿6個月的人,推定為居住者。所得稅法的居住者另有判斷標準,兩者並不相同。

你屬於哪一種,取決於你實際在哪裡居住、在哪裡工作。如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把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稅和登記

  • 不動產取得稅:由房產所在的都道府縣課徵。以東京都為例,取得後30日內須向都稅事務所申告,但30日內已申請登記者,原則上無須申告。
  • 固定資產稅:每年由1月1日的登記名義人繳納。在房產所在的市町村沒有住所等的屋主,須選定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代你處理稅務的人)並向市町村長申告;市町村長認定不影響徵收者,可免選定。
  • 出租收入要申報時:所得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需要在日本申報所得、繳稅或領取退稅時,須選定納稅管理人,並向稅務署提出選任申報書。
  • 地址或姓名變更:2026年4月1日起,所有人的地址或姓名變更後,須在2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無正當理由而未辦理,可能被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住在海外的屋主不在法務局依職權代辦的範圍內,須自行申請。

登記的國內聯絡人、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國稅的納稅管理人分屬三個不同的制度。辦妥其中一項,不代表另外兩項也已辦妥。

簽約前,先確認這七件事

  1. 賣方是一般屋主,還是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本身(看重要事項說明書)。
  2. 手付金金額、手付解除期日和違約金條款。
  3. 使用貸款時,契約有無貸款特約,是否寫明金融機構、金額與核准期限。
  4. 登記事項證明書上的所有人、查封與抵押權。
  5. 購買公寓時,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的已積存額,以及有無滯納。
  6. 有無租約,屬於普通租約或定期借家。
  7. 住址證明、羅馬字姓名、國內聯絡人與國籍資料由誰準備,外匯法報告由誰提出。

想釐清自己的情況

賣方類型、付款方式與你的居住身分不同,須辦理的事項也不同。把你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日本買房流程問答 FAQ

外國人在日本買樓,從簽約到交屋要多久?

一般相隔數週到數個月:簽約時支付手付金,之後再支付尾款、交屋。重要事項說明只須在契約成立前完成,法律並未規定須提前幾天。實際時程以契約書面上的交屋時期與登記申請時期為準。

人不在日本,可以完成買房手續嗎?

部分步驟可以不到現場。經你同意,重要事項說明書與契約書面可以電子提供,重要事項說明也可以線上進行;登記可以委託司法書士代理;外匯法報告可以由住在日本的代理人提出。整個交易能否遠距完成,取決於仲介、司法書士與銀行的安排,簽約前應先問清楚;主管機關也建議到現場看房。

買了有房客的物業(房產),可以馬上收回自己住嗎?

原則上不得僅因屋主變更即要求房客遷出。你會承接房東的地位,連同退還押金的義務。普通租約如要收回,須有法律上的正當事由,搬遷補償(立退料)只是考量因素之一;定期借家則於期滿時結束,租期1年以上者,房東須在期滿前1年至6個月之間通知。

業主(屋主)住在海外,搬家也要辦登記嗎?

須辦理。2026年4月1日起,所有人的地址或姓名變更後,須在2年內自行申請變更登記;住在海外的屋主不適用法務局依職權辦理的方式。施行前已變更者,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辦理。無正當理由而未辦理,可能被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

名詞小詞典

  • 媒介契約(媒介契約):委託仲介介紹物件、促成買賣的契約,須以書面訂立。
  • 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經營不動產買賣、仲介的業者;本文所稱「業者自己當賣方」,即該業者本身為賣方。
  • 購買申込(申込み)/買付證明書(買付証明書):向賣方表明擬以多少價格購買的出價與文件,並非買賣契約。
  • 預り金(預り金):業者暫收的款項,你撤回申込時業者不得拒絕退還。
  • 重要事項說明(重要事項説明):簽約前由宅地建物交易士交付書面並說明的法定程序。
  • 宅地建物交易士(宅地建物取引士):負責重要事項說明的專業人員,說明時須出示交易士證。
  • 買賣契約(売買契約):買賣雙方約定價款、交屋與登記時期等的契約。
  • 手付金(手付金):簽約時交給賣方的款項,可在對方開始履行前用於解約。
  • 交割(決済):買方付清尾款的步驟。
  • 交屋(引渡し):賣方交付物件,並為買方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司法書士):受委託代辦登記的法律專業人員。
  • 登記識別情報(登記識別情報):登記名義人日後自己申請登記時,用來確認身分的一組符號。
  •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證明登記記錄內容的文件,任何人均可申請。
  • 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辦理登記時繳納的稅。
  • 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産取得税):取得房產後由都道府縣課徵的稅。
  • 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産税):每年由1月1日的登記名義人繳納的持有稅。
  • 管理組合(管理組合):公寓屋主組成的管理團體。
  • 修繕積立金(修繕積立金):為日後修繕累積的長期修繕基金。
  • 建物狀況調查(建物状況調査):由受過講習的建築士檢查中古屋結構與防水等部分,結果不代表沒有瑕疵。
  • 定期借家(定期建物賃貸借):約定期滿不更新的租約。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屋主不在當地時,代為處理稅務的人。
  • 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是日本現行法令、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的說明文件,以及部分專業團體的解說。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而來,官方並未直接寫明:買付證明書沒有法定格式與效力(查核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規則全文);一般屋主賣房沒有法定手付金上限(第39條只規範業者自己當賣方);買賣後的移轉登記沒有法定申請期限(查核不動產登記法的申請義務與過料條文);不自住的海外買方沒有適用住宅用家屋稅率減輕的方式(查核租稅特別措置法與東京都目黑區的證明要件);固定資產稅精算由當事人約定(神戶市與東京都的說明);短期入境的外國人買房仍須確認住址(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施行規則與施行令對照);沒有住民票的人一般無法登錄印鑑(港區與橫濱市的說明);買方是否需要印鑑證明(不動產登記規則條文交叉解讀);民間銀行房貸沒有官方統一標準(僅查到住宅金融支援機構 Flat 35 的條件,未查各銀行);普通租約不得僅因屋主變更而終止(民法第605條之2與借地借家法第28條組合);個人賣方沒有建物狀況調查的義務(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施行規則與國土交通省調查手引)。仲介費的「3%+6萬日圓」是依國土交通省報酬告示的分段比率推算的速算式。
  • 以下內容來自專業團體或業界解說,並非法律條文:申込金與買付證明書的性質(不動產適正取引推進機構、全日本不動產協會刊登的律師解說)、手付解除期日與貸款特約(不動產適正取引推進機構)、司法書士在交割現場的角色與報酬(日本司法書士會連合會)、外國人的簽名證明作法(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2015年)。「再建築不可」是業界用語。交割流程取自東京都2021年的消費者說明,住宅用家屋證明要件以東京都目黑區為例,印鑑登錄以港區、橫濱市為例,其他地方的規定可能不同。
  • 登記時申報國籍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印紙稅、住宅用家屋與抵押權的登錄免許稅、不動產取得稅的減輕措施期限到2027年3月31日,土地的登錄免許稅減輕到2029年3月31日,之後是否延長,取決於屆時的稅制修正。登記事項證明書的手續費等金額以查核日為準,日後可能調整。

參考資料

国土交通省-不動産の購入を検討される皆様へ(購入の媒介委託者用) / 国土交通省-<消費者の皆様向け>不動産取引に関するお知らせ /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 /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令 / e-Gov法令検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規則 / 国土交通省-標準媒介契約約款 / 一般財団法人不動産適正取引推進機構-不動産のQ&A「契約の解除と手付金の返還等」 / 一般財団法人不動産適正取引推進機構-不動産のQ&A「ローン特約・買換え特約」 / 公益社団法人全日本不動産協会-法律相談「買付証明書の法的性格」 / 国土交通省-ITを活用した重要事項説明及び書面の電子化について / 国土交通省-重要事項説明書等の電磁的方法による提供及びITを活用した重要事項説明 実施マニュアル(令和6年12月版)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令和8年4月1日施行版) / e-Gov法令検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が宅地又は建物の売買等に関して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報酬の額(昭和45年建設省告示第1552号)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改正概要(令和6年7月1日施行)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令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規則 / e-Gov法令検索-司法書士法 / 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不動産取引の手引き9 残金支払(決済)と引渡し / 日本司法書士会連合会 司法書士総合研究所-デジタル時代の不動産登記における司法書士の役割 / 日本司法書士会連合会-司法書士の報酬 / 法務省-外国居住の外国人や外国法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る登記の申請をする場合の住所証明情報について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職権による住所等変更登記関係) / 法務省民事局長通達-令和8年9月4日法務省民二第872号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e-Gov法令検索-外国人ノ署名捺印及無資力証明ニ関スル法律 / 法務省-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ため印鑑証明書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 不動産流通推進センター-不動産相談 売買事例1510-B-0204 / 港区-よくある質問「外国人でも印鑑登録ができますか。」 / 横浜市-印鑑登録について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7191 登録免許税の税額表 / e-Gov法令検索-租税特別措置法 / e-Gov法令検索-登録免許税法 / 目黒区-住宅用家屋証明 要件 / 目黒区-住宅用家屋証明 必要な書類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7108 不動産の譲渡に関する契約書等に係る印紙税の軽減措置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 / 東京都主税局-不動産取得税 / 総務省-地方税制度:固定資産税 / 神戸市FAQ-No.1159 固定資産税の月割清算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 / 警察庁 JAFIC-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の概要(令和8年8月7日時点) / 警察庁 JAFIC-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の改正に係るQ&A / 財務省-非居住者による本邦の不動産等取得に係る報告 制度の概要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よくあるご質問(FAQ) / 財務省-リーフレット 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令和8年6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2875 居住者と非居住者の区分 / 財務省-よくあるご質問「日本と海外との間の送金を行う際に必要な手続」 / 日本銀行国際局-支払又は支払の受領に関する報告書 FAQ /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フラット35】ご利用条件 / e-Gov法令検索-住宅宿泊事業法 / e-Gov法令検索-旅館業法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2880 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産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1923 海外勤務と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又は解任 / 国税庁-A1-7 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届出又は解任届出手続 / 法務省-不動産登記のABC / 法務局-登記事項証明書等の請求にはオンラインでの手続が便利です / e-Gov法令検索-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69号)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修繕積立金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6年6月改訂) / 国土交通省-既存住宅流通について(建物状況調査(インスペクション)活用に向けて) / 国土交通省-建物状況調査(インスペクション)活用の手引き(令和6年4月) / 国土交通省-報道発表資料:水害ハザードマップにおける対象物件の所在地の説明を義務化 / 国土交通省-マンションの耐震性等についてのQ&A / e-Gov法令検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 / e-Gov法令検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 / e-Gov法令検索-住宅の品質確保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81号) / e-Gov法令検索-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責任の履行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9年法律第66号)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不動產交易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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