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始盈利後,股東通常會關心:留多少資金繼續經營、多少可以分配,以及最後實際能收到多少。
馬來西亞的派息安排有一個明確特點:公司派發股息時,一般不扣預扣稅。不過,自 2025 課稅年起,個人股東全年取得適用範圍內的馬來西亞股息超過 RM100,000,便可能涉及 2% 股息稅。外國股東還要考慮自己稅務居民地的處理。
因此,評估派息成本,要把公司所得稅、個人股息稅與境外稅務放在一起看。本文按「公司盈利、批准派息、股東收取、境外申報」四個環節,說明各自需要確認的事項。
這篇文章先回答的三個核心問題
- 單層稅制是什麼:「股息原則上不再課稅」適用到哪裡?
- 2% 股息稅怎樣算:誰適用、RM100,000 門檻怎樣合計?
- 利潤怎樣回到股東手中:公司程序、股東申報與境外稅務如何銜接?
誰需要看懂這條稅鏈?
第一類是公司已有累積利潤的外國股東,準備安排首次或定期派息。第二類是正在成立公司的創辦人,希望比較個人直接持股與透過控股公司持股的差別。第三類是實際參與經營的股東董事,需要一起評估薪酬、股息及公司資金需求。
這些安排最好在年內提早規劃。除了預估稅款,也要替公司留下營運、還款及繳稅所需的資金,讓收益分配與業務發展能夠兼顧。
第一站:公司層——先計算公司的所得稅
馬來西亞採單層稅制(single-tier system)。公司就自己的應課稅所得計算稅款,派發單層制股息時,不會再把公司已繳的稅附帶給股東作為個人抵免額。公司股東收取本地單層制股息,一般仍享有豁免;個人股東則須另外考慮自 2025 課稅年起的股息稅。
一般公司稅率為 24%,但不能把每間公司的帳面利潤都直接乘以 24%。應課稅所得與會計利潤可能不同,符合條件的公司亦可能享有優惠稅率、扣除或豁免。
對外國投資者而言,若公司普通股實繳股本超過 20% 由境外註冊公司或非馬來西亞公民直接或間接持有,便不符合相關中小型公司優惠稅率資格。即使如此,仍應先核算公司的實際應課稅所得。
派息亦有公司法條件:公司須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由董事批准,並符合償債能力要求,包括派息後十二個月內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因此,「利潤已交過公司稅」並不是判斷能否派息的唯一依據。
第二站:派息那一刻——公司一般不扣股息預扣稅
馬來西亞公司派發股息,一般不設預扣稅,這項安排也適用於支付給海外股東的股息。
例如,公司向股東派發 RM150,000 現金股息,通常不會先扣除 2% 再付款。股東原則上按派息金額收取,另計銀行或匯款費用;個人股息稅則由股東按年度申報處理。
公司仍須保存派息批准文件、付款紀錄及股息憑單。自 2025 課稅年起,公司向個人股東支付、記入或分配馬來西亞來源股息,須發出股息證明或憑單;LHDN 現行格式指引亦要求涵蓋公司股東,以統一申報資料。
股東收到憑單後,應核對金額、日期及相關資料。這份文件既方便馬來西亞申報,也可能是境外稅務機關要求的收入證明。
第三站:股東層——2% 股息稅改變了什麼
自 2025 課稅年起,個人股東取得由馬來西亞居民公司支付、記入或分配,並依法視為馬來西亞來源的股息,全年超過 RM100,000 時,須按規定計算股息應課稅所得,適用 2% 稅率。
理解這項稅,可以先分清三件事。
第一,按個人計算。 居民與非居民個人均在適用範圍內,透過代名人持股的個人亦包括在內。公司股東不屬這項個人股息稅的課徵對象。
第二,RM100,000 是全年合計門檻。 同一個人從不同馬來西亞居民公司取得的適用股息,需要合併計算;並非每家公司、每次派息或每個投資戶口各有一個額度。
第三,2% 按規定計算的應課稅所得徵收。 首 RM100,000 相關股息享有豁免,超出部分再按適用規則處理合資格扣除等項目。若同時有薪酬或其他收入,還涉及股息應課稅所得的分配計算,不能直接用所有到帳股息乘以 2%。
以簡化例子說明:假設某非居民個人全年收到 RM150,000 適用股息,除首 RM100,000 豁免外,沒有其他豁免、扣除或協定減免,則:
(RM150,000 − RM100,000)× 2%=RM1,000。
這項 2% 規則不直接適用於海外來源股息,但海外股息是否在馬來西亞免稅,仍須按另一套海外收入規則判斷。其他特定豁免亦須按收入來源與適用法規確認。
評估總稅負時,公司稅與個人股息稅的計算基礎不同,不能把 24% 和 2% 直接相加,當成統一的 26% 稅率。
第四站:原居地——再確認境外的申報與稅款
外國股東還需要確認自己的稅務居民地,以及其他仍保留課稅權的地區,會如何處理這筆股息。這不一定等同於國籍所在地或匯款目的地。
部分地區會對居民的境外股息課稅,即使資金留在馬來西亞,也可能需要申報。有適用的雙重課稅協定(DTA)時,則須核對股息條款、居民身份及抵免安排;協定亦可能限制馬來西亞對非居民股東的課稅。
申請抵免時,要分清股東自己繳納的稅與公司已繳的企業所得稅。公司稅不能直接當作股東的個人已繳稅款使用,除非相關法律或協定另有允許。
因此,安排跨境派息前,可以把股息憑單、預計金額與自己的稅務居民資料交給當地稅務顧問,先確認兩地合計結果。
對照:股息之外,錢還有哪幾條路回家
| 方式 | 馬來西亞端的主要稅務處理 | 對應性質 |
|---|---|---|
| 股息 | 公司先按自身情況計算所得稅;派息一般無預扣稅;個人另查 2% 股息稅 | 利潤分配,一般不能作為公司的所得稅扣除項目 |
| 董事費/任職薪酬 | 按報酬性質、居民身份及相關條款課稅;公司能否扣除須符合條件 | 真實履職或工作的報酬 |
| 向非居民支付借款利息 | 在適用國內法且無豁免時,通常預扣 15%;DTA 可能調整待遇 | 真實借貸的利息回報 |
| 向非居民支付服務費 | 先看服務性質、履行地點及適用條款;落入相關特定類別時通常預扣 10%,另查豁免與 DTA | 真實服務的對價 |
這幾種付款可以並存,但每一筆都應有相應的事實與文件。實際參與經營的股東,可以一起比較合理薪酬與股息的兩層稅負;純投資股東則不能只為了提取利潤,便把款項改稱薪酬或服務費。
如果公司原本欠股東一筆真實貸款,償還本金也應與派息、支付利息分開記錄。它是清償債務,不能與利潤分配混為一談。
派息稅務上最常見的誤解
誤解一:馬來西亞股息免稅,整個過程都不用交稅
公司本身可能有所得稅,個人可能有股息稅,境外亦可能有申報及稅款。準確的起點是「派息一般不設預扣稅」,再逐層確認其他待遇。
誤解二:超過 RM100,000,就要對全部股息收 2%
首 RM100,000 相關股息享有豁免,並非一超過門檻就全額課稅。實際稅款還須按豁免、合資格扣除及其他收入情況計算。
同一年分幾次派息,或由幾家公司分別派發,亦不會增加同一個人的年度門檻。
誤解三:派息給海外股東,公司要先扣掉 2%
2% 是個人股東年度申報時處理的稅款,不是公司派息時一律代扣的股息預扣稅。公司仍須完成派息程序,並提供股息憑單。
誤解四:錢不匯出馬來西亞,境外就不用申報
是否課稅取決於相關地區如何認定收入與居民身份,不一定以匯款為準。股息已支付、記入或分配的時間,也可能影響所屬年度,不能只看提款日期。
誤解五:公司帳上有現金,就可以派息
現金可能來自股東注資、借款或客戶預付款,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潤。反過來,有帳面利潤,也要評估派息後的償債能力。
派息前應確認三件事:有多少可供分配的利潤、董事是否已完成批准及償債能力評估,以及股東需要如何申報。
馬來西亞派息稅務常見問題 FAQ
Q1:馬來西亞公司派息,公司要另外交稅嗎?
一般現金派息本身不另徵股息預扣稅,公司所得稅則按公司的應課稅所得獨立計算。不能假設所有派息都來自按 24% 實際繳過稅的利潤,也不能把派息作為一般費用扣除。
若以物業或股份等資產派息,還可能涉及資產處分、估值或印花稅,須另行評估。
Q2:2% 股息稅是什麼?我需要交嗎?
自 2025 課稅年起,個人全年取得適用範圍內的馬來西亞股息超過 RM100,000,須按規定計算股息應課稅所得,適用 2% 稅率。
應先彙總各公司的股息,再核對豁免與扣除;非居民個人亦須確認適用協定。
Q3:外國股東收馬來西亞股息,馬來西亞會扣稅嗎?
派息環節一般不扣股息預扣稅。但外國個人股東可能需要就年度股息自行申報及繳稅,境外居民地亦可能另有要求。
外國國籍、非居民身份與免稅資格是不同問題,需要分別判斷。
Q4:用控股公司持股,派息稅務上有什麼不同?
馬來西亞控股公司收取本地單層制股息,一般享有豁免,也不適用個人的 2% 股息稅。但控股公司日後再派給個人時,仍須重新判斷個人股息稅。
因此,公司持股可能改變分配時點及資金用途,並不代表個人股息稅永久消失。成立、資產轉入與年度維護成本也應一起計算。
Q5:股息和董事薪酬,哪樣更划算?
要同時看公司與個人兩邊。符合條件的薪酬可能由公司扣除,但收款人須按相關個人所得稅規則處理;股息一般不能由公司扣除,個人則另查股息稅。
實際任職內容、報酬是否合理、居民身份、公司利潤及境外稅務,都會影響結果。先以真實工作與資金需求為基礎,再比較稅後金額。
Q6:派息有時間或次數限制嗎?
一般並非只能在年末派一次。董事可在符合公司法、適用章程及股份權利的前提下,批准適當時間與金額的分配。
每次派息都須確認可供分配利潤及償債能力;同一年度多次派息,個人的適用股息仍要合計計稅。
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 2026 年 9 月查核的公開資料整理,主要討論一般馬來西亞居民公司的股息分配,不構成個別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實際稅款取決於公司收入、股東身份、豁免、扣除及適用協定;派息前宜由公司秘書與稅務專業人士確認,跨境安排另須核對股東居民地的規則。
References
LHDN — Public Ruling No. 8/2025: Tax Treatment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 Companies;LHDN — Dividend Voucher Format;LHDN —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Withholding Tax Rates;LHDN — Withholding Tax;LHDN — Public Ruling No. 2/2024: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Deloitte Malaysia — Tax Espresso, June 2025: Individual Dividend Tax Rules;SSM — Companies Act 2016, Sections 131–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