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摘要:2月改訂的指針,9月重回國際媒體視線
2026年9月2日,多家國際媒體重新聚焦日本外國居民的居留規則,其中 Legit.ng 以「日本列出外國人取得永住的三項條件」為題,整理了永住許可的法定要件。這批報導所依據的,是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的《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該指針的現行版本標示的改訂日期為令和8年(2026年)2月24日。永住許可本身的法律依據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以下內容一律以該指針官方頁面的原文為準。
本文三大重點
– 最需要這篇的人:已在日本以工作或居住類在留資格生活數年、開始評估是否申請永住的外籍居民,以及正在做長期居留規劃的跨國家庭。
– 這篇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三大法律要件實際寫了什麼?10年在留原則裡面那個「5年」是什麼意思?哪些人可以不受某些要件約束?
– 最值得先注意的限制:公共義務即使補繳,只要當初逾期,原則上仍會被作負面評價——這一點與「有沒有繳」是兩回事。
什麼身份的人最需要看永住許可的要件
會認真研究這份指針的,通常不是剛落地的人,而是已經在日本待了一段時間、在留資格續了兩三輪之後,開始想「還要不要繼續每次更新」的人。常見的觸發情境有三類:一是持工作類在留資格滿數年、公司內部調動或轉職在即,希望身分不再綁在僱主身上;二是與日本人或永住者結婚成家,開始處理子女的長期身分安排;三是自僱或經營事業者,需要把居留身分的穩定度納入業務規劃。
對這些人來說,永住不是一個抽象的知識點,而是一組會影響搬家、換工作、買房與家庭安排時序的實際條件。而指針最容易被低估的地方在於:它不只看你「現在符不符合」,也看你過去幾年的紀錄——尤其是繳納紀錄。
日本永住許可的三大法律要件與各項子條件
指針把要件分成三項。
要件一:素行善良。 官方原文的定義是「遵守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亦過著不會受到社會非難的居民生活」。
要件二:具備足以維持獨立生計的資產或技能。 官方定義為「在日常生活中不成為公共負擔,並依其所擁有的資產或技能等,可預見將來能過穩定的生活」。
要件三:該人取得永住被認為符合日本國家利益。 這一項底下再展開四組子條件——
| 子條件 | 官方要求 |
|---|---|
| 在留年數 | 原則上須連續在日本在留 10 年以上;其中須以就勞資格(不含「技能實習」及「特定技能1號」)或居住資格連續在留 5 年以上 |
| 刑罰紀錄與公共義務 | 未受罰金刑、拘禁刑等處分;並適當履行公共義務——納稅、公共年金與公共醫療保險保費的繳納,以及入管法所定的申報等義務 |
| 在留期間 | 現持有的在留資格,須以入管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二所定的最長在留期間在留 |
| 公共衛生 | 就公共衛生的觀點而言,不得有造成危害之虞 |
這四項並列,指針未在本文採用任何內部編號呈現。
三種可以少走一段的情形
指針另外設有適用除外與年數特例,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部分。
適用除外: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及子女,不需符合要件一與要件二。獲認定的難民與補完性保護對象者,不需符合要件二。
10年在留原則的特例:指針在「原則10年在留に関する特例」項下列出共 8 項短縮情形,涵蓋配偶與子女關係、持「定住者」資格者、難民認定後一定年數者、對日本外交/社會/經濟/文化有貢獻者、地方創生項目參與者,以及高度專門職與特別高度人才等。個別特例各自的年數門檻不同,須以指針原文所列為準。
申請永住時最常被誤解的四件事
誤解一:「稅繳清了就沒問題」。 指針明文寫著,即使在申請時點已經繳納完畢,只要當初未在期限內履行,原則上仍會被作消極評價。換句話說,被看的是繳納的時間點紀錄,不只是最後的餘額。
誤解二:「住滿10年就可以申請」。 10年是原則,但其中必須有連續5年以上是持就勞資格或居住資格。以留學生身分待了很多年、工作年資卻不足的人,容易在這裡卡住。而且「技能實習」與「特定技能1號」被明文排除在就勞資格之外。
誤解三:「在留期間長短不影響」。 指針把「現持在留資格須為該資格可能的最長在留期間」列為子條件之一。如果目前持有的是較短的在留期間,這一項本身就構成障礙。
誤解四:「公共年金與醫療保險是另一回事」。 指針把納稅、公共年金保費、公共醫療保險保費與入管法申報義務並列在同一組公共義務之下,四者是同一個評價欄位裡的東西。
三個常見情境怎麼對照要件
情境一:留學5年後就職3年的工程師。 在日總年數已達8年,但以就勞資格在留只有3年。對照要件三的在留年數子條件,10年原則與5年就勞年數兩條線都還沒到;這類情況真正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的在留資格歷程如何逐段計算。
情境二:與日本人結婚三年、育有一子的自僱者。 作為日本人的配偶,要件一與要件二的適用除外可能適用;同時配偶關係亦屬指針列出的年數特例情形之一。但自僱者在公共年金與醫療保險的繳納紀錄上通常較容易出現斷點,這是要件三那一欄會被看的地方。
情境三:持高度專門職資格、分數達門檻的專業人士。 指針的特例項下包含高度專門職與特別高度人才的短縮情形。這條路徑的年數門檻明顯短於 10 年原則,但分數認定與年數對應須以指針原文為準,不宜以概略印象推算。
日本永住許可常見問題 FAQ
問:永住許可和歸化(取得日本國籍)有什麼不同?
答:永住是在留資格的一種,取得後仍持有原國籍,但在留活動與期間的限制大幅放寬;歸化則是取得日本國籍,屬於另一套法律程序與另一個主管機關,兩者的要件與審查方式並不相同。本文只處理永住許可。
問:10年裡面的「5年」為什麼要特別分開算?
答:因為指針明文要求,10年在留期間之中,須以就勞資格或居住資格連續在留5年以上,而且「技能實習」與「特定技能1號」被排除在就勞資格之外。這代表總居住年數與可計入的資格年數是兩個不同的計算。
問:曾經逾期繳納住民稅,還有機會嗎?
答:指針寫的是「原則上會被作消極評價」,而不是自動不許可。逾期紀錄屬於審查中的負面因素,實際結果視個案整體情況而定;能做的是把後續的繳納紀錄維持完整。
問:配偶與子女是不是完全不用符合要件?
答:不是完全。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及子女獲免除的是要件一與要件二,要件三仍然適用;此外配偶關係另有年數上的特例。兩者是不同層次的放寬。
問:「最長在留期間」具體是指多久?
答:指針指向的是入管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二所規定、該在留資格可能的最長期間,各在留資格不同。要確認自己這一項是否符合,須對照自己現持資格在該別表中的最長期間。
問:這份指針多久會改一次?
答:指針會不定期改訂,現行版本標示的改訂日期為令和8年2月24日。由於改訂不設固定週期,申請前應直接查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頁面的最新版本。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金融或醫療建議。內容主要依據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2026年公開的官方指針與相關頁面。永住許可的要件、特例與審查實務可能因法令修訂或運作調整而改變,個別案件的判斷亦取決於申請人的完整在留與繳納紀錄。讀者應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最新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具資格的專業人士。
規則內容截至2026年9月3日,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官方頁面為準。
參考資料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2月24日改訂)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永住許可(入管法第2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