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 PE 簽證、順利入境,事情沒有完——Thailand Privilege(泰國菁英簽證)的官方申請文件明文列了持有人在泰國的三項義務:90 日報到、365 日親身報到、TM30 居住申報。再加上「5 年簽證 vs 每次入境 1 年」的兩層停留結構,和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稅務日數門檻,這篇一次整理清楚。
先弄清停留結構:5 年與 1 年是兩層
會籍附 privilege entry visa(PE 簽證)——官方會籍協議逐字:5 年期多次入境簽證、每次入境可停留 1 年並可延長。兩層結構要分開讀:
- 5 年是 PE 簽證的效期層——這段期間內可多次入境;
- 1 年是每次入境的可停留期——按條款「per each entry」,逐次入境計算,且可延長。
延長停留的辦理地點、費用與文件,以泰國移民局現行安排為準。
三項官方義務逐項看
官方文件(B_N2024_001)列明:
1. 90 日報到——連續停留 90 日須辦理。觸發條件是「連續停留」,照條款字面;辦理渠道與週期安排以移民局現行規定為準。
2. 365 日親身報到——連續停留 365 日須親身向移民局報到,且這項獨立於此前的 90 日報到——不是同一件事的重複,是另一項義務。
3. TM30 居住申報——官方文件列明持有人有責任辦理 TM30 居住申報。
出入境怎麼安排
PE 簽證是多次入境簽證:5 年效期內出入境不限於單次。兩點跟行程直接相關:
- 每次入境按 PE 條款獲得可停留期(每次入境可停留 1 年並可延長);
- 三項義務中的報到義務由「連續停留」觸發——停留中斷後如何起算,以移民局現行規定為準。
別漏了另一個日數:180 日
報到義務之外還有一個日數跟長住的人有關——但它在稅法層:按泰國稅務廳英文官方頁的定義,任一稅務(曆)年度在泰停留期間合計超過 180 日即為泰國稅務居民(按曆年加總計算、不要求連續)。
會籍簽證與稅務居民身份屬兩套判定:報到是官方文件列明的持有人義務,稅務居民按稅法的停留日數規則認定——各辦各的、各數各的。
幾個誤解
誤解一:「5 年簽證=入境一次就能連住 5 年。」
每次入境的可停留期是 1 年(可延長);5 年是 PE 簽證的效期——兩層結構不能合併理解。
誤解二:「90 日報到和 365 日報到是同一件事。」
官方文件把兩者分開列明:365 日親身報到獨立於 90 日報到,且明文要求親身辦理。
誤解三:「TM30 是房東或酒店的事,跟我無關。」
官方文件列明持有人有責任辦理 TM30 居住申報——責任主體照條款。
誤解四:「報到都辦齊了,稅務也算搞定了。」
報到是官方文件列明的持有人義務;稅務居民按稅法的 180 日規則另行認定——兩套判定,各辦各的。
常見問題(FAQ)
Q1:Thailand Privilege 的 90 日報到是什麼?
在泰國連續停留超過 90 天的外籍人士,依泰國移民法 B.E.2522 第 37(5) 條,須每 90 天向當地移民局申報一次居住地址——即「90 天報到」(TM.47)。
Q2:365 日報到跟 90 日報到有什麼分別?
連續停留 365 日須親身向移民局報到,且獨立於 90 日報到——是另一項義務、明文要求親身辦理。
Q3:中途出境再回來會怎樣?
PE 簽證是多次入境簽證,每次入境按條款獲得可停留期(1 年可延長);報到義務由「連續停留」觸發,中斷後的起算方式以移民局現行規定為準。
Q4:TM30 由誰負責?
TM.30 的申報義務在業主、房東或酒店管理方,不在外籍人士本人。依據泰國《入籍法》第 38 條,業主或酒店須於外籍人士入住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移民局提交 TM.30 申報通知。
Q5:住太久會變成泰國稅務居民嗎?
按稅務廳官方頁:曆年在泰合計超過 180 日即符合居民定義。
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移民、法律或稅務建議。Thailand Privilege 之義務條款以 Thailand Privilege Card Co., Ltd. 官方文件現行版本為準;報到、延長停留與出入境之辦理細節以泰國移民局現行規定為準;稅務居民認定以泰國稅務廳現行規定為準。個案適用請諮詢官方渠道或合資格的專業人士。資料截至 2026 年 9 月。
參考資料出處
Thailand Privilege Card 官方申請文件(B_N2024_001)——90 日報到、365 日親身報到、TM30 義務與 PE 簽證條款逐字 / 泰國稅務廳(The Revenue Department)英文官方網站——180 日居民定義逐字(2026 年 9 月直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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