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遺產稅與贈與稅」系列的主文,這個系列說明日本房產在繼承或贈與時,日本的課稅範圍、稅額算法、申報期限與繼承登記,以及與台灣、香港兩地的銜接。寫給家人在日本持有房產、本身住在台灣或香港的家庭。
即使全家均住在海外,繼承取得的日本房產仍在日本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日本的遺產稅稱為相續稅(相続税),以財產所在地判斷;日本的房產即屬日本的財產,不論繼承人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均相同。生前將日本房產贈與家人,同樣在日本贈與稅(贈与税)的課稅範圍內。
在課稅範圍內,不代表必須繳稅。遺產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原則上才須申報;每人最終應繳多少,須扣除各項減免後才能確定。對在日本置產的家庭而言,首先須釐清兩點:日本只課這間房子,還是連你在台灣、香港的財產也一併計入;以及家人過世後,兩地各有哪些期限。
先看五個重點
- 日本房產均在課稅範圍內:日本相續稅與贈與稅均課及位於日本的財產,繼承人或受贈人住在海外亦同。
- 課稅範圍多大,取決於國籍與10年居住紀錄:沒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未曾住在日本的繼承人,僅在過世的人屬於特定兩類時,才只課日本的財產;否則日本以外的財產也在課稅範圍內。
- 超過基礎扣除額,原則上須申報: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加上600萬日圓乘以法定繼承人人數。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後才降至基礎扣除額以下者,仍須申報。
- 日本的期限:相續稅須在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申報、繳納;繼承的日本房產須在3年內辦理繼承登記。住在海外的人申報時,須指定納稅管理人。
- 台灣可能也須申報:過世的人若為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日本房產也須併入台灣遺產稅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已無遺產稅。
全家都不住在日本,日本還會課遺產稅嗎?
會,只要遺產中有日本的房產。日本判斷財產是否屬於「日本的財產」時,房產依其所在地認定。東京的公寓、大阪的獨棟住宅,均屬日本的財產。
日本將繼承人分為幾類:無限制納稅義務者(無制限納税義務者)不論財產位於何處均須課稅;限制納稅義務者(制限納税義務者)只課位於日本的財產。日本房產在每一類的課稅範圍內,因此不論你屬於哪一類,繼承的日本房產均在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內。
在課稅範圍內,不等於必須繳稅。遺產扣除可扣除的債務等之後的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基礎控除額),原則上即須申報;是否實際有應納稅額,還須視各項減免而定。計算方式見下文。
生前將日本房產贈與家人亦同。受贈人即使住在海外,該日本房產仍在日本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內。
日本只課那間房子,還是連台灣、香港的財產也算?
須同時看兩個人:繼承的人(繼承人),以及過世的人(被繼承人)。日本判斷的依據是國籍,以及過去10年內是否在日本有住所(住所)。
住所指一個人生活的重心所在,依實際情況判斷,並無「住滿幾天就算」的標準。具有日本國籍或永住者(永住者)身分的人,暫時出國也可能仍被視為住在日本。例如出國留學(且為日本家人扶養的親屬),或預計1年以內的海外短期工作,除非住所明顯在國外,原則上仍按住在日本處理。
過世的人屬於哪一類,是關鍵
對住在海外、沒有日本國籍的繼承人而言,須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否屬於下列兩類之一:
- 外國人被相續人(外国人被相続人):過世時住在日本,持有工作、留學等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外國人在日本居留的身分類別)的外國人。永住者不屬於這一類。
- 非居住被相續人(非居住被相続人):過世時不住在日本,且過去10年內未曾在日本有住所;或過去10年內曾在日本有住所,但當時始終不具日本國籍。
住在海外的繼承人,日本課到哪裡?
下表為繼承人取得財產時在日本沒有住所的情形:
| 繼承人 | 被繼承人 | 日本課稅的範圍 |
|---|---|---|
| 沒有日本國籍 | 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或非居住被相續人 | 只課日本的財產(含日本房產) |
| 沒有日本國籍 | 不屬於這兩類,例如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內住過日本,或以永住者身分住在日本 | 日本以外的財產也課 |
| 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內在日本有住所 | 不論哪一類 | 日本以外的財產也課 |
| 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內未在日本有住所 | 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或非居住被相續人 | 只課日本的財產(含日本房產) |
| 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內未在日本有住所 | 不屬於這兩類 | 日本以外的財產也課 |
同時具有日本及其他國籍的人,視為具有日本國籍。此處的「10年」指繼承開始前10年內的任何時點。
繼承人本身住在日本時,原則上日本以外的財產也須課稅。例外是持工作、留學等在留資格、過去15年內在日本有住所的期間合計10年以下的人,稱為一時居住者(一時居住者):被繼承人若屬於上述兩類,只課日本的財產。
以上為2021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所適用的規則;在此之前的繼承,依舊規定辦理。
這一點取決於你與被繼承人的國籍及過去的居住紀錄。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將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課稅範圍的完整判斷,見誰要繳日本遺產稅?住所、國籍與居住年數怎樣決定課稅範圍。
例如:住在台灣的父親,留下一間東京公寓
父親是台灣人,一直住在台灣,從未住過日本。母親已經過世;兒子是獨子,住在台北,沒有日本國籍,也未曾住過日本。兒子繼承了這間公寓。
- 父親過世時不住在日本,過去10年也未曾住在日本,屬於非居住被相續人。
- 兒子沒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未曾住在日本,而父親屬於非居住被相續人,因此兒子為限制納稅義務者:日本只課日本的財產。東京公寓在課稅範圍內,兒子在台灣的財產不計入。
- 法定繼承人為兒子1人,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600萬×1=3,600萬日圓。兒子可扣除的債務限於幾類,例如以這間公寓設定抵押的房貸、這間公寓的稅款;喪葬費用不得扣除。
兒子要做的是:先釐清公寓在相續稅上的評價。扣除可扣除的債務後若超過3,600萬日圓,須在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申報、繳納,並指定一位住在日本的納稅管理人,自行決定向哪個稅務署申報。不論是否須繳稅,均須在3年內辦妥繼承登記。台灣方面,父親是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這間公寓也須併入台灣的遺產稅申報。
要繳多少?日本相續稅怎麼算
先確認遺產淨額是否超過基礎扣除額;若未超過,原則上無須申報;若已超過,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計算。
- 算出應課稅的財產:限制納稅義務者只計算日本的財產。
- 扣除債務與喪葬費用,加回生前贈與:限制納稅義務者可扣除的債務限於幾類:該日本財產的稅款、以其設定抵押等擔保的債務(例如房貸)、為取得或維持管理該財產而生的債務等;喪葬費用不得扣除。
- 減去基礎扣除額: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人數依日本民法計算,即使有人放棄繼承,仍計入人數。
- 算出全家的相續稅總額:將剩餘部分假設由各法定繼承人依日本民法的法定應繼分(法定相続分)分得,各自套用10%至55%、共8級的累進稅率後加總。
- 分攤到每個人:總額依每人實際分得的比例分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取得者(例如兄弟姊妹),稅額另加兩成,另有例外。最後扣除各項稅額減免,即為每人應繳的稅額;減免後為零,即無須繳納。
稅率並非直接乘以每個人實際取得的財產。遺產實際如何分配,只影響第5步的分攤。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時,基礎扣除額的人數與相續稅總額,依日本民法的規則計算;遺產尚未分割時,每個人的課稅價格,依被繼承人本國法規定的繼承人與應繼分計算。
日本房產用什麼價格計算?
既非買價,也非市價。
- 土地:按地目分別評價。宅地原則上以路線價(路線価)經各種補正後乘以面積計算;沒有路線價的地區,以固定資產稅評價額乘以國稅廳公布的倍率計算。路線價圖與倍率表均刊載於國稅廳網站。
- 建物:原則上等於固定資產稅評價額(固定資産税評価額)。
- 公寓:2024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贈的公寓,評價可能須再乘以區分所有補正率(区分所有補正率)。評價水準在0.6至1之間者不補正,另有不適用的類型。
有哪些減免?海外家庭用得上嗎?
- 配偶:配偶實際分得的淨額,在1億6,000萬日圓或配偶法定應繼分相當額兩者中較多者以內,不課相續稅。此處的配偶指已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減免後稅額為零也須申報,未申報即不得適用。
- 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被繼承人生前居住的宅地,符合條件時,330平方公尺以內可減80%。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住在該處;若被繼承人本人住在台灣或香港,日本的房子用於度假或出租,即不屬於被繼承人居住用的宅地。配偶以外的親屬,若為沒有日本國籍的限制納稅義務者,不得以「其他親屬」身分適用。適用本特例後才降至基礎扣除額以下者,仍須申報。
- 生前贈與要加回:2026年12月31日以前過世者,過世前3年內從被繼承人以曆年課稅受贈的財產,須按贈與時的價值加回遺產;110萬日圓以下、未課稅的贈與也須加回。加回的對象是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2027年起加回期間逐步延長,2031年1月1日以後過世者為7年。
稅率表、算例與其他扣除,見日本遺產稅怎麼算?基礎控除、稅率級距與配偶的稅額減免。
生前先把房子送給孩子,會不會比較好?
取決於家庭的情況。生前贈與時課的是贈與稅,過戶成本也與繼承不同,須將兩者合併試算。
日本贈與稅怎麼課?
日本贈與稅由受贈人繳納。課稅範圍的判斷方式與相續稅相同,改以受贈人與贈與人在贈與時的住所及國籍判斷;日本房產在每一類的課稅範圍內。
日本贈與稅有兩種計算方式,由受贈人選擇:
- 曆年課稅(暦年課税):受贈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到的贈與合計,超過110萬日圓的部分課稅。110萬日圓以受贈人一年的合計計算,並非每位贈與人各110萬日圓。
- 相續時精算課稅(相続時精算課税):將贈與稅與相續稅合併計算的制度。
- 適用對象:贈與當年1月1日滿60歲的父母或祖父母,贈與當年1月1日滿18歲的子女或孫子女。
- 計算方式:每年先扣除110萬日圓(適用於2024年起的贈與;同一年有兩位以上這類贈與人時須分攤),再從累計2,500萬日圓的特別扣除額中扣除,超過的部分課20%。特別扣除須在期限內申報才能扣除。
- 不得改回:對同一位贈與人一旦選擇,即不得改回曆年課稅。
- 過世時:贈與人過世時,這些財產按贈與時的價值加回遺產計算相續稅;2024年起受贈的部分,按年度扣除每年110萬日圓的基礎扣除後再加回。已繳的贈與稅可以扣除。
須申報時,受贈人應在受贈翌年2月1日至3月15日之間申報、繳納。受贈人住在海外者,須先指定納稅管理人與納稅地。
受贈人住在海外,也可以選擇相續時精算課稅。贈與人住在日本境外時能否選擇,截至2026年9月國稅廳尚無直接說明;條文所列要件並無住所限制,個案須向稅務署或日本稅理士確認。另外,以相續時精算課稅受贈的土地,日後不得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
結婚滿20年的夫妻之間贈與日本國內的居住用房產,除110萬日圓外,還可再扣除最高2,000萬日圓。受贈的配偶須在受贈翌年3月15日前實際入住,並預計繼續居住;稅額為零也須申報。
過戶成本:繼承和贈與不同
| 項目 | 繼承 | 贈與 |
|---|---|---|
| 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繳 | 1,000分之4 | 1,000分之20 |
| 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産取得税),取得不動產時由都道府縣課徵 | 不課 | 須課徵;適用夫妻間配偶扣除或相續時精算課稅也須課徵 |
登錄免許稅的計算基礎原則上是市町村固定資產課稅台帳的登錄價格,不是市價。
台灣、香港這邊呢?
台灣的贈與稅以贈與人判斷,日本則以受贈人判斷,兩套規則分別適用。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將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也須課台灣贈與稅。2026年(115年)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贈與人一年內贈與的財產超過此金額時,須在超過的那次贈與後30日內申報。香港官方稅務政策頁所列的稅種中沒有贈與稅,但日本的贈與稅仍依日本規則判斷。
哪一種方式對你家較有利,須將兩地的稅與過戶成本合併計算。細節見把日本房產送給家人前要知道的贈與稅規則與年度免稅額。
家人過世後,日本這邊要在多久內做什麼?
數項期限同時進行,起算點與長度各不相同,須分別留意。
| 應辦事項 | 期限 | 適用情形 |
|---|---|---|
| 決定承認或放棄繼承 | 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起3個月內,可向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聲請延長 | 繼承適用日本民法時 |
| 被繼承人的所得稅準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 | 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4個月內 | 被繼承人原本即須申報日本所得稅,例如有日本租金收入 |
| 相續稅申報與繳納 | 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期限遇週六、週日、國定假日等,以其翌日為期限 | 遺產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用配偶減免使稅額為零,或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後才降至基礎扣除額以下,也須申報 |
| 外為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日本管理外匯與對外交易的法律)的不動產取得報告 | 取得後20日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取得日可以填繼承確定日等適當日期 | 在外為法上屬於非居住者的繼承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日本房產;不論金額 |
| 繼承登記(相続登記) | 得知繼承開始、且得知取得該房產之日起3年內 | 繼承日本房產的人,條文不分國籍與住處 |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時,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日本民法的3個月規定未必適用。
人在海外,稅要向哪裡報、由誰代辦?
在日本沒有住所及居所、又須申報相續稅的人,須從住在日本的人之中指定一位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並向稅務署(税務署)提出納稅管理人届出書(納税管理人届出書)。納稅管理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是稅理士,法律並未限定必須為稅理士。
向哪個稅務署申報,取決於被繼承人過世時住在何處:
- 被繼承人住在日本: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稅務署申報,而非繼承人住所地,也非房產所在地。
- 被繼承人住在海外,繼承人也住在海外:繼承人須自行決定納稅地(納税地),向該地的稅務署申報;未申報納稅地時,由國稅廳長官指定。截至2026年9月,國稅廳尚未說明此種情形應選擇哪一個稅務署,申報前宜先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稅款須在申報期限前繳清。逾期將按日數加計延滯稅(延滞税):2026年的比率為期限翌日起2個月內年2.8%,之後年9.1%,比率每年調整。逾期才申報者,另可能被課無申告加算稅(無申告加算税)。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採延納(延納,分年繳)或物納(物納,以財產抵繳)兩種方式,須在申報期限前提出申請,並取得稅務署許可;物納的財產須位於日本國內,條件嚴格。
繼承登記要準備什麼?
繼承登記的3年期限,住在海外者同樣適用。無正當理由而未辦理,登記官會先催告;催告後仍未辦理,可能被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住在海外不屬於法務省列出的正當理由。2024年4月1日以前開始的繼承也適用,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得知以繼承取得該房產之日在2024年4月以後者,自該日起3年內。
住在海外的外國籍繼承人辦理登記時,須另外準備幾項資料:
- 住所證明:本國或居住國政府製作、相當於日本住民票的住所證明;或經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加上護照影本。外文文件須附翻譯。
- 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提供一位日本國內聯絡人的姓名、地址等;若無,可在申請時註明沒有。此與稅務上的納稅管理人分屬兩套制度。
- 國籍:2026年10月5日起,申請登記成為所有權人的人須一併申報國籍,住在國外者亦須申報。法務省說明,此項資料也有助於繼承登記,因為所有權人過世時適用哪一國的繼承法,由國籍決定。
台灣或香港的哪一種文件可作為住所證明,可向辦理登記的司法書士或法務局確認。完整流程見繼承日本房產的流程:申報期限、繼承登記與納稅管理人。
台灣、香港那邊也要報嗎?會不會被課兩次?
台灣可能須申報,香港目前沒有遺產稅。日本與台灣、日本與香港之間,目前查到的協定均只涵蓋所得稅,不涵蓋遺產稅、贈與稅;兩地均課稅時,目前可查到的處理方式是各地本身的扣抵規定。以下台灣、香港的規定,以當地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
台灣:看過世的人是不是經常居住台灣
- 課稅範圍: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過世,境內外的遺產全部須課台灣遺產稅,日本房產也須併入。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只課台灣境內的遺產。
- 經常居住的定義:死亡前2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在台灣沒有住所而有居所,且死亡前2年內在台灣居留合計超過365天(另有例外)。
- 2026年(115年)的金額:免稅額1,333萬元。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10%,超過5,621萬元到1億1,242萬元15%,超過1億1,242萬元20%(新臺幣)。這些金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2027年的金額尚未公告。
- 期限: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須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3個月為限。
日本已繳的稅,可以在台灣扣抵嗎?
可以申請,但須檢附文件,且有上限。國外財產在所在地國已繳的遺產稅,可以申請從台灣的應納稅額中扣抵,依據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條件是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簽證;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稅額。在國外出具的證明文件,須經駐外機構簽證並附中文翻譯。
日本相續稅是按每位繼承人取得的部分計算。截至2026年9月,官方尚未說明其是否、以及如何被認定為第11條所稱的「已納之遺產稅」;可扣抵多少、須備哪些文件,申報前須向國稅局確認。
反方向則不適用:日本的外國稅額扣除,只適用於日本境外的財產在當地被課的稅。台灣對日本房產課徵的遺產稅,不得在日本相續稅中扣除。
香港:遺產稅已取消
香港的遺產稅自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當日或之後過世者,香港不課遺產稅。然而,日本是否課相續稅,仍依日本規則判斷:香港居民留下的日本房產,同樣在日本相續稅的範圍內。
兩地申報與扣抵的細節,見台灣、香港家庭繼承日本房產:兩地申報與外國稅額扣抵怎樣銜接。
開始處理前,先確認這五件事
- 被繼承人過世時的居住地、是否具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是否在日本有住所,以及住在日本時的身分(例如是否為永住者)。
- 每位繼承人的國籍,以及過去10年的居住紀錄。
- 日本房產在相續稅上的評價,以及是否有以房產設定抵押的房貸。
- 由誰在日本擔任納稅管理人、向哪個稅務署申報;繼承登記由誰辦理;住在海外的繼承人,外為法的20日報告由誰提出。
- 台灣方面是否須申報遺產稅,以及日本的納稅憑證與簽證如何準備。
想釐清你家的情況
每個家庭的國籍、居住紀錄與房產各不相同,須辦理的事項也不同。將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海外家庭繼承日本房產問答 FAQ
父母住在台灣,留下日本物業(房產),我們要繳日本遺產稅嗎?
日本房產在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內。是否實際須繳稅,取決於遺產淨額是否超過3,000萬日圓加600萬日圓乘以法定繼承人人數;超過時,須在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申報。父母過去10年未曾住在日本、子女沒有日本國籍也未曾住過日本時,日本只課日本的財產。
日本房產的價值,用買價還是市價計算?
兩者均非。土地原則上以國稅廳公布的路線價經補正後乘以面積計算,沒有路線價的地區以固定資產稅評價額乘以倍率計算;建物原則上等於固定資產稅評價額。2024年起繼承或受贈的公寓,評價可能須再乘以區分所有補正率。
繼承的日本房產不辦登記,會怎樣?
繼承登記須在得知繼承開始、且得知取得該房產之日起3年內辦理,住在海外者亦同。無正當理由而未辦理,登記官會先催告;催告後仍未辦理,可能被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2024年4月1日以前開始的繼承,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得知取得該房產之日在2024年4月以後者,自該日起3年內。
納稅管理人要找稅理士嗎?
不限於稅理士。法律要求的是住在日本、便於處理申報等事項的人,親屬亦可。住在海外、又須申報相續稅的人,須指定納稅管理人並向稅務署提出届出書;無須申報相續稅的人,條文並未要求為相續稅指定納稅管理人。
香港的業主(屋主)過世,香港沒有遺產稅,日本房產也不用繳嗎?
並非如此。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的是香港的遺產稅,日本相續稅依日本規則另行判斷。香港居民留下的日本房產,同樣在日本相續稅的範圍內;遺產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時,須在日本申報。
名詞小詞典
- 相續稅(相続税):日本的遺產稅,由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繳納。
- 贈與稅(贈与税):日本對從個人受贈財產的人課徵的稅,由受贈人繳納。
- 基礎扣除額(基礎控除額):計算相續稅時從遺產中先扣除的金額,現行為3,000萬日圓加600萬日圓乘以法定繼承人人數。
- 無限制納稅義務者/限制納稅義務者(無制限納税義務者/制限納税義務者):前者不論財產位於何處均須在日本課稅,後者只就位於日本的財產課稅。
- 外國人被相續人(外国人被相続人):過世時住在日本、持有工作或留學等在留資格的外國籍被繼承人。
- 非居住被相續人(非居住被相続人):過世時不住在日本,且過去10年內沒在日本有住所、或當時沒有日本國籍的被繼承人。
- 路線價(路線価):國稅廳公布、刊在路線價圖上的土地評價基準,宅地的相續稅評價以它經補正後乘以面積計算。
- 固定資產稅評價額(固定資産税評価額):日本課固定資產稅用的評價額,建物的相續稅評價原則上等於這個金額。
- 相續時精算課稅(相続時精算課税):父母或祖父母贈與子女或孫子女時可選的贈與稅制度,贈與人過世時再與相續稅合併計算。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指定、代為處理日本稅務申報等事項的人,須住在日本。
- 相續登記(相続登記):把繼承的不動產登記到繼承人名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 外為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日本管理外匯與對外交易的法律;在這部法律上屬於非居住者的人取得日本房產,須在20日內經日本銀行提出報告。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日本的法令與國稅廳、法務省文件,台灣的法規與財政部文件,以及香港稅務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資料。
- 以下幾點是依條文文字套用或歸納,官方沒有針對這些情形的直接說明:
- 台灣、香港家庭的課稅範圍:國稅廳文件沒有提到台灣或香港。以永住者身分住在日本的被繼承人不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是把相續稅法與基本通達兩段文字並讀,入管法的身分清單未逐項核對。
- 海外家人互贈日本房產在日本贈與稅範圍內;基礎扣除額不分納稅人類別適用。
- 被繼承人是外國籍時,人數與相續稅總額依日本民法計算:出自國稅廳質疑應答事例的提問前提。
- 日本的外國稅額扣除不及日本境內財產;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都住在海外時由繼承人自行決定納稅地;贈與人住在日本境外能否選相續時精算課稅,國稅廳沒有直接說明。
- 日本與台灣、香港的協定,查的是財務省條約一覽、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與日港協定全文,以及台灣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外務省條約資料庫與香港的全面性協定清單未查,因此只能說所查文件並未記載遺產稅或贈與稅協定。香港沒有贈與稅,是依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頁面所列稅種判斷。日本相續稅能否在台灣扣抵,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的文字,官方沒有以日本為例說明,簽證由哪個駐外機構辦理也沒有官方說明。
- 登記時申報國籍的規定在2026年10月5日施行,晚於查核日;法務省通達沒有逐字寫明每一件繼承登記都要申報,法務省也說明系統改修完成前的處理會另行通知。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在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本文引用修正後條文;台灣的金額只適用2026年(115年)發生的案件,2027年的金額尚未公告。日本的生前贈與加回期間依死亡日分段延長,2027年以後過世的案件須依當時的規定計算。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相続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号) / e-Gov法令検索-相続税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版) / 国税庁-相続税法基本通達 第1条の3・第1条の4共通関係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 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 QA 相続税の納税義務者の範囲等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432 受贈者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2 相続税がかか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26 相続財産から控除できる債務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2 相続税の計算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5 相続税の税率 / 国税庁-相続税の申告のしかた(令和8年分用)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 被相続人が外国人である場合の未分割遺産に対する課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8 配偶者の税額の軽減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24 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602 土地家屋の評価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667 居住用の区分所有財産の評価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61 贈与財産の加算と税額控除(暦年課税) / 国税庁-相続税及び贈与税の税制改正のあらまし(令和5年度)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402 贈与税がかか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429 贈与税の申告と納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3 相続時精算課税の選択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 受贈者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場合の相続時精算課税の適用 / e-Gov法令検索-租税特別措置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号)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452 夫婦の間で居住用の不動産を贈与したときの配偶者控除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191 登録免許税の税額表 / 東京都主税局-不動産取得税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 / e-Gov法令検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 e-Gov法令検索-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号) / 裁判所-相続の放棄の申述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022 年の中途で死亡した人の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205 相続税の申告と納税 / 国税庁-相続税法基本通達 第27条関係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号) / 国税庁-B1-28 相続税・贈与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手続 / 国税庁-納税管理人届出書(相続税・贈与税)記載要領等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9205 延滞税について / 国税庁-相続税及び贈与税等に関する質疑応答事例(令和5年度税制改正関係)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211 相続税の延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214 相続税の物納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 / 法務省-相続登記の申請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外国居住の外国人や外国法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る登記の申請をする場合の住所証明情報について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民事局長通達-令和8年9月4日付け法務省民二第872号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よくあるご質問(FAQ) / 財務省-リーフレット 外為法に基づく「本邦にある不動産又はこれに関する権利の取得に関する報告書」の提出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 / 財政部-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答3602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答3111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答3601 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 香港稅務局-遺產税 / 香港稅務局-A Brief Guide to Taxes Administered by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2023/24) /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現行稅務政策 / 財務省-我が国の租税条約等の一覧 / 日本台湾交流協会-日台民間租税取決め(和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 財務省-日・香港租税協定(和文) /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日本、台灣與香港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