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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百科 日本置業百科
障子拉門和室面向庭院池塘,主題:日本置產-誰要繳日本遺產稅/住所國籍怎麼決定

資料照(Zagdim 商用授權相片庫,2026,經裁切)

Tags: 日本

誰要繳日本遺產稅?住所、國籍與居住年數怎樣決定課稅範圍

by Zagdim
3 10 月, 2026
in 日本置業百科
Reading Time: 3 mins read

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遺產稅與贈與稅」系列的一篇,回答繼承日本房產的海外家庭常問的問題:日本是否連你在台灣、香港的財產也一併課稅。繼承日本房產的整體規則,見主文海外家庭也可能要繳日本遺產稅:非居住者持有日本房產的繼承與贈與規則。

繼承日本房產的人,不論國籍或居住地為何,該房產均在日本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至於台灣、香港的財產,答案取決於繼承的人與過世的人雙方的住所、國籍與居住紀錄。

為什麼這一步容易判斷錯?

在日本置產的家庭,可能聽過兩種說法:「外國人只課日本的財產」,以及「住在海外就只課日本的財產」。兩者均缺少條件,不得直接視為規則。

日本的遺產稅稱為相續稅(相続税)。其課稅範圍並非只看你的國籍,也非只看你的居住地;須將繼承的人(繼承人)與過世的人(被繼承人)雙方的條件合併起來判斷,才能決定日本課稅的範圍。

先給答案:日本課到哪裡,看四件事

繼承取得的日本房產,不論你屬於哪一類,均在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內;是否實際須繳稅,另看遺產淨額是否超過基礎扣除額。會因人而異的,是日本以外的財產是否計入。

這取決於四件事:你取得財產時在日本是否有住所、你是否具有日本國籍、具有日本國籍時過去10年內是否曾在日本有住所,以及過世的人是否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或非居住被相續人這兩類。住在海外、沒有日本國籍的繼承人,只須看最後一件:過世的人屬於這兩類,日本只課日本的財產;不屬於,台灣、香港的財產也在課稅範圍內。

日本把繼承人分成哪幾類?

日本依你取得財產時在日本是否有住所,以及課稅範圍的大小,將繼承人(含受遺贈的人)分為四類。「居住」「非居住」只看住所,與國籍無關。

類別 取得財產時的情形 日本課到哪裡 未成年者扣除 障害者扣除
居住無限制納稅義務者(居住無制限納税義務者) 在日本有住所(一時居住者另有例外,見下文) 全部財產 可以 可以
非居住無限制納稅義務者(非居住無制限納税義務者) 在日本沒有住所,依國籍、過去10年的住所與過世的人的類別,屬於全部課稅(見下文) 全部財產 可以 不可以
居住限制納稅義務者(居住制限納税義務者) 在日本有住所,屬於一時居住者,且過世的人屬於兩類之一 只課日本的財產 不可以 不可以
非居住限制納稅義務者(非居住制限納税義務者) 在日本沒有住所,也不屬於非居住無限制納稅義務者 只課日本的財產 不可以 不可以

表中的「可以」是指這一類不被排除,本人仍須符合條件。未成年者扣除(未成年者控除)的對象是未滿18歲的法定繼承人,扣除額為至滿18歲的年數乘以10萬日圓。障害者扣除(障害者控除)的對象是身心障礙的法定繼承人,扣除額為至滿85歲的年數乘以10萬日圓(特別障害者20萬日圓);兩者均為不滿1年以1年計。

類別也影響可扣除的項目:限制納稅義務者可扣除的債務範圍較窄,也不得扣除喪葬費用。基礎扣除額則不同,截至2026年9月,條文計算基礎扣除額時並未依類別區分。計算方式見日本遺產稅怎麼算?基礎控除、稅率級距與配偶的稅額減免。

四類之外,另有特定納稅義務者(特定納税義務者)。只以相續時精算課稅(相続時精算課税)從過世的人受贈、未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屬於這一類,僅就該等受贈財產負相續稅義務。

第一個問題:取得財產時,你在日本有沒有住所?

住所(住所)指一個人生活的重心,依客觀事實判斷。並無「住滿幾天就算」的標準,官方的定義也未將其等同於住民票或在留卡上的地址。

暫時出國是否仍視為住在日本,取決於你的身分。具有日本國籍或永住者(永住者)身分的人,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者,除非住所明顯在國外,否則按住在日本處理:

  • 為了學業出國留學,且為住在日本的人所扶養的親屬
  • 到國外工作,預計為短期(大致1年以內);共同生活的配偶等家人亦同

此項推定只適用於具有日本國籍或永住者身分的人。其他人,例如持工作類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外國人在日本居留的身分類別)住在日本、暫時回台灣的外國人,依生活重心的實際情況個別判斷。

在日本有住所的繼承人,原則上為居住無限制納稅義務者。例外是一時居住者(一時居住者):過世的人過世時,你持有工作、留學等在留資格,且過去15年內在日本有住所的期間合計10年以下(含10年)。一時居住者只有在過世的人屬於兩類之一時,才只課日本的財產。

第二個問題:你有沒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住過日本嗎?

這一步僅在你取得財產時不住在日本的情形下適用。

  • 有日本國籍,而且過去10年內在日本有過住所:日本以外的財產也須課稅,不論過世的人屬於哪一類。10年指繼承開始前10年內的任何一個時點,該時點有住所即符合。
  • 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內都沒在日本有住所:看第三個問題。
  • 沒有日本國籍:你本身過去住過日本幾年,不影響判斷,直接看第三個問題。

同時具有日本及其他國籍的人,視為具有日本國籍。

第三個問題:過世的人屬於哪一類?

下列兩個類別,決定住在海外的繼承人能否只課日本的財產:

  • 外國人被相續人(外国人被相続人):過世時持有工作、留學等在留資格,住在日本的人。現行定義不看其在日本居住的年數。截至2026年9月,以永住者身分住在日本的人不屬於這一類。
  • 非居住被相續人(非居住被相続人):過世時不住在日本,且過去10年內均未在日本有住所;或過去10年內曾在日本有住所,但當時始終不具日本國籍。

過世的人不屬於這兩類時,其繼承人不論國籍或居住地為何,日本以外的財產均在課稅範圍內。例如過世的人具有日本國籍、過世前10年內住過日本,或以永住者身分住在日本。

2021年4月1日以前的規則不同。當時對應的類別稱為一時居住被相續人(一時居住被相続人),要求過世前15年內在日本有住所的期間合計10年以下。現行規則適用於2021年4月1日以後取得的財產,只看過世時是否持在留資格、住在日本;閱讀提及此年數條件的資料時,宜先確認其所述是否為舊規則。

例如:在東京過世的台灣籍母親,身分不同,結果不同

母親是台灣人,在東京生活,並在東京過世。女兒住在香港,沒有日本國籍,也從未在日本有住所。女兒繼承母親在東京的公寓,以及母親在台北的房子。

  • 母親過世時持工作類的在留資格:她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女兒為非居住限制納稅義務者,日本只課東京的公寓,台北的房子不在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內。
  • 母親過世時為永住者:截至2026年9月,她不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她過世時住在日本,也不屬於非居住被相續人。女兒為非居住無限制納稅義務者,台北的房子也在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內。

女兒要做的是:先確認母親過世時的在留資格,再決定須評估哪些財產。屬於永住者的情形,申報前宜向日本稅理士確認。

送房子給家人,也用同一套判斷嗎?

結構相同,只是判斷的對象與時間點不同。日本贈與稅(贈与税)以受贈人與贈與人在贈與時的住所及國籍判斷,10年自贈與時往前計算。

對應的兩類贈與人,一是外國人贈與者(外国人贈与者):贈與時持在留資格、住在日本。二是非居住贈與者(非居住贈与者):贈與時不住在日本,且贈與前10年內均未在日本有住所,或該期間曾住在日本但當時始終不具日本國籍。一時居住者的判斷方式亦同,即持在留資格、贈與前15年內在日本有住所的期間合計10年以下。

不論受贈人屬於哪一類,受贈的日本房產均在日本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內。贈與的細節見把日本房產送給家人前要知道的贈與稅規則與年度免稅額。

哪些情況要特別留意?

  • 過世的人有日本國籍,晚年搬到台灣:過世前10年內住過日本,即不屬於非居住被相續人。住在海外的繼承人不論國籍,日本以外的財產均在課稅範圍內。
  • 過世的人以永住者身分住在日本:見上述例子。沒有日本國籍、住在海外的子女,台灣、香港的財產也在課稅範圍內。
  • 孩子有台灣和日本雙重國籍:日本視其為具有日本國籍。過去10年內只要有任何時點在日本有住所,日本以外的財產即在課稅範圍內,不論過世的人屬於哪一類。
  • 繼承人本身住在日本:原則上全部財產均須課稅。只有一時居住者、且過世的人屬於兩類之一時,才只課日本的財產;截至2026年9月,永住者身分的繼承人不屬於一時居住者。
  • 繼承時住在日本,之後將搬離:須申報的人在10個月申報期限內搬離日本,又未事先提出納稅管理人届出書(納税管理人届出書),申報期限將提前至不再有住所及居所之日。繼承開始時原本即住在海外的人,不因此項規定縮短期限。

判斷完類別,下一步怎麼做?

先將過世的人與每位繼承人的資料列齊:國籍、過世時或取得財產時的居住地、住在日本時的在留資格,以及過去10年的住所紀錄(判斷一時居住者須看15年)。同一個家庭中,每位繼承人的類別可能不同,須逐一判斷。

  • 只課日本的財產:接下來看日本房產的評價、是否超過基礎扣除額,見[[JP-TAX-28-S2]]。
  • 日本以外的財產也課:台灣、香港的財產也須一併評估。
  • 住在海外,又須申報:須在日本指定一位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手續見繼承日本房產的流程:申報期限、繼承登記與納稅管理人。
  • 台灣、香港那邊:依當地的規定另行判斷,以當地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見台灣、香港家庭繼承日本房產:兩地申報與外國稅額扣抵怎樣銜接。

永住者、雙重國籍,或長期往返兩地、住所不明確的情形,宜向稅務署(税務署)或日本稅理士確認。如需先了解全貌,請回到主文的課稅範圍總表。

想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

國籍、身分與居住紀錄如何適用,每個家庭各不相同。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日本遺產稅課稅範圍問答 FAQ

我沒有日本國籍,以前在日本工作過幾年,現在住台灣,日本會課我在台灣的財產嗎?

不會因為這段經歷而改變。沒有日本國籍、取得財產時不住在日本的繼承人,日本只看過世的人是否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或非居住被相續人;你本身過去住過日本幾年,不影響判斷。

孩子有台灣和日本雙重國籍,繼承日本物業(房產)時算日本人嗎?

算。日本相續稅將雙重國籍者視為具有日本國籍。孩子在繼承開始前10年內只要有任何時點在日本有住所,日本以外的財產也在課稅範圍內;若均無,再看過世的人屬於哪一類。

住在海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用日本的未成年者扣除嗎?

取決於類別。非居住無限制納稅義務者可以,限制納稅義務者不可以;本人還須未滿18歲,且為法定繼承人。扣除額為至滿18歲的年數乘以10萬日圓,不滿1年以1年計。

名詞小詞典

  • 相續稅(相続税):日本的遺產稅,由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繳納。
  • 住所(住所):一個人生活的重心所在,依客觀事實判斷。
  • 無限制納稅義務者/限制納稅義務者(無制限納税義務者/制限納税義務者):前者不論財產位於何處均在日本課稅,後者只就位於日本的財產課稅。
  • 特定納稅義務者(特定納税義務者):只以相續時精算課稅受贈、沒有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只就那些受贈財產負相續稅義務的人。
  • 一時居住者(一時居住者):持工作、留學等在留資格,過去15年內在日本有住所的期間合計10年以下的人。
  • 外國人被相續人(外国人被相続人):過世時持工作、留學等在留資格、住在日本的被繼承人。
  • 非居住被相續人(非居住被相続人):過世時不住在日本,且過去10年內未在日本有住所、或曾住在日本但當時不具日本國籍的被繼承人。
  • 永住者(永住者):日本入管法別表第二所列的一種居留身分。
  • 未成年者扣除/障害者扣除(未成年者控除/障害者控除):從未滿18歲、或身心障礙的法定繼承人的相續稅額中,按年數扣除一筆金額的規定。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指定、代為處理日本稅務申報等事項的人,須住在日本。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日本的相續稅法、國稅通則法條文,以及國稅廳的基本通達與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 以下幾點是依條文文字歸納,官方沒有針對這些情形的直接說明:以永住者身分住在日本的人不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永住者身分的繼承人不是一時居住者,是把相續稅法「在留資格限於入管法別表第一」與基本通達「永住者列在別表第二」並讀;入管法別表全文未查,日本人配偶等其他身分也未逐一核對。台灣、香港家庭的套用是依條文推論,國稅廳文件沒有提到台灣或香港。基礎扣除額不分類別,是依相續稅法第15條沒有區分的文字。
  • 住所的判斷:所查文件沒有把住所等同於住民票或在留卡地址。國稅廳 No.4138 另有「留學、海外出差等暫時離開日本的人仍在日本有住所」的一般說法,本文依基本通達,只對日本國籍者與永住者、並限於所列情形寫。
  • 國稅廳 No.4138、No.4164 仍出現「非居住外國人」一詞,那是只適用於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取得財產的過渡規定用語,本文依現行條文。
  • 另有例外本文未展開:適用國外轉出時課稅納稅猶予特例的人另有視同規定;2021年4月1日以前取得的財產依舊規定。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相続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号) / e-Gov法令検索-相続税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版) / 国税庁-相続税法基本通達 第1条の3・第1条の4共通関係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 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 QA 相続税の納税義務者の範囲等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432 受贈者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2 相続税がかか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26 相続財産から控除できる債務 / 国税庁-相続税の申告のしかた(令和8年分用)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64 未成年者の税額控除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67 障害者の税額控除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号)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日本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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