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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百科 日本置業百科
阿倍野HARUKAS天際線與高架鐵路,主題:日本置產-賣日本房要交稅嗎/讓渡所得與住民稅

資料照(Zagdim 商用授權相片庫,2026,經裁切)

Tags: 日本

賣出日本房產要交哪些稅?讓渡所得、住民稅與申報責任

by Zagdim
3 10 月, 2026
in 日本置業百科
Reading Time: 6 mins read

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說明住在台灣或香港的屋主(業主)賣出日本房產時要繳哪些稅、各自怎麼計算,以及由誰在什麼時候申報,寫給準備出售、想在簽約前先把稅弄清楚的讀者。出售流程、預扣與匯款的全貌,見主文買日本房產前也要想退出。

賣房的獲利稱為讓渡所得(譲渡所得),住在台灣或香港也須在日本繳所得稅與附加稅,稅按獲利計算,不按售價計算。申報期間是出售次年的2月16日到3月15日,住在海外的人須先在日本選定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透過納稅管理人申報。住民稅(住民税)看的是出售次年1月1日你在日本有沒有住所;截至2026年9月,一直住在台灣或香港的賣方,一般不會被課這筆讓渡所得的住民稅。買方在日本付款時,原則上會先預扣價款的10.21%,這只是預繳,申報時結算。出租過的房子,建物部分的出售另屬消費稅的課稅對象,是否實際要繳,看免稅條件。

賣房的稅,哪裡和直覺不同?

賣房時的稅,有四個地方和直覺不同:

  1. 被預扣的10.21%不是最終稅額。它按價款全額預扣,實際稅額按獲利計算,申報後可能退還,也可能補繳。
  2. 持有年數看出售那一年的1月1日。長期、短期以及自住的10年門檻,都不是從買入日算到交屋日。
  3. 住民稅看出售「次年」的1月1日。出售當年還住在日本的人,結果取決於搬離的時間。
  4. 折舊會讓獲利變大。建物部分的取得費要扣除持有期間的折舊,出租得越久,扣得越多。

賣日本房產,會碰到哪幾種稅?

稅目 課在什麼上面 住在台灣或香港的賣方
所得稅+附加稅 讓渡所得(獲利) 要繳;出售次年2月16日到3月15日,透過納稅管理人確定申報(確定申告)
住民稅 同一筆讓渡所得 看出售次年1月1日在日本有沒有住所;截至2026年9月,一直住在海外者一般不課
預扣10.21% 價款全額 不是另一種稅,而是買方付款時先扣下的預繳,申報時結算
消費稅 出租用房屋的建物部分 截至2026年9月屬課稅對象;是否實際要繳,看前前年的課稅銷售額等條件
印花稅(印紙税) 紙本買賣契約書 你持有的那一份正本也須貼用;你負擔的部分可列入讓渡費用

所得稅的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出售那一年1月1日持有超過5年為長期,所得稅15%;5年以下為短期,所得稅30%;兩者均另加所得稅額2.1%的附加稅,另有例外。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原則上從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當初取得的日期起算。依上述稅率計算,長期的所得稅加附加稅約為15.315%,短期約為30.63%。2027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所得,附加稅改為防衛特別所得稅(防衛特別所得税)1%加復興特別所得稅(復興特別所得税)1.1%,合計仍是2.1%。稅率表與長短期的日期示例,見主文[[JP-PRO-16-M]];印花稅的金額,見日本房產怎樣出售?。

獲利怎麼算?出租或自用期間的折舊也要扣

課稅讓渡所得金額=售價-(取得費+讓渡費用)-特別扣除額,與薪資等其他所得分開計算。買方分攤給你、相當於出售日到年底的固定資產稅與都市計畫稅,也要計入售價。

取得費(取得費)包括:

  • 買價、建築價款、購入手續費(例如買入時的仲介費)、設備費與改良費。
  • 買入時繳的登錄免許稅(含登記費用)、不動產取得稅、印花稅。出租用的房產,這些稅金不計入取得費。
  • 取得土地時支付的測量費。
  • 為購買而借款的利息中,對應到實際開始使用那一天為止的部分。

已列入事業所得等必要經費的金額,不得重複計入。取得費不明,或實際取得費低於售價的5%時,可以用售價的5%作為取得費(概算取得費),所以買入時的契約與收據須保存到出售申報完成。

建物部分的取得費,要扣除持有期間的折舊相當額(減価償却費相当額)。算法分兩種:

  • 用於事業的建物:把取得到出售每年的折舊費加總;某一年沒有列為必要經費,也照樣加總。出租的房屋,一般依這種方式計算。
  • 沒有用於事業的建物:建物取得價額×0.9×償却率(償却率)×經過年數。償却率為木造0.031、木骨砂漿(木骨モルタル)0.034、鋼筋混凝土(含鋼骨鋼筋混凝土)0.015。經過年數滿6個月的零頭算1年,未滿6個月捨去;折舊相當額以建物取得價額的95%為上限。

折舊扣得越多,取得費越低,讓渡所得就越高。先自住再出租這類兩種用途前後接續的情形,申報前請稅理士(税理士)確認怎麼分段計算。

讓渡費用(譲渡費用)是為出售而直接支出的費用,例如仲介費、你負擔的印花稅、測量費、為出售而請房客(租客)搬遷所付的遷讓費(立退料);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建物的費用與損失,以及已簽約的房地產為了以更有利的條件另行出售而支付的違約金,也屬讓渡費用。修繕費、固定資產稅等維持管理的費用,以及收取價款的費用,不屬讓渡費用。

賣虧時,虧損只能抵同一年其他土地、建物的讓渡所得,不能抵薪資等其他所得;出售自住房屋的虧損另有例外。

例如:住在香港的何小姐

何小姐持有一間鋼筋混凝土公寓,沒有出租,只供自己度假使用,持有10年4個月後出售。以下為純示意,建物取得價額假設為1,000萬日圓,不含其他費用,實際以申報計算為準。

  • 經過年數未滿6個月的零頭捨去,算10年。
  • 依沒有用於事業的算法:1,000萬日圓×0.9×0.015×10=135萬日圓,建物部分的取得費變為865萬日圓(依上述公式計算)。
  • 只供度假使用的房屋,被認定為別墅等主要供休閒使用的房屋時,不適用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認定依個案,須請稅理士判斷。

她要做的是:找出買入時的契約,確認價款中建物與土地各占多少,再請稅理士計算取得費。

住在台灣或香港,要繳住民稅嗎?

住民稅的所得割(所得割)依前一年的所得計算,課稅對象是當年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因此,2026年出售的讓渡所得,屬2027年度的住民稅,看的是2027年1月1日你在日本有沒有住所。

截至2026年9月,出售次年1月1日已不住在日本的賣方,一般不會被課這筆讓渡所得的住民稅;一直住在台灣或香港的賣方屬於這種情形。以下情形則要注意:

  • 出售當年還住在日本,到次年1月1日之後才移出。仍會被課。東京都中央區說明,年中移出國外,稅額不變;在區內沒有住所的納稅義務人,須提出納稅管理人申告書。
  • 出國被認定只是旅行。東京都江戶川區說明,依出國期間、目的與出國中的居住情形,被認定只是旅行時,會被視為仍住在出國前的市區町村而課稅。

會被課的人,讓渡所得的住民稅為長期5%、短期9%;符合自住10年超減輕稅率的,6,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為4%,另有例外。這些稅率由道府縣民稅與市町村民稅兩部分組成:長期為2%加3%,短期為3.6%加5.4%,減輕稅率為1.6%加2.4%;住所在指定都市(指定都市)的人拆分比例不同,合計相同。依上述稅率計算,長期的所得稅、附加稅加住民稅合計約20.315%,短期約39.63%。

另外,地方稅法規定,在當地有家屋敷(家屋敷)、但沒有住所的個人,只課均等割(均等割)。出售前你在日本保有房子的期間,是否屬於這種情形,依各市町村的認定,可以向房子所在地的市區町村確認。

例如:在大阪工作的張先生

張先生是台灣人,在大阪工作,2016年3月在大阪買下一間公寓自住。2026年9月,他仍住在這間公寓時把它賣掉,12月搬回台中,並辦好轉出手續。

  • 2026年1月1日時持有超過5年,屬長期;但未超過10年,用不到自住10年超的減輕稅率(依規則推算)。
  • 出售時他仍自己居住,符合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的居住要件;其他條件另須符合。
  • 2027年1月1日他已不住在日本,一般不會被課這筆讓渡所得的住民稅;如果延到2027年2月才搬走,就會被課。
  • 申報期到來時他已住在台灣,須在選定時或出國前,向稅務署提出納稅管理人的選任申報書。

他要做的是:先排好出售日期與搬家日期的先後,出國前選好納稅管理人,並請稅理士確認申報的時間與方式。

自己住過的房子,兩項優惠要符合哪些條件?

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出售自住的房屋,不論持有多久,最多可以從讓渡所得扣除3,000萬日圓。條件包括:

  • 房屋是你以所有者身分住過的。
  • 現在仍自己居住,或在不再居住之日起經過3年之日所屬那一年的12月31日前出售。搬離後房子作何用途(例如出租),不影響這項要件。
  • 買方不是父母子女、配偶等有特別關係的人。
  • 前一年和前前年沒有用過這項扣除。
  • 只為了適用這項扣除而入住、臨時居住,或別墅等主要供休閒使用的房屋,不適用;同時擁有2處以上自宅時,只限主要居住的一處。另有其他條件。

自住10年超的減輕稅率:以下5項條件須全部符合。

  1. 出售的是位於日本國內、現在自己居住,或搬離後在上述期限內出售的房屋與土地。
  2. 出售那一年的1月1日,房屋和土地的持有期間都超過10年。
  3. 前一年和前前年沒有用過這項減輕稅率。
  4. 沒有用自宅換購、交換等其他特例;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可以同時使用。
  5. 買方不是有特別關係的人,除父母子女、配偶外,也包括生計相同的親屬、出售後同住在該房屋的親屬、事實婚伴侶,以及有特殊關係的法人等。

符合時,課稅長期讓渡所得6,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所得稅為10%,加上附加稅合計10.21%;超過6,000萬日圓時,所得稅為(課稅長期讓渡所得-6,000萬日圓)×15%+600萬日圓。會被課住民稅的人,6,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另課4%,依上述稅率計算,合計約14.21%;超過部分的住民稅另有算法。

申報時要準備的:兩項優惠都須附上規定的文件辦理確定申報。以搬離後出售的房屋申請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時,要附讓渡所得的內譯書(譲渡所得の内訳書);簽買賣契約前一天,你住民票上的住所與這間房子不同時,還要附上戶籍附票(戸籍の附票)影本等可以證明曾住在那裡的文件;外國籍賣方可以提出哪一種文件,所查的官方說明沒有寫明,申報前請稅理士確認。

與房貸減稅的關係:入住那一年、前一年或前前年用過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就不能使用住宅借入金等特別控除(住宅借入金等特別控除,房貸減稅)。賣掉後打算在日本另買房自住、申請房貸減稅的人,要先把這一點算進去。

截至2026年9月,只出租、自己從沒住過的房產,一般用不到這兩項優惠,稅率回到一般的長期15%或短期30%。搬到海外後才出售原本的自宅,官方說明沒有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也沒有把非居住者排除在外;能否適用,申報前請稅理士確認。

誰申報?什麼時候申報?

申報是你的責任。出售日本房產的所得屬日本國內來源所得,住在海外也原則上須確定申報,計算方法與住在日本的人相同;申報期間是出售次年的2月16日到3月15日。非居住者(非居住者)的定義,見主文[[JP-PRO-16-M]]。

預扣是買方的責任。買方在日本付款給非居住者時,原則上須按價款的10.21%預扣(法定所得稅率10%,加上附加稅),在付款次月的10日前繳納;買方在國外付款、但買方在日本有住所等時,也視為在日本支付,繳納期限為次月月底。個人買來給自己或親屬住、價款在1億日圓以下的,不預扣。預扣只是預繳:依實際讓渡所得算出的稅額低於預扣額,申報後可退還差額;高於預扣額,則須補繳。沒有被預扣,申報義務也不會因此免除。

納稅管理人要先選好。在日本沒有住所及居所的人需要申報時,須從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人之中選定納稅管理人,個人或法人均可,並向稅務署提出選任申報書;選任申報書應在選定時或出國前提出,最晚也須在提出確定申報書之前。國稅的納稅管理人與固定資產稅、住民稅等地方稅的納稅管理人,是不同的手續。

沒有自己選任時,稅務署可以書面要求你在60日以內的指定日前申報納稅管理人,也可以書面要求日本國內便於處理的人擔任你的納稅管理人。逾期仍未申報,稅務署可以指定特定納稅管理人(特定納税管理人):與你生計相同的成年配偶或其他親屬,或因契約與這筆交易有密切關係的人,例如不動產管理公司。特定納稅管理人只負責收受並轉送稅務文件,不會替你申報或繳稅。

台灣、香港與日本有租稅協議,日本還能課稅嗎?

能。日本與香港的租稅協定(2011年8月14日生效)第13條第1項規定,香港居民轉讓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所得的收益日本可以課稅;什麼算「不動產」,依財產所在地的法令定義。同條第6項規定,其他財產的轉讓收益,才只由轉讓者居住的一方課稅。

台日之間的租稅協議,是日本的交流協會與台灣的亞東關係協會(兩會現已改稱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簽訂的民間協議,2016年6月13日生效,不是正式條約;財務省說明,這項協議加上日本國內實施其內容的法令,整體上相當於租稅條約。協議第13條第1項同樣規定,台灣居民轉讓位於日本的不動產,日本可以課稅;第5項規定其他財產的轉讓收益只由居住地課稅。

「日本可以課稅」不代表只由日本課稅。台灣、香港端如何處理,不在本文範圍。

出租過的房子,賣出時要繳消費稅嗎?

截至2026年9月,個人出售住宅出租用或店鋪出租用的建物,屬消費稅的課稅對象。是否實際要繳,看你是否被免除納稅義務:

  • 基準期間(基準期間,個人為前前年)的課稅銷售額在1,000萬日圓以下,原則上免除。
  • 但已登記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特定期間(特定期間,個人為前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課稅銷售額超過1,000萬日圓,或已提出選擇成為課稅事業者的申報,均不免除。

以上只是一般規則,另有例外;是否要繳,請稅理士依你的個別情形確認。

哪些情況要特別小心?

  • 出售當年還住在日本,年底前後才搬走:住民稅看次年1月1日,搬離日期和轉出手續會改變結果。
  • 持有年數接近5年或10年:以出售那一年的1月1日判斷,出售時間晚一年,稅率可能不同。
  • 找不到買入時的契約與收據:取得費不明時,可以用售價的5%作為概算取得費;實際成本高於5%時,就沒有單據可以證明。
  • 出租多年:出租期間的折舊累積,取得費變小,讓渡所得變大。
  • 賣給家人或有特殊關係的法人:買方屬有特別關係的人時,兩項自住優惠都不適用。
  • 賣虧:虧損不能抵薪資等其他所得;被預扣時,要申報才能退還差額。
  • 沒有選納稅管理人:稅務署可以指定特定納稅管理人,但對方不會替你申報。

準備出售時,下一步怎麼判斷?

簽約前,可以先把以下資料備齊:

  1. 你在日本有沒有住所、是否連續1年以上有居所,這決定你在所得稅法上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
  2. 買入時的契約、收據與登記費用明細,以及價款中建物與土地各占多少。
  3. 出售那一年1月1日時,房屋和土地各持有多久。
  4. 住過的房子:搬離日期與住民票的紀錄,是否在第3年12月31日的期限內。
  5. 出租過的房子:每年申報的折舊金額,以及前前年的課稅銷售額、是否已登記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
  6. 國稅的納稅管理人人選;住民稅會被課的人,另向市區町村辦理。

哪些優惠用得上、住民稅會不會被課,取決於你搬離日本的時間、房子的用途與出售日期;可以把這些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出售流程與仲介費,見日本房產怎樣出售?;房子有房客住著時,見有租約的日本房產如何出售?;賣房款匯出時銀行會確認什麼,見賣房後資金如何匯出日本?;整體流程見主文[[JP-PRO-16-M]]。

想先估算自己的稅

賣房的稅取決於你的居住身分、持有期間與房子的用途。把你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日本房產出售稅務問答 FAQ

賣日本物業賣虧了,還需要在日本申報嗎?

被預扣10.21%時,要透過申報才能退還多扣的稅款。虧損只能抵同一年其他土地、建物的讓渡所得,不能抵薪資等其他所得;出售自住房屋的虧損另有例外。

賣房那一年還住在日本,年底前搬回台灣,住民稅要繳嗎?

住民稅看出售次年1月1日在日本有沒有住所。在那之前已移出並辦好轉出手續的人,一般不會被課這筆讓渡所得的住民稅;到次年1月1日之後才移出,仍會被課。

自己度假用的日本公寓,賣出時可以用3,000萬日圓扣除嗎?

原則上不可以。別墅等主要供休閒使用的房屋,不適用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稅率依出售那一年1月1日的持有期間,回到長期15%或短期30%,另加附加稅。

名詞小詞典

  • 讓渡所得(譲渡所得):出售不動產的獲利。
  • 取得費(取得費)、讓渡費用(譲渡費用):計算讓渡所得時,從售價扣除的買入成本與出售費用。
  • 折舊相當額(減価償却費相当額):計算建物取得費時,依持有期間扣除的金額。
  • 所得割(所得割):住民稅中按所得計算的部分,讓渡所得的住民稅屬於這一部分。
  • 均等割(均等割):住民稅的另一部分;在當地有家屋敷等、但沒有住所的人,只課這一部分。
  • 家屋敷(家屋敷):地方稅法的用語;你在日本保有的房子是否屬之,依各市町村認定。
  • 指定都市(指定都市):地方稅法中另訂住民稅拆分比例的城市。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替住在海外的納稅人提出申報、繳稅、收受稅務文件的人。
  • 特定納稅管理人(特定納税管理人):納稅人未自行選任時,由稅務署指定、只負責收受與轉送稅務文件的人。
  • 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消費稅的一種登記;已登記者,即使前前年的課稅銷售額在1,000萬日圓以下,也不免除納稅義務。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是國稅廳、總務省、財務省的說明,日本的所得稅法、租稅特別措置法、地方稅法、國稅通則法,東京都中央區與江戶川區的說明,以及日本與香港的租稅協定、台日民間租稅協議。日文原文由宅點翻譯整理。
  • 以下結論由官方文件歸納,官方沒有一句話直接寫明:
  • 出售次年1月1日已不住在日本的賣方一般不課這筆讓渡所得的住民稅,是依地方稅法與中央區、江戶川區對一般住民稅的說明推論,官方沒有以出售不動產為例。
  • 只出租、自己沒住過的房產用不到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與減輕稅率,是依「自己居住」的要件推論。
  • 兩項優惠沒有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是依國稅廳說明與條文沒有這類區分歸納,未查核相關通達的全部條目。
  • 出租用建物出售屬消費稅課稅對象,本文只寫課稅對象與免稅條件的一般規則,是否實際須繳依個別條件。
  • 出租的房屋依「用於事業的建物」計算折舊,是依國稅廳兩種算法的區分推論;度假自用的房屋是否屬別墅、是否屬「沒有用於事業」,依個案認定。
  • 預扣後「多退少補」與「沒有被預扣也須申報」,是依國稅廳說明出售不動產的所得原則上須申報、可為退還預扣稅額而申報推論。
  • 15.315%、30.63%、20.315%、39.63%、14.21%,以及何小姐例子中的135萬日圓與865萬日圓,是依官方稅率與公式計算的數字,不是官方公布的金額;例子中的1,000萬日圓為假設。
  • 所查資料沒有說明的事項:外國籍賣方用什麼文件代替戶籍附票、退稅能否匯到海外帳戶、房貸提前清償費與抵押權塗銷費用是否屬讓渡費用,以及台灣、香港端的課稅。
  • 可能改變的事:附加稅自2027年1月1日起改為防衛特別所得稅加復興特別所得稅,合計不變;國稅廳的申報說明頁尚未反映這項改制。讓渡所得的住民稅稅率規定在地方稅法附則,條文寫明為「當分之間」的規定。

參考資料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5 居住者と非居住者の区分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8 国内源泉所得の範囲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32 海外勤務中に不動産を売却した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440 譲渡所得(土地や建物を譲渡した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02 譲渡所得の計算のしかた(分離課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08 長期譲渡所得の税額の計算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11 短期譲渡所得の税額の計算 / 国税庁-防衛特別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の源泉徴収のあらまし(令和9年1月以後の源泉徴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2 取得費となるもの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8 取得費が分からない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61 建物の取得費の計算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5 譲渡費用となるもの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03 不動産を譲渡して譲渡損失が生じた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250 損益通算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140 印紙税額の一覧表(その1)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302 マイホームを売ったときの特例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305 マイホームを売ったときの軽減税率の特例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314 過去に居住していたマイホームを売ったとき / e-Gov法令検索-租税特別措置法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 / 総務省-地方税制度:個人住民税 / 江戸川区-1月1日現在、海外へ出国中の場合の住民税の取り扱い / 中央区-国外転出するときの個人住民税の手続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9 非居住者等から土地等を購入したとき / e-Gov法令検索-所得税法 / e-Gov法令検索-所得税法施行令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26 海外勤務中に不動産所得などがある場合 / 国税庁-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届出又は解任届出手続 / 国税庁-特定納税管理人制度の概要(令和4年1月) / 財務省-日本国政府と中華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との間の租税協定(和文) / 日本台湾交流協会-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と亜東関係協会との間の租税取決め(和文) / 財務省-租税条約に関する資料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40 個人が事業用建物等を譲渡した場合の消費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6501 納税義務の免除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稅務、法律或金融方面的個別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各項稅率、期限與規定可能更新,請以日本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的稅理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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