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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置業移居百科 海外生活指南
在杜拜租房,房東能用什麼理由請你搬走?續約、不續約與搬遷通知的合法時限

圖:Sergei Gussev/Wikimedia Commons,CC BY 2.0,經裁切

在杜拜租房,房東能用什麼理由請你搬走?續約、不續約與搬遷通知的合法時限

by Zagdim
19 10 月, 2026
in 海外生活指南, 阿聯酋
Reading Time: 5 mins read

杜拜房東想請房客搬走,法律只留兩條路:期內要有法定理由,期滿要提前 12 個月通知

在杜拜租房,房東不能單方面提前終止租約:依 2007 年第 26 號法令第 7 條,租約期內只能雙方合意或依法終止;房東若要在租約期滿後請你搬走,依 2008 年第 33 號法令修訂的第 25(2) 條,只能使用四個法定理由之一,並在收回日之前至少 12 個月經公證處或掛號信通知。

這個問題在 2026 年 10 月又被翻出來討論。阿聯酋英文報章 Khaleej Times 在 2026 年 10 月 12 日於 X 再次推送一則法律問答專欄,題目是房東想賣房、能不能要房客搬走。專欄由杜拜執業律師 Ashish Mehta 回答,原文於 2026 年 9 月 20 日刊出、9 月 25 日更新,讀者的處境是房東突然說要賣房、要他搬走,想知道房東要提前多久通知、租約還沒到期能不能被要求離開。

賣房只是房東請房客搬走的其中一種理由。本文把範圍拉大,整理在杜拜租房時最常遇到的三種情況——續約、不續約、租約期內收到搬遷通知——各自適用哪一條規定、房東要提前多久通知、通知要用什麼方式送達,以及談不攏時該找哪個單位。


本文重點

  • 誰需要留意:在杜拜受僱工作、以租房為主的外籍人士,已在杜拜長住、租約即將續期的家庭,以及剛收到房東搬遷或漲租通知、想確認是否合法的房客。
  • 杜拜租房的關鍵分界是「租約期內」與「租約期滿後」:期內房東只能用法定的違約或特殊情形請求收回,期滿後只有四個理由,而且要提前 12 個月通知。
  • 兩種情況的通知都必須經公證處(Notary Public)或掛號信送達;WhatsApp、電子郵件、仲介轉達都不是條文寫明的送達方式。
  • 談不攏時的正式出口是杜拜土地局轄下的租賃糾紛中心(Rental Disputes Center,RDC),而租約須先完成 RERA 登記,爭議才會被受理。

杜拜租房三種情況的時限總表:續約、不續約、期內搬遷通知

下表把三種情況並排。每一列的法源不同,依據寫在最後一欄。

情況 房東可以做什麼 法定時限 送達方式 依據
續約:房東沒有表示異議 租約以相同條件自動續期 續期長度為原租期或一年,以較短者為準 — 2007 年第 26 號法令第 6 條
續約:房東要漲租或改條件 通知房客修改租約條款 期滿日前不少於 90 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條文未指定 2008 年修訂第 14 條
不續約:期滿後要收回房屋 只能以拆建、大修、自住或出售為由 收回日之前至少 12 個月 公證處或掛號信 2008 年修訂第 25(2) 條
期內:房客欠租 通知後請求收回 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仍未付 公證處或掛號信 2008 年修訂第 25(1) 條
期內:房客未履行法定或租約義務 通知後請求收回 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仍未履行 公證處或掛號信 2008 年修訂第 25(1) 條
期內:其他法定情形 例如未經書面同意轉租、違法用途 依各款條件 公證處或掛號信 2008 年修訂第 25(1) 條
杜拜濱海區沿路的高層住宅大樓
杜拜濱海區的住宅大樓。圖片:EditQ / Wikimedia Commons,CC0

情況一:杜拜租約續約,房東不出聲就自動續、要漲租須提前 90 日

杜拜租房的續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預設:依 2007 年第 26 號法令第 6 條,租約期滿後房客繼續住、房東也沒有表示異議,租約就以相同條件續期,續期長度是原租期或一年,以較短者為準。

房東如果想在續約時漲租或修改其他條款,依 2008 年修訂第 14 條,必須在租約期滿日前不少於 90 日通知房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雙方談不攏時,依第 13 條,由法庭依第 9 條的準則決定公平租金——漲租談不攏本身不在第 25 條的收回理由之列。

漲幅上限另由 2013 年第 43 號法令訂定,依現行租金低於同類房產平均租值的幅度分五級,低 10% 以內不得調漲、最高一級為 20%;平均租值依 RERA 核定的杜拜租金指數決定,適用範圍包含特別發展區與自由區。五級的完整對照,宅點在〈杜拜房東賣房要你搬走?12 個月通知與房客權利總整理〉一文已有表格整理。


情況二:杜拜租約到期不續約,房東只有四個理由,而且要提前 12 個月

很多人以為租約一到期,房東就可以說不續。杜拜的條文不是這樣寫:第 25(2) 條用的是「only if」,期滿後房東請求收回房屋的理由是窮盡列舉,以下四項全部出自 2008 年第 33 號法令修訂後的第 25(2) 條:

理由 附帶條件
拆卸重建,或加建新結構致房客無法使用 房東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房產需要修復或全面維修,房客佔用期間無法施工 須有杜拜市政府出具或認證的技術報告
房東本人或一等親自住 房東須證明名下無其他合適房產
房東想賣出該房產 條文未附加其他條件
杜拜法律正本第 25(2) 條原文,列出期滿後收回房屋的四個理由與 12 個月通知規定
杜拜法律正本第 25(2) 條(2008 年第 33 號法令修訂)。擷取自杜拜法律入口 dlp.dubai.gov.ae

四個理由共用同一條通知規定:房東必須在收回日之前至少 12 個月通知房客收回理由,通知須經公證處或掛號信送達。「只是不想續租」「想換租給出價更高的人」不在清單上。

兩個延伸規定值得一起記住。第一,房東以自住為由收回後,依修訂後第 26 條,自收回之日起住宅房產至少 2 年、非住宅房產至少 3 年內不得出租予第三人,違反時房客可請求法庭判給公平賠償。第二,房東在租約期內把房子賣掉,依 2007 年第 26 號法令第 28 條,只要租約有確定期限,新屋主就承接原租約,房客可以住到期滿。


情況三:杜拜租房期內收到搬遷通知,只有法定情形才成立

租約還沒到期,房東想請你搬走,先看第 7 條:租約期內雙方都不得單方面終止,只能合意終止或依法終止。所謂「依法」,指的就是 2008 年修訂第 25(1) 條列舉的情形,條文用的是「only in the following cases」,包括:

  • 房客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仍未付租金
  • 未經房東書面同意轉租
  • 房產被用於違法用途,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商業用途房產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 30 日,或一年內累計空置 90 日
  • 房客的改動危及房產安全致無法復原,或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損壞
  • 房產被用於租約約定以外的用途,或違反規劃、建築、土地使用法規
  • 房產有倒塌之虞,且有杜拜市政府出具或認證的技術報告
  • 房客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仍未履行本法或租約義務
  • 主管政府機關基於都市發展要求拆除重建

這份清單裡沒有「房東要賣房」,也沒有「房東要自住」——這兩項只出現在期滿後的第 25(2) 條。第 25(1) 條末段同樣要求,房東的通知須經公證處或掛號信送達。


收到杜拜房東的搬遷通知,先做這四步檢查

收到通知時,先不要急著答應搬家日期,依序確認以下四件事:

  1. 現在是期內還是期滿後:拿出租約核對起訖日期。期內適用第 25(1) 條,期滿後適用第 25(2) 條,兩份理由清單不同。
  2. 理由在不在清單上:期內要對得上第 25(1) 條的情形;期滿後只能是拆建、大修、自住、出售四項之一。
  3. 時間夠不夠:期滿後收回要看通知日與要求搬走的日期之間是否相隔至少 12 個月;欠租或未履行義務則是收到通知後的 30 日。
  4. 送達方式對不對:條文寫明公證處或掛號信。Khaleej Times 專欄另提到,公證通知可經 Tableegh 法律送達服務公司送達。

同時確認租約已向 RERA 登記(Ejari):依 2007 年第 26 號法令第 4 條,未登記的租約,司法機關與政府部門不得受理相關爭議。往來訊息、匯款紀錄、通知原件都要留存。

如果四項有一項對不上,不代表房東的要求一定無效,送達瑕疵或時限不足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屬於個案認定;但這正是值得先諮詢律師或向 RDC 提出的時候。


杜拜租房談不攏,去租賃糾紛中心(RDC)

杜拜處理房東與房客爭議的專責機構是租賃糾紛中心(Rental Disputes Center,RDC),隸屬杜拜土地局(Dubai Land Department)。RDC 官網列出的電子服務包括友好和解訴訟(Dispute Lawsuit – for Amicable Settlement)、一般訴訟、執行、臨時及簡易命令,以及案件追蹤與線上庭審等數位服務。

據 Khaleej Times 2026 年 10 月 10 日報導,RDC 公布 2026 年 1 月至 9 月底共有 2,350 宗案件以友好和解結案,涉及金額合計 4.01 億迪拉姆,平均六天結案。這個平均只計算和解成功的案件,不代表所有杜拜租房爭議都會在這個時間內處理完。

提出案件須繳交案件費,金額與程序以 RDC 最新公告為準。


杜拜租房最常見的四個誤解

誤解一:「租約一到期,房東說不續就得搬」

為什麼不完整: 第 25(2) 條把期滿後的收回理由限定為四項,並要求提前 12 個月經公證處或掛號信通知;房東沒有異議時,第 6 條還會讓租約自動續期。

實務提醒: 收到「不續約」的訊息時,先問清楚理由是哪一項、通知是否已滿 12 個月。

誤解二:「房東給兩個月搬走,合約上寫了就算」

為什麼不完整: 期滿後收回的 12 個月通知期寫在法律裡,不是房東單方面可以縮短的。至於雙方另行簽署的提前解約協議,屬於第 7 條所說的合意終止,條件由雙方自行約定。

實務提醒: 簽任何提前搬離的協議前,先確認補償、押金與搬離日期都寫清楚。

誤解三:「漲租談不攏,房東就能請你走」

為什麼不完整: 續約時想改租金,要依第 14 條提前 90 日通知;談不攏由法庭依第 13 條決定公平租金。漲租本身不是第 25 條的收回理由。

實務提醒: 用杜拜租金指數對照自己的租金與同類房產平均租值,再判斷漲幅是否超過 2013 年第 43 號法令的上限。

誤解四:「杜拜的規定,阿聯酋其他酋長國也一樣」

為什麼不完整: 本文引用的法令都是杜拜酋長國的法規,阿布達比、沙迦等地有各自的租賃規定。

實務提醒: 搬到其他酋長國租房,要重新確認當地的通知期與收回理由。


杜拜租房情境示例:外籍工作者與長住家庭最常遇到的三種處境

情境一:外派工程師租約剩三個月,房東傳 WhatsApp 說到期不續、請兩個月內搬

背景: 一年期租約,房東以訊息告知到期後要收回房子自住,要求兩個月內搬走。
會遇到的問題: 理由是第 25(2) 條的自住,但通知方式與時間都對不上條文。
怎麼處理: 依第 25(2) 條,自住收回須提前至少 12 個月、經公證處或掛號信通知,房東也須證明名下無其他合適房產。可以書面回覆說明法律依據,並保留訊息紀錄。
不應忽略的限制: 若房東之後補發合規通知,收回日期如何計算屬個案認定;想提早搬離或談補償,是另一種合意安排。

情境二:在杜拜長住的家庭,期滿前 60 天收到漲租通知

背景: 兩年前簽約,每年續約,這次房東在期滿前 60 天通知要漲租。
會遇到的問題: 通知時間少於第 14 條的 90 日,漲幅也不確定是否合規。
怎麼處理: 先核對租約是否另有約定通知期;沒有的話,依第 14 條通知應在期滿日前不少於 90 日。漲幅則以杜拜租金指數對照第 43 號法令的五級上限。談不攏時,依第 13 條由法庭決定公平租金。
不應忽略的限制: 租約須已登記 Ejari,否則爭議無法進入正式程序。

情境三:租約期內一張租金支票跳票,收到房東通知

背景: 房客換工作期間一期租金沒有兌現,房東經掛號信通知。
會遇到的問題: 欠租是第 25(1) 條明列的期內收回情形。
怎麼處理: 依第 25(1) 條,房東可在房客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仍未付租金時請求收回。盡快在 30 日內補足並保留付款證明。
不應忽略的限制: 跳票可能另有其他法律後果,不在本文範圍,必要時應諮詢在阿聯酋具執業資格的律師。


杜拜租房被要求搬走的常見問題 FAQ

在杜拜租房,房東可以在租約期內提前請我搬走嗎?

原則上不行。2007 年第 26 號法令第 7 條規定,租約期內房東與房客都不得單方面終止,只能合意終止或依法終止。依法終止的情形列在 2008 年修訂第 25(1) 條,例如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仍未付租金、未經同意轉租、違法用途等,「房東要賣房」或「房東要自住」不在其中。

杜拜租房租約到期,房東不想續約要提前多久通知?

依 2008 年修訂第 25(2) 條,房東只能以拆卸重建、修復大修、本人或一等親自住、出售四個理由之一收回房屋,並須在收回日之前至少 12 個月,經公證處或掛號信通知房客收回理由。若房東沒有表示異議、房客繼續居住,依第 6 條租約會以相同條件自動續期。

杜拜房東要漲租,最少要提前多久通知?

依 2008 年修訂第 14 條,任一方想在續約時修改租約條款(包括租金),須於租約期滿日前不少於 90 日通知對方,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漲幅另受 2013 年第 43 號法令的五級上限約束,依現行租金低於同類房產平均租值的幅度,從不得調漲到最高 20%。

房東用 WhatsApp 或電子郵件通知我搬走,算數嗎?

第 25 條對期內與期滿後兩種收回情形,都寫明通知須經公證處(Notary Public)或掛號信送達。訊息、電子郵件或仲介口頭轉達,都不是條文寫明的方式。送達方式不符會有什麼效果屬個案認定,但不論收到或發出通知,都應保留紀錄與送達證明。

杜拜租房發生爭議,要去哪裡申訴?

杜拜的專責機構是杜拜土地局轄下的租賃糾紛中心(Rental Disputes Center,RDC),可透過官網提出友好和解或一般訴訟等案件。提出前請確認租約已向 RERA 登記(Ejari),依第 4 條,未登記的租約司法機關與政府部門不得受理相關爭議。案件費用以 RDC 最新公告為準。

房子在租約期內被賣掉,新屋主可以要我搬走嗎?

不能以「剛買下」為由要求搬走。2007 年第 26 號法令第 28 條規定,業權移轉不影響房客依原租約繼續居住的權利,前提是租約有確定期限。新屋主承接原房東的地位;租約期滿後若要收回,同樣要回到第 25(2) 條,提前 12 個月經公證處或掛號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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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內容依據杜拜法律正本(Dubai Legislation portal)公布的 2007 年第 26 號法令、2008 年第 33 號法令與 2013 年第 43 號法令英文版本、杜拜租賃糾紛中心官網,以及 2026 年 9 月至 10 月的媒體報導。上述法令的英文版本載明,條文的解釋與適用以阿拉伯文原文為準。本文規定僅適用於杜拜酋長國,個案認定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實決定;涉及自身權益時,應諮詢在阿聯酋具執業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

法規內容截至 2026 年 10 月,以杜拜法律正本、杜拜土地局與租賃糾紛中心最新公告為準。


參考資料

Dubai Legislation – Law No. (26) of 2007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Dubai Legislation – Law No. (33) of 2008 Amending Law No. (26) of 2007 / Dubai Legislation – Decree No. (43) of 2013 Determining Rent Increase for Real Property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Rental Disputes Center – Official Website / Khaleej Times – Can your landlord in Dubai evict you to sell property? What UAE law says / Khaleej Times – Dubai tenants, landlords settle rental disputes in six days on 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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