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 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第 393/2026/ND-CP 號法令,取代原本的第 219/2025/ND-CP 號法令,規範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新規定於 2026 年 12 月 5 日生效,列出 18 類可以不辦一般工作證就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並訂明工作證與工作證豁免證明的核發、重發、延期與撤銷程序。
這張豁免清單對已經在越南活動的投資人與公司負責人最為相關。有限責任公司的業主或出資成員,只要出資額達 30 億越南盾即符合資格;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同樣以出資 30 億越南盾為門檻。另外納入豁免範圍的包括:在越南 WTO 承諾涵蓋的 11 個服務業別內調派的集團內部調職人員、指定策略科技領域的專家(及其親屬)、經總理人工智慧人才培育計畫引進的人員,以及持有另一項法令(第 221/2025/ND-CP 號)核發的特別免簽證卡人士。其餘類別涵蓋特定教育活動、志工與國際合作計畫人員。
在越南停留時間短,不會自動符合豁免資格。對經理、執行董事、專家與技術人員而言,法令把符合豁免的短期工作上限訂在一個日曆年內累計不超過 90 天——而且只要安排涉及在越南受僱、任職並領取薪資,不論實際工作天數多寡,都要依僱傭契約途徑申請正式工作證。已持有的工作證與豁免證明在到期前仍然有效;12 月 5 日前已提交的申請,原則上會依即將被取代的第 219 號法令處理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