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香港信託系列的一篇,整理香港信託、遺囑與公司持有三種家族傳承方式的差別。寫給在多地有資產、正在考慮用哪一種方式傳承的華人讀者,不論住在香港、台灣、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或其他地方。
舉例(虛構,貫穿全文):住在台北的小林,在香港有存款和一間公寓,在日本有一間收租公寓。下文會把香港的規則套到小林身上。
信託、遺囑和公司持有,是三種不同的安排嗎?
是,這是三種不同的做法。
信託由三種人組成:
- 委託人(settlor):設立信託的人。
- 受託人:幫你保管和管理財產、依約定照顧受益人的人。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信託的基本設計,見香港家族信託是什麼?海外家庭用信託做傳承與資產管理前要知道的事。
遺囑這一側,要看香港法院的命令。下面兩種都是法院命令,都可以授權一人或多人管理死者的遺產:
| 法院命令 | 獲授權的人 | 依什麼管理遺產 |
|---|---|---|
| 遺囑認證書(probate) | 遺囑執行人(executor) | 遺囑的指示 |
| 遺產管理書 | 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 法律規定 |
公司持有涉及的法律,可以先看香港公司註冊處負責的法例清單。清單包括:
- 《公司條例》
- 《受託人條例》(Trustee Ordinance)裡信託公司的部分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裡 TCSP(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部分
想用公司持有資產,權屬、稅務和繼承上的差別,要按個別條例另外確認。
我想保留投資決定權,信託做得到嗎?
可以。香港法律規定,委託人保留全部或部分的投資或資產管理權力,信託不會只因為這樣就無效。
受託人照著委託人行使這項權力的決定去做,也不算違反信託。這條規定談的是投資或資產管理權力。
套到小林:小林設立信託後,可以保留香港存款的投資決定權,信託不會只因此無效。
受託人管理財產時該盡多少注意,以及免責的界線,見香港家族信託是什麼?海外家庭用信託做傳承與資產管理前要知道的事。
信託可以一直傳下去,遺囑也可以嗎?
信託可以,除非信託條款另有規定。遺囑不同:它是在人過世後,由法院命令授權執行人管理遺產。
香港2013年修法規定,信託不論是否用書面文件成立,都可以無期限存續。細節見香港家族信託是什麼?海外家庭用信託做傳承與資產管理前要知道的事。
香港信託或遺囑,能一併處理日本、泰國的房產嗎?
不能一概而論,尤其是房地產(法律上叫不動產)。
香港法院和遺產承辦處只管香港境內的遺產。香港以外的遺產,要依財產所在地的法律辦理。這些遺產也不列入香港的指定申請表格。
香港信託想排除外國繼承法(別的地方規定遺產怎麼分的法律),門檻很高。要同時符合:
- 信託寫明受香港法律管轄。
- 信託存續期間,每一位受託人都屬於下列之一:
- 通常住在香港的個人
-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
- 在香港以外成立、但中央管理與控制在香港的法人
- 把財產轉進信託的人(轉讓人),依下列任一法律有轉讓能力:
- 香港法律
- 本人住所地或國籍所屬地的法律
- 規範這次轉讓的法律(轉讓準據法)
三項都符合時,外國繼承法不會影響轉讓的效力。但這只限生前轉入信託的動產(土地、房屋以外的財產),不包括不動產。
套到小林:
- 日本公寓:香港遺產承辦管不到,要依日本的法律辦理。香港信託的上述保護,也不涵蓋不動產。
- 香港存款:若生前轉入符合上述條件的信託,外國繼承法不影響這筆轉讓的效力。
所以,日本、泰國的不動產,不能只靠香港信託或香港遺產承辦就排除當地繼承法。不動產的限制另見日本、泰國的房產可以放進香港信託嗎?海外不動產的限制。
稅務上,遺囑繼承和香港信託差在哪?
先看遺囑繼承:香港已取消遺產稅,從死者遺產繼承香港房產也不課印花稅。
- 遺產稅:香港取消遺產稅的條例在2006年2月11日生效。這天或之後過世的人,申請遺產承辦時不必交遺產稅宣誓書、帳目或清稅文件。
- 印花稅:受益人用下列方式從死者遺產繼承香港住宅或非住宅房產,這次繼承不課印花稅:
- 依遺囑
- 依無遺囑繼承法(沒有遺囑時,依法律規定的人繼承)
- 依生存者取得權(聯名共有人之一過世,他的份額歸其他共有人)
- 注意:這是過世後的繼承。不能因此推論,生前把房產移入信託也免印花稅。
套到小林:小林過世後,受益人依遺囑繼承香港公寓,這次繼承不課印花稅。小林若在生前把公寓放進信託,不能據此推論也免。
香港信託本身要繳什麼稅,見香港信託要繳什麼稅?遺產稅、印花稅與受益人的稅。
台灣方面,台灣法律規定: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在立遺囑的人過世時,信託財產要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小林若考慮用遺囑成立信託,要先看這條規定。台灣稅的整體重點見香港家族信託是什麼?海外家庭用信託做傳承與資產管理前要知道的事。
三種方式沒有絕對的優劣,要依你的資產所在地與家庭情況逐項確認。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常見問題
香港信託需要設定到期日嗎? 不需要。除非信託條款另有規定,香港信託可以無期限存續。
香港遺囑能處理日本或泰國的房產嗎? 不能一概而論。香港遺產承辦只管香港境內的遺產,境外遺產要依所在地的法律辦理。
生前把香港房產放進信託,也免印花稅嗎? 不能這樣推論。不課印花稅的,是依遺囑、無遺囑繼承法或生存者取得權,從死者遺產繼承香港房產的情形。
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台灣怎麼課稅? 台灣法律規定,在立遺囑的人過世時,信託財產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
名詞小詞典
- 委託人(settlor):設立信託的人。
- 受託人(trustee):幫你保管和管理財產、依約定照顧受益人的人。
- 受益人(beneficiary):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 遺囑認證書(probate):授權遺囑執行人依遺囑指示管理死者遺產的法院命令。
- 遺囑執行人(executor):依遺囑指示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 遺產管理書:授權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死者遺產的法院命令。
- 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經遺產管理書授權,依法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資料說明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1日。香港信託部分的條文整理自《受託人條例》與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遺囑認證部分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遺產承辦處的說明。
正文對應的條文如下:
- 保留投資權力:《受託人條例》第41X條(含第41X(1)條)。
- 受託人注意義務:《受託人條例》第3A條。
- 信託可無期限存續:2013年修法第3A(2)條。
- 排除外國繼承法:《受託人條例》第41Y條;轉讓能力的三種法律列於該條第2款。
- 境外遺產不列入的指定表格:表格N4.1。
- 公司註冊處主管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受託人條例》第29章(信託公司部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TCSP牌照部分)。
- 取消遺產稅:《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
- 台灣遺囑信託課遺產稅: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
公司持有與信託持有在權屬、稅及繼承上的差別,香港公司註冊處的主管法例清單不足以比較,本文未作優劣比較,須另按個別條例核實。2013年修訂條例排除財產恆繼及過度累積規則,只適用於該部分所適用的文書(範圍依第3(1A)條);修例前成立的舊信託存續期限,尚待補核第3(1A)條及過渡條文,本文不作結論。台灣部分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具體以最新規定為準。
參考資料
Legislative Council-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 Hong Kong Judiciary-Probate Registry / Companies Registry-Ordinances Administered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Estate Duty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FAQ on 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1日。日本與台灣、香港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