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整理父母失智後日本房產與存款的處理限制、家族信託(家族信託)的架構、能與不能、適用對象與費用組成,寫給在日本有房的香港/台灣屋主,以及父母在日本有房產或存款、自己住在台灣或香港的子女。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0日。
父母失智後,日本的房子和存款會被凍結嗎?
父母失智後,家人能代為從日本銀行帳戶提款的情形非常有限。全國銀行協會(全国銀行協会)2021年2月公布的銀行業界指引指出:本人判斷能力下降、又沒有使用成年後見制度時,由親屬無權代理提款屬「極為有限的對應」;銀行基本上要求使用成年後見制度,選任後見人後原則上只接受後見人的提款指示。只有在明顯符合本人利益時(例如代付本人的醫療費),銀行才可考慮受理親屬的請求。
房產方面,若父母已經失智而未預先安排,須向本人住所地的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日本的家事法院)申請後見開始,由法院選任成年後見人(成年後見人,代本人管理財產的法定代理人)。成年後見人可代本人為一切財產上的法律行為;但要代本人出售、出租本人居住用的房屋或其土地、或設定抵押權等,須先取得家庭裁判所的許可。
也就是說,失智後才處理,存款動用與房產出售,原則上都要經過成年後見這套法院程序,子女無法單獨決定。銀行的信託口帳戶與事前代理人安排,另見信託口帳戶怎麼開?失智後帳戶凍結與銀行實務。
家族信託是什麼?誰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家族信託是信託的一種。依日本信託法(信託法),信託是特定的人依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三方角色分別是:委託人(委託者,設定信託的人,例如父母)、受託人(受託者,依信託契約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例如子女)、受益人(受益者,享有受益權的人)。信託財產(信託財産)屬於受託人名下,但須依信託契約管理處分。
信託可用三種方法設定: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以遺囑設定、或以公證書等書面自己宣言。以契約設定的信託,原則上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契約時生效。可登記的財產(例如不動產)以信託登記的方式分別管理;受託人須把信託財產與自己的財產分開管理,這項登記義務不能以契約免除。
簽好信託後父母失智了,信託還有效嗎?
有效。信託法第163條列出的法定終了事由,沒有「委託人喪失判斷能力」這一項;也就是說,截至2026年10月,父母在信託成立後失智,本身不會使信託終了。除非信託契約另把某種情形約定為終了條件,信託照契約繼續運作。
但要注意:信託契約是法律行為,簽約時委託人須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即判斷能力)。判斷能力已不足時簽的契約可能無效。因此家族信託必須趁父母還有判斷能力時簽訂;已經明顯失智才想做,信託這條路就來不及,要考慮向家庭裁判所申請成年後見。
受託人可以幫忙把日本房子賣掉嗎?要負什麼責任?
可以。受託人有權為達成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包括出售),但信託契約可以限制受託人的權限。
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並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須製作信託財產的帳簿,每年一次在一定時期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文件,並向受益人報告。委託人或受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受託人報告信託事務與財產狀況。怕受託人亂用錢,信託契約可以指定信託監督人(信託監督人),代受益人監督受託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代理人(受益者代理人),代受益人行使權利。
如果當受託人的子女自己出事:受託人本人死亡,或受託人受監護(後見)、保佐開始審判時,受託人的任務終了。受託人缺位且一年內沒有新受託人就任,是信託終了的事由之一。
住在台灣或香港的子女可以當受託人嗎?
信託法只排除未成年人擔任受託人,條文沒有國籍或住所的限制。不過,信託帳戶的開立另有居住要求。以本文查閱的三家金融機關(京葉銀行、歐力士銀行、多摩信用金庫)為例,公開的信託口帳戶條件都以當事人住在日本國內或該行營業區域為原則;受託人住在海外時,能否開戶取決於個別金融機關的規定,你可以把家庭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此外,外國人的後見、繼承、遺囑的準據法另有規定:後見等原則依被後見人的本國法,但本人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或有日本國籍時,日本法院可依日本法開始後見(另有例外);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遺囑的成立與效力依遺囑作成時遺囑人的本國法。海外家庭的委託人與受託人身分,另見住在台灣或香港,可以當委託人或受託人嗎?外國籍與非居住者的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成年後見、任意後見、遺囑,四種做法差在哪?
家族信託管的是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照護、住院、入住機構等生活與療養看護手續,不在信託的定義之內,要靠任意後見等其他安排。
任意後見契約(任意後見契約)是本人趁判斷能力還在時,委託他人在將來判斷能力不足時處理自己的生活、療養看護與財產管理事務;契約須以公證書訂立並登記,在家庭裁判所選任任意後見監督人後才生效。成年後見(法定後見)則是本人已經失智後,由家庭裁判所選任後見人;後見人要從本人財產領取報酬,須經家庭裁判所審判決定金額。遺囑則處理死後財產歸屬,一般有自筆證書、公證書、秘密證書三種方式。四種做法何時生效、誰來管、能否賣房的完整比較,另見家族信託、成年後見、任意後見、遺囑怎麼選?四種做法的差別。
把日本房子放進信託要繳什麼稅?設立大概要花多少錢?
不動產放進信託時,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課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不動產登記時繳納的稅);但所有權的信託登記要課稅:建物為不動產價額的千分之四;土地在2029年3月31日以前登記的,適用減輕稅率千分之三。信託登記除一般權利登記事項外,還要登記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姓名與住所、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信託終了事由等(登記受益人指定條件、受益者代理人等時,可不登記受益人姓名住所)。登記流程、之後出售與信託結束的處理,另見把日本房產放進信託:信託登記、登錄免許稅與之後出售。
稅務方面:信託生效時,沒有支付適當對價而成為受益人的人,視為從委託人受贈信託上的權利,可能產生贈與稅。父母自己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自益信託),設定時沒有人從父母那裡受贈,依條文不產生贈與稅;個案仍建議向稅理士確認。要注意的是,國稅廳說明,設定時沒有受益人、而將來由父母的親屬成為受益人的信託,會對受託人課贈與稅。委託人過世後,住在海外的繼承人一般只就取得財產中位於日本的部分課日本遺產稅,但符合非居住無限制納稅義務者條件者國內外財產全部課稅;日本境內的房產在任何一種情形都在課稅範圍內,判定細節見誰要繳日本遺產稅?住所、國籍與居住年數怎樣決定課稅範圍。
費用方面:以公證書作成信託時,公證人手數料是一般法律行為按標的價額計算的金額,再加13,000日圓(信託財產價額超過1億日圓時不加這筆)。作為對照,任意後見契約公證書每份13,000日圓,另付法務局收入印花2,600日圓、登記囑託手續費1,600日圓;申請法定後見的手續費為收入印花800日圓加登記手續費2,600日圓。專家報酬與登記費用未在本文查核範圍。設立、收租、委託人過世三個時點的稅務,另見家族信託要繳什麼稅?設立、收租、委託人過世三個時點。
每個家庭的房產、繼承人身分與父母身體狀況各不相同,下一步該先做什麼取決於個案。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常見問題
父母已經有點失智、判斷力下降,現在還來得及設立家族信託嗎? 信託契約簽約時委託人須有判斷能力;判斷能力已不足時簽的契約可能無效。若父母已明顯失智,信託就來不及,可考慮向家庭裁判所申請成年後見。
做了家族信託之後,父母住院或入住養老院的手續也能一併辦理嗎? 家族信託管的是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照護、住院、入住機構等生活與療養看護手續,不在信託的定義之內,要靠任意後見等其他安排。
住在香港或台灣的子女當受託人,在日本的銀行開得了信託帳戶嗎? 信託法沒有國籍或住所限制,但本文查閱的三家金融機關都以當事人住在日本為原則;受託人住在海外時,能否開戶要個別向金融機關確認。
父母把日本房子信託給我、受益人寫我的名字,要繳日本贈與稅嗎? 信託生效時,沒有支付適當對價而成為受益人的人,視為從委託人受贈信託上的權利,可能產生贈與稅。若父母自己是唯一受益人(自益信託),設定時依條文不產生贈與稅;個案仍建議向稅理士確認。
名詞小詞典
- 委託人(委託者):設定信託、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的人,例如父母。
- 受託人(受託者):依信託契約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例如子女。
- 受益人(受益者):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 信託財產(信託財産):放進信託的財產,屬於受託人名下,但須依信託契約管理。
- 成年後見人(成年後見人):本人失智後由家庭裁判所選任、代本人管理財產的法定代理人。
- 任意後見契約(任意後見契約):本人趁判斷能力還在時預先簽訂,將來判斷能力不足時由受任人處理生活、療養看護與財產管理事務。
- 信託監督人(信託監督人):信託契約指定、代受益人監督受託人的人。
- 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不動產登記時繳納的稅。
- 自益信託:委託人自己擔任受益人的信託。
資料說明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0日。以下結論是從官方文件條文歸納、官方沒有直接寫明:信託法對受託人沒有國籍或住所限制、委託人失智不構成信託終了事由、信託不涵蓋生活與療養看護事務、三家金融機關的信託口帳戶以居住為原則(只查了這三家)、自益信託設定時不產生視同贈與。銀行帳戶部分依據的是全國銀行協會的業界指引,不是法律。土地的登錄免許稅減輕稅率有期限(至2029年3月31日)。信託收租與之後出售的稅務、專家報酬金額,未在本文查核範圍。
參考資料
e-Gov-信託法 / e-Gov-民法 / e-Gov-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 / 広島法務局-成年後見登記とは? / e-Gov-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 e-Gov-不動産登記法 / e-Gov-登録免許税法 / e-Gov-租税特別措置法 / 国税庁-No.4427 新たに信託の設定等を行った場合 / e-Gov-相続税法 / 国税庁-No.4138 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 e-Gov-公証人手数料令 / 日本公証人連合会-Q4 公正証書作成手数料の具体的な事例 / 日本公証人連合会-Q22 任意後見契約公正証書を作成する費用 / 裁判所-後見開始 / 裁判所-報酬の付与 / 全国銀行協会-金融取引の代理等に関する考え方(2021年2月) / 京葉銀行-家族信託 / オリックス銀行-信託口口座 / 多摩信用金庫-家族信託専用口座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0日。日本與台灣、香港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