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系列的一篇,整理外國籍或住在海外的人參與日本家族信託時,在法律、開戶、登記與申報上的限制,寫給在日本有房產或存款、自己或子女住在台灣或香港的讀者。家族信託的基本結構與三方角色已在主文父母失智後,日本的房子和存款會被凍結嗎?家族信託是什麼、適合海外家庭嗎說明,本文只展開外國籍與非居住者的部分。
住在台灣或香港,可以當受託人嗎?
法律條文對受託人的國籍、住所沒有限制,真正的門檻在銀行開戶與登記實務。日本信託法(信託法)只明文排除未成年人擔任受託人(受託者,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人),條文沒有國籍或住所的限制;不過這是從法條未列規定歸納,官方沒有直接寫明「海外人士得擔任受託人」,其他法令與銀行開戶規定另有實務限制。
要以家族信託管理租金、存款等現金,會用到信託口帳戶(信託專用的銀行帳戶),而本文查閱的三家金融機關,公開條件都以當事人住在日本國內或該行營業區域為原則。部分銀行的開戶條件同時要求委託人(委託者,設定信託、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的人)住在日本或營業區域內。
| 金融機關 | 居住與其他條件(以2026年10月查閱的公開資料為例) |
|---|---|
| 京葉銀行 | 原則上住在千葉縣內及鄰近地區;信託關係人存款往來合計須達500萬日圓以上;須經銀行審查,申請當天不能開戶 |
| 歐力士銀行(オリックス銀行) | 原則上信託契約所有當事人均住在日本國內;契約由司法書士等專家作成,且委託人兼任最初的受益人 |
| 多摩信用金庫 | 原則上限委託人與受託人都住在該金庫營業區域內;須為自益信託,契約由律師、司法書士等專家作成,並能提出最終作成公證書的契約書 |
也就是說,以本文查閱的三家為例,都以住在日本為原則;受託人住在海外時,能否開戶要個別向金融機關確認,本文查閱的資料中沒有找到公開受理受託人住在海外的條件。各家條件隨時可能變更,簽約前應以該行最新公告為準。
海外家庭簽信託契約,要照哪國法律?
日本房產的所有權移轉與登記,依日本法處理,因為不動產的物權及其他應登記的權利,依標的物所在地法。至於信託契約本身,日本的法律適用通則法(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沒有信託的專門條文;一般契約的規則是依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時依關係最密切地的法律,而以不動產為標的的法律行為,推定不動產所在地法為關係最密切地。家族信託實際適用哪國法律,官方沒有直接說明,簽約前請專業人士確認;你可以把家庭的國籍、住所與財產狀況告訴問問宅點。
如果父母是台灣籍,將來的繼承與遺囑也會涉及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為繼承人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就在中華民國的遺產繼承;遺囑的成立與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遺囑的方式另可依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或(有關不動產者)不動產所在地法。台灣該法全文沒有信託的專門條文。
另外,日本法對後見、繼承、遺囑也有準據法規定:後見等原則依被後見人的本國法,但本人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或有日本國籍時,日本法院可依日本法開始後見(另有例外);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遺囑的成立與效力依遺囑作成時遺囑人的本國法。
海外受託人辦日本房產登記,文件怎麼準備?
信託登記須與該信託相關權利的保存、設定、移轉或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把房產放進信託時,常見的是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申請),可由受託人單獨申請;受益人或委託人也可代受託人申請。登記內容、登錄免許稅與之後出售的處理,另見把日本房產放進信託:信託登記、登錄免許稅與之後出售。
日本不動產登記手續有時須附印鑑證明;本人住在海外、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時,可改附日本領事作成的署名證明。不過,在外公館的署名證明只發給具日本國籍者;外國籍者的署名證明,基本上委託居住地的公證人,格式由承辦的司法書士(代辦登記的專門職業)指示。
住在海外的外國人申請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時,住所證明可使用經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海外受託人的信託登記文件交承辦司法書士核對。
非居住者取得日本房產,要向日本政府報告嗎?
要。依外為法(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規範外匯與對外交易的法律),非居住者取得日本境內的不動產或相關權利時,須在取得後20日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報告書,不論金額或面積大小,因繼承、遺贈取得的也包含在內;可由居住者代理人提出。未報告或虛偽報告,可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2026年4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相關權利另有三種免提出情形,但不動產本身仍須報告。
至於家族信託的設定,或取得信託受益權,是否屬於須報告的「取得不動產或相關權利」,官方資料沒有直接說明;受託人或受益人住在海外時,是否須提出報告,請事先向財務省或日本銀行確認。
此外,受益人別調書(受益者別調書,受託人向稅務署提出的受益人變動文件)的提出義務,條文以受託人在日本有處理信託事務的營業所、住所、居所等為前提;另有財務省令規定的免提出情形。海外受託人的情形、以及自益信託等情形是否須提出,請向稅理士確認。信託各時點的稅費,另見家族信託要繳什麼稅?設立、收租、委託人過世三個時點。
每個家庭的國籍、住所與財產組合各不相同,是否適合由海外子女擔任受託人,須由專業人士依個案判斷;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問問宅點
常見問題
住在香港的子女當受託人,在日本一定開不了信託帳戶嗎? 不一定。本文查閱的三家金融機關都以當事人住在日本為原則,條件以各家最新公告為準;能否開戶要個別向金融機關確認。
台灣父母在日本的房子,以後繼承是照台灣法還是日本法? 日本房產的所有權移轉與登記依日本法處理;但繼承本身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另有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繼承人可就在中華民國的遺產繼承。台灣與日本兩地的規定可能同時適用,建議個案諮詢專業人士。
受託人住在海外,每年還要向日本稅務署交文件嗎? 受益人別調書的提出義務以受託人在日本有處理信託事務的營業所、住所、居所等為前提;另有財務省令規定的免提出情形。海外受託人的情形、以及自益信託等情形是否須提出,請向稅理士確認。
名詞小詞典
- 受託人(受託者):依信託契約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人。
- 委託人(委託者):設定信託、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的人。
- 受益人(受益者):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 信託口帳戶:家族信託專用的銀行帳戶,用來管理信託財產的現金進出。
- 署名證明:住在海外、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時,替代用的簽名認證文件。
- 宣誓供述書:由登記名義人宣誓姓名與住所屬實後簽名、並經公證人認證的住所證明文件。
- 外為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規範外匯與對外交易的法律,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須依其規定報告。
- 受益人別調書(受益者別調書):信託生效、受益人變更等時,受託人向日本稅務署提出的文件。
資料說明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0日。以下結論是從官方文件歸納、官方沒有直接寫明:一、信託法只排除未成年人擔任受託人、條文沒有國籍或住所限制;二、法律適用通則法沒有信託的專門準據法條文;三、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全文沒有信託的專門條文;四、所查三家金融機關的信託口帳戶都以居住為原則,僅查了三家,不代表所有金融機關均如此。此外,家族信託的設定或受益權取得是否須外為法報告、海外受託人的受益人別調書義務如何適用,官方資料均未直接說明,須個案確認。有關外國居住外國人住所證明的規定,適用對象為申請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者;海外受託人的信託登記文件請交承辦司法書士核對。金融機關的開戶條件隨時可能變更,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參考資料
e-Gov-信託法 / e-Gov-不動産登記法 / e-Gov-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京葉銀行-家族信託 / オリックス銀行-信託口口座 / 多摩信用金庫-家族信託専用口座 / 法務省-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ため印鑑証明書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 法務省-外国居住の外国人や外国法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る登記の申請をする場合の住所証明情報について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 e-Gov-相続税法 / 外務省-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証明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20日。日本與台灣、香港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