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遺產稅與贈與稅」系列的一篇,回答家人過世、留下日本房產之後,日本方面須在多久內辦理哪些手續。課稅範圍與整體規則,見主文海外家庭也可能要繳日本遺產稅:非居住者持有日本房產的繼承與贈與規則。
家人在日本置產,過世後留下日本房產,日本方面有兩條主線:相續稅(相続税,日本的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以及將房產登記到繼承人名下的繼承登記(相続登記)。相續稅原則上在遺產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時才須申報,期限為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繼承登記不論是否須繳稅均須辦理,期限為3年。人在海外者,申報前須先在日本指定一位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
遺產尚未分割、文件一時無法備齊時,兩條主線均有規則允許先辦理一部分、之後再補正。以下依處理的先後順序說明。
人在海外,為什麼會卡在這一步?
繼承人分住台灣、香港或其他地方,遺產如何分配須由全體協議,證明文件也須在各自的居住地準備;然而日本的數項期限各自計算,起算點也不同。
相續稅自「得知」繼承開始的翌日起算,而非自死亡日起算;較晚才得知的人,期限也自得知之後才開始。繼承登記的3年,須同時得知繼承開始、且得知自己取得該房產,才開始計算。
本文處理兩種常見的障礙:遺產尚未分割,以及住在海外無法取得日本的證明文件。
日本這邊要做哪些事?先後順序是什麼?
先確認繼承依哪一國的法律;依日本民法時,須在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起3個月內決定承認或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生前原本即須申報日本所得稅者(例如有日本租金收入),繼承人須在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4個月內代為辦理準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遺產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時,須在10個月內申報、繳納相續稅;人在海外者,先指定納稅管理人。房產本身,須在3年內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依哪一國的法律?要不要放棄,期限多久?
取決於過世的人的國籍。依日本的規則,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本国法)。被繼承人具有日本國籍者,依日本民法;同時具有日本及其他國籍者,也以日本法為本國法。
被繼承人沒有日本國籍時(例如台灣、香港的居民),原則上依其本國法;但如果該國法律規定應適用日本法,即適用日本法(反致)。台灣、香港的被繼承人最終適用哪一套法律,須依個案確認。2026年10月5日起,申請登記成為房產所有權人的人須申報國籍,法務省說明的理由之一,就是所有權人過世時適用哪一國的繼承法由國籍決定。
繼承依日本民法時:
- 3個月內作出決定: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起3個月內,選擇單純承認(単純承認)、限定承認(限定承認)或放棄。3個月內未辦理限定承認或放棄,即視為單純承認。
- 無法及時判斷,可以聲請延長:3個月內調查遺產仍無法判斷時,可以向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聲請延長。
- 放棄繼承,須向法院申述: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裁判所申述,每位申述人繳納收入印紙800日圓,另附聯絡用的郵票,郵票金額各法院不同。被繼承人最後住在海外時由哪一個日本法院受理,截至2026年9月法院的說明並未提及,須先向家庭裁判所確認。
依外國法繼承時,承認或放棄的期間與方式依該國法律而定,日本民法的3個月未必適用。
稅:人在海外,10個月內要做什麼?
誰在日本替你處理申報?
住在海外、須申報相續稅的人,須從住在日本的人之中指定一位納稅管理人,親屬或稅理士均可。指定後須向納稅地的稅務署(税務署)提出納稅管理人届出書(納税管理人届出書)。
- 提出時點:指定納稅管理人時提出;原本住在日本、之後將出國的人,須在出國之日前提出。可以透過e-Tax提出,也可以親送或郵寄。
- 期限內將出國的人:繼承開始時住在日本、10個月內將離開日本的人,未提出届出書即出國,申報期限將提前至其在日本不再有住所及居所的那一天。無法在出國前完成申報時,至少應先提出届出書。
- 未指定的後果:稅務署可以書面要求你在指定日前提出,指定日依準備所需日數訂定,不超過60日;也可以書面要求住在日本、便於處理的人擔任納稅管理人。到期仍未提出,稅務署可以指定特定納稅管理人(特定納税管理人),對象包括與你生計相同、已成年的配偶或其他親屬等。這些是稅務署可以採取的措施,並非自動發生。
- 所得稅須另行提出:所得稅、消費稅的納稅管理人届出是另一項手續,相續稅用的届出書不得替代。準確定申告有2位以上繼承人時,原則上連署提出,向被繼承人過世時納稅地的稅務署提出。
向哪個稅務署申報,取決於被繼承人過世時住在何處:住在日本者,為其住所地的稅務署。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均住在海外時,由繼承人自行決定納稅地(納税地);截至2026年9月,國稅廳尚未說明此種情形應如何選擇,申報前宜先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遺產尚未分割,10個月期限已到怎麼辦?
依期限申報、繳稅,先按尚未分割的狀態計算;日後完成分割,再依規定請求調整。
- 配偶者稅額減輕(配偶者の税額の軽減):此項減免以配偶實際分得的財產計算,申報期限前尚未分割的部分無法適用。申報時附上「申告期限後3年以內的分割見込書」(申告期限後3年以内の分割見込書),並在申報期限後3年內分割,即可適用;有不得已的理由無法在3年內分割、經稅務署長核准者,在理由消滅的翌日起4個月內分割亦可。申報後才分割者,須在分割成立的翌日起4個月內辦理更正請求(更正の請求)。
- 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取得的人有2人以上時,須全員同意選擇適用的宅地,原則上也須在申報期限前分割。
-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遺產尚未分割時,每個人的課稅價格依被繼承人本國法規定的繼承人與應繼分計算。
- 分割協議書須附印鑑證明:配偶者稅額減輕須附遺囑影本或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産分割協議書)影本等文件;附分割協議書影本時,須附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印鑑証明書)。住在海外、沒有日本印鑑證明的人應以何種文件代替,申報前宜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適用配偶者稅額減輕使稅額降為零,或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後才降至基礎扣除額以下,仍須申報;未申報即不得適用。
無法繳納或逾期,會有什麼後果?
稅款須在申報期限前繳清。按期申報但稅款逾期,也會按日數加計延滯稅(延滞税);2026年的比率為期限翌日起2個月內年2.8%,之後年9.1%,比率每年調整。
逾期才申報,或由稅務署直接核定,另可能被課無申告加算稅(無申告加算税)。法定申報期限在2024年1月1日以後、於稅務調查之後才補報或被核定時,按應納稅額分段計算:5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15%,超過50萬到300萬日圓的部分20%,超過300萬日圓的部分30%。最後一級以「加算後累積納付稅額」超過300萬日圓為前提;非因預知調查而主動補報等情形,比率與此不同。
無法一次繳清時,有兩種方式,均須在申報期限前向稅務署提出申請,並取得稅務署的許可:
- 延納(延納,分年繳):條件之一是相續稅額超過10萬日圓,原則上須提供擔保;延納稅額100萬日圓以下、期間3年以下者,無須擔保。
- 物納(物納,以財產抵繳):限於延納也難以用金錢繳納時,抵繳的財產須位於日本國內。
登記:3年內如何將房產登記到自己名下?
繼承登記的期限,為同時得知繼承開始與取得該房產之日起3年,住在海外者同樣適用。2024年4月1日以前開始的繼承也適用,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得知取得該房產之日在2024年4月以後者,自該日起3年。
遺產尚未協議完成,3年內應如何處理?
可以先辦理繼承人申告登記(相続人申告登記):向登記官申出「繼承已經開始,我是登記名義人的繼承人」,在期限內申出,即視為已履行繼承登記的基本義務。
- 一人即可辦理:繼承人可以單獨申出,也可以代理其他繼承人一併申出;無須先確定所有繼承人及各自的應繼分。
- 不課登錄免許稅:也可以在網頁瀏覽器上辦理。
- 並非所有權登記:申告登記不公示權利關係,如需出售房產或設定抵押,仍須另行辦理繼承登記。
- 分割之後還有一次3年:先辦理申告登記、之後因遺產分割取得房產的人,須自分割之日起3年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先按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分割後取得超過應繼分的人亦同。此項追加義務不得再以申告登記履行。
法務省所舉的申告登記戶籍文件例子,以日本戶籍為前提;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沒有日本戶籍時須附哪些文件,法務省的說明並未提及,須向法務局或司法書士確認。
先辦理申告登記,還是待分割協議完成後直接辦理繼承登記,取決於繼承人之間多久能達成協議,以及日後是否打算出售或抵押;可以將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無正當理由而未辦理登記,登記官會先催告;催告後仍未辦理,可能被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過料,一種金錢處罰)。法務省列出的正當理由例子,包括繼承人眾多、蒐集戶籍需要時間,以及遺囑效力或遺產範圍有爭議等;住在海外不在其中。
住在海外,登記要多準備什麼?
- 住所證明:在日本沒有住民票的人,不得省略住所證明。具有日本國籍者,使用日本在外公館(在外公館)核發的在留證明書(在留証明書),此證明只核發給日本國民,台灣、香港籍的繼承人不適用;外國籍者,使用本國或居住國政府製作、相當於住民票的住所證明,或經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外文文件須附翻譯。有不得已的理由無法取得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時,也可以由日本的公證人認證。
- 無法取得印鑑證明:登記文件須附印鑑證明書時(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住在外國、無法取得印鑑證明的人,法務省說明可以改附日本領事製作的署名證明(署名証明);距離在外公館過遠等難以取得時,也可以附外國公證人製作的署名證明。法務省所舉的例子均為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外務省說明,日本在外公館的署名證明只發給日本國籍者(曾具日本國籍者在遺產繼承等手續上可能例外),須本人親自到館申請;外國籍繼承人須委託居住地的公證人證明本人署名,格式應先向承辦的司法書士確認。
- 國內聯絡人與國籍:住在海外的人登記為所有權人,須提供一位日本國內聯絡人(国内連絡先となる者),若無可註明沒有;2026年10月5日起還須申報國籍。這兩項的細節見主文。
登記要繳多少稅?
繼承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登錄免許稅(登録免許税)為不動產價額的1,000分之4,價額原則上採用市町村固定資產課稅台帳的登錄價格。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課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産取得税)。
繼承土地有兩種情形免課登錄免許稅,均至2027年3月31日為止:
- 土地的課稅標準價額在100萬日圓以下,辦繼承登記或所有權保存登記時(保存登記限表題部所有人的繼承人)。
- 因繼承取得土地的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即過世時,以其為登記名義人的那一次登記。
這兩項只限土地,建物不適用,贈與也不適用。
登記完成之後,所有權人搬家或改名,須在變更之日起2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無正當理由而未辦理,可能被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此項義務自2026年4月1日施行,施行前已變更、尚未登記者,須在2028年3月31日前辦理。住在海外的所有權人,不在法務局依職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範圍內,須自行申請。
例如:住在大阪的父親過世,家人分住台北和香港
父親有日本國籍,一直住在大阪,留下一間公寓。母親沒有日本國籍,與小女兒住在台北;大女兒住在香港,也沒有日本國籍。三人均不住在日本,遺產如何分配一時無法達成協議。
- 3個月:父親是日本人,繼承依日本民法。三人須在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起3個月內決定承認或放棄;無法及時判斷,可以向家庭裁判所聲請延長。
- 10個月:遺產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時,向父親住所地的稅務署申報、繳納相續稅。三人住在海外,須申報者均須先指定住在日本的納稅管理人,並提出届出書。
- 尚未分割:先按未分割的狀態申報、繳稅,母親暫時無法適用配偶者稅額減輕。申報時附上分割見込書,在期限後3年內分割,再於分割成立的翌日起4個月內請求更正。
- 3年:3年內仍未達成協議,大女兒可以自行申出繼承人申告登記,也可以代理其他人一併申出。日後分割成立,取得公寓的人須在分割之日起3年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她們要做的是:先確認遺產淨額是否超過基礎扣除額,以及公寓的評價;選定納稅管理人;再依各自居住地準備住所證明,並向司法書士確認三人沒有日本印鑑證明時,簽名證明應如何辦理。
哪些說法要小心?
| 聽到的說法 | 實際的規則 |
|---|---|
| 「遺產還沒分完,等分好再報稅。」 | 10個月的期限不因分割而延後;先按未分割申報,附分割見込書,日後再請求更正。 |
| 「用了減免稅額是零,就不用申報。」 | 配偶者稅額減輕、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均須申報才能適用。 |
| 「住在海外,登記可以晚點再辦。」 | 3年期限同樣適用,住在海外不屬於法務省列出的正當理由。 |
| 「辦了申告登記,房子就過到我名下了。」 | 申告登記只履行登記義務,不公示權利;如需出售或抵押,仍須另辦繼承登記。 |
| 「在留證明去日本駐外機構辦就好。」 | 在留證明書只核發給日本國民;外國籍者使用本國或居住國的住所證明或宣誓供述書。 |
| 「找了國內聯絡人,就不用納稅管理人。」 | 國內聯絡人是登記的制度,納稅管理人是稅務的制度,兩者分開申報。 |
| 「晚一點申報,只是多付利息。」 | 除了延滯稅,期限後申報還可能被課無申告加算稅。 |
下一步怎麼判斷?
請依下列順序確認,每一步有結論後再進行下一步:
- 得知的日期、被繼承人的國籍與過世時住所:決定期限自哪天起算、繼承依哪一國的法律、向哪個稅務署申報。準據法尚不明確時先行確認;依日本民法時,3個月內無法及時判斷可以聲請延長。
- 是否須申報相續稅: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納稅義務者,見誰要繳日本遺產稅?住所、國籍與居住年數怎樣決定課稅範圍;再看遺產淨額是否超過基礎扣除額,見日本遺產稅怎麼算?基礎控除、稅率級距與配偶的稅額減免。
- 納稅管理人:須申報者,先選定住在日本的人並提出届出書。
- 外為法報告:在外為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日本管理外匯與對外交易的法律)上屬於非居住者的繼承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日本房產,也須在取得後20日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報告書,不論金額;取得日可以填繼承確定日等適當日期。未報告或報告不實,可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10個月內能否分割:若不能,即按未分割申報,並附上分割見込書。
- 3年內能否分割:若能,即直接辦理繼承登記;若不能,先辦理繼承人申告登記。無法取得住所證明、署名證明時,宜先暫停並向司法書士或法務局確認,再進行下一步。
- 台灣方面: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者,日本房產也須併入台灣遺產稅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以當地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兩地如何銜接,見台灣、香港家庭繼承日本房產:兩地申報與外國稅額扣抵怎樣銜接。
課稅範圍、計算方式與各項期限的完整對照,請回到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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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日本房產手續問答 FAQ
遺產還沒分好,日本相續稅可以等分完再申報嗎?
不能等。須在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先按未分割的狀態申報、繳稅。申報時附上分割見込書,並在期限後3年內分割,之後可請求更正,適用配偶者稅額減輕。
繼承的日本物業(房產)只辦了繼承人申告登記,可以直接賣嗎?
不能直接出售。繼承人申告登記是履行登記義務的簡便方式,不公示權利關係;如需出售或設定抵押,仍須另辦繼承登記,將房產登記到取得的人名下。出售時的讓渡所得稅與申報,見賣出日本房產要交哪些稅?讓渡所得、住民稅與申報責任。
繼承日本的土地,辦登記時有沒有登錄免許稅的免稅?
至2027年3月31日為止有兩種:課稅標準價額100萬日圓以下的土地;繼承土地的人尚未辦理登記即過世時,以其為名義人的登記。只限土地,建物與贈與均不適用。
名詞小詞典
- 相續稅(相続税):日本的遺產稅,由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繳納。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指定、代為處理日本稅務申報等事項的人,須住在日本。
- 準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年度中過世的人,由繼承人代為申報當年1月1日至過世日的所得稅。
- 分割見込書(申告期限後3年以内の分割見込書):申報時說明遺產預計在期限後3年內分割的文件,附上此文件,日後分割時才能適用配偶者稅額減輕。
- 更正請求(更正の請求):申報後向稅務署請求更正稅額的手續;遺產分割後欲適用配偶者稅額減輕時使用。
- 繼承登記(相続登記):將繼承的房產登記到繼承人名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 繼承人申告登記(相続人申告登記):向登記官申出自己是繼承人的簡易登記,可以履行繼承登記的基本義務,但並非所有權登記。
- 在留證明書(在留証明書):日本在外公館為住在海外的日本國民核發的住所證明。
- 署名證明(署名証明):住在外國、拿不到日本印鑑證明的人改附的簽名證明;日本領事製作的只發給日本國籍者,外國籍繼承人委託居住地的公證人製作。
- 過料(過料):日本的一種金錢處罰,違反登記義務等情形適用。
- 外為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日本管理外匯與對外交易的法律;在這部法律上屬於非居住者的人取得日本房產,須在20日內經日本銀行提出報告。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日本的法令,以及國稅廳、法務省、外務省、裁判所的文件。
- 以下是依條文文字套用,官方沒有針對這些情形直接說明: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都住在海外時,由繼承人自行決定納稅地,國稅廳沒有說明該選哪一個稅務署;承認或放棄的3個月、向家庭裁判所申述的方式與費用,以繼承依日本民法為前提,被繼承人最後住在海外時由哪個法院受理沒有查到說明;台灣、香港的被繼承人本國法怎樣判定、會不會指回日本法,沒有查證。
- 以下文件的做法沒有查到官方說明:住在海外、沒有日本印鑑證明的繼承人在相續稅申報上用什麼代替;沒有日本戶籍的人辦繼承人申告登記的替代文件;非居住者可以用哪些方式繳稅。
- 2026年10月5日起登記要申報國籍,晚於查核日;法務省通達沒有逐字寫明每一件繼承登記都要申報,並說明系統改修完成前的處理會另行通知。延滯稅的比率每年調整,本文是2026年的比率;無申告加算稅列的是稅務調查後補報或核定時的比率,主動補報的比率本文沒有列。繼承土地的登錄免許稅免稅到2027年3月31日,之後是否延長沒有查到。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相続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号)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205 相続税の申告と納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 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号) / 国税庁-B1-28 相続税・贈与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手続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022 年の中途で死亡した人の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8 配偶者の税額の軽減 / 国税庁-相続税の申告のしかた(令和8年分用)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24 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 被相続人が外国人である場合の未分割遺産に対する課税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9205 延滞税について / 国税庁-相続税及び贈与税等に関する質疑応答事例(令和5年度税制改正関係)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211 相続税の延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214 相続税の物納 / e-Gov法令検索-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号) / e-Gov法令検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 裁判所-相続の放棄の申述 / e-Gov法令検索-不動産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 / 法務省-相続登記の申請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相続人申告登記について / 法務省-外国居住の外国人や外国法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る登記の申請をする場合の住所証明情報について / 法務省-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ため印鑑証明書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 外務省-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証明 / 法務省-令和6年4月1日以降にする所有権に関する登記の申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民事局長通達-令和8年9月4日付け法務省民二第872号 / 法務省-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 / 法務省-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職権による住所等変更登記関係) / 財務省-外為法に基づく不動産取得報告 よくあるご質問(FAQ) / 財務省-リーフレット 外為法に基づく「本邦にある不動産又はこれに関する権利の取得に関する報告書」の提出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191 登録免許税の税額表 / e-Gov法令検索-租税特別措置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号) / e-Gov法令検索-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日本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