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遺產稅與贈與稅」系列的一篇,寫給繼承日本房產的台灣、香港家庭,只談兩地如何銜接:同一筆財產被兩地課稅時在哪一地扣抵、須準備哪些文件、先向哪一地申報。日本相續稅的整體規則見主文海外家庭也可能要繳日本遺產稅。
在日本置產的台灣、香港家庭,家人過世後,日本房產均在日本相續稅(相続税,日本的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遺產淨額超過基礎扣除額,即須在日本申報。台灣或香港方面是否須申報,取決於過世的人: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日本房產也須併入台灣的遺產稅;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已無遺產稅。
為什麼兩地的申報會卡住?
兩地的稅分別計算。台灣的遺產稅以過世的人為準,以整筆遺產計算;日本的相續稅同時看繼承人與過世的人,按每位繼承人取得的部分算出各人的稅額。
兩地的期限也不同。台灣自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日本自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算10個月。欲在台灣扣抵日本的稅,須附日本的納稅憑證,而日本的期限比台灣長。
文件還須在兩地之間往返:台灣須審閱日本的文件,日本辦理繼承登記須審閱台灣或香港的文件。台灣對國外文件要求簽證與中文翻譯,日本登記的外文文件須附譯文,各自的要求以受理機關為準。
先說答案:誰課、在哪一邊扣抵?
過世的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同一間日本房產在日本與台灣均在課稅範圍內。此時可以申請扣抵的是台灣方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附上日本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簽證,從台灣的遺產稅中扣抵,最多扣至因加計日本房產而增加的台灣稅額。
日本相續稅是否會被認定為可扣抵的稅、可扣抵多少,截至2026年9月官方尚無說明,申報前須向國稅局確認。反方向則不適用:台灣對日本房產課徵的遺產稅,不得在日本相續稅中扣除。
日本與台灣、香港之間,目前查到的協定只涵蓋所得稅;兩地均課稅時,目前可查到的處理方式是各自的扣抵規定。
你家屬於哪一種?看財產所在地與過世的人的居住地
下表假設每位繼承人均無日本國籍、過去10年未在日本有住所,取得財產時也不住在日本。表中的「課」指在課稅範圍內;實際是否須繳稅,還須視兩地各自的免稅額或基礎扣除額而定。台灣、香港的部分,以當地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
| 過世的人 | 日本房產 | 日本以外的財產 | 哪一邊可以申請扣抵 |
|---|---|---|---|
| 沒有日本國籍、過世時不住在日本,是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 | 日本、台灣都課 | 日本不課;台灣課 | 台灣:可申請扣抵在日本為這間房產繳的稅(日本相續稅能否被認定、扣多少,向國稅局確認) |
| 沒有日本國籍、以永住者(永住者)身分住在日本,在台灣屬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 | 只有日本課 | 日本也課;在台灣的財產,台灣也課 | 日本:扣抵在台灣繳的遺產稅,但台灣遺產稅算不算日本條文所說「相當於相續稅的稅」,目前沒有查到官方說明 |
| 沒有日本國籍、過世時不住在日本的香港居民,不是經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 | 只有日本課 | 日本不課;香港沒有遺產稅;在台灣的財產由台灣課 | 日本房產不存在兩地均課稅的問題 |
補充說明如下:
- 第二列:依目前的條文文字,永住者不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外国人被相続人),因此繼承人連日本以外的財產也在日本的課稅範圍內。父母如果持工作、留學等在留資格住在日本,即屬外國人被相續人,日本只課日本的財產;台灣是否須併入日本房產,仍取決於是否經常居住台灣。
- 經常居住台灣:死亡前2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在台灣沒有住所而有居所、2年內居留合計超過365天(另有例外)。長住日本但仍有台灣戶籍的人屬於哪一種,須向國稅局確認。
- 繼承人有日本國籍,或本身住在日本:日本的課稅範圍須另行判斷,見誰要繳日本遺產稅?住所、國籍與居住年數怎樣決定課稅範圍。
例如:母親長住大阪,兒女都在台灣
母親是中華民國國民,以永住者身分在大阪住了很多年,過世時住在大阪,名下有大阪的公寓與台北的一間房子。女兒與兒子均住在台灣,沒有日本國籍,也未曾住過日本。
- 日本:依目前的條文文字,永住者不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母親過世時住在日本,也不屬於非居住被相續人(非居住被相続人)。兒女因此屬於日本以外的財產也須課稅的一類,大阪公寓與台北的房子均在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內。
- 台灣:母親若屬經常居住台灣以外,台灣只課台北的房子,大阪公寓不併入,申報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 台北的房子兩地均課稅。可以申請扣抵的是日本方面,但台灣遺產稅能否在日本扣除,目前尚未查到官方說明。
兒女要做的是:先向國稅局確認母親在台灣屬經常居住境內還是境外,再請日本的稅理士確認兩人在日本的課稅範圍,以及在台灣繳納的稅能否在日本扣除。
在台灣扣抵日本的稅,要準備什麼?
先將日本房產併入台灣的遺產總額。依台灣的條文,日本房產屬境外財產,與其他境外財產同樣併入:臺北國稅局所舉的例子是境內財產1,000萬元,加上美國財產折合新臺幣8,000萬元,須以9,000萬元作為遺產總額申報。
申請扣抵時須準備:
- 日本的納稅憑證:由日本稅務機關發給。應使用哪一種日本文件,宜向國稅局確認。
- 簽證:條文寫由所在地的中華民國使領館簽證;沒有使領館的地方,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在日本實際由哪個駐外機構或公證人辦理,官方尚無說明,須向國稅局與駐外機構確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目前仍列出簽證的要求;文件要求可能已有簡化,申報前宜向國稅局確認。
- 中文翻譯:在國外出具的證明文件,須經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並附中文翻譯。
- 審核:文件經國稅局審核調查屬實,才能扣抵。
扣抵有上限,最多扣至「因加計日本房產而增加的台灣稅額」。日本繳納的稅額高於此增加額時,超出部分不予扣抵,並非日本繳多少即扣多少。
另有一項尚待釐清之處:日本相續稅按每位繼承人取得的部分計算,台灣遺產稅以整筆遺產計算。哪幾位繼承人繳納的日本稅、多少可計入可扣抵的「國外已納遺產稅」,截至2026年9月官方尚無說明,須向國稅局確認。
日本房產在台灣以什麼價格計算?
台灣以過世時的時價為準。國外的遺產,可由財政部委託當地的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價額;沒有使領館的地方,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
日本相續稅採用路線價(路線価)等評價方式。台灣是否採用同一價格、日圓按哪一天的匯率換算,官方尚無說明,申報前宜向國稅局確認。
繼承人在國外,可以委託台灣的人申報嗎?
可以。未在台灣設籍的華僑或遷居國外的國民,委託國內的人代為申報時,須附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等事項的授權書,並經僑居地的我國使領館或政府指定的合法僑團簽證;另附華僑身分證明,或遷居國外以前的戶籍資料。
親自回台辦理者,須攜帶本人護照並附上述資料。這是財政部的一般說明,個案須另附哪些文件,宜向受理的國稅局確認。
台灣6個月、日本10個月:申報順序如何安排?
- 台灣: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另有例外)。經常居住台灣的被繼承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在台灣留有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須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以3個月為限(另有例外)。
- 日本: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以內申報、繳納(另有例外)。在日本沒有住所及居所的繼承人須申報時,須指定一位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
如果在家人過世當天即已得知,台灣的期限先到;即使延長3個月,也早於日本的10個月。因此在台灣申報時,日本的稅可能尚未繳納,手上也尚未取得納稅憑證。
日本的期限為10個月「以內」;若要在台灣申報時即附上日本的納稅憑證,日本方面須提前申報、繳納。台灣申報時若尚未取得日本的憑證,日後如何補辦扣抵,官方尚無說明,須先向國稅局洽詢。
兩地如何安排,取決於家人過世與你得知的日期、日本的稅何時能繳清,以及國稅局對扣抵文件的要求;可以將這些情況告訴問問宅點。
在日本,可以扣除台灣繳納的稅嗎?
台灣對日本房產課徵的遺產稅,目前不得在日本扣除。日本的外國稅額扣除(外国税額控除),只處理日本以外的財產在當地被課的稅。
會用到日本扣除規定的,是繼承人連日本以外的財產也被日本課稅的情形,例如上述例子中台北的房子。可扣除的上限為:你的日本相續稅額,乘以這筆國外財產在你計入課稅價格的財產中所占的比例。
台灣遺產稅算不算日本條文所說「相當於相續稅的稅」,截至2026年9月尚未查到官方說明,須請日本的稅理士(税理士)確認。
日本與台灣、香港之間,有沒有協定可以適用?
目前查到的只有所得稅方面的協定,不涵蓋遺產稅與贈與稅。
- 台灣:台日之間是雙方民間機構簽訂的台日租稅協議(日台民間租税取決め),日本方面不將其視為國家締結的條約。適用對象為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以及日本的所得稅、法人稅、住民稅等所得類租稅。
- 香港:日港租稅協定(日・香港租税協定)適用香港的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以及日本的所得稅、法人稅、住民稅等所得類租稅。
日本與美國之間有專門的遺產、贈與稅條約(日米相続税条約);台灣、香港與日本之間,目前查到的協定均不涵蓋遺產稅。因此兩地均課稅時,目前可查到的處理方式是台灣第11條、日本外國稅額扣除這類各自的規定。
還有哪些情況要特別留意?
- 過世前2年內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自願喪失國籍後未滿2年即過世,台灣仍依國民的規定課稅;日本房產是否須併入,仍取決於是否經常居住台灣。
- 經常居住境外、在台灣有財產:台灣只課在台灣的遺產,也有免稅額,但不得減除配偶、子女等扣除額。
- 香港居民家庭:2006年2月11日當天或之後過世的人,香港無須申報遺產稅;日本房產仍依日本規則判斷、申報。過世的人如果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方面取決於是否經常居住台灣。
- 誰是繼承人、各分多少:過世的人不具日本國籍時,繼承原則上依其本國法(本国法);遺產尚未分割時,日本相續稅每個人的課稅價格,也依本國法規定的繼承人與應繼分計算。有兩個以上國籍,或本國之內各地法律不同時,本國法如何決定另有規則;台灣籍、香港居民具體適用哪一套法律,須依個案確認。
- 日本登記須使用台灣、香港的文件:外國籍、住在海外的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須附本國或居住國政府製作、相當於日本住民票的住所證明,或經本國或居住國公證人認證的宣誓供述書(宣誓供述書)加護照影本,外文附翻譯。台灣或香港的哪一種文件符合要求,宜向司法書士或法務局確認。2026年10月5日起,申請成為所有權人時也須申報國籍,國籍資料不公開,地區會以「台灣」等方式記錄。流程細節見繼承日本房產的流程:申報期限、繼承登記與納稅管理人。
下一步怎麼判斷?
- 先確認過世的人在台灣屬經常居住境內還是境外,這決定日本房產是否須併入台灣遺產稅。無法確定時,宜向國稅局洽詢。
- 再確認每位繼承人在日本的課稅範圍,見課稅範圍的判斷。範圍擴及日本以外的財產時,日本的外國稅額扣除能否適用,請稅理士確認。
- 兩地均須申報時,先向國稅局確認扣抵須附哪些日本文件、在何處簽證,再倒推日本申報與繳納的時間。
- 日本的稅額如何計算,見日本遺產稅怎麼算?基礎控除、稅率級距與配偶的稅額減免;日本的期限、納稅管理人與繼承登記,見繼承日本房產的流程;制度全貌回到主文。
想把兩地的申報排清楚
兩地的期限與文件須一併安排。將你家的情況告訴宅點,宅點可以為你安排合適的專員協助。
台灣、香港家庭繼承日本房產問答 FAQ
日本繳的遺產稅比台灣增加的稅多,多出來的部分可以在台灣扣嗎?
不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超過的部分不予扣抵。日本相續稅能否被認定、可扣抵多少,申報前宜向國稅局確認。
父母是中華民國國民、長住香港,日本物業(房產)也要報台灣遺產稅嗎?
取決於是否經常居住台灣:死亡前2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沒有住所而有居所、居留合計超過365天,即屬經常居住台灣(另有例外)。屬經常居住境外時,台灣只課在台灣的遺產,日本房產不併入。
在台灣申報時,日本房產要用什麼價格和匯率計算?
台灣以過世時的時價為準,國外遺產可由財政部委託當地使領館、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日本房產採用哪個價格、日圓按哪一天的匯率換算,官方並未明文規定,申報前宜向國稅局確認。
名詞小詞典
- 相續稅(相続税):日本的遺產稅,按每位繼承人取得的財產計算各人的稅額。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台灣判斷遺產稅課稅範圍的標準,依過世的人死亡前2年內在台灣的住所或居留天數判斷。
- 簽證:此處指駐外機構、公證人等對國外文件所做的驗證,並非入境簽證。
- 永住者(永住者):日本入管法別表第二所列的居留身分;依目前的條文文字,以此身分住在日本的外國人不屬於外國人被相續人。
- 外國人被相續人(外国人被相続人):過世時住在日本、持工作或留學等在留資格的外國籍被繼承人。
- 非居住被相續人(非居住被相続人):過世時不住在日本,且過去10年內未在日本有住所、或當時不具日本國籍的被繼承人。
- 外國稅額扣除(外国税額控除):日本相續稅中,扣除日本以外的財產在當地已繳稅款的規定。
- 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指定、代為處理日本稅務申報等事項的人。
- 本國法(本国法):過世的人國籍所屬國的法律,用以決定誰是繼承人、各分多少。
- 台日租稅協議(日台民間租税取決め):台日雙方民間機構簽訂、避免所得稅重複課稅的協議,不涵蓋遺產稅。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與財政部、國稅局文件,香港稅務局資料,以及日本的法令與國稅廳、法務省文件。
- 以下幾點是依條文文字套用或歸納,官方沒有針對這些情形的直接說明:日本相續稅可依台灣第11條申請扣抵(台灣官方的例子是美國財產,不是日本);日本的外國稅額扣除不及日本境內的財產;永住者不屬外國人被相續人,以及表中各列在日本的課稅範圍(國稅廳文件沒有提到台灣或香港)。
- 協定的部分,查的是財務省條約一覽、台日租稅協議和文、日港協定全文與台灣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外務省條約資料庫與香港的協定清單未查,因此只能說所查文件並未記載日本與台灣、香港之間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協定。
- 官方沒有說明、本文請讀者向主管機關確認的事項:日本相續稅在台灣怎樣分配、能扣多少;簽證在日本由誰辦理,以及簽證要求是否已簡化(只見二手轉述,稅務入口網仍列簽證要求);台灣怎樣評價日本房產、日圓用哪一天的匯率;台灣申報時尚未取得日本憑證的補辦方式;台灣遺產稅在日本能否扣除;台灣、香港哪些文件符合日本登記的住所證明;台灣籍、香港居民的本國法怎樣判定。
- 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在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本文引用修正後條文。登記時申報國籍的規定在2026年10月5日施行,晚於查核日;法務省說明系統改修完成前的處理會另行通知,法務省通達也沒有逐字寫明每一件繼承登記都要申報。
參考資料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答3602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答3111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 香港稅務局-遺產税 / e-Gov法令検索-相続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号) / 国税庁-相続税法基本通達 第1条の3・第1条の4共通関係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 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2 相続税がかか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602 土地家屋の評価 / 国税庁-相続税の申告のしかた(令和8年分用)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205 相続税の申告と納税 / e-Gov法令検索-国税通則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号) / e-Gov法令検索-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号)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 被相続人が外国人である場合の未分割遺産に対する課税 / 財務省-我が国の租税条約等の一覧 / 日本台湾交流協会-日台民間租税取決め(和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 財務省-日・香港租税協定(和文) /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 / e-Gov法令検索-日米相続税条約実施特例法(昭和29年法律第194号) / 法務省-外国居住の外国人や外国法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る登記の申請をする場合の住所証明情報について / 法務省民事局長通達-令和8年9月4日付け法務省民二第872号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台灣、香港與日本的規定可能更新,以當地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