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宅點百科「日本置產」中「遺產稅與贈與稅」系列的一篇,回答日本遺產稅怎樣計算。誰須繳納、日本課及哪些財產、須在什麼期限內辦理哪些事項,見主文海外家庭也可能要繳日本遺產稅:非居住者持有日本房產的繼承與贈與規則。
日本遺產稅並非將稅率直接乘以你分得的房產。日本的遺產稅稱為相續稅(相続税),計算方式是先將遺產淨額減去基礎扣除額(基礎控除額),即3,000萬日圓加600萬日圓乘以法定繼承人人數。剩餘部分假設由每位法定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分得,各自套用10%至55%、共8級的累進稅率,加總為全家的相續稅總額,再按每人實際分得的比例分攤。最後扣除各項減免:配偶實際分得的部分,在1億6,000萬日圓或配偶法定應繼分相當額兩者中較多者以內,不課相續稅,但須申報才能適用。
以下依計算順序說明。
為什麼日本遺產稅的算法和想像的不一樣?
對在日本置產、家人住在台灣或香港的家庭而言,日本的計算方式有三處與直覺不同。
- 稅率不套用於整筆遺產,也不套用於你實際取得的部分。台灣的遺產稅是對整筆課稅遺產淨額累進課徵(以當地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日本則先假設遺產按法定應繼分分配給每位法定繼承人,再逐一套用稅率。
- 全家的稅額總額取決於法定繼承人人數,與遺產實際如何分配無關。實際分配方式只影響每人分攤多少,以及配偶的減免可適用多少。
- 減免後稅額為零,不代表無須申報。適用配偶的稅額減免使稅額降為零,或適用土地特例後才降至基礎扣除額以下,均須申報。
第一步:遺產淨額裡算進哪些財產?
遺產淨額是應課稅的遺產,加上以相續時精算課稅(相続時精算課税)受贈的財產,扣除非課稅財產、可扣除的債務與喪葬費用,再加回應加回的生前贈與。日本房產並非以買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路線價(路線価)、固定資產稅評價額(固定資産税評価額)等評價;只課日本財產的繼承人稱為限制納稅義務者(制限納税義務者),可扣除的債務範圍較窄,也不得扣除喪葬費用。這兩點見主文。
生前贈與的財產,如何加回?
- 曆年課稅(暦年課税)的贈與: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在一段期間內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須按贈與時的價值加回。2026年12月31日以前過世者,為過世前3年內;2027年起依過世日期逐步延長,2031年1月1日以後過世者為7年。
- 延長部分先扣100萬日圓:繼承開始日在2027年1月2日以後時,3年以前、延長部分期間內的贈與,合計先扣除100萬日圓再加回。
- 未課稅的贈與也須加回:期間內110萬日圓以下、當年未課贈與稅的贈與,以及過世當年的贈與,也須加回。夫妻間贈與居住用房產時的配偶扣除額相當部分,以及國稅廳列出的其他幾類財產,不加回。
- 相續時精算課稅的贈與:同樣按贈與時的價值加回;2024年起受贈的部分,按年度扣除每年110萬日圓的基礎扣除後再加回。
加回的贈與已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從相續稅中扣除。相續時精算課稅已繳的贈與稅若無法全數扣除,可以透過申報相續稅退還。
土地特例能減多少?
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是先將符合條件的宅地評價調降,再計算遺產淨額。減額比例取決於宅地原本的用途:
- 被繼承人生前居住的宅地(特定居住用宅地等):330平方公尺以內減80%。
- 事業用的宅地(特定事業用宅地等、特定同族會社事業用宅地等):400平方公尺以內減80%。
- 出租用的宅地(貸付事業用宅地等):200平方公尺以內減50%。
繼承開始前3年內才開始出租的宅地,原則上排除(另有例外)。每一類對取得的人、用途與持有均另有要件,數類併用時面積另有上限。被繼承人住在台灣或香港,日本的房子並非其生前居住之處,即不屬於第一類。
基礎扣除額是多少?法定繼承人算幾位?
基礎扣除額是3,000萬日圓加600萬日圓乘以法定繼承人人數(法定相続人の数)。法定繼承人2位為4,200萬日圓,3位為4,800萬日圓。遺產淨額未超過此金額,原則上無須申報,恰好相等也不課稅;但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後才降至基礎扣除額以下者,仍須申報。
人數依日本民法計算,須留意下列幾項規則:
- 放棄繼承的人仍計入:有人放棄繼承時,仍以假設無人放棄時的人數計算,基礎扣除額不會因此減少。
- 養子有上限:被繼承人有親生子女(実子)時,養子最多算1位;沒有親生子女時,最多算2位。例如繼承人為親生子女1位加養子2位,實際繼承人3位,計稅人數為2位。特別養子、配偶的親生子女成為被繼承人的養子,以及代位繼承(代襲相続)的孫子女,均視為親生子女。此規定只影響計稅人數,不影響養子的繼承權。
-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誰是繼承人、各分多少,依本國法決定。截至2026年9月,計算基礎扣除額的人數與全家的相續稅總額,仍依日本民法的規則計算。台灣、香港的被繼承人以哪一地的法律為本國法,須依個案向日本稅理士確認。
住在海外、只課日本財產的繼承人,截至2026年9月,條文並未因此改變基礎扣除額的計算方式;不同之處在於,這些繼承人計入遺產淨額的只有日本的財產。
稅率級距怎麼套?
稅率套用於「法定應繼分對應的取得金額」。將課稅遺產總額(課税遺産総額,遺產淨額減去基礎扣除額後的部分)乘以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法定相続分),未滿1,000日圓的部分捨去。這一步與遺產實際如何分配無關。
計稅用的法定應繼分,依日本民法規定:
- 配偶與子女:配偶1/2,子女合計1/2。
- 配偶與父母等直系尊親屬:配偶2/3,直系尊親屬合計1/3。
- 配偶與兄弟姊妹:配偶3/4,兄弟姊妹合計1/4。
- 同一順位有數位時平分;只同父或只同母的兄弟姊妹,為同父同母者的一半。另有代位繼承等規定。
每一份取得金額,依下表套用相續稅速算表(相続税の速算表):
| 法定應繼分對應的取得金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控除額) |
|---|---|---|
| 1,000萬日圓以下 | 10% | - |
| 超過1,000萬日圓,3,000萬日圓以下 | 15% | 50萬日圓 |
| 超過3,000萬日圓,5,000萬日圓以下 | 20% | 200萬日圓 |
| 超過5,000萬日圓,1億日圓以下 | 30% | 700萬日圓 |
| 超過1億日圓,2億日圓以下 | 40% | 1,700萬日圓 |
| 超過2億日圓,3億日圓以下 | 45% | 2,700萬日圓 |
| 超過3億日圓,6億日圓以下 | 50% | 4,200萬日圓 |
| 超過6億日圓 | 55% | 7,200萬日圓 |
每一份的稅額=取得金額×稅率-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數只是速算用的減數,並非另一種免稅額。55%是取得金額超過6億日圓該級的稅率,並非整筆遺產課55%。
例如:國稅廳的算例,妻子和兩個孩子
法定繼承人為妻子與2個孩子,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600萬×3=4,800萬日圓。假設遺產淨額減去基礎扣除額後,課稅遺產總額為1億5,200萬日圓。
- 法定應繼分:妻子1/2,孩子各1/4。
- 法定應繼分對應的取得金額:妻子7,600萬日圓,孩子各3,800萬日圓。
- 套速算表:妻子7,600萬×30%-700萬=1,580萬日圓;孩子各3,800萬×20%-200萬=560萬日圓。
- 加總:1,580萬+560萬×2=2,700萬日圓,即全家的相續稅總額。
2,700萬日圓並非這家人應繳的金額,還須按每人實際分得的比例分攤,再扣除減免。如果妻子實際分得的正好是她的法定應繼分,即在配偶減免的範圍內,她分攤的稅額減為零,但須申報;孩子分攤的部分,再看是否有其他減免可扣除。
這是國稅廳的示意算例,假設課稅遺產總額已算定,也沒有其他扣除項目;實際稅額以申報時的計算為準。
總額算出來後,每個人要繳多少?
全家的相續稅總額,按每人的課稅價格占全部課稅價格合計的比例分攤。遺產實際如何分配,在這一步才產生影響。
部分取得者分攤的稅額須再加兩成,稱為相續稅額的兩成加算(相続税額の2割加算),在扣除減免之前加計:
- 須加計者: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取得者,例如兄弟姊妹、以姪甥身分繼承的人、祖父母、非親屬的受遺贈人。
- 無須加計者:配偶、父母、子女(含養子),以及代位繼承成為繼承人的孫子女。
- 孫子女當養子:被繼承人的孫子女被收養為養子,而非因代位繼承成為繼承人者,仍須加計。
最後扣除各項減免,剩餘金額即為每人應繳的稅額;扣除後為負數時以零計。
配偶的稅額減免怎麼算?什麼情況用不上?
配偶經遺產分割或遺贈實際分得的遺產淨額,在1億6,000萬日圓或配偶法定應繼分相當額兩者中較多者以內,不課相續稅,超過的部分照常課稅。這項減免日文稱為配偶者的稅額減輕(配偶者の税額の軽減),只減少配偶本身的稅額,其他繼承人分攤的稅額不會因此減少。被隱匿或假裝的財產,不在減免範圍內。
此處的配偶,指已辦理婚姻登記的夫或妻,不含未登記的事實婚(内縁)。
適用這項減免,須符合三項條件:
- 須申報:減免後稅額為零,也須提出相續稅申報書;未申報即不得適用。
- 須附文件:申報書須附戶籍謄本等,以及遺囑影本或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等可看出配偶分得哪些財產的文件;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時,還須附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住在海外、沒有這些日本文件的家人應以何種文件替代,宜先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 須在申報期限前完成分割:減免以配偶實際分得的財產計算,期限前尚未分割的財產不得適用。
最後一點,對兩地均須辦理繼承手續的家庭尤其重要。日本的申報期限為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到期時遺產尚未分割,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 申報時附上「申報期限後3年內的分割預定書」(申告期限後3年以内の分割見込書),在期限後3年內完成分割,仍可適用減免。
- 3年內因不得已的事由無法分割、並取得稅務署長核准者,在事由消滅翌日起4個月內分割,亦可適用。
- 申報後才分割而欲適用減免者,須在分割成立翌日起4個月內辦理更正請求(更正の請求)。
其他減免,住在海外的繼承人用得上嗎?
- 未成年者扣除(未成年者控除):未滿18歲的法定繼承人,可扣除10萬日圓乘以至滿18歲的年數,未滿1年以1年計。只課日本財產的限制納稅義務者不得適用;住在海外、但日本以外的財產也須課稅的繼承人,在適用範圍內。
- 身心障礙者扣除(障害者控除):身心障礙的法定繼承人,可扣除10萬日圓(特別障害者20萬日圓)乘以至滿85歲的年數。國稅廳所列的對象,是取得財產時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另有例外);住在海外的繼承人,依此項說明不得適用。
- 外國稅額控除(外国税額控除):日本以外的財產在當地被課徵相當於相續稅的稅,可以在按比例計算的上限內,從日本的相續稅中扣除。截至2026年9月,依條文文字,台灣對日本房產課徵的遺產稅不在此項扣除範圍內。台灣方面能否扣抵日本的稅,見台灣、香港家庭繼承日本房產:兩地申報與外國稅額扣抵怎樣銜接。
哪些情況要特別小心?
- 被繼承人為外國籍,申報期限前遺產尚未分割:全家的相續稅總額依日本民法計算,但每個人的課稅價格,須依被繼承人本國法規定的繼承人與應繼分計算,兩套規則同時適用。
- 有繼承人日本以外的財產也須課稅:該繼承人的課稅價格包括其取得的日本以外的財產,全家的課稅價格合計隨之增加,稅額總額也會不同。課稅範圍如何判斷,見誰要繳日本遺產稅?住所、國籍與居住年數怎樣決定課稅範圍。
下一步怎麼判斷?
- 先確認課稅範圍:每位繼承人是只課日本的財產,還是日本以外的財產也須課稅。這一步決定哪些財產須計入;不確定時,先回到主文或[[JP-TAX-28-S1]]。
- 列出法定繼承人:依日本民法計算人數,算出基礎扣除額。
- 評價日本房產:按相續稅的規則評價,減除可扣除的債務,確認是否超過基礎扣除額;評價結果可以向日本稅理士確認。
- 估算全家的總額:超過時,依上述速算表估算全家的相續稅總額。決定遺產如何分配時,須將配偶減免與申報期限前能否完成分割一併考量。
- 接著看手續與台灣端:申報期限、納稅管理人和繼承登記,見繼承日本房產的流程:申報期限、繼承登記與納稅管理人;台灣方面是否須併入遺產稅、能否扣抵,見[[JP-TAX-28-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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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遺產稅計算問答 FAQ
遺產全部留給一個孩子,相續稅總額會變嗎?
相續稅總額不會改變,只取決於法定繼承人人數與法定應繼分,與遺產實際如何分配無關。然而,配偶的稅額減免取決於配偶實際分得多少;配偶分得較少,可減免的也較少,全家實際應繳的稅額可能較多。
有人放棄繼承,基礎扣除額會變少嗎?
不會。計算基礎扣除額的法定繼承人人數,以假設無人放棄繼承時的人數計算。例如配偶與2個孩子,其中1個孩子放棄,人數仍為3位,基礎扣除額仍為4,800萬日圓。
日本的物業(房產)由配偶繼承,就完全不用繳相續稅嗎?
未必。配偶實際分得的遺產淨額,在1億6,000萬日圓或配偶法定應繼分相當額兩者中較多者以內才不課稅,超過的部分照常課稅。減免須申報才能適用,申報期限前尚未分割的財產也暫時無法適用。
名詞小詞典
- 相續稅(相続税):日本的遺產稅,由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繳納。
- 基礎扣除額(基礎控除額):從遺產淨額先行扣除的金額,現行為3,000萬日圓加600萬日圓乘以法定繼承人人數。
- 法定應繼分(法定相続分):日本民法規定的各繼承人應得比例,相續稅以此計算全家的稅額總額。
- 課稅遺產總額(課税遺産総額):遺產淨額減去基礎扣除額後,須套用稅率的部分。
- 相續稅總額(相続税の総額):假設按法定應繼分分配後,各份稅額的合計,再按實際分得的比例分攤給每個人。
- 限制納稅義務者(制限納税義務者):只就位於日本的財產課相續稅的繼承人。
- 配偶者的稅額減輕(配偶者の税額の軽減):配偶實際分得的遺產淨額在規定金額以內不課相續稅的制度,本文稱為配偶的稅額減免。
- 更正請求(更正の請求):申報後,請稅務署依正確的計算減少稅額的程序。
- 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符合條件的居住用、事業用、出租用宅地,在限度面積內減少評價的制度。
資料說明
- 本文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依據日本的相續稅法、民法、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以及國稅廳的タックスアンサー、申告手冊(令和8年分用)與質疑應答事例;台灣的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 以下幾點是依條文文字套用或歸納,官方沒有針對這些情形的直接說明:
- 住在海外、只課日本財產的繼承人,基礎扣除額的算法不變:依相續稅法第15條的文字,條文沒有依納稅義務者類別區分。
- 被繼承人是外國籍時,基礎扣除額的人數與全家的相續稅總額依日本民法計算:出自國稅廳質疑應答事例的提問前提,國稅廳的回答沒有否定。台灣、香港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如何判定,本文未查核。
- 台灣對日本房產課徵的遺產稅不得在日本的相續稅中扣除:依相續稅法第20條之2的文字,相續稅法基本通達沒有查核。
- 例子是國稅廳的算例,只算到全家的相續稅總額;基礎扣除額4,800萬日圓是依公式計算。妻子分得法定應繼分時稅額為零,是依配偶減免的規則套用。
- 生前贈與的加回期間,依過世日期從2027年起分段延長,2031年1月1日以後過世的為7年;延長部分扣除100萬日圓的規定,從2027年1月2日以後開始的繼承適用。住在海外的家人辦配偶減免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用什麼替代,不在本文查核範圍內。
參考資料
e-Gov法令検索-相続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号) / e-Gov法令検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 e-Gov法令検索-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号)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2 相続税がかかる場合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26 相続財産から控除できる債務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2 相続税の計算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5 相続税の税率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7 相続税額の2割加算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58 配偶者の税額の軽減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64 未成年者の税額控除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67 障害者の税額控除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24 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602 土地家屋の評価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61 贈与財産の加算と税額控除(暦年課税) / 国税庁-相続税及び贈与税の税制改正のあらまし(令和5年度) / 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3 相続時精算課税の選択 / 国税庁-相続税の申告のしかた(令和8年分用) / 国税庁-質疑応答事例 被相続人が外国人である場合の未分割遺産に対する課税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
重要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稅務或法律建議。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30日。日本與台灣的規定可能更新,請以各地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